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指导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的通知转载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会协﹝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深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指导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品牌建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现予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6年11月2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提高品牌管理能力,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事务所品牌是其内部管理、专业品质、服务能力、视觉标志、客户评价等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整体形象,蕴含事务所的职业精神和责任承诺。
第三条事务所品牌建设应当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诚信建设这条主线,遵循专业服务机构的品牌建设规律,大力弘扬和传递注册会计师职业价值观,因所制宜,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实现品牌建设的长效化常态化。
第四条事务所品牌建设应当注重以下几个结合:(一)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相结合。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石。
要树立事务所品牌建设的核心是坚持和弘扬诚信精神的理念,将诚信要求贯穿于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全过程。
(二)品牌建设与合伙文化建设相结合。
事务所是承担专家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人合”与“智合”是事务所治理结构的基础,也是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基础。
要在品牌建设的过程中大力倡导合伙文化、践行合伙理念。
(三)品牌建设与发展战略实施相结合。
品牌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需要明确目标、科学定位、持续实践。
要将品牌建设作为事务所战略任务来定位,与自身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国际化发展等战略任务同设计、同部署、同实施,相互支持、相得益彰。
(四)品牌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
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专家团队,人才是事务所核心资源,也是事务所品牌的重要承载。
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
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作者:郝军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04期[摘要]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需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急需做强做大。
如何打造中国事务所品牌,增强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
本文首先对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的内涵进行剖析,之后分析我国品牌建设的现状及其原因,最后试图提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对策建议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4. 005[中图分类号] 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4- 0012- 020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竞争已不单单是产品和价格的竞争,而更多的是品牌的竞争。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品牌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中注协2011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要大力创建自主知识品牌”,“鼓励大型事务所自主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扶持中小事务所精专优品牌创建;推动国际知名品牌的本土化进程;指导海外发展事务所加强品牌管理”。
2012 年6月发布的《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品牌化”发展思路,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既是对“十二五”规划的落实,也是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新的要求。
1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内涵及特点1.1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的内涵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A)对品牌定义如下:“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符号、象征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用以识别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
”广告大师大卫·奥格威认为,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它是品牌的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方式的无形总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邱颖李光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电话:************/68553012电子邮件:***************.cn********************.cn附件:1.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3月30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树立质量发展导向,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相衔接,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保障。
第三条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业务规模、人力资源构成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安全水平、接受监管有关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级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从高到低依次为A+、A、B、C、D五类。
第四条财政部组织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大中型金融机构审计业务、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
上述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参加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组织专家团队实施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
专家团队以从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产生。
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主要包括评分项、加分项、减分项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得分=评分项得分+加分项得分-减分项扣分。
第七条评分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及人员规模情况(20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人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期内年均审计业务收入、年均综合业务收入(包含审计和非审计业务收入)规模等。
(二)专业胜任能力情况(20分)。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证券服务业务客户、大中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经历;具有会计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财政部会计审计领域咨询专家情况等。
(三)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情况(25分)。
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操纵(以下简称内部操纵)鉴证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操纵与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中的定义一致。
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操纵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托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操纵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实施和爱护有效的内部操纵,并评估其有效性是企业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操纵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内部操纵鉴证不能减轻治理层的责任。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操纵鉴证业务时,应当将本指引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相关准则结合使用。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操纵鉴证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在确定内部操纵是否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操纵是否能够为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假如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内部操纵应被认定为无效;即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内部操纵也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打算和执行内部操纵鉴证工作,猎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截至评估日内部操纵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提供合理保证,并作为支持鉴证意见的基础。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内部操纵差不多规范》和相关规范执行内部操纵鉴证业务。
第二章制定鉴证打算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打算内部操纵鉴证工作,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督导。
第十条在制定鉴证打算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判下列事项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内部操纵是否具有重要阻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程序的阻碍:(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业务时了解的内部操尽情形;(二)阻碍企业所在行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实务、经济状况、法律法规和技术革新;(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事项,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四)企业经营活动或内部操纵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五)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风险以及与确定重大缺陷相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初步判定;(六)往常与审计委员会或治理层沟通的操纵缺陷;(七)企业注意到的法律法规事项;(八)针对内部操纵可获得的相关证据的类型和范畴;(九)对内部操纵有效性作出的初步判定;(十)与评判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和内部操纵有效性相关的公共信息;(十一)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和业务的同意与保持进行评判时了解的与企业相关的风险情形;(十二)经营活动的相对复杂程度。
中注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doc
中注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中注协近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是“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指南》的制订工作经历了立项研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程序。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关于“大力创建自主知名品牌”的有关要求,中注协于2012年底着手研究制订《指南》.其间,立项“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课题”,收集整理国内外品牌理论与实践文献资料,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研究工作小组”,开展品牌建设专项调研和《指南》起草工作,组织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召开研究工作小组会进行专题讨论,多次组织修改会,数易其稿。
《指南》共5章30条,包括总则,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愿景和战略,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定位、设计和传播,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维护和危机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监控和评价.《指南》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应当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诚信建设这条主线,遵循专业服务机构的品牌建设规律,大力弘扬和传递注册会计师职业价值观,因所制宜,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实现品牌建设的长效化常态化。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实施10年多来存在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南》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四个结合”,即: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合伙文化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发展战略实施相结合、品牌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
“四个结合”的提出,旨在通过问题导向,明确“十三五"时期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与行业其他各项建设的“结合点",并作为重要的“新抓手”,进一步整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措施,使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阶段新层次。
《指南》旨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全过程给予指导。
《指南》紧紧把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专家团队”这一特定主体品牌建设的特点,突出“主题主线”的要求,将职业精神和责任承诺贯穿于品牌建设全过程加以强调,对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全链条和重点环节,包括品牌的愿景、战略、定位、设计、传播、维护、危机管理、监控、评价等方面,给予了指导或提示。
中注协就会计师事务所分级评价征求意见
中注协就会计师事务所分级评价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总会计师》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为打造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科学管理,巩固和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以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
【总页数】1页(P15-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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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注协就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J],
2.制定程序指引指导合并工作——中注协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程序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J],
3.中注协就注会事务所分级评价征求意见 [J],
4.中注协就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应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J],
5.中注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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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和监督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审计、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下列审计、鉴证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一)审查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针对企业、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或者机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三)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鉴证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专职执业。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法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八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考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二)有3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三)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四)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名合伙人或者数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中注协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中注协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注协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会协〔201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事务所征求意见,并于4月10日下班前将意见汇总后反馈。
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cn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办,邮编:100039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五)因故终止;(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提高品牌管理能力,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事务所品牌是其内部管理、专业品质、服务能力、视觉标志、客户评价等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整体形象,蕴含事务所的职业精神和责任承诺。
第三条事务所品牌建设应当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诚信建设这条主线,遵循专业服务机构的品牌建设规律,大力弘扬和传递注册会计师职业价值观,因所制宜,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实现品牌建设的长效化常态化。
第四条事务所品牌建设应当注重以下几个结合:(一)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相结合。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石。
要树立事务所品牌建设的核心是坚持和弘扬诚信精神的理念,将诚信要求贯穿于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全过程。
(二)品牌建设与合伙文化建设相结合。
事务所是承担专家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人合”与“智合”是事务所治理结构的基础,也是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基础。
要在品牌建设的过程中大力倡导合伙文化、践行合伙理念。
(三)品牌建设与发展战略实施相结合。
品牌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需要明确目标、科学定位、持续实践。
要将品牌建设作为事务所战略任务来定位,与自身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国际化发展等战略任务同设计、同部署、同实施,相互支持、相得益彰。
(四)品牌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
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专家团队,人才是事务所核心资源,也是事务所品牌的重要承载。
要把树立品牌意识、展示品牌价值作为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事务所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加强品牌建设的组织保障,有条件的事务所特别是大型事务所可设立负责品牌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导品牌建设工作。
事务所品牌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
要强化员工的品牌意识,建立品牌行为标准规范,加强员工的品牌知识培训,规范员工的品牌行为。
事务所品牌建设还应当考虑品牌相关方。
品牌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事务所合伙人、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监管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等。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执业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省级协会应当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联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注协,由中注协统一作出综合评价。
证券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中注协统一作出惩戒决定。
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执业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检查周期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强化内部治理,提升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3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蒋大鹏魏晓惠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电话:************/68552934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1月23日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
未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内设部门、业务团队实行实质性统一管理。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建立和实施品牌管理体系,持续增强事务所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的提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品牌建设工作是事务所的一项战略性决策,品牌建设过程应与事务所的内部治理、诚信文化、制度建设、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等管理活动保持协调一致。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不同组织形式和规模的事务所,及其所属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术语与定义(一)品牌,为事务所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无形资产。
其载体是用以与其他竞争者相区分的名称、符号、标识、设计等,或是它们的组合。
在本质上代表事务所提供给客户的产品、利益和服务的一贯性承诺。
(二)品牌建设,是事务所为提升品牌价值而开展的旨在提高履行承诺能力、增强竞争优势,并使这一承诺和竞争优势被其客户及利益相关者获知和信任的全部活动。
(三)品牌管理体系,是事务所在品牌管理方面指挥和控制的管理体系。
(四)品牌战略,事务所为增强品牌管理能力,改善品牌管理绩效而制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包括品牌建设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品牌化决策、品牌识别界定、品牌管理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五)品牌管理方针,由事务所最高管理当局正式发布的关于品牌建设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
(六)品牌相关方,指事务所的合伙人、员工、客户、合作伙伴、政府监管机构、媒体和投资者等,也可统称为客户与公众。
(七)品牌资产,是由品牌形象所驱动的一系列资产的集合,其物质载体是品牌名称和品牌标识,构成要素包括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质认知、品牌联想、品牌忠诚度和附着在品牌上的其他资产,实质内容是为客户和企业提供附加利益。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五条事务所品牌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总领,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以品牌建设为总抓手,深入推进行业发展“五大战略”,通过品牌建设工作,有效整合行业各项建设成果;通过建立和实施品牌管理体系,增强事务所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通过品牌内涵的塑造,夯实事务所品牌建设的质量基础,展现事务所良好的品牌形象,引领事务所多元化、规模化、网络化和国际化发展;通过事务所品牌政策的协调和宣传推介,合力营造事务所品牌成长成熟的良好内外环境,全面促进行业的转型和跨越发展,提升全行业的诚信道德水平,增强服务国家建设的综合实力和能力。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的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加强会计师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建立、推行我国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中注协通过研究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检查制度的经验教训,总结我国会计师协会行业监管的实践,结合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行业发展状况及特点,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征求意见,现将起草过程中对有关主要问题的考虑说明如下:一、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及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因此,中注协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搞好行业自律的内在要求。
注册会计师行业关乎公众利益,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水平,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
会计师行业自身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有其内在的职业发展规律,因此,建立健全包括质量检查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等在内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自律监督检查的专业化、日常性、规范化等优势,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检查对象的选取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查工作。
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
会计师事务所分级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分级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会计师事务所分级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会协〔2011〕5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级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打造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品牌,提升行业形象,促进行业科学管理,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分级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分级评价结果。
第三条中注协建立科学和透明的事务所分级评价机制,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公认性。
第四条本办法将优秀事务所分为三个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 AAAAA、AAAA、AAA。
中注协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负责 AAA 级别的评价。
第五条中注协成立事务所分级评价委员会。
分级评价委员会负责审议事务所分级评价政策、事务所分级评价名单和事务所分级评价结果,研究事务所分级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分级评价委员会下设分级评价办公室,由分级评价办公室负责现场评价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分级评价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七条事务所自愿申请参加分级评价。
分所不独立申请参加分级评价。
第八条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分级评价:(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三年内事务所因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三年内事务所受到中注协或省级注协公开谴责;(六)因故终止经营;(七)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分级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AAAAA、AAAA、AAA 级事务所的级别要求分别为:(一) AAAAA 级事务所代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行业领军能力,国内品牌知名度高,在人才、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信息系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的特大型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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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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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业会计》2016年第23期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
《指南》共5章30
条,包括总则,事务所品牌愿景和战略,事务所品牌定位、设计和传播,事务所品牌维护和危机管理,事务所品牌监控和评价等内容。
《指南》明确,事务所品牌建设应当遵循专业服务机构的品牌建设规律,大力弘扬和传递注册会计师职业价值观,因所制宜,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实现品牌建设的长效化和常态化。
在对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实施10年多来存在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南》提出了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四个结合”,即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合伙文化建设相结合、品牌建设与发展战略实施相结合以及品牌建设与人才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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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建立和实施品牌管理体系,持续增强事务所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的提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品牌建设工作是事务所的一项战略性决策,品牌建设过程应与事务所的内部治理、诚信文化、制度建设、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等管理活动保持协调一致。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不同组织形式和规模的事务所,及其所属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术语与定义(一)品牌,为事务所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无形资产。
其载体是用以与其他竞争者相区分的名称、符号、标识、设计等,或是它们的组合。
在本质上代表事务所提供给客户的产品、利益和服务的一贯性承诺。
(二)品牌建设,是事务所为提升品牌价值而开展的旨在提高履行承诺能力、增强竞争优势,并使这一承诺和竞争优势被其客户及利益相关者获知和信任的全部活动。
(三)品牌管理体系,是事务所在品牌管理方面指挥和控制的管理体系。
(四)品牌战略,事务所为增强品牌管理能力,改善品牌管理绩效而制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包括品牌建设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品牌化决策、品牌识别界定、品牌管理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五)品牌管理方针,由事务所最高管理当局正式发布的关于品牌建设方面的全部意图和方向。
(六)品牌相关方,指事务所的合伙人、员工、客户、合作伙伴、政府监管机构、媒体和投资者等,也可统称为客户与公众。
(七)品牌资产,是由品牌形象所驱动的一系列资产的集合,其物质载体是品牌名称和品牌标识,构成要素包括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质认知、品牌联想、品牌忠诚度和附着在品牌上的其他资产,实质内容是为客户和企业提供附加利益。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五条事务所品牌建设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总领,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主题和诚信建设主线,以品牌建设为总抓手,深入推进行业发展“五大战略”,通过品牌建设工作,有效整合行业各项建设成果;通过建立和实施品牌管理体系,增强事务所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通过品牌内涵的塑造,夯实事务所品牌建设的质量基础,展现事务所良好的品牌形象,引领事务所多元化、规模化、网络化和国际化发展;通过事务所品牌政策的协调和宣传推介,合力营造事务所品牌成长成熟的良好内外环境,全面促进行业的转型和跨越发展,提升全行业的诚信道德水平,增强服务国家建设的综合实力和能力。
第六条事务所品牌建设的基本原则:(一)品牌建设与事务所诚信建设相结合原则,把诚信建设贯穿于品牌建设全过程各环节,提升诚信度和公信力,赢得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重。
(二)品牌建设与事务所文化建设相结合原则,企业文化是推动事务所品牌强大的内动力,推动建立品牌文化,保障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引领事务所多元化经营与差异化发展相结合,以品牌战略推动和指导大型事务所多元化经营和国际化发展、中小型事务所专精优发展,全面提升事务所综合服务能力。
(四)品牌建设的内涵本质与外在表现形式相结合原则,通过品牌建设切实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提升外在形象和竞争力,夯实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基础。
(五)品牌建设的高层推动与全员参与相结合原则,品牌建设是事务所长期的、全员的、整体的形象塑造活动,要形成内部合力,整合外部资源,彰显发展实力,扎实有效地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与落地。
第七条事务所品牌建设的总体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品牌建设标准体系和品牌评价体系,引导和促进事务所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将品牌建设工作内化于事务所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有效的品牌运营支持体系,提高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到2020年,实现以下具体目标:(一)培育发展10家左右能立足国内、面向国外,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具备较高专业素质、诚信道德、综合服务能力,在国际市场具有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事务所著名品牌。
(二)培育形成200家左右能够为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专业服务主体提供高品质服务的中型事务所知名品牌。
(三)持续引导小型事务所规范有序发展,形成差异化、特色化中小事务所精专优品牌。
第三章事务所品牌认知第一节品牌和客户第八条品牌是事务所和客户关系的纽带,存在于客户的心智之中,客户依赖品牌选择事务所、产品和服务。
品牌作为区别标识,集中体现了品牌的利益、属性和功能定位。
第九条品牌作为认知形象,与事务所的内部治理、专业能力、执业质量、风险控制和文化建设等环节密切相关,代表着事务所的整体形象,体现了事务所在客户、文化和个性上的独特。
第十条品牌代表了事务所的承诺和信仰,取得客户与公众对品牌的信赖和亲近,最佳品牌就是质量的保证。
第十一条事务所是品牌建设的主体,其品牌价值主要体现为:(一)提升事务所形象,获得客户和公众的认同。
(二)拓展与巩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忠诚度。
(三)可以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提升盈利能力。
(四)有助于事务所扩展,实现发展目标。
(五)有利于吸引和稳定员工队伍。
(六)有助于抵御竞争对手的攻击,保持竞争优势。
第十二条事务所品牌对客户与公众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一)有助于客户快速做出购买决策。
(二)有助于简化客户的购买行为。
(三)有助于客户避免购买风险。
(四)有助于彰显客户的身份和地位。
(五)有助于客户和公众防范其决策风险。
第二节品牌要素第十三条事务所品牌要素包括显性要素和隐性要素两部分。
第十四条显性要素是品牌外在的可见要素,体现了品牌的识别功能。
主要包括:(一)品牌名称是品牌识别系统的核心要素,是品牌资产所依附的对象,影响着客户的购买行为,体现了事务所的理念、价值与文化。
(二)品牌标识是具体可感的品牌形象符号,包括标识标志、标准字、标准色和包装,代表了品牌的个性、宗旨、理念和风格。
(三)标志客户是彰显事务所市场地位、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标志。
(四)收入规模是体现事务所行业地位和市场地位的标志。
(五)网络布局反映事务所专业服务的市场区域与空间。
(六)团队规模代表事务所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专家群体,体现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隐性要素是品牌内在的不可见要素,体现了品牌的灵魂,主要包括:(一)品牌理念是指事务所品牌方针与理念、品牌文化与风格、使命与愿景等。
(二)品牌定位是指事务所品牌在服务领域、专业特长、目标客户、行业排名、市场地位以及品牌形象等方面的选择定位。
(三)品牌承诺是指事务所在专业能力、执业质量、服务保障、职业操守、社会责任等方面对客户与公众的承诺。
(四)品牌个性是指品牌向外展示的品质,被赋予一种人格特征,是品牌联系客户的纽带。
(五)品牌体验是客户和公众通过直接或间接渠道,长期积累的对事务所品牌的正面或负面的感觉体验。
第四章事务所品牌管理体系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十六条事务所应建立品牌管理体系,编制品牌管理体系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和效率。
第十七条为建立并保持品牌管理体系,事务所管理当局应当:(一)进行品牌建设的长远规划。
(二)平衡地满足相关方对品牌的需求与期望。
(三)持续保持相关方的参与,并让其了解事务所的品牌管理活动和计划。
(四)培育适合品牌发展的环境。
(五)识别品牌管理中的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六)建立品牌管理的程序,确保其对环境变化做出快速响应。
(七)定期评价品牌管理过程和品牌资产价值,并持续改进和创新。
第十八条事务所应监视不断变化的环境,识别、评价和管理与品牌相关的风险与机遇,及时做出变革与创新,以保证品牌不断适应环境变化。
第二节资源配臵第十九条事务所应根据品牌建设的需要,配臵必要的财务、人力和物力资源,培养品牌管理专业人才,加强与品牌相关的知识、信息和技术管理,保证有效沟通。
第二十条事务所应加强对与品牌建设相关的伙伴管理,包括品牌管理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利益方。
第五章事务所品牌管理过程第一节总述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活动,包括品牌定位、品牌战略、品牌设计、品牌传播、信誉和风险管理、品牌保护、品牌文化塑造等阶段。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品牌建设受到内外部环境、目标、产品以及规模和结构影响。
事务所应确定每个过程的管理者,并明确其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节品牌定位第二十三条事务所应在明晰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品牌定位。
通过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确定满足目标客户需求并有别于竞争对手的品牌整体形象。
品牌定位应实现以下目标:(一)积累品牌资产。
(二)凝结品牌核心价值。
(三)塑造品牌差异化个性。
第二十四条品牌定位应充分考虑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客户需求、竞争对手、自身条件等五个维度的影响。
(一)宏观环境维度,应关注宏观经济环境与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对行业的影响、机会和威胁。
(二)行业发展维度,应关注境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态势、行业特征、政策环境、监管特点等。
(三)客户需求维度,应关注资本市场的总体需求趋势、现有客户与未来客户的构成、服务需求与行为。
(五)竞争对手维度,确定竞争对手,分析其优劣势和品牌定位,提出应对措施。
(六)事务所自身维度,关注自身在行业中的品牌影响力与竞争地位、资源和能力、核心竞争力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从品牌凝结的价值观念、情感诉求以及文化特征等方面考虑,品牌定位策略主要有:(一)价值定位,主要考虑品牌定位要与人性相连接,形成一种能被市场和公众接受的价值信仰,获得共鸣与认同。
(二)情感定位,赋予品牌以拟人化的情感特征,以满足客户的情感诉求与目的,依靠靠其情感传染力吸引并维持客户。
(三)文化定位,将人文内涵及其彰显的历史文化传统或倡导的现代经营文化理念融入品牌,从而获得员工、客户和公众的认同。
第二十六条从客户、市场、服务、经营和影响力等方面划分,品牌定位策略主要有:(一)目标客户定位,根据客户为事务所带来的价值贡献不同,品牌定位可分别确定为高端客户策略、中端客户策略与低端客户策略;根据客户重要性不同,品牌定位可分别确定为战略性客户与非战略性客户。
(二)竞争位臵定位,根据其扮演的市场地位目标不同,事务所可将其品牌策略分别定位为市场领导者、市场追随者、市场挑战者和市场补缺者。
(三)服务差异定位,根据其专业服务品种不同,品牌定位分别确定为专业化品牌策略和多元化品牌策略。
(四)管理风格定位,根据其经营个性与管理风格不同,品牌定位可分别确定为一体化管理策略与规模化经营策略。
(五)市场影响力定位,根据市场影响力与辐射区域不同,品牌定位可分别确定为国际化品牌、国家品牌和区域性品牌。
第二十七条品牌定位可通过找位、选位、提位、到位、调位五个步骤完成。
(一)找位:确定品牌在行业与市场中的位臵,解决品牌定位的对象以及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选位:确定品牌在目标客户群心中的位臵,获得客户对品牌定位的认可。
(三)提位:为品牌定位赋予人文内涵与价值特征,从战略层面塑造品牌个性,打造品牌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