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市〔2012〕24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建市[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2]25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方运输价格调整文件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方运输价格调整文件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2〕24号各有关单位:自开展工程运输车辆整治以来,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
为深化市区工程运输车整治,同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工程土方运输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的精神,结合土(石)方运输费用市场价格调查实际,对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2011年 8月13日前开标工程,其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对土(石)方场外运输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具体按以下方式调整: 1、2011年 7月 15 日前已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2、2011年 7月 15 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土(石)方实际运距按下表予以补贴。
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实际弃土地点以及实际运距由甲方负责详细核实签证。
财政性投资项目每立方单价补贴不得超过55元。
1公里内每增1公里6.5元/立方米 1.6元/立方米3、如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补贴方法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调整。
二、2011年 8月13日后开标工程,仍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三、为解决新招标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测算、发布杭州市区土(石)方车辆运输机械降效系数,该系数用于杭州市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结算。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它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18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1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18号建议的答复宗庆后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就地拆迁的建议》(上18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现答复如下:一、杭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总体情况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具体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杭州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近年来棚户区改造的主要内容是城中村改造工作。
2016年6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杭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以来,全市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拆整结合三种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至2017年底主城区城中村征迁清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8年城中村改造从“拆迁为主”进入“拆建并举”阶段;2019年通过“回迁提速”工程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开工、回迁安置进程。
截至2019年底,全市累计完成征迁365个村,安置房开工约6100万平方米,竣工约2505万平方米,回迁安置10434户,配套设施开工395个。
另外,2020年,全市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计划开工安置房270万平方米、竣工380万平方米,配套设施开工89个,回迁安置8304户。
按照《杭州市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4年)》,到2023年基本完成在外过渡户回迁安置,2024年全面完成回迁安置。
二、有关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原地拆迁安置的建议改造前,由各区政府对每个城中村改造模式进行严谨科学的论证,针对实际情况和改造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改造规划,其中,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整村改造的,编制城中村改造“一区一规划”,以综合整治、拆整结合方式实施改造的,编制城中村改造“一村一方案”,并按照规划明确的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等实施项目建设,总体上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155个)。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明确有关建设标准及要求,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府办简复)第B20112242号批准同意,现将市建委编制的《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予以公开印发。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编号为CJS01-2012(可在"杭州建设网"上下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8月14日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高效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等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包括独立选址建设和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遵循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技术规范、规定、技术标准要求。
1.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选择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规划建设)局:《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法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加强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进杭外地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杭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企业进杭实行备案制。
中共杭州市建委委员会关于表彰市建委系统关工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的通报
中共杭州市建委委员会关于表彰市建委系统关工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建委委员会关于表彰市建委系统关工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的通报市建委系统、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织)、关工委:近两年来,市建委系统各级党组织、各级关工委和从事关心下一代事业的老同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有效地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委广大青年职工在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指引下,认真学习理论,刻苦钻研技术,勇于创新,奋发有为,为我市城建城管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关于评选市建委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的通知》(杭建党委〔2010〕62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逐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经建委党委研究,决定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工委等15个先进集体、杭州市规划局关工委副主任王施群等27名先进个人、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行政审批处朱玲等10名青年十杰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把关心下一代工作推上新水平。
也希望建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离退休老同志,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为榜样,努力工作,开拓进取,积极参与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有益活动,为加快学习型、创新型、生态型城市建设,为杭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党90周年。
中共杭州市建委委员会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建委系统2009-2010年度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青年十杰名单一、先进集体(共15个)1、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工委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关工委3、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关工委4、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工委5、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关工委6、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关工小组7、中国刀剪剑博物馆、中国扇博物馆、中国伞博物馆关工小组8、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9、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10、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11、杭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12、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关工委13、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工委14、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工委15、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关工委二、先进个人(共27人)1、王施群(杭州市规划局关工委副主任)2、韦欧阳(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3、刘长岐(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4、蒋山青(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工委名誉主任)5、李志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6、陈贤绰(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关工委主任)7、范宗修(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关工委名誉主任)8、王晓如(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关工委主任)9、陆坚(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关工委委员)10、王正言(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关工小组)11、陈骏(杭州市运河综保委员会)12、施纯杰(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13、金宝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14、朱吉祥(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成员)15、谢灼烁(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成员)16、周来兴(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17、钱子安(杭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己故)18、胡保今(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19、沈宝德(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关工委主任)20、杨丽敏(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关工委联络员)21、陆开林(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工委主任)22、吴承棪(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副主任)23、李玉厚(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副主任)24、赵绪勤(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副主任)25、张同海(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委员)26、江三侬(杭州市建委关工委秘书长)27、邱炳炎(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副秘书长)三、青年十杰(共10名)1、朱玲(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行政审批处)2、王建方(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郭魏峰(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4、郭雪斌(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5、王伟(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石桥修理分公司)6、陈淑贤(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7、陈雍(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环卫养护公司)8、赵安瑜(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9、方辉(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10、葛鹏飞(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2010〕函建字28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广大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130号)的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做好本企业在建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各项要求的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与打造最清洁工地、围档美化以及扬尘整治等各项工作要求结合起来,与各种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并按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 "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过程检查和考评,坚持长效管理。
二、完善联络员制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材料报送,并于6月25日前上报到市建委。
全市各施工企业要严格组织和落实各在建工地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将企业和各在建工地的联络员名单分别报工程受理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杭财综[2012]204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杭财综〔2012〕2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和缴纳方式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杭价房〔1997〕123号、杭财综〔1997〕字400号)规定的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和缴纳方式执行。
三、执收单位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4日起执行,此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地块,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杭建设〔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设〔2024〕122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临时性房屋建筑不征收配套费。
二、部门职责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范围内配套费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委系统及直属各单位:1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发生火灾、交通等多起事故,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市安委会于1月9日下午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传达龚正书记重要批示:“萧山区今年已发生三起重大伤亡事故,全市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起来,立即再部署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让大家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同时,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1号),部署杭州市今冬明春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
为认真贯彻落实龚书记批示精神以及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立即部署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4年1月10日至1月20日二、检查范围:全市在建建设工程三、检查内容:1、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各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节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防雪抗冻应急预案及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春节期间值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春节期间建筑工地烟花防火措施准备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支护、高大承重支模架、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审批、论证和现场实施情况;临时工棚、基坑开挖、起重机械操作、市政管道开挖等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节的监控情况。
3、施工现场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施工现场外墙保温材料、电焊气焊使用情况、高层建筑外架上架设消防管与施工进度同步情况、施工升降梯及楼梯间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杭建监总[2012]24号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
杭建监总[2012]24号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现场管理中确需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实施变更和销号的应按本细则办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三、当项目经理发生《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四、当项目总监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总监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五、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或《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提交,未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杭建市发[2006]528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2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简化市区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的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凡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2、按规定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私房修建翻建工程,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经规划部门核验灰线合格后,依法进行施工。
3、工程竣工后,建房人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重新登记手续。
修建翻建面积不能超出原房屋面积。
经批准允许超面积修建翻建的,超出原房屋面积的部分需交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持缴费凭证办理房屋产权重新登记手续。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05【实施日期】2012.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2〕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2〕1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突出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及深基坑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受控。
二、组织领导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三、整治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整治重点(一)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市建委《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杭建市发[2012]35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352号)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建设局),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该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城乡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9月25日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我市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杭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监管范围本通知所称建筑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杭州地区范围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已获得或拟新申请施工资质(含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工程监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监管重点1、企业近一年内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2、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3、企业所属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调动频繁导致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4、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5、企业在资质申请、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6、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或上报的净资产、近三年承接工程业务的工程结算收入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7、企业未按规定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录入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未通过监管部门核验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相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对我委受理、初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自2013年4季度起,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我委组织专家审核后,合格企业将上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合格企业不再上报,其初审情况将反馈至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申报资料不予退还。
2、各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仔细核实相关原件后,加盖我委统一发放的“原件核对专用章”。
如我委组织初审中发现资料造假,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对于企业所在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
——结束——。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0月23日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实际情况,就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手段,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实施范围在我市注册的三级及以上建筑施工(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总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杭州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
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建市[2015]10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5.07.09
【实施日期】2015.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杭州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建市〔2015〕109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人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管委会,各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187号),决定在全市建设行业开展2015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精细木工、装饰镶贴工、管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燃气具安装维修工、燃气管道调压工(煤气调整压工)6个职业(工种)
二、竞赛对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建设系统防汛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建设系统防汛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杭建工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建设系统防汛检查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82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和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市防指成员单位汛前检查工作的通知》(杭防汛〔2012〕3号)和市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城区防汛检查工作的通知》(杭城防汛〔2012〕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建设系统汛前检查工作,提升防汛能力,确保实现"四不一正常"防汛总目标,现将汛前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汛前检查是一项重要的防汛准备工作,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系统和直属各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立足一个"防"字,狠抓一个"严"字,突出一个"实"字,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地段,领导要亲自组织检查,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度汛。
二、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系统和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去年防御四次连续强降雨和第9号超强台风(梅花)的经验教训,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严格按照《杭州市建设系统防汛抗台、防冻抗雪及建设工地突发事故和重大社会活动应急抢险预案》的要求,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进一步细化防汛工作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汛措施;认真做好防汛器材物资的维修储备工作,落实抢险队伍,确保抢险物资、人员准备到位。
三、切实强化汛前安全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系统和直属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工作、应急物资和抢险机械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检查要结合当前连续阴雨的实际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城市防汛排涝、泵站等设施;二是城市危旧房屋、工棚和公共场所;三是在建工地基坑、边坡、塔吊、物料提升机、脚手架、活动房、围墙等重点部位;四是城市供水、供气、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五是市区河道整治围堰、清淤、河道阻水物、河道过水断面和泄洪能力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排出计划表,在汛前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汛期万无一失。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1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1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51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市卫计委:由你委主办的市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第518号提案《关于建筑工地设置健康管理人员及落实定期专项体检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筑工地现场及民工宿舍我委已于2017年初印发了《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全市建筑工地加强现场卫生保洁,采取洒水、喷淋、雾炮等防尘降尘措施,各项日常保洁措施应制定制度明确责任人,人员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
同时,根据市爱卫办的要求,我委还在建筑工地开展了预防登革热的蚊蝇消杀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开展日常检查次数11347次,共检查14625个项目;专项检查311次,共检查8886个项目。
签发整改单10271份,其中签发停工单540份,对企业进行信用扣分557次(1692分),对个人进行信用扣分2265次(6082分)。
二、建筑工地民工健康教育自我委创建建筑工地民工学校平台以来,倡导“以人为本、关爱民工”的建设与管理理念,注重对建筑工地民工健康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及关爱服务工作,有效提高了民工的安全、健康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1、建立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根据《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杭建宣发〔2012〕32号)文件要求,我委要求各建筑工地民工学校将健康卫生内容作为民工学校教学的必修课,安排教学计划,落实师资力量,发放宣传手册,加强对民工进行健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倡导建立科学、文明、卫生的健康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生活质量,共建健康之城。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市〔2012〕24号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
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自开展工程运输车辆整治以来,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
为深化市区工程运输车整治,同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工程土方运输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的精神,结合土(石)方运输费用市场价格调查实际,对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2011年8月13日前开标工程,其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对土(石)方场外运输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具体按以下方式调整:
1、2011年7月15 日前已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2、2011年7月15 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土(石)方实际运距按下表予以补贴。
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实际弃土地点以及实际运距由甲方负责详细核实签证。
财政性投资项目每立方单价补贴不得超过55元。
1公里内每增1公里
6.5元/立方米 1.6元/立方米
3、如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补贴方法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调整。
二、2011年8月13日后开标工程,仍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三、为解决新招标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测算、发布杭州市区土(石)方车辆运输机械降效系数,该系数用于杭州市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结算。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它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