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可否单方申请登记
机动车登记相关判断题
1、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的,均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王某到其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
(√)3、车辆管理所办理所有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都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甲到其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换车架的变更登记,车辆管理所受理后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5、机动车所有人王某的住所迁出机动车注册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其在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的变更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6、甲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办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7、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对牵引车和挂车只核发一个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8、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9、甲、乙共同所有的小型载客汽车,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甲,甲、乙二人可以向机动车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10、条件具备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可以办理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登记业务。
(×)11、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2、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3、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统一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14、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登记官考试习题
登记官考前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的祖父母优先担任监护人,其次是外祖父母B.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部门在近亲属中指定D.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直接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2、企业法人终止,应当(A.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B.向登记机关办理撤销登记C.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D.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示3、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A.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追认B.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C.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D.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追认4、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C.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5、所有权属于(A.绝对权B.相对权C.请求权D.形成权)。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 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下面关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自行恢复 B.不能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7、下面关于立法效力层级的表述正确的是(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B.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D.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8、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的物权是(A .抵押权、抵押权B .抵押权、地役权 C. 抵押权、质权D .所有权、抵押权9、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不包括(A.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B.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C.委托人签名或盖章D.受托人签名或盖章10、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A.新建B.转移C.变更D.更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4]45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51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总则第一条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或申请书)、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系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系与当事人存在与当事人存在真实、合法、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的职工。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社区”系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社会团体”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仅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第三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经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经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在第12条作出相应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上述规定是指导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该类房屋登记的法律和规章依据,但由于各地登记机构和申请人理解上的差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本应由当事人双方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单方申请的登记,反而成了以当事人单方申请为原则,当事人双方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单方申请为例外了。
其实,上述认识混淆了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原则和物权登记申请原则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应为物权的继受性取得,按照《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登记的申请原则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类型,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以及所有权基础上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应由有关当事人双方申请。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中规定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登记。
”其本质是对转让房屋权利一方当事人申请权的剥夺,而不是对人民法院执行权的排斥。
作此规定,原房屋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申请义务,该类房屋转移登记能够得以实现;原房屋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申请义务,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该类房屋转移登记同样能够得以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应由有关当事人双方申请登记或者经人民法院执行、取得房屋权利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分类物权为财产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但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公权力对物权的主导作用,物权受到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调整和规范。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非诉调解与诉讼工作的有序衔接良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解决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及我区《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调对接,是指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或者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法院对相关纠纷案件启动联调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调解管理的机制,是对纠纷或案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
-、诉前调解程序第三条诉前调解程序,是指符合条件的纠纷在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之前,先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又同意在正式立案前由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下列纠纷,起诉前应当先经过调解:(一)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扶养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责任明确且能即时处理的侵权责任纠纷;(四)农村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五)涉及拆迁、旧村改造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物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信、网络等服务合同纠纷;(八)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民事、行政(作为类)、刑事纠纷。
第五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登记时,应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
经询问,如纠纷尚未经过有关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或认为应由有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为宜的,应与有关调解组织联系沟通,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六条相关调解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成功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终结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结果等,诉调对接中心凭《调解终结函》终结调解并予以结案处理;如调解未成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未调成的原因等,诉调对接中心在接到相关调解组织的《调解情况说明函》后,视情启动诉前调解或将纠纷予以立案。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发文字号】法释〔2021〕2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0【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第三条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民商事纠纷。
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大陆港资澳资企业的民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单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单方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单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单方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
记?
①?如法院出具的离婚财产分割的民事调解书,可不可以凭民事调解书单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如果是判决离婚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登记部门,凭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以协议书为据,持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申请不动产登记。
理。
②登记部门如何判断民事调解书是否生效
民事调解书都是同时送达的,调解书的最后一句话已经注明:“本调解书送达生效”。
如果是法院一审判决,就需要原审法院出具生效证明。
调解书和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一样,都是送达生效的。
不管对方是否送达,当事人一经持有即具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由人民法院承担。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预测试题16(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 下列房地产中,不得抵押的有()。
A.耕地B.村办企业厂房C.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房屋D.宅基地E.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正确答案:A、C、D本题解析:《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个人住房贷款与其他个人贷款相比,其特点包括()。
A.贷款期限短B.贷款期限长C.还款方式绝大多数采取分期还本付息的方式D.大多数是以所购住房抵押为前提条件发生的资金借贷关系E.大多数是以动产抵押为前提条件发生的资金借贷关系正确答案:B、C、D本题解析:个人贷款产品从贷款的目的可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等。
个人住房贷款是我国最早开办、规模最大的个人贷款产品。
个人住房贷款与其他个人贷款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贷款期限长,通常为10~20年,最长可达30年;②还款方式绝大多数采取分期还本付息的方式;③大多数是以所购住房抵押为前提条件发生的资金借贷关系。
3.下列关于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房地产抵押权可以转让,但债务合同不可以转让B.债务合同可以转让,但房地产抵押权不可以转让C.房地产抵押权可以转让,而且债务合同随抵押权一同转让D.处分抵押物只能选择拍卖方式E.以建设工程设定抵押的,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应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正确答案:C、E本题解析:AB两项,《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新疆电大一体化《民事诉讼法学(01109)》题库
答案+我名字本次得分100分历史最高分100分返回课程目录随堂测试1总分:100 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一、单选题(共1题,共20分)得分:20分1、民事诉讼是依靠()来解决问题国家暴力机构警察法官国家强制力得分:2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正确答案:试题解析:二、多选题(共3题,共60分)得分:60分1、下列哪些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民事诉讼法的地位()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实体法得分:2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正确答案:试题解析:2、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相比较,以下哪些是仲裁制度的特点()仲裁制度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仲裁争议范围更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得分:2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正确答案:试题解析: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指的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什么(),在什么()和()适用和发生作用,括号中应天入的内容为()空间时间事人得分:2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正确答案:试题解析:三、判断题(共1题,共20分)得分:20分1、对于民事诉讼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对:错得分:2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正确答案:试题解析:单选题(共1题,共20分)多选题(共3题,共60分)判断题(共1题,共20分)正确部分正确错误主观题本次得分80分历史最高分80分返回课程目录随堂测试2总分:100 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一、单选题(共1题,共20分)得分:20分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基础性规则根本性原则原则得分:2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二、多选题(共3题,共60分)得分:40分1、我国法定不公开的案件有()国家秘密离婚案件个人隐私刑事案件得分:2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2、我国申请不公开的案件有()国家秘密离婚案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得分: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错误您的答案:3、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得分:20分本题分值:20分回答正确您的答案:三、判断题(共1题,共20分)得分:20分1、如果应该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判决或者重新审理。
公务员类行政执法资格模拟题2020年(85)_真题-无答案
公务员类行政执法资格模拟题2020年(85)(总分100,考试时间12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行政机关应当()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 依照B. 根据C. 参照D. 参考2.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证件A. 执法B. 身份C. 工作D. 执法身份3. 3.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申请支付赔偿金。
A. 财政部门B. 赔偿义务机关C. 财政部门或赔偿义务机关D. 财政部门和赔偿义务机关4. 4.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日。
A. 十B. 十五C. 三十D. 六十5. 5.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审理。
A. 终结B. 中止C. 终止D. 不影响多项选择题6. 6.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A.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B.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C.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D.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7. 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A. 赔偿义务机关B. 复议机关C. 人民法院D. 人民检察院8.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为依据。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规章判断题9. 9.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A. 正确B. 错误10. 10.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A. 正确B. 错误11. 11.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冻结存款、汇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A. 正确B. 错误12. 12.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A. 正确B. 错误13.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A. 正确B. 错误14. 14.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A. 正确B. 错误15. 15.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A. 正确B. 错误16. 16.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A. 正确B. 错误17. 1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苏公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省厅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规定有序施行。
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请及时报省厅备案;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三章申报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五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一节死亡、失踪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一节市内迁移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迁出市外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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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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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法院立案须知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代位权纠纷案件、撤销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行纪合同纠纷案件、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等)、继承纠纷案件(继承权确认纠纷、遗赠纠纷等)、选民资格案件、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等。
材料要求:(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三)被告住址证明(应为经常居住地)或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含被告自与原告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到起诉时的一切企业变更资料);(四)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五)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六)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七)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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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解读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辅导得分:64 分满分:100 分及格:60 分用时:0:59:35单选题A. 商业秘密权B. 荣誉权C. 商标权D. 著作权答案解析用户答案:D正确答案:BA. 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B. 二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C. 三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D. 五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答案解析用户答案:A正确答案:AA. 不能是违法的行为B. 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C. 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D. 只能是表意行为答案解析用户答案:B正确答案:BA. 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22周岁B.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 男女均不得早于22周岁D. 男女均不得早于20周岁答案解析用户答案:B正确答案:BA. 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有效B. 有效C. 无效D. 部分有效答案解析用户答案:B正确答案:BA.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B.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不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C.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D.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答案解析用户答案:C正确答案:BA.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B. 捐赠法人是营利法人C.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D.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答案解析用户答案:B正确答案:B8.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将合同分为()。
(2A.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B.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C.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D. 要式合同与实践合同答案解析用户答案:C正确答案:CA. 16岁B. 18岁C. 20岁D. 22岁答案解析用户答案:B正确答案:B10. 许某路过牛家庄,王师无聊正在捅路边一棵大树上的马蜂窝,被惹急的马蜂群起围攻刚好走到树下的许某。
法院判决房屋为共有后能否由部分共有人申请登记
法院判决房屋为共有后能否由部分共有人申请登记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9期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张某于2010年2月去世,生前与其妻杨某共同出资购买住房一套,该房屋已经初始登记在卖方某区管委会名下。
张某过世后,杨某与4个子女对房屋继承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杨某享有该套房屋60%的份额,其4个子女分别享有10%的份额,上诉期内,无人上诉。
后杨某及其两个子女就其享有的80%产权提起登记申请,但其余2人不愿共同申请登记。
我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杨某为此经常到各部门上访,为解决其问题,现有几个问题询问。
1.这种情况是不是适用《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对第12条的单方登记规定的解释,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的物权变动可以单方申请?2.登记部门是否可以先行受理,然后向另外两位不愿申请登记的所有权人发出告知书或者征询异议等形式的书面文书通知其来办理申请登记?是否告知如在规定时限内不来申请或者未提出异议的将根据法院判决的份额给予登记?3.如果登记部门按照3个申请人的申请办理了登记,并依据法院判决将另外两人的产权份额一并记载于登记簿,会面对怎样的法律风险?4.如果确实不能受理申请,杨某还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可以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金绍达:这几个问题可做以下解答。
一、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的单方登记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所说的单方申请是指在提出登记申请时不需要另一方(如本例中的某区管委会)的协助。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对此所作的解释和这一条的规定是相一致的,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的物权当然可以由单方申请。
而本例是共有人之一不愿申请(共有人就在这“单方”的范围之内)。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在对第13条(共有房屋登记的申请)进行解释时,也明确了现行的规定不包括由其他共有“代位申请”。
二、登记机构向另外两位不愿申请登记的所有权人发出告知书或者征询异议等形式的书面文书既没有效力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需要发这类书面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主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三、条文释义: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了应提供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申请登记的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
这里对其中部分材料加以叙述。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地产中,包括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非常重要的、必需的文件。
已实行房地合一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权证书。
2.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具体原因证明文件。
(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如果房屋是通过拍卖来转让,以拍卖确认书替代房屋买卖合同)。
(二)互换合同:房屋买卖是房屋和货币的交换,房屋互换是房屋和房屋进行的交换。
互换合同也称互易合同。
(三)赠与合同:在实际工作中,赠与行为一般要办理赠与公证。
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有三种形式:1.对赠与人的赠与书进行证明;2.对受赠人的受赠书进行证明;3.对赠与合同进行证明。
第1,2种形式是赠与人或受赠人的单方行为,在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
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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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可否单方申请登记作者:刁其怀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10期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单方申请登记还是需要调解书中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呢?目前,很多登记机构对此理解不一,操作也截然不同,本文就此问题作一论证。
二、现行法上的规定及其理解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可见,调解书也是经人民法院制作出来的,它与纯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是不一样的,调解协议体现的是完全的私法自治,没有仍何公权力的介入,而调解书虽然以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为基础,但毕竟也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公权力的属性。
在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关系的调解书中,当事人一方可否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单方申请登记,关键是要看该调解书是否具备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那么,调解书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畴呢?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虽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但就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所为和解或调解,尚无与形成判决同一之形成力,仍须当事人持和解或调解笔录办理登记后,始生物权变动之效力,调解书具有浓厚的私法属性,与具有浓厚公法属性的判决不同,调解书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另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形成力的判决书能够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同样,具有形成力的调解书也能够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调解书虽然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但该合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仍然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运行。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调解书能否导致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有相互对立的调解文书,有的法院认可,有的法院不予认可。
同样的,在当前不动产登记实务当中,当事人凭生效的具有形成力的调解书前来申请登记时,有的登记机构要求单方申请即可,有的登记机构仍然要求调解书中的双方当事人申请,如果另一方不配合申请的,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文书。
调解书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畴,对此,我们来看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的释义“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移转占有)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因而依据此类判决、裁决书、调解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须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也明确指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调解书、裁定书与判决书在本质上是共通的,因此不宜将导致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定于形成判决,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内容的调解书和裁定书也应当包括在内。
”
根据以上权威解释及司法实践,调解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畴,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内容的形成调解书,在调解书生效时,即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需注意的是,只有形成调解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确认调解和给付调解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因此,这两类调解也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畴。
众所周知,民事判决有形成判决、确认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分,同样的,民事调解也有形成调解、确认调解与给付调解之分。
形成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变更的调解,形成调解具有形成力,不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便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当事人凭生效的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内容的形成调解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比如撤销合同的调解书,当事人间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经法院调解被撤销后,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不动产应当恢复至原出卖方名下,此种情形,出卖方前来单方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更正登记办理,而不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因为,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现有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情形即不一致,是为错误的登记记载,因此,应当按照更正登记办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1.2单方申请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即包含了当事人凭形成调解文书前来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
确认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处于争议状态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归属作出的确定。
确认调解,是对物权事实的确认,并没有改变物权的归属,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
试举一例,比如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丈夫隐瞒夫妻关系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妻子一方可以提起对该房产的确权之诉,如果事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制作了调解文书,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
根据调解文书,虽然表面上,该房产应由夫一方所有登记为夫妻双方所有,房产的权属主体发生了变动,似乎应按转移登记办理,但事实上,该房产本来就是夫妻共有的财产,登记在夫一方名下本身就是错误的登记。
法院调解文书仅是对该房产归夫妻共有的确认,并没有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因此,本例中,登记机构应按更正登记办理,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1.2单方申请中将“更正登记”列入单方申请情形之一,不过,本例中的更正登记与上例中因合同被撤销后的
更正登记不同,确权调解中的更正登记,并没有导致物权的变动,而形成调解中的更正登记导致了物权的变动。
给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一方请求权的基础上,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调解。
给付调解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给付调解不具有形成力,仍然需要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配合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果其不愿意配合的,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因此,当事人仅凭生效的给付调解书前来单方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拒绝。
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方违约不愿履行过户,买受方起诉至法院,事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写明出卖方应当在多少日之内配合买受方完成过房登记的,这就是典型的给付调解。
给付调解本身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完成过户登记后,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登记实务中,经常有因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出具确认物权归属的判决,比如,本例中,法院出具正确的司法文书应是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义务,如其不配合的,可予以协助执行,但很多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却是直接确认物权归属,直接确认该房产归买受方所有。
应当说,法院出具这样的司法文书是值得商榷的,混淆了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但这与登记机构无关,如果法院直接出具此类确权判决书或是调解书的,买受人一方仍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单方办理,但此种情形,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而非更正登记,因为之前的登记不存在登记错误。
三、结论
法院的形成调解能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形成力,无须法院的协助执行,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确认调解是对物权事实的确认,并没有改变物权的归属,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给付调解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具有形成力,需要负有义务的一方配合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如其不愿配合的,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当事人仅凭生效的给付调解书前来单方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应办理。
李求军/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