《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读书摘录
M第二讲民法的基本原则共49页文档
35、不要以为自己成功一次就可以了 ,也不 要以为 过去的 光荣可 以被永 远肯定 。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 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点 • (一) 含义: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
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 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 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 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属于弹性的不确定条款, 没有全面具体地规定权利义务享有者或承担者的行为 条件,只是运用抽象概念授予司法机关以自由裁量, 考虑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权力,因而又具有不确定性。
• 4.功能的强行性与补充性
• 民法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定,即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 择,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 的这种强行性体现着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
• (二)特点 • 1.内容的根本性 • 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
本质特征。
• 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民法效力的始终,对
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带有普遍指导意 义。
• 3.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 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因而不属于民法规范,而 属于非规范性的规定。
• 本条解读2:
• 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关于公 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
民法基本原则记忆口诀民法可是咱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解这些基本原则,就像给自己的人生加了一层保护膜。
今天咱们就来轻松聊聊这些原则,顺便给大家总结几句简单易记的口诀,保证让你在法律的海洋中游刃有余!1. 合同自由原则1.1 随心所欲,签合同首先,合同自由原则可谓是民法的“老大”。
咱们想跟谁做生意、签合同,完全凭自己的心意,谁也不能强迫你。
就像吃饭一样,想吃什么就点什么,别看菜谱的光顾着流口水!只要双方自愿,事情就能顺利进行。
1.2 不受束缚,随意决定这时候记住一句话:“愿者上钩”。
只要你和对方达成一致,法律就会站在你这边。
无论是签字画押,还是握手言欢,大家的意愿最重要。
不过,小心哦,不要随便跟人家打擦边球,合同内容可得认真琢磨,别让自己吃亏。
2. 诚实信用原则2.1 说话算数,做个老实人咱们接下来说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可不是空口白话,而是生活中的“黄金法则”。
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守信,不然可就掉价了!有句话说得好:“诚实为上,诚信为王。
”这不仅是在法律面前,也是在生活中立足之本。
2.2 相互信任,团结一心想想,咱们平时和朋友交往,真心实意才能走得远。
法律也一样,大家相互信任,才是最稳的根基。
比如说,买东西的时候,商家如果不诚实,那你可就要小心上当了。
说到底,做一个有信用的人,真的是给自己加分。
3. 公平原则3.1 公平公正,不能偏心再来聊聊公平原则,这可是咱们社会的基石。
在民法中,所有的权益和责任都得公平对待,不能光想着自己。
这就像打麻将,大家都得平等出牌,不然可就有人要闹了!3.2 人人平等,大家开心公平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上,也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说,朋友聚会,大家分摊费用,谁也不能吃亏。
这种公平的精神,不仅能让关系更加融洽,也能让大家都心里舒服。
生活要有公平,法律也得讲究平等。
4. 保护弱者原则4.1 弱者有依靠,人人有责任在法律中,保护弱者原则是个温暖的存在。
咱们得记住,弱者是需要社会的保护的,法律自然也不能袖手旁观。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学1102 杨彬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司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何为平等?如今有两种平等观念。
第一是实现平等观念,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
第二是程序平等观念,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使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是现代民法的灵魂。
平等是一种常态,特权与歧视是特例,当然平等亦是相对的。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私法自治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最新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解释
第一节 平等原则
含义:法律地位的平等,合法权益应受法 律平等保护
意义: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市场经济的 本质要求;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财产的 平等保护
内容: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对 待;补救上的平等
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类推适用 习惯 比较法 利益衡量
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 动情况,从而全面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 用法律作出判决。
争议—有无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性质—要素及其 变动—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大前提)—小前提 (事实)套用大前提
பைடு நூலகம்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通过寻求请求权基
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 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判断请求的性质—检索涉及的请求权(涉及 请求权—确定请求权类型—请求权逻辑顺 序—初步锁定)—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法 定、约定、遗嘱)—事实归入法律规范的 要件中—消极规范的检索—请求权变动状 态的考察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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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文件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法定代表人、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和中止。
该文件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人格权和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两种权利,解释中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解释中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求和效力。
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频繁的一种争议,解释中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赔偿标准。
此外,解释中还对法定代表人、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和中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有助于加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管理和维护。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的发布,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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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 第四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讲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制定法律的人知道,仅靠很多的具体的规定解决不了现在和将来要发生的民事问题。
法官可能时常会碰到法律条文不够用的时候,解决不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的时候,或者说按法律条文处理所遇到的案件就会出现某种不公平的情况。
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社会经济状况在不断发生变化,而法律是死的,以死的条文来处理变化无常的经济案件,有的时候会发生不公平。
也就是说,制定法律的人得考虑到条文不够用和按条文处理不公平。
于是制定法律的人就规定了几个总的原则,这几个总的原则就叫做一般条款,如法官遇到上面说的情形,它就可以按照总的原则办事。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观察、处理民事问题的标准,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简单的说,就是民法的魂,立法偏离了这个魂,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就是好的法。
司法偏离了这个魂,就是非正义,就是老百姓说的没正事,视法律为儿戏。
公民活动偏离了这个魂,就是违法,要受到不利的后果。
掌握了这个魂,不用背法律条文,你就对社会上的涉及民法方面的事情合法与否,一目了然。
二、平等原则听到平等二字,大家可以会想到西方国家说的“人人生而平等”。
大家可能会说,这些不是所谓的西方普世价值观吗?不错,这就是西方所说的普世价值的内容。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不少人在极端民族主义心理的驱使下,一听到西方的东西就大加排斥。
殊不知,有些普世价值不但是西方人所尊奉的价值理念,其作为全人类的文明成果,也为世界各国所接受与共享。
就像孔子学院在全世界遍地开花一样。
我奉劝同学们多读书勤思考,要有开阔的学术胸怀,培养独立的思辨精神,不要人云亦云。
对一个问题的是与非,要在占有客观真实资料下,经过缜密的理性思考再得出结论。
这是做事做学问的基本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说到这里同学们可能有恍然大悟之感,原来“平等”的观念不只是西方人所倡导的,还是我们的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瑞士民法典2 民法~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引人们在法律行为中实现公正、公平交易、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准则。
在各个国家的民法中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其核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原则:民法基本上是在尊重人类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包括几个核心原则,例如人民自由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民事权利的自由和保护等。
2. 真实原则:任何民事行为应当建立在真实、清晰的基础之上,包括真实的交易、真实的合同、真实的证据等。
同时还要尊重合同的好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 应当合法得到的利益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自己的利益,并对他人的获得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
此外还包括公正原则、国家利益原则等。
4. 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女性等。
基于上述原则,民法在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但其基础是相似的,都是为了保证公正而制定的。
民法基本原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立法、实施和司法过程中。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在制定、实施和司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其法律后果。
二、民法基本原则概述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继承、婚姻家庭等领域。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法律行为中自主决定,不受他人强制。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体现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法律行为中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5.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法律行为中遵守社会公德、风尚,维护社会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后果1. 平等原则的法律后果(1)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享有平等权利,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权益。
(2)民事主体在承担义务时,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将义务强加于他人。
2. 自愿原则的法律后果(1)民事主体在法律行为中享有自主决定权,他人不得强制。
(2)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
3. 公平原则的法律后果(1)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他人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1)民事主体在法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他人。
民法解释学笔记
《民法解释学摘要——梁慧星》常用的定义方法1最邻近的属加种差这是最常用的定义方法,是基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属概念、种概念、固有属性、偶性之间的区别。
一事物的偶性,即偶然性质,不适用于定义。
定义应说明构成事物本质的性质。
而构成本质的性质是属概念和种差。
例如,对于正方形来说,构成本质的性质应是其属概念“矩形”和种差“等边的”。
“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古典定义也是如此。
债权的上位概念是“财产权”,种差是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以给付为内容”。
因此,对债权可以作这样的定义:债权是以给付为内容的财产权。
2以用途限制上位概念这种定义叫目的定义。
定义方法是对上位概念加上目的、用途的限制。
这种方法使我们容易定义工具、武器一类的对象。
例如,锤子是用来敲打另一个东西的工具;椅子是人用的带背的坐具。
目的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汇票是发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支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单位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3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这种定义方法是描述被定义对象的形成过程,以此构成种差。
例如,面包是由面粉加酵母和水混合起来,经过发酵后在烤箱加热而形成的食品;雾是充满水蒸气的空气突然变冷而形成的气象。
依这种方法作成的定义,称为发生定义。
发生定义在法律上也常用。
例如,票据关系指多数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之意思表示。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4例举概念的外延如果概念的外延是封闭的,也可以不从概念的内涵而通过列举的外延来下定义。
这种定义方法在法律上也常见适用。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就采用了这一方法:诉讼包括反诉、反请求、债务抵销、衡平诉讼以及其他任何确定权利的法律程序。
须注意的是,许多概念其外延是开放的或是封闭的却不能完全列举,不应采用这种定义方法。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内容的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与。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善意,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公序良俗则体现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适应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新增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具有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等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完美论述归纳与总结
《民法总论》冲刺阶段要点归纳完全背诵版笔记【根据:《中国民法学》,《民法》教材编写】十七、论平等原则【重点掌握】。
1、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它作为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
而不是实质的平等、结果的平等。
它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3、从维护市民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出发,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①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民法不承认任何有特权的民事主体,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这一方面要求不同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领域,从事同一民事活动,应适用同一法律。
而另一方面则要求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和民事责任形式应平等地适用一切民事主体。
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
在我国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民事主体的存在。
这并不是说民事主体在每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而是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既可以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义务主体。
②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
双方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义务应大体相当,互利互惠,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
⒈平等原则是对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最为集中的反映。
4、地位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分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的根本标志。
⒊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原则中的具体体现。
十九、论意思自治原则【2009,论述】1、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的参与市民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民法学习2民法基本原则
03
诚信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的重要支撑。在民事活动中,一些不 诚信行为可能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 益,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诚 信原则要求人们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 利益,不得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 公共利益。
06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精 神和要求,以确保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03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处理他们之间 权利与义务的分担。
04
诚信原则
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正 当行使权利和义务。
05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 序良俗。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01
02
03
04
普遍性
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 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具 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诚信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01
诚信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 保障。在市场经济中,诚信原则要求 人们遵守规则、信守合同、维护信誉 ,促进公平竞争和合作。这有助于减 少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 本,提高市场效率。
02
诚信原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 段。在民事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处于 弱势地位,诚信原则要求经营者遵守 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护消 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等合法权益。
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 不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而是 对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 为的一般指导和规范。
法律约束力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将受到 法律的制裁。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内容摘要
本书在总结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民法的发展趋势和前景进行了展望。也指出了在民事活动 中进一步贯彻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这本书的内容摘要展示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 用。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际应用,为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理 论指导和实践指导。
“平等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不得因身份、地位、财富等 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这一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现代社会 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
这一摘录深入阐述了平等原则的内涵和要求,强调了平等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 重要地位。平等原则的实现,不仅依赖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更需要社会的广 泛认同和尊重。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决定权,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 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尊 重,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这一摘录对自愿原则进行了深入解读,指出了自愿原则在保障个体自由和尊严 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民法实践中,遵循自愿原则,意味着尊重民事主体的选择 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一摘录准确地揭示了民法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实质,即平等与公正。在民法体 系中,无论个人、组织还是国家,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不得侵犯他人 的合法权益。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 良俗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的灵魂,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之中。”
这段摘录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高度概括,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认识框 架。这些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规范,也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目录分析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著作,对于深入理解和应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本书目录结构清晰,内容丰富,涵盖了民法基 本原则的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该书目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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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读书摘录标签: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克服分类:民商法学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徐国栋内容提要:本书是以哲学方法研究民法问题的尝试。
我力图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显微点,通过分析探讨这一法律现象的经济、政治和哲学原因,充分揭示民法基本原则所蕴涵的丰富的文化信息。
由此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民法基本原则是20世纪的现象,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认识论条件决定的司法机关分享立法权的产物。
因此就主要方面而言,民法基本原则问题,就是立法-----司法机关关系问题,就是立法者对自己认识能力的估价问题,就是对人性的基本看法问题。
全书分为5章。
第一章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
我认为,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国家计划指导与经营者自主性相结合、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补充等7项基本原则。
并将这些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三类。
这种分类以及对法律补充原则的发现,是我的创见。
继而探讨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征,着重阐述了其模糊性和衡平性特征,由此奠定了全文立论的两块基石。
在模糊性问题上,我将哲学上的模糊理论引入法学,推翻了认为法律概念的模糊只限于外延不及内涵的观点,确立了法律概念的模糊乃是由于其内涵的不确定导致的外延不确定的模糊理论,阐述了模糊法律概念的认识论意义和立法技术意义。
在衡平性问题上,我推翻了只认英国有衡平法的错误观点,分析英国的衡平法现象并追寻其本质,得出了衡平法具有普遍性的结论,开发了衡平法这一缺乏研究的领域。
本章中,我通过探讨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原则的区别,推翻了大陆法系中存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原则的传统观点,证明了大陆法系民法中只有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从行为规则的角度对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从经济方面进行分析。
证明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关于商品交换关系内容的规定;诚信原则是主要适用于相对权关系的道德性规定;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主要是关于绝对权行使方面的道德性规定;国家计划指导与经营者自主性相结合原则、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原则是国家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调整的结果。
比较有价值的是对法律补充原则的说明。
我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证了民法通则第6、7条是关于我国民法渊源体制的规定,由此证明了民法通则的制定者由于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而决定不以制定法为唯一渊源,承认以其他渊源作为制定法之补充。
进而证明了民法通则以之作为补充渊源的国家计划不是法律而是命令,并建议考虑取消计划的补充渊源地位。
研究法律局限性的第三章是本书重点所在。
我从法律的发生原因出发证明,成文法的普遍性和确定性两大立法技术特征是针对司法者的人性弱点设计的,在给社会带来安全、效率等价值之同时,使法律付出了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的代价,由此证明这些法律的局限性是由对人的不信任和对人的不得不利用的二律背反所致。
至此,我开始涉足法律的局限性这一千古难题。
分析了处理法律局限性的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三种主张,实际上写成了一部西方立法思想和立法史。
我认为,绝对的自由裁量注意实际上是人治,它以性善论和否定事物具有一般性的理论为基础,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灵活性和个别正义性,但极不安全。
绝对的严格规则注意是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三权分立理论、以绝对主义的认识论为主要特征的理性主义的综合产物。
它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安全性,但极不灵活而导致僵化。
在分析这一主张时,我较好的说明了法国民法典立法风格的经济、政治及哲学原因。
我着力探讨的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这种主张。
从亚里士多德在对柏拉图的批判中形成这种主张起,自古至今地研究了运用这种主张的罗马法模式、英美法模式以及20世纪大陆法模式。
在对罗马法模式的研究中,我认为是罗马法中多元化的法律渊源体制使其与时俱进,从而使其具有现在的世界法地位。
最高裁判官告示、帝敕、法学家解释三种自由裁量因素推动着罗马法向前进化。
一旦实行法典编纂,这种进化便告终止,由此导致法律的退化。
在对英美法模式的研究中,我分析了英美法运作中自由裁量因素和严格规则因素在不同法律渊源中的体现,揭示了英美的经验主义哲学传统和进化论对英美法立法——司法关系设计中的决定作用。
在对20世纪大陆法模式的研究中,我论证了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变迁对19世纪大陆法系严格规则主义模式的巨大冲击,最后证明民法基本原则的出现,是采取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19世纪大陆法在社会发展的压力下向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主张*拢的结果,并描述了由此形成的20世纪大陆法系立法——司法关系现状,使本章漫长的论述最终落脚在民法基本原则问题上。
并将民法基本原则问题的哲学意义概括为绝对与相对、一般与特殊、静止与运动三种哲学范畴之间的关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工具分析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存在的哲学依据。
本章论述的是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局限性问题,在宏观的法律局限性理论中把握民法的局限性,充分运用了哲学和法哲学的方法以及包括政治经济分析在内的社会学方法研究民法基本原则这一较为具体的问题,使对这一问题的说明在广阔的文化背景中展开。
我将法国民法典为典型的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法典,以德国民法典为这两者之间的过渡带,充分揭示了这三种法典的立法技术风格以及决定这种风格的社会条件,使读者能够获得对大陆法系立法技术沿革史的清晰认识。
我将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民法典称为古典法典法,证明了由于其所由产生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古典法典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从而得出法典必须引进人的自由裁量因素才能使其免于僵化的结论。
本章中较有价值的地方还有,说明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对立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对立;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立法——司法关系作了较深入的研究,尤其着重对法国情况的研究;说明了人性论观点在设计立法——司法关系中的作用。
第四章是对第三章未尽之意的展开。
我提出了法律具有正义、安全、效率、灵活、简短五项互相冲突的价值的观点,说明了这些价值要求的含义及其相互冲突的关系,追溯了西方法学家对处理这些价值的冲突关系的思考。
继而以法的结构——功能模式理论为工具,分析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等其他民法成分的关系,论证了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协调法律诸价值冲突的作用。
第五章对全书的一些结论作了总结,提出了“法律婴儿说”或“法律为未完成作品说”,论证了能动的司法者对实现法律目的所必不可少的作用。
以这些论点为基础,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技术设计提出了采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模式的意见;对普遍存在的就法律过于原则而不便适用的抱怨提出了看法;并答对在允许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如何防止滥用司法权问题进行了研究。
P5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无基本原则——单一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单一的基本原则分化为许多民法原则的过程。
P36我认为,衡平法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定与具体事实产生不相宜时授权法官背离法律的字面规定,而根据法律的目的进行判决的规定。
衡平法的存在,是为了解决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具体适用效果之间的矛盾。
P37衡平性规定与不确定规定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授权法官通过撇开具体规定或将具体规定变通适用进行司法的规定;后者只是授权法官在具体规定提供的幅度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前者的属性来源于其位阶上的较高性;后者的属性来源于其所用语词的模糊性,两者分别授予法官不同的权力。
民法基本原则兼具不确定规定和衡平规定的性格,但这两种性格不可能同时得到表现。
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文字通过解释尚能应付需处理的问题时,民法基本原则表现位不确定规定;当用上述手段不足以解决需处理的问题时,民法基本原则表现为衡平性规定。
P57平等自愿原则是对商品交换关系主体前提条件的规定。
P58平等自愿原则中包含的两项规则分别体现了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交换主体意志自由的要求,他们共同规定了交换主体方面的前提条件,因此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平等是自愿的前提条件,自愿是平等的必然体现。
P64公平与等价有偿是包容关系,等价有偿是公平的当然内容,二者的精神完全一致,故作为一个原则处理。
它们都反映了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但侧重点和适用范围以及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度有所不同。
等价有偿主要适用于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比较具体,因而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
而公平偏重于社会正义方面,不仅可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关系——合同关系,而且可适用于非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公平”一语的道德色彩更浓,模糊度更大,因而相应地授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它可以不久具体民法规定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派。
P65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关于商品交换关系内容的规定。
P69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主要表现在由其派生的情事变更原则和公平责任压两项民法具体原则上。
P78我之诚信原则观我认为,我国诚信原则的定义应作如下表述: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P90权利不得滥用的观念虽然起源很早,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之确立,却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在诚信原则的名义下推行权利社会化政策的结果。
在罗马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中包括滥用权。
P129民法通则第6、7条的意义在于:它与世界潮流保持一致,承认了立法不可能涵盖一切民事关系,以社会公德这种有待具体化的法律渊源作为制定法的最终补充渊源,藉此为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去填补制定法的大量缺漏和盲区提供了法律根据,对我国长期存在的法院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的实践作了确认。
确立了法律补充原则。
第三章民法基本原则——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第一节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就其根本作用而言,成文法不过是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
二、法律的局限性所谓法律的局限性,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之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价,是法律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的情况。
法律具有如下的局限性。
(一)不合目的性。
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就可能是不公正的。
(二)不周延性。
法律确定性的第一个要求是法律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换言之,法律对于其调整的社会生活应有最大的涵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