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一)法律界定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
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
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
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请, 法 庭也 不会在 开庭 前予 以受理 , 而 是在 法庭调 查或 法庭 辩论 经被 告人签 名 、 按印 为 由驳 斥其 翻供 事 由。 法 官 的做 法一 般也 是
中对 此 申请进行 粗 略审查 。 但 这种 审查既 没有专 门 的审查标 准 , 待合议 庭评议 后再确 认 , 而 结果往往 是法 官结合 其他证 据对有 罪 也 没有专 门的听证程 序 , 控 辩双方 都没有 围绕控方 证据 的合法性 供述 予 以采 信 。 二是 针对 辩方 提 出存 在 刑讯逼供 的嫌疑 , 控方 惯 展 开举证 、 质证 和辩 论 的机会 。 法庭不 得 已将本应 当庭 进行 的证 用 的证 明方式 就是 向法庭提 交侦 查机关 出具 的加盖公 章 的“ 情 况 据合 法性 审查之前 置程序 , 转化 为了庭后进 行的非 公开 的调查核 说 明” , 法庭一 般不进 行实质 性审 查而直接 确认 其证据 能力 , 并将
实 ( 三)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形 式化
一
排 除 以非 法方法 收集 的证 据 的, 应 当提 供相 关线 索或者 材料 。 该
规定 过于 宽泛, 提供 的线索 或者材料 达到何种 证明程度 可 以启动 庭一般 不进行 实质性 审查而 直接确 认其具有 证据 能力 , 这 个 问题
非法 证据 排除程 序在 实务 中操作 不一 , 导致 启动 随意化 。 另一方 突 出体 现在 以下两方 面 : 一 是被告 人在法庭 上推翻 了原来 在侦 查 面 ,非法 证据 调 查随 意化 。被告 方即使 提 出排除 非法 证据 的 申 阶段作 出的有 罪供述 并提 出有刑讯 逼供 , 办案人 员就 以讯 问笔 录
告人 不知道 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的存 在, 即使 知道非 法证据 排除规 法证据 的排 除 审查 。公 检法 机关深 受 “ 三 重三 轻” 办案 思想 的影 则 也不知 如何提 起或 者对 排除 非法证 据不寄 予希 望 。 另一方 面 ,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以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放宽要求的发展潮流。
而有些人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
该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围绕着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展开,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标示着在我国有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据法”,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一、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
1964年通过的马修案,又进一步明确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下进行讯问所得的口供,则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视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1966年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赋予了被追诉者如下权利:(1)有权保持沉默;(2)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3)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有权获得指定的律师。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 ——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李文佳(沈阳工程学院,沈阳110136)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现阶段司法适用上并不尽如人意,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以及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历程和国外在适用该规则的态度上与我国进行对比,比较分析该规则在我国适用上为何存在困难及存在诸多困难的原因,并对我国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更好的运用和完善的一些构想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性;完善构想。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对于此项规则各国在适用上存在很多不同:英国采用法官权衡原则①,法国、德国一般采取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实物区别对待的原则,美国所采取的态度最为严厉,规定一般予以排除,但对于“毒树之果”又规定了善意的例外,最终必将发现的例外和无损害失误的例外等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产生于美国,这一规则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背景。
同时该规则也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多表现于习惯、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并有发展成法典化趋势,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历史大背景。
1775年,北美殖民地爆发独立战争。
结束后,各个州派代表统一商讨,最后他们制定并通过了美国联邦宪法。
1812年,美国完全摆脱英国的统治。
美国的建国者们崇尚民主、自由和个人主义,如美国《独立宣言》中强调的“人人生来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这些从美国的建国历史中可以看得出来。
美国的联邦宪法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奠定了基础。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威克斯案在联邦案件中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政府机构内部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法院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限制和否定。
同时在美国这个人权利至上的政治文化中,刑事司法制度的结构自然要反映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制 作 的调 查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抑或 是 执 法 机关 以非 法 的证 据 为 线 索 获 取 的其 他 证据 。( 2 ) 律 师或 者 当 事人 采 取 非 法手 段 收 集 、 制 作 的证 据材 料 。也 有 人 主 张凡 是 收集 证 据 不 合 法 的 ,就 是非 法 证 据 表 现在 三个 方 面 : 第一 , 收 集 证 据 的主 体 不合 法 ; 第二 , 收集 程 序 或 方 法不 合 法 : 第j. 收集 证 据 的 种类 或 来 源 不合 法 。随着 人 类 社会 进 步 和世 界 人权 状 况 的 发展 .以 及各 国对 非法 证 据 危 害性 认
定程 序 , 收 集 能 够 证 实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 罪 情 排 除规 则 通过 对 侦 查人 员 违 法所 得 的证 据进 行 排 除 的方 式 .防止 节轻 重 的 各种 证 据 。严 禁 刑讯 逼 供 和 以 威胁 、 引诱 、 欺 骗 以及 其他 非法 方 法 收 集证 据 ” 这 样不 完 整 和缺 乏操 作 性 的条 文 。 为 了解 决 司 于 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诉 法 > 若 干问 题 的解 释 》第 6 1条 规定 : 了侦查 人 员任 意 侵 犯公 民 的宪法 性 权 利 .防止 将 非法 证 据作 为 起 诉 和 定罪 的依 据 . 从 而 使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人 的宪法 性 权 利在 受 到 我 国刑诉 中对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确立 .不仅 体 现 了我 国形
我 国原 来 的 刑事 诉讼 法 中并 没 有有 关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的完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法律,使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完美的,其自身的漏洞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促使人们在为刑诉法修正案欢呼之余,不得不冷静下来,再次审视这一规则。
【关键词】刑诉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期限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二、对于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刑诉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其中的一大亮点,特别增加的5个条款,使这项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重要保障制度,十分有必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反映。
新刑诉法修改前,我国刑诉法中尚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规定,新刑诉填补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二)新刑诉法提供了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从而突破了我国原刑诉法只限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局限,增加了有关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新规定。
(三)新刑诉法设立了具体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时有法可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第二,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第三,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四,明确规定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制“证据”顾名思义,可证实,可论据。
符合法律法规制定运作的程序。
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调查方法对证据进行搜集和采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工作有效开展,避免司法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在进行不正当手段取证之前对于其行为存在的后果有个认知度,阻止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
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执行,以便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其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无效处理,进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公开性。
在法制社会制度下的今天,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人所提倡的。
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手段在这一制度下将得到遏制。
建立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制度,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社会氛围。
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实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案件的审查逮捕这一阶段上有很高的适用性,充分遵从证据的可采性这一原理。
运用一系列专业性的可行办法进行取证,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精准性。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彻底追究违法行为。
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办案人员有关系、与案情证据有关系,非法证据排除也有其弊端,就是有些证据的采集必须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这样就纵容了犯罪方。
抛弃缺点不谈,这种办法还是更好的达到办案精准性的有效办法。
此外民主监督是法律案件解决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有利于保障人权,帮助有关人士对法制观念进行转变,进而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这一办案规则对国家完善审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现国家型权益有很大帮助。
是司法机关能否文明办案的体现形式。
二、现存刑诉法的现状新的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对于证人保护的相关问题上存在弊端。
新的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等问题给予了相关的保障,但在对象保护上存在弊端。
规定对证人本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对于与保护对象的行为联系人没有给予相应安全保障。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草案背景下的考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刑诉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完毕。
不难看出,此次修正范围很大,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和特别程序等,在学界也引起了关于惩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价值观的激烈争辩。
而此次修正的一个亮点就是本文仅就此谈谈我个人对此次修正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修正案草案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取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规则。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这与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证据的合法性,讲的是证据的合法形式,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程序、来源方面的问题。
“非法证据”仅指在该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取证等。
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
同正常的侦查手段有时难以区别。
二、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首查公民的身体。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司 法 天 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7 ( 上)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刘慧竹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 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典的高度 ,确立了我 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不完善 以及 司法体 制、 司法环境 等对 该制 度 实施 的影响 , 我 国的 非法证据 排 除在 非法取得 的 言词证 据 实物证据 的排 除标 准 、 程序
、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概述
随着社 会主 义法 制进程 的不 断推进 , 我 国越来越 重视 对人权 大 的 自由裁量 权 , 从 而导致 实践 中非 法实物 证 据很难 被排 除 。 例 的保 障 。 刑事 证据 是刑事 诉讼 的核心 , 而非 法 证据排 除规 则是 刑 如 不属于 本侦 查机 关管辖 而进 行 的“ 恶 意管 辖” 侦 查获取 的证据
事证据 的重 要 内容 , 也是现 代法 治国家刑事 司法 的基本 规则和 标 如何 认定其 效度 。我 国以前 的刑事 诉讼 法并 没有 确立 非法 证据 排除 规 程 序还 应 当可能 严重 影响 司法 公正 的情 况下才 要 求侦 查机 关进
美 法 系发 达 国家 的法 律规 定来 完 善我 国的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必 言 、被 害人 的陈述 。而 新刑 诉法 解释 对刑 讯逼 供 的解 释太 过抽 须 从我 国 的具 体 国情 出发 , 充 分考虑 我 国的政治 以及社会犯 罪 的 象 , 不具有 可操 作性 另外 , 根 据我 国新 刑诉 法 的规定 , 实物 证据 状况、 文化 传统 等各种 因 素。 新 刑诉法 不仅 扩大 了非法 证据 排 除 除 了物证 、 书 证 以外还 包括 视听 资料 、 勘验 、 检 查笔 录等 , 涉 及 非 规 则 的范 围, 把原来 只限于排 除非法 言词证 据的 范围扩 大到对 非 法窃 听取得 的视 听资料 在我 国尤 其严 重 , 但新 刑诉法 没有 把这 些 法 实物 证据 的限制 , 而且对 非法证据 排除规 则 的程 序也作 了相 应 证据 作 为非 法证 据排 除 的对象 。对 于通 过刑 讯逼 供方 式 获得 的 的规 定 , 例如 排 除的具 体标准 、 举证 责任等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口供 而查 获的物 证 , 以及非法拘 捕 、 搜查、 扣押 等方 式取得 的实 物
以新刑诉法为视角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理论纵 横 I
以新 刑 诉 法 为 视 角 浅 析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董 超 ( 浙 江 工 业 大 学 法 学 院 。浙 江 杭 州 3 1 0 0 2 3)
摘 要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的 证 据 规 则 , 由美 国率 先 建 立 并 得 到 逐 步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 随 后 ,该 规 则 在 西
证 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的权 限、程序 或用其他
不 正 当 的 方 法 所 获 得 的证 据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非法 取 得
的现 实 ,也 符 合 大 多数 国 家 的 通 行 规 定 。本 文 讨 论 的非
社 会 的广 泛 关 注 。去 年 《 刑 事 诉 讼 法 》 的修 订 ,更 从基
本 法 的层 面 明确 了该制 度 。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 非 法 证 据 特 指 法 律 规 定 的执 法 人 员
物 证 据 ;二 是 用 非法 方 法 取 得 的 言 辞 证 据 ;三 是 以非 法 证 据 为 线 索 取 得 的其 他 证据 , 这 种 证 据 在 美 国被 称 为 是 “ 毒 树 之果 ” 。 综 上 观 点 ,笔 者 认 为非 法 证 据 的界 定应 以狭 义 的 界
定 更 为妥 帖 , 即 “ 非法 取 得 的 证 据 ”在 刑 事 诉 讼 中更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更 符 合 我 国当 前 社 会 保 护 人 权 、诉 讼 民主
一
、
非 法 证 据 的 界 定
违 证 据 界 定 是 指 对 侦 查 机 关 获 得 的证 据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和 认 定 ,证 据 材 料 违 反 法 律 准 则 ,其 证 据 资格 丧 失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言词证据 ,包括 以下两种 : 一是 以刑讯 逼供 等方法非法 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 二是 以暴力 、威胁 等方案收集的非 法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 新 刑诉法第 5 4条 规定非法证 据取 得 的手段 为利 用刑讯 逼供 、暴力 、威胁等手段 一个 大的范畴 ,没有进行具体 的规 定 。笔者认为是否属 于非 法取得 ,主要看其能否达到强制犯 罪嫌疑人 、证人或被害人作 出非 自愿陈述的程度 。 言词证据一经确认为非法取得 ,应 当采取绝对排 除的原 则 ,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予 以补证 。
首先 ,法庭需要对所 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如 果合议庭认为属 于合法形式取得 的证据 ,则应继续对原起诉 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若对证据 的取得存在合法性怀 疑 ,作 为举 证方检察人 员应 当对 其取证 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 般情况下 ,检察人员应该 当向法庭提供讯 问笔 录、原始 的 讯 问过程录音录像等材料 ,同时还可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 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 ( 讯问人员 以外知道相关情况 的人 ) 出庭作证 。但若仍不 能达 到排 除合 理怀 疑的程度 ,检察 院应 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 出庭说 明情况 ,具体 可参考 《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第 7条和第 1 3条的规定。 然后 ,和所有刑事诉讼 程序一样 ,控辩 双方 就举证 的事 实进行质证和辩论 。 最后 ,法庭裁 定。法庭 只要认为 没有 确实充分 的证据 , 可 以排 除 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 据 的可能 性而存在重 大疑点的 , 都可 以认定为非法证据 ,不将其作 为定 案依据 。
【 关键词 】 新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
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一)案件基本事实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
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
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
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了一些列的配套措施,这是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但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很多限制。
为推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发展,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的角度来寻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非法取证;人权保障;检察职能一、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比较分析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现行刑诉法关于证据和证人的规定,并增设五条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至此,我国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细化刑事证明的标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标准都笼统地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源于我国坚持唯物主义的事实认定原则。
从字面上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实际司法中却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适用同一标准,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无法区分,案件一旦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都将很难改变侦查认定的结果。
如果侦查中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就有可能造成冤案。
(二)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该规定明确确立了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予以相对排除。
(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1.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启动排除程序。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
该规则的目的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造成不公平的司法对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要履行公诉职责,又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具有双重职责。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其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够准确;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侦查机关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最后,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进措施(一)加强教育培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使检察人员掌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二)建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正 式 确 立 了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
一
、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内涵 及 意 义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指 采 用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是
力 、 胁 等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 证 人 证 言 、 害 人 陈 威 被
第3卷 4
Vo .4 1 3
第 3期
No 3 .
广西大学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 a f a g i iest( h1sp y a dS ca ce c ) o r lo n x v ri P i o h n o ilS in e n Gu Un y o
21 0 2年 6月
《 刑事诉讼 法》 改后 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 , 修 以期取得 更准确的认 识。 [ 关键词 ] 新刑事诉讼 法 ; 非法证据排 除; 则 规
[ 图分 类 号 ] D 1. 中 9 5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18 8 (0 20 —0 60 10 —12 2 1 )30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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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 当予 以排除 。收集物证 、 应 书证不符合 法定 程 序 。 能 严 重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 . 当 予 以 补 正 或 可 应
者 作 出 合 理 解 释 ;不 能 补 正 或 者 作 出 合 理 解 释
的 , 该 证 据 应 当予 以排 除 。” 标 志 着 我 国在 人 对 这 大 立 法 层 面 上 正 式 确 立 了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在 我 国 的 确 立 具 有 十 分 积 极 的 意 义 : 方 面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有 利 于 贯 一
浅论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
说 ,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 ,而不是最终 的裁判认定结论 。 三是正式赋予了 “ 辨认 、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 , 将 之与勘 验、 检查笔录规定为同一证据类型。 四是增加规定了 “ 电子数据 ”的证据种类 , 将其与试听资料规定 为同一种证据类型。 3 举证责任明确化
6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一) 明确规定 了排除非法证据 的范 同。以暴力 或威胁 的方式获 得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不能作为 证据使用。物证 、书证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如不符合法定程序 应予以补正或作 出合理解释,否则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新刑诉 法在此仅对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作出了规定 ,而对其他证据 的排除 确未作 出规定 ,笔者认 为 ,其他证据如鉴 定意见 、勘验 、检查 、辨 认 、侦查实验笔 录以及视听资料 、电 子数据等证据 ,如果不符合法定 程序应予 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二)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运用提前 到侦查和审查起诉 阶段 。 将原刑诉法 “ 取得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不t t 3 t , 正或作 合理解 释”修改为 “ 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司法公 正的,不t t  ̄ t , 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 鼍 )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启动、调查和处理。新刑诉法对当 事人及其代理人 、 辩护人 ,人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程序启 动都分别作出了规定 , 并增加了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规定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 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同时, 还具有向检察 院控告的权利,这从多渠道赋予当事人方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 , 而调 查权在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最大程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 ( 四) 确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 明责任在公诉机关 。新刑诉法 第5 7 条规定 “ 在对证据 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 中,人 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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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论文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论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分析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取得的突破性进步。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202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
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
202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此次修改对于惩罚犯罪,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刑诉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其中的一大亮点,特别增加的5个条款,使这项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新刑诉填补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新刑诉修改前,我国刑诉法中尚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规定,只有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样不完整和缺乏操作性的条文。
刑诉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1998年我国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此后,为了进一步系统地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以及非
法证据的排除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20年6月13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和最高检的上述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正朝着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
但是,这些规定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到可以称之为法律的高度。
在我国,司法解释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从法理上讲司法解释只属于法的渊源的范围,其没有拥有像刑诉法之类的法律那样的很高地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切实保障、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重要保障制度,十分有必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反映。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项重大制度的权威,才能保证这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填补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二)新刑诉突破了我国原刑诉法只限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局限,增加了有关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新规定。
由于非法言词证据大多是与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当事行为联系在一起,相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其不可靠性则更加明显,所以当今世界各国对非法言词证据都采取坚决排除的态度,特别是对于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绝不能留有任何余地。
不同于非法言词证据,各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采用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全部排除,例如,意大利、俄罗斯;一种是原则上排除,但是设置若干例外,例如美国;第三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
以英国为代表。
相对于其他国家,原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仅限于对非法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未涉及。
非法实物证据一般是在采取逮捕、搜查、羁押和扣押等行为中取得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只限于对人的自由的强制,不包括对物的介入,再加上我国对于搜查和扣押的条件很宽泛,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搜查、扣押就更具有随意性,实践中基本不发生非法取得的物证的问题。
这也是之前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未做相关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但如果法律只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不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不完整的,关键还不在于该规则是否在形式上完整,而在于如果不排除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不能很好地起到遏制非法行为、保护防止错案的作用。
事实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确立之初是针对于非法的搜查和扣押,即起源于对物的强制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