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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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晋环发[2007]559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晋环发[2007]559号)各市环保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同时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省环保局在前一阶段组织各地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为重点,开展了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及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

在此项工作中,曝露出各地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视不够,对危险废物产生源及分类把握不准,存在漏报现象;危险废物无序转移,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或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固体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学习,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前一阶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中发现的不履行申报登记、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等违法行为,逐一清理,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于2007年10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

三、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源档案。

各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软件可利用现有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系统。

2007年12月底前将辖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局。

四、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当前,我省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仅3家,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沪环保防〔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31号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是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本市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进一步提升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整体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保法》强化了企业的环保责任,要求企业落实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制度。

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进入企业危险废物负全责;应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并在年度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

二、严格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主要工艺、污染处置措施、管理要求等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超量、超经营范围接受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不得擅自转移收集的危险废物;加强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管理,并按国家和本市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三、继续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十三五”期间,各经营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同时参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内容在年中、年终开展自查评估工作,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并将自查分析报告上报市固废管理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粤环[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2006〕114号)各市、县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日渐完善,管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率明显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固体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是各环境要素管理工作的重要落脚点。

同时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重大,其造成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强、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有毒有害成分长期累积对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省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多,固体废物的成分日益复杂,包括包装弃置物、电子废弃物和污水处理污泥等非传统的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由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事件逐年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形势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维护最广大人们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管理思路、机制与手段,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

紧紧抓住我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新局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环评、验收、责任主体、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环评、验收、责任主体、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环评、验收、责任主体、监管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依据原辅料、工艺设计和物料平衡,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及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要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固体废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二要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但疑似危险废物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三要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

在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环评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合理建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环保验收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可研等资料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粤环[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2007〕7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为了保障环境安全,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规范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问题。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粤环〔2005〕11号)等文件的规定:以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重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出台前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项目一般不作此要求。

二、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和审批权限的问题(一)纳入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由具有固体废物资质的甲级环评单位编制,其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包括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垃圾处理须由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环保局审批。

本文下发前,我局要求进行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也一律报我局审查,并由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审查工作,我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三、关于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经营规模等问题我局根据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意见及生产条件情况核定了其经营类别和生产规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沪环保防〔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45号相关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对焚烧设施的环境监管,健全完善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度,根据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焚烧处置单位和自行焚烧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现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焚烧企业)。

二、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焚烧企业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和《焚烧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附件2)的有关要求,开展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所有数据应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的规定,传送至在线监测监控平台。

三、焚烧企业日常管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

焚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自行比对监测频次不低于一季度1次。

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焚烧企业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产生源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

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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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产生源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

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第三步,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

接着,在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最后,环评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的合理建议。

二、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理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且经环评预测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环境监理制度。

其它产生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所在环境敏感程度等提出建议,由负责环评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监理机构应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到环境监理的整体工作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审批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配套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建设情况;危险废物预处理或处置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采取委托利用处置方式的,需核实接受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调查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可研、初步设计和试生产申请等资料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实固体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

验收监测机构应在正常工况下,选择一到两个生产周期,统计产生种类和数量,并按废物类别和生产负荷,将生产周期内的产生量折算成年均产生量。

建设项目的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按一个月统计;生产周期在两周以内的,应统计两个生产周期的数量和种类。

对于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废催化剂和报废吸附脱色材料等,验收监测机构可通过同行业类比调查或者环评报告预测结果,估算固体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同行业类比调查结果。

在此基础上,验收监测机构要将调查结果与环评报告预测结论进行核对,废物种类发生变化或某种固体废物产生量的预测和调查结果差距超过50%的,验收监测机构应会同业主单位分析说明原因。

废物种类增加或数量较环评预测结果增幅较大的,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原环评机构补充分析环境影响。

二是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

建有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

建有固体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

三是检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

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

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四、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建设项目的业主或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产生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固体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评价、监理或验收监测机构参考。

产生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

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拟接受委托的处置者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其处置设施是否满足处置的需求,其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是否能达到环保安全标准。

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接受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五、深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关。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已经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的,项目的环境监理和“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验收的部门会审制度,及时向同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部门(机构)通报涉及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各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机构)要提前介入,积极参与项目环评报告专家评审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掌握新增固体废物情况,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

此外,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或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评审,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2.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固体废物△通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09年10月29日印发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制定本指南,各有关环评机构1工程分析章节建设项目副产物产生情况列表(见样表)说明建设项目副产物的名称、主要成分、形态(固态、半固态、液态等)和产生工序(并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

(注:可作为废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除外)样表建设项目副产物产生情况汇总表副产物属性判定1.2.1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每种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说明判定依据,并以列表说明判定结果。

样表1.2.1副产物属性判定表(固体废物属性)注:判定依据应当按《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提供的内容填写。

1.2.2危险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具体步骤是:(1)固体废物产生工序或者所含成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2)固体废物所含成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附录A的,属于危险废物;(3)未列入《名录》的,应酌情提出是否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要求,并根据固体废物的来源和组分,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7-2007)中选择合适的分析指标,作为危险特性鉴别的依据。

(4)经《名录》判别属危险废物的,需将判定结果以列表形式(见样表1.2.2样表1.2.2-1危险废物属性判定表1注:“废物代码”,经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废物代码。

样表1.2.2-2危险废物属性判定表2注:“固体废物名称”一栏,填写除已经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它固废名称;“鉴别分析指标选择建议方案”一栏,填写该种固废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时,需分析的主要指标。

1.2.3固体废物分析情况汇总以列表形式(见样表1.2.3)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

样表1.2.3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分析结果汇总表2环境影响评价章节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方案,评价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样表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评价表3污染防治措施章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污染防治的对策措施:(1)安全贮存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贮存设施的建设指标、分类贮存以及规范包装的要求,具体指标可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内容。

(2)规范利用处置方式: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评价结果,针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逐一提出改进意见。

(3)日常管理要求:履行申报的登记制度、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属自行利用处置的,应符合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标准,需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属委托利用处置的,应执行报批和转移联单等制度。

附件2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为规范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的编写,制定本指南,各有关验收监测机构应参照执行。

编制单位可根据具体项目,对《指南》内容在报告书中的章节和表格形式作适当调整。

1验收监测与评价章节固体废物监测1.1.1种类和属性对照环评报告预测结果,列表(见样表1.1.1)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的种类和属性情况。

主要包括:(1)试生产阶段建设项目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与环评预测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需说明变化情况;(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属性情况(危险废物或一般固废),若环评报告中要求需作危险特性鉴别的,说明鉴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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