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重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2、涉外民事关系:二、简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何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哪两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有哪几类?4、国际私法的名称有哪些?你认为哪一个最合适?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有哪几类?6、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类?7、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什么?8、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什么?三、论述1、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名词解释:1、法则区别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曼奇尼:5、既得权说:6、斯托雷:7、本地法说:8、政府利益分析说:9、最密切联系说:10、利益论:二、简答1、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2、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3、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三)冲突规范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2、法律冲突:3、冲突规范:4、连结点:5、系数公式:二、简答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冲突规范的类型。
3、连结点的不同分类。
4、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数公式。
5、准据法的特点。
三、论述1、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四)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名词解释1、识别:2、反致:3、转致:4、间接反致:5、外国法院说:6、法律规避:7、外国法的查明:8、公共秩序保留:二、简答1、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2、解决识别的方法。
3、反致产生的条件。
4、赞同和反对反致的理由。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6、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三、论述1、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五)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籍:2、住所:3、外国法人的认可:4、国家豁免权5、绝对豁免权:6、限制豁免权:7、废除豁免:8、平等豁免:二、简答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适用。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最完整的复习材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小抄
1、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2、隶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3.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7.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如果认为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8. 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9.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10.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12、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13、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产所在地法。
15、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
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
名词解释:1、P36-37法则区别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2、P40国际礼让说:是以格老秀斯提出的“国家主权”概念为建立基础的,以胡伯3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学说。
3、P42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4、P50最密切联系地说:主张法院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5、P65成员国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主张认为法人成员的国籍救赎法人的国籍,因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和该法人服务的国家通常是一致的。
6、P65实际控制主义:主张法人实际上由哪国控制,即应具有哪国国籍。
7、P77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8、P78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9、P79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0、P9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11、P92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12、P9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13、P9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4、P9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5、P106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国际私法学①、名词解释1、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解决同一民商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在法律适用上效力相互抵触的社会状态。
2、准据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该法律主要是实体法,其次也包括程序法。
3、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该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适用了本国法,这种情况称为反致。
4、识别:是指已经一定的法律观念或者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没有直接规定适用特定的内国法或特定的外国法,而只规定了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6、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或何地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的总称。
7、属人法:是指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住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8、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9、区别制(继承那一章):是指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使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使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使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同一制(继承那一章):是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②、课文总结归纳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名称(1)、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的)(2)、法律冲突或冲突法(荷兰的罗登伯格提出的)a、法律选择(英国戴赛提出)b、外国法适用(德国萨维尼提出)(3)私国际法(英国最高法院法官施托里提出)(4)国际私法(德国谢夫纳在其文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又称《国际司法史》)提出)* 我国学者普遍采用“国际私法”名称,原因是:a、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超越了一国的管辖,是一种跨国的关系,具有“国际法”的特点;b、私法是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涉外的民商事也应该由私法调整;c、一些国家直接以“国际私法”命名国际司法立法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特点:a、涉外性(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位于国外、或者产生、变更、消灭该民商事法律的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b、广义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55要约: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56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57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5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36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1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17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8共同海损: 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遇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诉讼程序法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为己任的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学部门。
国民待遇的概念:又称平等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基本相同。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是指施惠国(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和优惠同样地给予缔约他方(即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法律冲突概念:也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即对于同一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的内容千差万别,从而导致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这种情况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的概念: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地)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的概念: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
它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识别的概念: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并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反致的概念: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这个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甲国法,于是甲国法院就按照内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案件。
这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狭义的反致)法律规避的概念:又叫“法律欺诈”或“僭窃法律“,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合同准据法的概念:是指一个合同同时与几个国家法律相联系,当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指引选择适用的法律时,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私法期末考名词解释部分
名词解释部分以下仅供参考,是我结合老师的课件、我的书本和笔记整理的,如果有误,请自行纠正吧,有些我实在无法概括得那么精简,请大家根据自己的记忆能力背起来吧。
1、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or Public policy)是指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但由于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因而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的制度。
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国际礼让说(Comity theroy)是17世纪由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发展而来,斯托里的《冲突法评论》袭承了该学说,奠定了美国私法学的基础。
胡伯和伏特的国际礼让说最为典型。
胡伯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三条基本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伏特将法则三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所有法则都只能在主权者的领土范围内保持其效力,如果超越这一范围,无论是物法还是人法,都将无效;不过,出于“礼让”和保证商事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个主权国家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认可外国法的效力。
3、法律关系本座说(Doctrine of the Seat of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是19世纪中叶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提出的,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冲突法的任务正在于按照其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具体得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及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认为,内、外国法都是平等的,绝对适用内国的强行法是例外;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连结点意义的法律关系本座。
根据次学说,一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完全是由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2014年《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有化: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
2、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3、最惠国待遇: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4、普惠制(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初级农产品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5、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6、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指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指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冲突。
8、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9、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10、连结点(亦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11、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2、识别: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3、反致狭义的反致广义的反致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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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材料及案例分析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21、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8、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9、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31、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5、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6、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50、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缔结婚姻。
二、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
(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
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家凯弗斯提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策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
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
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
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
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一、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律。
二、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
三、存在致送关系。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
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
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
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二、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
一般也允许上诉。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大多数国家采用。
二、类推适用内国法。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四、适用一般法理。
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但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一、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
二、法人住所地说。
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
四、准据法说。
五、复合标准说。
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