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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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城市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一体,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和安置工作为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营造优美居住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广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建设,保障农转非居民入住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基本利益,明确以下政策:1、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条件的农转非居民,凡入住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给予在原多层公寓安置指标基础上增加10%面积指标。

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按成本价购买人均建筑面积11平方米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多层公寓“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政策的农转非居民,可按综合价购买该增加面积的110%面积的高层或小高层住宅。

2、凡2010年之前,对农转非居民以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购买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应给予一定额度的价格优惠,使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价格与多层住宅价格接近或基本持平。

具体优惠额度由各区政府拟定并报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3、凡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中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原则上按照多层住宅标准向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30•【字号】杭政办函[2007]367号•【施行日期】200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7号)要求,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244个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及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85〕218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杭政〔1996〕4号)3.《关于加快发展杭州连锁商业的通知》(杭政〔1996〕7号)4.《关于积极实施农科教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杭政〔1996〕8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96〕11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1996〕20号)7.《批转市劳动局、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1号)8.《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3号)9.《批转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6〕25号)10.《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开发审批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4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5号)12.《批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杭州市纺织化纤工业公司、丝绸〔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6号)13.《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杭政〔1997〕7号)14.《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杭州市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2号)15.《批转市土管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4号)16.《关于建立杭州市城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配备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通知》(杭政〔1997〕15号)17.《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九五”规划的通知》(杭政〔1998〕1号)18.《关于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2号)19.《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1998〕10号)20.《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11号)21.《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12号)22.《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8〕13号)23.《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杭政〔1998〕15号)2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和流通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7号)25.《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8〕18号)26.《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杭政〔1998〕21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1998〕22号)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2号)29.《关于杭州市造地改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4号)30.《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的通知》(杭政〔1999〕11号)31.《关于印发杭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9〕12号)32.《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3号)33.《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34.《关于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的通知》(杭政〔1999〕18号)35.《关于杭州市区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9〕21号)36.《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7号)37.《关于印发〈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5号)38.《关于印发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杭政〔2000〕18号)39.《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3号)40.《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41.《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号)4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5号)4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2002〕7号)4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4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4〕13号)二、杭政发文件4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5〕1号)47.《关于实行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发〔1996〕140号)48.《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限期治理老污染问题意见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48号)49.《关于改善市区大众化早点供应工作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杭政发〔1997〕80号)50.《关于实施滨江区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7〕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杭政发〔1997〕130号)52.《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发〔1998〕178号)5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9〕79号)54.《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生猪屠宰与流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9〕209号)55.《印发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0〕31号)56.《关于加快杭州市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杭政发〔2000〕97号)57.《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通知》(杭政发〔2000〕109号)58.《关于下达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0〕233号)59.《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1〕49号)60.《批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市级资产营运机构重组调整中资产交接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217号)三、杭政函文件61.《印发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2〕88号)62.《关于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的决定》(杭政函〔2003〕49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杭政函〔2003〕51号)64.《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52号)65.《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03〕53号)66.《关于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杭政函〔2003〕65号)67.《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3〕82号)68.《关于抗击非典影响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3〕99号)69.《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常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3〕108号)7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杭政函〔2003〕140号)71.《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4〕52号)72.《批转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5〕136号)73.《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34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4号)四、杭政办文件75.《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2〕17号)7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5〕1号)77.《转发市林业水利局关于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林业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2号)78.《转发市宗教事务处关于开放佛道教寺观建造露天佛像审批权限和程序建议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6号)79.《关于印发杭州市老龄事业九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6〕10号)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6〕12号)81.《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通知》(杭政办〔1996〕22号)82.《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6〕23号)83.《转发市防火委关于〈杭州市十大火险隐患单位确定、整改和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杭政办〔1996〕24号)84.《转发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25号)85.《关于紧急调用部分安居工程房源解决受灾危困户的通知》(杭政办〔1996〕28号)86.《转发市城乡建委等单位关于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29号)87.《转发关于加快解决我市教职工住房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30号)88.《转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交通噪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39号)89.《转发杭州市“跨世纪科技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40号)90.《关于转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担保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42号)91.《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1996〕43号)92.《转发市工纠队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工人纠察队第十八期轮换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46号)93.《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1996〕50号)9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在工程建设中重申加强对地下管道设计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6〕51号)95.《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市区专业市场用地情况调查信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7号)96.《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质量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17号)97.《转发市社险委关于免征地方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18号)98.《转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杭州市自营企业进出口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0号)99.《关于加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通知》(杭政办〔1997〕21号)100.《转发市商品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控制市区新建商品交易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3号)10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行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制度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24号)102.《转发市工纠队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工人纠察队第十九期轮换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29号)103.《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外来人口清查整治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30号)104.《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31号)105.《关于进一步明确扶持农贸市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办〔1997〕33号)106.《转发市老龄委关于充实完善对杭州市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7〕54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农技队伍建设的通知》(杭政办〔1998〕2号)108.《关于转发杭州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8〕5号)109.《转发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对猪肉流通的监控确保市区屠宰管理新机制正常运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7号)110.《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2号)111.《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5号)112.《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区设置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21号)113.《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茁壮风纪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6号)114.《转发杭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29号)115.《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31号)116.《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8〕35号)117.《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37号)118.《关于转发杭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40号)119.《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原单位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41号)120.《关于对部分农产品运输实行“绿色通道”等优扶政策的通知》(杭政办〔1998〕45号)121.《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122.《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制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1999〕5号)123.《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4号)124.《关于引进外地优秀人才和吸引外地投资者来杭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1999〕15号)125.《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1999〕17号)126.《关于转发杭州市区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及有关购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18号)127.《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9〕20号)1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7号)129.《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3号)130.《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4号)131.《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5号)132.《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1999-2010年)等十二个农业现代化子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9〕36号)133.《转发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39号)134.《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9〕46号)135.《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3号)136.《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杭州市市区农村私人建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4号)137.《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当前我市农田种植业结构调整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6号)138.《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组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2000〕19号)139.《转发市农业局、林水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2号)140.《关于市区乡镇改制工业企业“两证”办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24号)141.《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十五”期间种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9号)142.《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十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2001〕13号)14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7号)144.《关于加快区县(市)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8号)14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5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37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38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4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奖惩制度的意见》(杭政办〔2002〕46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强杭州市信息安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9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发展的意见》(杭政办〔2002〕5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4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杭州地区生源新生取消办理户口迁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8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5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单位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16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8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我市软件出口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3〕19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4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8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2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2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64.《转发〈浙江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6号)165.《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深入开展洁美杯竞赛评比活动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46号)166.《关于加强拆迁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52号)167.《转发市卫生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灾后防病工作紧急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92号)168.《转发市体委关于杭州市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2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乡镇农技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17号)170.《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开展高标准平原绿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80号)171.《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5号)172.《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制订乡镇民办消防站建设标准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7号)173.《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吸取祥符水厂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0号)174.《转发市农经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33号)175.《关于转发市经委等单位关于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46号)176.《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杭州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48号)177.《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62号)178.《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2号)179.《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预测和空岗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38号)180.《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48号)181.《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继续开展“洁美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65号)182.《转发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01号)183.《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15号)184.《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形象建筑”和“最差形象建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17号)185.《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4号)186.《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9号)187.《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78号)18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社会保险覆盖面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83号)189.《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16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号)191.《关于落实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9号)192.《转发市水产局关于杭州市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00号)193.《转发市林水局关于运河上塘河、和睦港排水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37号)194.《转发市城乡建委、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道路整治工作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3号)195.《转发市林水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清淤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89号)196.《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香港、澳门组织和个人购买市区商品房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09号)197.《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15号)198.《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杭州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0号)199.《关于绿化指标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1号)200.《转发市财政局、园文局关于杭州市区绿化造林工作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49号)201.《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5号)202.《转发市药品监督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和“特种”保健用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0号)203.《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6号)204.《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99号)205.《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最佳村”和“卫生最差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8号)206.《转发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关于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40号)207.《转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45号)六、杭政办函文件208.《转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1〕245号)209.《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春季生产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38号)210.《关于加快杭州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55号)。

杭州城市化进程中农居建设管理的若干思考

杭州城市化进程中农居建设管理的若干思考
系统工 程 , 、 、 、 厕 、 化 、 水 电 路 公 绿
规划 ,农居建 设存在 着不 同程度
的盲 目性和 随 意性 ;一方 面也 由 于 农居建 设没有 统一 的规 范和 标
3土地 责源 利用率 低 ,影 响 .
可 持 续发展 .我 国是土地 资源 短
缺 的 国 家 , 因而 节 约 利 用 土 地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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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的 农 村 建 设 往 往 占用 大 量 土 地 , 方面 是城市 用地 日益 紧 缺 , 一

自建 房 屋及翻 建 、 缮房屋 , 的 修 有
村 已停批 5年 以上 ; 二是按 照“ 暂 行 办法 ”的规定 必须 建设 规 划农
状 , 紧 编 制 各 乡 ( ) 居 住 宅 抓 镇 农
布 点整 理规 划 。布 点整 理规 划 应 明确现 状保 留低 层 农居 住宅 的范 围、 置 , 位 并对 近 期 建设 的低 层 农
建 房 的特 性 日益 凸现 。( 州市 市 ( 杭 区农居建 设 管理暂 行 办法》 出 台 前 ,杭 少 市对 非撇 村建 居 地 区 的 H 低 层联 体农 居 , 缺乏 统 一 、 明确 的 建 设管理 规 定 ,职 能部 门未形 成 合 力 , 居规划 建设 管 理混 乱 。 农 由 于 法律制 度 的不健 全 、管 理体 制
顿与 农 民建房 的需 要之 间产 生 矛
控制 范 围不 断扩 大 、农 村 与城 市
盾 ,一定 程度 上也 导致 未批 先 建
等违 法行 为 的高发 。
日渐接 轨 的发展 规律 ,按照 统 一
规 划 、 理 布 局 的 要 求 , 制 定 分 合 在
发 展 , 民建 房点 多面 广 、 农 成规 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省政府浙政发(1998)112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我市自去年以来组织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整治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自去年8月在萧山召开全市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议后,我市的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由点及面,全面铺开。

今年4月又在富阳召开了全市建设用地工作会议,对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作了具体部署。

到目前为止,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的进度很不平衡。

主要问题:一是重清查轻处理,光有声势未出实效;二是抓点不铺开,进展迟缓;三是重点不突出,目标不明确;四是清查后新的违法用地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今后我市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第一,继续抓好清查回头看,查清底子不留死角。

要求以村为单位查清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建围墙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制订处理政策。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处理意见。

原则上建新必须拆旧;一户多宅的,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超面积建房建围墙的,能够拆除的部分必须拆除;对因结构等原因一时难以拆除或暂不能拆除的超面积部分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直至拆除为止。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今年”两会“期间,省政协和杭州市政协的委员都提出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提案,并被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办理提案。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各地在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的同时,要规范建设销售管理。

最近,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 号),我厅认为,该《意见》对解决我省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我厅。

今年下半年,我厅将组织一次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 号)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

近几年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杭政函[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1日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我市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三)市政府成立杭州市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市区留用地项目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留用地开发和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稳步推进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

发改、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管、审计、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留用地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市农办〔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市农办〔2016〕14号各区、县(市)农办(一体办、经发局、环保局、农村治污办)、财政局:现将《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4月12日杭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按照《浙江省深化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要求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快打造杭州市美丽乡村升级版,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杭州要努力成为美丽中国建设样本的指示要求,积极实施名县、名镇、名村、名胜和精品示范线(“四名一线”)工程,着力优化美丽环境、发展美丽经济、传承美丽人文,深入推进全域景区化建设,努力实现秀丽宜居生态美、产业融合生产美、人文和谐生活美,让农村成为农民的幸福家园、市民的第二故乡,力争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总体目标坚持“民生为主、产业为本、文化为魂、发展为要”的原则,按照“重点打造与全域覆盖并重”的要求,在两轮“百千”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上,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升级版行动计划,力争到2020年底建成一批美丽乡村名县、名镇、名村、名胜和精品示范线,使农村景观越来越优美,农业产业越来越优化,农民生活越来越优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杭政办[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二、各区、县(市),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四、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顺利实施。

市住保房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制定出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城郊结合部

城郊结合部

城郊结合部一、城郊结合部的概念城郊结合部,就是指城市由于现有的各项功能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及城市功能的需求,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基础上将周边的郊区划入城市区域。

但由于新划入的区域往往离城市中心较远,各项配套设施及管理政策、措施暂时还没有到位,从而形成了暂时的城市不是城市、郊区不是郊区的地区。

城郊结合部在有发展潜力的城市是投资热点,具有无限的价值增长空间。

城郊结合部往往是城市低收入者、外地务工人员、原居民的集中居住地。

城乡结合部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地域概念,它是反映中国社会转型、变迁的一个活标本,集中了城市化过程中的诸多难题。

我国城乡结合部泛指城市建成区与非建成区的接壤地带它是一个随着城市产业和住宅区不断向郊区扩散,从而使原来以农村为主的城郊地带演变为兼有城乡特色的特殊空间。

城乡结合部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地域概念,它因中国特色的政治属性———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而存在,所涉及的问题远比一般的纯城区或纯农区复杂得多,已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交汇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二、城郊结合部的问题1城乡结合部问题源自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管理制度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管理制度,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表现形式。

其内涵就北京而言是指:在严格限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条件下,以街道办事处为代表的城市政权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于北京非农业户籍的居民,而以乡镇政府为代表的农村政权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于北京农业户籍的村民。

在城乡各自封闭的管理系统中,街、乡政府履行着对自管人口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城乡结合部与纯城区或纯农区的最大区别在于区域特征的“三交叉”,即城乡地域交叉、农居生活交叉、街乡行政管理交叉。

可以想见,在城乡分治的公共管理模式下,无论是由街居、还是乡村组织来承担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与居民、北京户籍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混居地区的社会管理责任和提供公共服务,都意味着需要支付额外的管理成本,而要实现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的并轨,又面临着“二元社会结构”的其他限制,其中既包括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改革,也包括给失地农民以城市居民同等社会待遇的制度安排等一系列改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杭政办函[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转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内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义“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模式,是指在执行和不违反现有各项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试点的政策原则前提下,由各区政府享受市政府在土地运作方面的部分权限,统筹运作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兼顾城中村试点各类问题解决的一种运作模式。

二、适用范围全市现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30个城中村改造试点(40个撤村建居村,名单见附件),适用“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以下简称“统筹方案”)改造模式。

三、政策原则1、在保证市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需要的前提下,40个撤村建居村的集体土地均交由区政府统一运作、统筹平衡,实施城中村改造。

改造范围原则上确定为该村(片)域内未曾办理或尚未办毕勘设红线手续的所有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等两类用地中的原集体土地。

市发改委已批准实施的以撤村建居名义建设的项目用地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2、实行“统筹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除重点解决村民安置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因农居拆迁和建设资金平衡需要的出让土地外,还要综合统筹考虑10%留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拆复建等“三类指标”的落实以及撤村建居村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确保规划和解决遗留问题“不留死角”。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每个城市的房屋拆迁时提出的安置政策都会不⼀样,这跟当地的经济发展⽔平直接挂钩。

杭州是国内知名的城市,当地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后,房屋拆迁改建的⼏率也增多了,那么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店铺⼩编带你了解。

杭州拆迁安置政策是怎样的?为进⼀步加⼤住房保障⼒度,提⾼保障效率,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征迁货币化安置⼯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出如下意见。

⼀、提⾼认识,明确要求(⼀)统⼀思想。

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学毕业⽣、创业⼈员等群体的住房条件。

但以实物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难以满⾜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

进⼀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总体要求。

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加⼤征迁货币化安置⼒度,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利⽤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落实主要保障途径(⼀)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学毕业⽣和创业⼈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

1.保障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乘以家庭保障⾯积计算核定。

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平,建⽴差别化的租⾦补贴机制。

2.申请审核。

住保房管部门应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制度,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公开申请程序、规范审核审批、强化违规罚则、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补贴按规定⽤于租赁住房。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杭州市【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2-05-31【生效时间】2002-05-31【时效性】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1、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一),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

3、本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

二、住房标准4、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二),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

6、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

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7、在原农户中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40平方米建安价+10平方米成本价)标准计算(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建房指标)。

原农户中的居民人口以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1、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一),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

3、本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

二、住房标准4、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二),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

6、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

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产权份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8•【字号】杭政办[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八日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解决杭州市区农居危房修缮和临时安置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居住安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内撤村建居区域和非撤村建居区域的农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其修缮、拆除、翻建等适用本办法。

撤村建居区域指市政府按有关程序批准同意撤销行政村建制、建立居民社区建制的试点村范围。

二、类别区分农居危房按房屋危险程度及有无修缮价值,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继续居住的,予以修缮。

本暂行办法所称修缮,指房屋的大修、中修和小修,不含翻修。

2、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按其所处区域区别对待:属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由危房户自行拆除。

危房户采用临时住房予以过渡,今后一律入住农转居(农居)多层公寓。

其余非撤村建居村区域内危房,按我市现有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划农居点内复建。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市委[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2001年12月17日)为深化城区基层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在认真总结我市撤村(乡镇)建居(街)(以下简称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和滨江区建设农村多层公寓做法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以下简称多层公寓)建设。

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和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的重要意义1998年起,我市率先开展了大规模的撤村建居改革试点,现已完成第一批34个村的撤村建居工作,1.5万人实行了“农转非”,初步理顺了城郊结合地区的管理体制,有效盘活了城市土地资源,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

但由于城市核心区近郊还有相当部分乡(镇)、村保留着原来的体制,农居混杂,卫生状况和环境面貌较差,社会治安问题较多。

已实施撤村建居的地方仍有一些住宅建设沿袭原来的农村标准,布局杂乱,给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因此,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范围,并在撤村建居地区统一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既是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化,也是“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乡镇、村要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改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3•【字号】杭政办[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9]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杭州市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为推动我市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办(1998)126号《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集体所有土地处置的实施办法》的精神,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我市撤村建居中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撤销村建制,原村集体农用土地由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依法征用后转为国有。

其经济补偿分菜地(茶地、鱼塘)和其他农用土地二类标准执行,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批复。

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由储备中心按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销村建制征用集体土地经济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清补偿费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交付土地,由储备中心管理使用。

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由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备注说明撤村建居)),不得抛荒。

以后国家建设需使用时,应参照当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1)4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站(点)、就业和劳动保障室、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活动用房包括市民学校、党建活动室、青少年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健身健美室等活动场所。

三、社区配套用房是具有市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由社区正常使用的设施。

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社区配套用房的配备标准不得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

四、社区配套用房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负责监督辖区内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五、社区配套用房的确权程序为:由社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受理审查资料、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划定规划红线)、市房管局负责测绘和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8•【字号】杭政发[1999]85号•【施行日期】199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杭政发[1999]85号1999年5月18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土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拟订的《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撤村建居改革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理顺城郊结合部的管理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的必然要求。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我市积极推进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果,但在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少部分村不顾市委、市政府的三令五申,突击违法占地,非法建房,严重影响了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严重阻碍了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破坏了城市的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为确保我市撤村建居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委办[1998]126号)精神,充分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借撤村建居之机违法建房之风。

要严肃政策,加大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的力度。

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班子,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完成拆违工作。

凡撤村建居后拟批准的村民住宅建设,在批准之前,必须张榜公布,公开住房占地、建筑面积、层高等内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到群众举报,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弄虚作假的,除吊销规划许可证外,其建筑按违法建筑无条件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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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八日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居建设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杭州市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内(不含撤村建居区域和经各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的非撤村建居村)的农民自建住宅适用本办法。

二、农居建设原则。

(一)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农居建设以低层联体式(宜4户以上联体)为主,推广公寓式多层农居,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农居。

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管理按我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应保证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规划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四)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的农居施工图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

(五)农居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六)新农居点原则上应由村委会实施统一建设。

未由村委会实施统一建设的农居点,区建设局必须对农居建筑的外形、层次高度、色彩、外墙材质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农居点建筑的整齐。

乡(镇)政府按区建设局的规定对农居建设实行全程监督。

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前,危房和灾毁房按本办法有关程序可在原址按原宅基地规模和原面积、原层次高度予以翻建。

(八)农居建设涉及的公建设施迁建和大中型公建设施配套建设,按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三、农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

(一)农居宅基地用地面积(含主房、附房和庭院用地):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

主房、附房等建筑占地面积应控制在规定宅基地面积的85%以内。

(二)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4米,上人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2米。

半地下室、架空层等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均各按1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农业人口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按1人计算;其他非农业人口减半。

未婚独生子女凭证可按2人计算。

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均属农业人口)尚未有子女的,凭结婚证可享受4至5人户的有关面积标准。

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和回村落户的高校、中专毕业生、转业复退军人,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以及服刑人员,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已享受过承租公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解困房和货币分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待遇的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四、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由乡(镇)政府备齐以下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申报资料:1、人口资料。

包括总户数及人口、居民户数及人口、农居混合户数及人口、即将建新房的户数及人口等情况,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盖章。

2、现状农居建造情况。

包括已建成户数及人口、占地及建筑面积,已经规划批准定点的农居点户数及人口、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等情况,由乡(镇)政府提供资料并盖章确认。

3、土地利用规划图。

由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申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确认。

4、1:1000地形图两套。

由市规划设计院划出规划控制线。

(二)填写《建设项目报建预审单》、《建设项目定点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报市规划局。

(三)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收件、预审、定点并划出规划红线,提出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低层联体式农居点用地指标按人均用地不超过60平方米执行。

(四)乡(镇)政府根据市规划局批准的定点规划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再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批。

(五)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农居点,以各村村委会为申报主体,备齐资料后统一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涉及农用地的,村委会应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与报批手续,乡(镇)政府可委托区建设局具体承办。

五、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程序。

(一)提出建房申请。

联体式农居由共建村民(2户以上)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村委会应公示3天征求各方意见,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政府。

村委会对新农居点实施统一建房的,由村委会收齐《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政府。

(二)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查。

(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村委会(村民)建房用地审查情况在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

区政府批准后,村委会(村民)凭已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领取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

(四)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村委会(村民)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区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农居建房用地通知书、农居施工图向区规划分局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村委会需同时向区规划分局、建设局申报该农居点配套公建建设计划。

区规划分局根据农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在1 0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村委会(村民)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居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区建设局接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六)申报开工和竣工手续。

村委会(村民)在农居开工前,应先提交新房建成后1个月内自行拆除旧房的书面承诺后方可提出申请,报区规划分局、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乡镇国土资源所。

区规划分局、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乡镇国土资源所派员赴现场进行实地放样,监督开挖基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农居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实行备案制。

施工过程中,区建设局和乡(镇)政府应对农居施工的质量、安全和农居建筑外观进行监督巡查。

村委会(村民)农居施工结束后,应报区规划分局、建设局、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农居方能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的农居,由区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七)农居点公建配套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后,由村委会统一建设。

分步实施的,应以保障先期入住村民必须的生活条件为前提进行配套建设。

区规划分局、建设局根据农居建设实施情况,可要求村委会先期实施部分公建配套。

公建配套项目竣工应由区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八)农居点内道路、桥梁、绿化、河道驳坎等由村委会按规划要求统一实施建设。

(九)各有关乡(镇)政府应于每季度末将本乡(镇)农居审批、开工和竣工情况报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各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局应将本区农居审批、开工和竣工情况按年度分别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各区建管中心应将公寓式多层农居建设的审批和开工、竣工情况按季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农居建设的督察管理。

(一)村委会(村民)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农居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建新房不拆除旧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原旧房。

(二)村委会(村民)未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违反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要求建设农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区政府责成乡(镇)政府停止违建物施工,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影响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但尚可采取矫正措施的,由区政府责成乡(镇)政府限期矫正违建物,并按《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补办审批手续。

(三)各区建管中心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农居及擅自将农居交付使用的,按《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相应资质承担农居施工或无有效施工图组织农居施工,由区建设局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管理部门应依法管理农居建设工作,凡违法审批的,批准机关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

凡未经批准而建成的农居,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等证照。

(六)各级农居建设管理人员如有违法行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纪律责任。

(七)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农居建设的巡查督察管理,发现违法建设项目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八)市规划局要加强农居规划审批的指导工作,及时纠正不良的规划审批行为。

各区建设局要加强农居建设的质量安全巡查管理,责令违规的村委会(村民)和建设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农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九)市建委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农居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建设单位在保证农居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农居的建设任务。

(十)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建设项目按原程序进行处罚。

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年02月08日实施日期:2005年02月08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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