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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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与体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与体制

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科学规划、统⼀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必须依法⾏政,运⽤法律法规才能奏效,同时⽤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者的⾏为。

(1)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政法规是国务院2006年9⽉19⽇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2)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条例》。

(3)依据的⾏政规章和技术规范有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

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体制 风景名胜区管理集中体现在资源管理。

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政管理具有多元执法主体的特征,除了规划管理以外,还有其他⽅⾯的管理⼯作和管理职责。

因此,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实⾏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和统⼀管理⼯作。

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中,省、⾃治区⼈民政府和直辖市⼈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是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者具有明显区别。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指标体系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指标体系

E v o me t mp d n i n n J a r
1 风 景名胜 区总体 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的
研 究 意 义
环 境 影响评价 是人们 在采 取对 环境 有重 大影响 的行动 之前 ,在充 分调 查研 究 的基础 上, 识别 、 预测和评价该行动 可能带来 的影 响 , 按 照社会 经济 发展与 环境 保护相 协调 的原 则 进行决 策 , 并在行 动之前制定 出消 除或减 轻 负 面影 响的措施I 。环境影 响评价 源于对环境 问 题 的深入认识 , 人们认识到必须从 其产生根源 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 境问题1 2 1 国的环 。我
Ky e wod : L n s a e rs a d c p Ar i due C i s S e i c t r; hn e c nc he e Ar s Su y G n r a e ; td ; e e a J Ma a e n Pa f M n g me t ln G A s s me l( A;I i trS se s e s n E I n c o y tm I d a
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编制过程 中去 ; 最后 , 初步建立 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 系。 关 键 词 :风 景园林 风景名胜 区;研究 总体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 指标体系 文章编号 :1 0 — 6 42 0 )' 0 4 — 4 0 6 6 (0 701 0 9 0 0 — 中图分 类号 :T 9 6 U 8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 日期 :2 0 —1 — O;修 回 日期 :2 0 1 一 8 06 2 1 0 6— 2 O

风景名胜 区总体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的程序 和指标体 系
T e rc d r a d n i tr y tm o h E vrn na I a t A s s me t (IIf h n r h Po e ue n Idc o Sse a fte n i me tl mp c s e s n o E o te Ge ea A

广西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流程及标准

广西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流程及标准

广西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流程及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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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是中国旅游资源最丰富、辐射力最强的重要旅游目的地,是扩大旅游消费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护和开发好风景名胜区这一宝贵的资源,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划规范。

以下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一些建议,字数不足1000字。

一、整体规划1.明确目标和定位: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和资源优势,明确其发展目标和定位,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

2.合理分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游览区、保护区、开发区等,并制定相应规划方案。

3.保护优先原则: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第一位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促进自然生态的恢复和保护。

4.工程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和一体化发展。

二、景区管理规范1.游客接待管理:制定游客接待量标准,合理安排游客接待设施,开展预约制度,引导游客有序游览,避免过度开发和游客拥堵。

2.资源保护管理:制定资源保护规范,加强对景区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防止过度消耗和破坏。

3.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管和清洁工作,提升景区环境质量。

4.安全管理: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三、旅游设施建设规范1.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道路、桥梁、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确保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完善和运行顺畅。

2.停车场建设:制定停车场建设规范,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位置,确保游客的车辆有合理的停放场所。

3.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厕所、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4.公共设施建设:建设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游憩和休闲环境。

四、文化遗产保护规范1.文物保护规范:制定文物保护和管理规范,修复和保护文物和古迹,加强安全监管,防止文物的损毁和失窃。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制定相应规范,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

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

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随着人们对自然环境的日益关注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不仅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也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不合理开发和管理,许多风景名胜区面临着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势在必行。

一、背景与意义风景名胜区是指以其自然风景、人文景观等为主要特色,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旅游开发潜力的地区。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利用,不仅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关乎人们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

保护风景名胜区,可以保持其独特的自然风貌和生物多样性,为游客提供美丽的旅游资源;同时,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原则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首要原则是生态优先。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是保护其自然生态系统,确保其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制定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的情况发生。

其次,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保护风景名胜区不仅要保持其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还要充分利用其旅游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

因此,在制定规划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潜力,合理规划旅游设施和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措施1. 加强保护意识和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对当地居民和游客的环境教育,引导他们遵守相关规定,爱护自然环境。

2. 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风景名胜区。

3. 控制开发规模。

在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同时,要控制开发规模,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

合理规划旅游设施和服务,确保游客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第9章 风景名胜区 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9章  风景名胜区 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 9.3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 9.3.1实施保障
–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国家级风景 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 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 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 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 由。
•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内容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规 划地段的土地使用性质、保护和控制要求、环境与景观要求、开发利用强度、 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规定。
• 9.2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
• 9.2.1审批内容
– 2)省级风景名胜区
• 9.3.1实施保障
–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 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 划,逐步迁出。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 9.3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 9.3.1实施保障
– 2)省级风景名胜区
•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实施保障参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定,以《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重点风景 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为基础,根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特殊人文历史背景而制定规 章制度,具体以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为准。
–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批程序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流程
• 9.2.2审批程序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 简介风景名胜区是指以其自然风景、人文景观等独特特点吸引游客的地区。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制定一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必要的。

本总体规划旨在规划优化景区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规划目标(1)保护自然环境: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稳定,保护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

(2)优化旅游服务:提高游客满意度,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提升经济效益。

(3)促进文化交流:保护和传承当地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

3. 分区规划(1)核心区域:包括最具代表性和吸引力的景点,加强保护和管理,开展专业科学研究。

(2)开发区域:通过合理规划建设旅游设施和服务设施,提供更好的游客接待和休息条件。

(3)保护区域:保持自然景观的原始状态,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4. 基础设施规划(1)交通网络:改善交通道路的连通性,提供便捷的交通方式,如公路、铁路和航空。

(2)游客接待中心:建立现代化的游客接待中心,提供服务和信息咨询。

(3)住宿设施:合理规划酒店、民宿和露营地,满足不同游客的住宿需求。

(4)餐饮设施:规划多样化的餐饮场所,提供当地特色美食和休闲空间。

(5)公共设施:建设洗手间、停车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提供方便的服务。

5. 景区管理规划(1)人员配备: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招聘和培训具备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

(2)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监测措施。

(3)环境保护:加强景区环境监测和保护,减少人为污染和破坏活动。

(4)文化保护:建立文物保护机构,加强对历史遗迹和文化景点的保护。

(5)宣传推广:将景区与周边地区相结合,加强宣传推广,吸引更多游客。

总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旨在合理规划景区发展,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提高旅游服务,促进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利用。

通过有效的规划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风景名胜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风景名胜区规划》课件第3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课件第3章

3.2.3游人容量分析与调控
3)游人容量的管理 (1)国外的管理探索 LAC理论,英文全称为“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可接受改变的极限)理论。 LAC的9个步骤为: ① 确定规划地区的课题与关注点 ② 界定并描述旅游机会种类 ③ 选择有关资源状况和社会状况的监测指标 ④ 调查现状资源状况和社会状况 ⑤ 确定每一旅游机会类别的资源状况标准和社会状况标准 ⑥ 根据步骤①所确定的课题、关注点和步骤④所确定的现状制定旅游机会类别替选方案 ⑦ 为每一个替选方案制定管理行动计划 ⑧ 评价替选方案并选出一个最佳方案 ⑨ 实施行动计划并监测资源与社会状况
3.2.4 游线组织与游程规划
1)游线组织规划 (1)游线组织的主要功能 ① 将各景区、景点、景物等相互串联成完整风景游览体系; ② 引导游人至最佳观赏点和观景面; ③ 组织游览程序——入景、展开、酝酿、高潮、尾声 ④ 构成景象的时空艺术。
3.1.3 案例
案例2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培育规划 1)分类保护 根据保护对象的种类和属性特点,将峨眉山风景区分为风景游览区、生态保护 区、服务功能区、特殊功能区
3.1.3 案例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
3.1.3 案例
2) 分级保护 风景区内划分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与外围保护地带形成同心圈层 式结构。 特级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内五个珍稀植被群落分布区为核心保护区,保护级别 为特级,面积17平方公里,占面积的11%。 一级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内所有人文和自然景点以及除特级保护区外的剩余地 带为一级保护区,面积76平方公里,占总面积49%。 二级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面积4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31%。 三级保护区:服务接待区(旅游村、旅游点)和特殊功能区为三级保护区,面 积14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三)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定位;(四)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发展目标,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旅游床位控制规模等;(五)确定功能分区,提出基础设施、游览服务、风景游赏、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六)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明确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范围,提出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要求;提出重要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控制要求;(七)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出建设行为引导控制和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从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八)编制游赏、设施、居民点协调、相关规划协调等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名词解释]1.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游人容量:指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是一个涉及生态、社会心理、功能技术等诸方面的景区管理手段。

3.保护培育规划: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和因素。

在此基础上,要依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和级别,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育原则。

依据保育原则制定保育措施,并建立保育体系4.景源评价: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对其分类不能采取硬性分割的作法,只能按照风景名胜资源中占主导地位的景观要素的属性进行分类。

分类时应确定影响该风景名胜资源构成的主导景观要素并从3方面考虑:地质地貌特点及其他自然条件特点观赏的视觉效果和审美特色人文因素的特点及其在该景观资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景观资源,特别是对整体景观资源的数量与质量、结构与分布以及保护与利用方面的评价,从强化景观整体功能出发,明确所规划的地域风景名胜资源的整体优势与劣势、特有景观在风景名胜区中的占有量及稀缺程度,揭示各种构景成分在景观结构和时空配置中的关系,从而为规划提供全面的科学依据。

5.典型景观:地质地貌景观、建筑风貌、植物景观、历史文化保护。

6.风景资源:资源广义的资源指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所需要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要素。

狭义的资源仅指自然资源。

资源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词汇,它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资源就会被赋予新的内涵。

风景优美的景观资源7.游人容量:指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也是一个涉及生态、社会心理、功能技术等诸方面的景区管理手段。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第2.0.12条游人容量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第2.0.14条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第3.1.3条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的规定: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表3.1.3大类中类小类一、测量资料1.地形图小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专业图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二、自然与资源条件1.气象资料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2.水文资料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3.地质资料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4.自然资源资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三、人文与经济条件 1.历史与文化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2.人口资料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3.行政区划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4.经济社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5.企事业单位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风景区管理现状四、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 1.交通运输风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2.旅游设施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3.基础工程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五、土地与其他资料1.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料, 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2.建筑工程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3.环境资料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第3.1.4条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第3.1.5条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风景资源评价第3.2.1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第3.2.2条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第3.2.3条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表等可以上传图片再传第3.2.4条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第3.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第3.2.7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的规定分区、结构与布局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3.5.1条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表待传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表待传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浴场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第3.5.2条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第3.5.3条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第3.5.4条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第3.5.5条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第4章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保护培育规划第4.1.1条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第4.1.2条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第4.1.3条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3.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4.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第4.1.4条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风景游赏规划第4.2.1条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第4.2.2条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第4.2.3条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并遵循以下原则: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第4.3.4条5 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2.风景区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需求,不得与大自然争高低,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3.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4.对风景区内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5.在景点规划或景区详细规划中,对主要建筑宜提出:1总平面布置;2剖面标高;3立面标高总框架;4同自然环境和原有建筑的关系等四项控制措施;第4.3.5条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2.在溶洞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游与赏景点组织等方面,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洞景的欣赏、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3.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滥施人工;4.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5.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游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第4.3.6条竖向地形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保护地质珍迹、岩石与基岩、土层与地被、水体与水系,严禁炸山采石取土、乱挖滥填盲目整平、剥离及覆盖表土,防止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污染环境;2.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应随形就势、因高就低地组织地景特色,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应把未利用的废弃地、洪泛地纳入治山理水范围加以规划利用;3.对重点建设地段,必须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不得套用“几通一平”的开发模式,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表土恢复、地被更新、景观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4.有效保护与展示大地标志物、主峰最高点、地形与测绘控制点,对海拔高度高差、坡度坡向、海河湖岸、水网密度、地表排水与地下水系、洪水潮汐淹没与浸蚀、水土流失与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灾变等地形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5.竖向地形规划应为其他景观规划、基础工程、水体水系流域整治及其他专项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并相互协调;基础工程规划第4.5.1条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第4.5.2条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2.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3.要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4.对需要安排的各项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5.对于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其规划,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性分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4.5.3条风景区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1.对外交通应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2.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3.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第4.5.4条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2.对景观敏感地段,应用直观透视演示法进行检验,提出相应的景观控制要求;3.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损伤景源与地貌,不得损坏景物和景观;4.应避免深挖高填,因道路通过而形成的竖向创伤面的高度或竖向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最新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一、确定申报资格
1.确认项目符合风景名胜区建设相关规定
2.确认申报资格: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编制申报材料
1.收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相关材料
2.编制项目申报书
3.准备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证明
三、申报材料审查
1.提交申报材料至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初审
(1)核对申报材料齐全性
(2)初步评估项目可行性
3.主管部门复审
(1)进一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确认项目符合风景名胜区建设要求
四、环评审查
1.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环境保护部门审核
(1)确认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2)出具环评审批意见
五、其他审批
1.土地审批
(1)提交土地证明材料
(2)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2.建设规划审批
(1)提交建设规划材料
(2)城乡规划部门审批
六、立项批复
1.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
2.根据审批意见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方案的制定与落实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问题。

作为我国的宝贵资源,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方案的制定与落实,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的重要性风景名胜区是我国独有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意义。

它们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还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许多风景名胜区正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退化。

因此,保护风景名胜区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定是保护工作的基础。

制定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到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和现状,科学合理地确定保护目标和措施。

首先,要进行详细的资源调查和评估,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生态系统状况。

其次,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合作,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最后,要编制详细的保护规划,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规划的实施。

三、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内容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应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确定保护的范围和边界,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等不同区域。

其次,要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限制人类活动、恢复生态系统等。

同时,还要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历史建筑、古迹和传统村落等。

此外,还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

四、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落实制定规划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规划的落实。

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落实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规划的执行。

其次,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保护工作,遵守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开发和破坏。

最后,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五、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效果评估为了确保保护工作的效果,需要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开发

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开发

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开发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城市的整体形象、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规划和开发城市风景名胜区,成为各大城市管理者和规划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开发不仅仅是对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更是对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和改善。

本文将通过对城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开发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的探讨,探讨如何更好地实现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开发,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开发的现状分析城市风景名胜区作为城市的重要文化和旅游资源,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城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开发缺乏长远的规划思维,往往局限于单一的景点开发,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其次,一些城市风景名胜区开发过度、商业化程度过高,丧失了原有的自然和文化氛围,影响了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城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开发中存在着相关部门主导、企业主导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项目推进困难,效果不佳。

二、城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开发存在的问题1.缺乏统一的规划思路。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开发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划思路,往往以零散的方式进行景点开发,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2.商业化过度。

一些城市风景名胜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过度商业化,丧失了原有的自然和文化氛围,影响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3.主体之间利益冲突。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企业等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导致项目推进困难,效果不佳。

三、城市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开发的对策与建议1.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

要推动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开发,需要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从整体和系统的层面来进行规划。

2.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原有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3.加强相关部门与企业合作。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了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一般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和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而不可再生的遗产,风景名胜区的价值首先是其“存在价值”,只有在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被破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多种功能。

因此,保护优先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二、综合协调原则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资源充分有效保护前提下的合理利用。

虽然保护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但是并不意味着要将保护与利用割裂开来。

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特殊性之一就是风景区内包涵有许多社会经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自然———社会复合生态系统”。

所以只有将各种发展需求统筹考虑,依据资源的重要性、敏感性和适宜性,综合安排,协调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达到资源永续利用的目的。

三、突出自然原则充分发挥风景资源的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维护景观的地方特色,强调回归自然,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

四、环境承载力原则承载力原则意味着任何资源的使用都是有极限的,风景名胜资源的利用也不例外。

当使用强度超过某一阈值或临界值时,资源环境将失去其持续利用的可能。

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必须要在其允许的环境承载力(或称环境容量)之内,这是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五、分区管理原则根据风景资源价值与分布,划分功能分区,严格实行“山上游,山下住”、“区内游,区外住”、“区内景,区外商”、“区内名,区外利”的管理原则,在保证风景资源不被破坏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六、统一规划、分期发展原则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些遭到破坏的风景名胜区还需要有一个很长的自然恢复阶段。

所以对待风景名胜区规划要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妥善处理近期实际与远景目标的矛盾,从最终目的出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关于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综合布置,经过批准的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是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对于大型且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以下原则:统筹兼顾,综合安排;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规划编制前应对风景区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经济社会、旅游发展现状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3.2总体规划第3.2.1条总体规划应明确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定位,确定风景区的空间范围和分区特征,规划风景线、功能区和景点群落等,同时考虑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3.3详细规划第3.3.1条详细规划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风景区内的各功能区、景点群落、景点、景观等进行具体规划,明确各区域的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3.4保护规划第3.4.1条保护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风景区内的自然生态、文化遗产等进行科学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维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风景区的影响。

3.5管理规划第3.5.1条管理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保障和支撑,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风景区的正常运转和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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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范围划分
遵循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 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 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 性与可行性。
遵循生态的格局:成为一个完整的生态单 元,而不应该认为地将其中的生态要素割 裂开,否则会造成生态流不畅,引起生态 系统失调。
风景资源分布与行政区界的关系
基础资料
• 测量资料 • 自然与资源条件 • 人文与经济条件 • 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 • 土地与其他资料
需要论证的重大问题
• 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特色和核心部分 • 特色如何保护 • 特色的发现(发现—展示—保护) • 风景区容量确定(以生态为标准、以实际 预测游人数为标准)
这是确定旅游设施的依据
总体规划程序
A=风景区地理特征(如山岳型、海滨型、丹霞型、岩溶型、森林 型、湖泊型等)
B=风景区主要基本功能(如游览观光型、革命纪念型、文化型、 民俗型、科学考察型、休养避暑型,综合型)
C=风景区批准级别(指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或其他地方性 风景区(点)。
其中A是最重要的定性标准和依据
比如崂山风景区性质的确定:崂山风景区是青岛崂山风景区域的 主体组成部分,它以山海奇观和历史名山为风景特征,可供欣赏 风景、游览观光、度假康复,以及开展部分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 级风景区。
风景资源完全在一个行政区域内
采取“规划守界、保护 过界”的规划原则,也 就是将外围保护地带划 在相邻行政区范围内。
风景资源在两个行政区内非均衡分布
风景资源在两个行政区内均衡分布
采取“近期分管、 远期调界”的原则
遵循“维持现界、 分而治之”的原则
风景区性质的确定
风景区性质的界定模型:X=A+B+C
X=风景区性质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 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 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组成: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 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 及其综合特征。
(1)森林 (2)草地草原 (3)古树名木 (4)珍稀生物 (5)植物生态类群 (6)动物群栖息地 (7)物候季相景观 (8)其他生物景观
(1)历史名园 (2)现代公园 (3)植物园 (4)动物园 (5)庭宅花园 (6) 专类游园 (7)陵园墓园 (8)其他园景
(1)风景建筑 (2)民居宗祠 (3)文娱建筑 (4)商业服务建筑 (5)宫殿衙 署 (6)宗教建筑 (7)公交建筑 (8)工程构筑物 (9)其他建筑
• 现状分析 • 风景资源评价 • 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 规划结构与布局 • 风景名胜区容量及生态原则 • 各专项规划 • 实施规划的对策及措施
现状分析
• 现状分析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 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 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 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 五个方面。


1、景源价值 2、环境水平 3、利用条件 4、规模范围
70~80 20~10 5 5
(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 (3)历史价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
(1)生态特征 (2)环境质量 (3)设施状况 (4)监护管理
(1)交通通讯 (2)食宿接待 (3)客源市场 (4)运营管理
(1)面积 (2)体量 (3)空间 (4)容量
(1)遗址遗迹 (2)摩崖题刻 (3)石窟 (4)雕塑 (5)纪念地 (6)科技工程 (7)游娱文体场地 (8)其他胜迹
(1)节假庆典 (2)民族民俗 (3)宗教礼仪 (4)神话传说 (5)民间文艺 (6)地方人物 (7)其他风物等
景源层次
景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因子评价层
•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 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 独评价。
景源调查内容分类
大类 (3)
一、 自 然 景 物
中类 (8)
1、天景
2、地景
3、水景
4、生景
二、 人 文 景 物
①景感度 ②奇特度 ③完整度 ①科技值 ②科普值 ③科教值 ①年代值 ②知名度 ③人文值 ①生理值 ②心里值 ③应用值 ①功利值 ②舒适度 ③承受力
①种类值 ②结构值 ③功能值 ①要素值 ②等级值 ③灾变率 ①水电能源 ②工程管网 ③环保设施 ①检测机能 ②法规配套 ③机构设置
①便捷性 ②可靠性 ③效能 ①能力 ②标准 ③规模 ①分布 ②结构 ③消费 ①职能体系 ②经济结构 ③居民社会
•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 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 面内容。在对社会需求或客源市场分析是可以仅仅分 析优势、劣势、机遇、挑战,也称SWOT分析。
景源评价
评价的三条原则:
•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 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5、园景 6、建筑 7、胜迹
8、风物
小类 (74)
(1)日月星光 (2)虹霞胜景 (3)风雨阴晴 (4)气候景象 (5)自然声象 (6)云雾景观 (7)冰雪霜露 (8)其他天景
(1)大尺度山地 (2)山景 (3)奇峰 (4)峡谷 (5)洞府 (6)石林石景 (7) 沙景沙漠 (8)火山熔岩 (9)蚀余景观 (10)洲岛屿礁 (11)海岸景观 (12)海底地形 (13)地质珍迹 (14)其他地景 (1)泉景 (2)溪涧 (3)江河 (4)湖泊 (5)潭池 (6)瀑布跌水 (7)沼泽滩涂 (8)海湾海域 (9)冰雪冰川 (10)其他水景
风景区规划
规划的程序和方法
委托书、合同书
下一步设计依据 基础资料汇编
对风景区开发过程的几个 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Leabharlann 资料 收集 评议 评价 初
步 设 计
确定大纲
基础资料 设计规范
评议、批准
总体规划 专家审核 上级领导批准
规划实施
现场考察 地方志、专业志 文学作品 走访相关人士 相关研究、设计 统计资料 档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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