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制度探讨
论确立我国行政追偿标准的原则
请求人进行赔偿后 ,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
考虑被追偿人薪金收入原则。 有学者认为应遵循 【 羽
以下原则 :1行 政 追偿金 额 不得超 出 国家赔 偿 金 () 额 原 则 ;2 ( )追偿 金 额 与 国家 赔 偿 金 额相 适 应 原 则 ;3 追偿金 额与 过错相 适 应原则 ;4 兼 顾 被追 () ()
也不包括受害人聘请律师产生 的律师费 ,所以赔
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中所支付的办案
费 用 、诉 讼费 用等 费用应 该从 赔偿 义 务机 关 的财
如何确立行政追偿 的具体标准 ,学者们提出 了不同的原则。有学者认为必须依据以下三种基 本原则 :1错 、 ( ) 责相一致的原则 ;2 因果联系的 () 原则 ;3 与被追偿人实际承受能力一致原则。唷 ()
G I A G HI 餐 U Y N s WE 漱
G 0 U B O xA x E A
论确 立 我 国 行政 追 偿标 准 的原 ! i j I j
王 天 云
学者认 为应 至少坚 持 以下原 则 :I以行政 赔偿 义 ()
一
般 认为 ,行 政追偿 是指 国家在 对行 政赔 偿
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金额为限的原则 ;2 ()
额 比例 就应 当低 一些 。
第 四, 考虑被追偿人实际承受能力的原则。 出
于 公 务保护 的 目的 ,公 务员 违法 所 致赔偿 金 额 较 大 , 过 了一般 的承 受 能力 , 超 而对 超 过部 分应 免 于
意还是过失 , 也无论过失的程度轻重 , 其赔偿额都
是 以受 害人 的实际 损失 为 准 。行 政 追偿 具有 的 惩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探究我国行政追偿机制
探究我国行政追偿机制摘要: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领域内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损失的恢复,也关系到国家与公民的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变革,因此,一个健全的行政赔偿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追偿机制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规定比以前有所进步,但是并没有健全我国的行政赔偿机制,在此基础之上,探究我国行政赔偿机制,明确行政赔偿机制不健全所引发的危弊端,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赔偿机制的几项建议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追偿;追偿主体;追偿标准近年来,国家赔偿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以及公众的利益,国家赔偿法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然而,在不断完善的国家赔偿法出台的过程中,行政追偿制度,一种作为制约行政公务人员违法执行公务和保护行政公务人员免受错误和不当追偿的一种工具,却很少得到应有的关注,从而导致了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不健全。
因此,很有必要探究一下我国的行政赔偿机制,明确我国行政赔偿机制的不健全之处,进而从多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以便更好地恢复国家的财政损失,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赔偿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我国行政追偿机制自1989年11月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以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追偿的规定,表明我国就行政追偿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法条,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可见,《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追偿的规定是比较简洁的,并没有对行政追偿进行过多的阐述。
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也存在关于行政追偿机制的表述。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该条文中的论述似乎更为简洁,但是”责任者”三个字大大扩展的被追偿主体的范围,由于其”责任者”三个字规定的被追偿主体不明确,从而会造成执法追偿的困难。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行政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早在上世纪后期就确立了,有的国家迟至现在才开始创设,少数国家目前尚未建立。
考察和总结一些较早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西方国家,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阶段、相对肯定阶段与肯定阶段。
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确认公民“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现行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以后,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民法通则》、1989年《行政诉讼法》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相继规定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我国全面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行政赔偿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论行政追偿权的构成
文 中通过分 析 公 务员的 责任 从 而 构 建行 政追偿权的
,
中图分 类号
文 章编号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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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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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
我 国 尚处于 社会 主 义初级 阶段 法制建设正 在逐 步完善 由于行 政 权力过 于 强大 公民 权利 保护 意识淡 薄 行政 机关 侵犯相对方 的 合 法 权益 行政 人员违法 行使行政职 权的 事件屡 有发生 因此如 何规 束 行政主 体 防止 其滥 用行政职 权就显 得非常重 要 笔者认 为在我国 建 立 追偿权制度是极其必 要和 符合国情 的 利用行政 追偿权防 范行政职 权 的滥用 促进 行政机 关依法 行政
,
一 行 政 追偿权 的定义 特 性 一 行政追偿权 的定 义 行政追偿权就是 行政赔偿义 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 请求人 支 付赔偿 费用或 恢复原状 返还 财产 以 后 依法 享有责令负有赔偿 义
、 ,
、
、
治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产生 的 一种政洽学说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现 代 国 家所普 追接 受的一 项 宪法原则
、 , , , , , , 。
二 行政追偿 权的法理基础 行政追 偿 权作为 防止 滥 用 行政 职权 的监 督 力是 之 一 在行政 法 制 中的地 位 日益 凸 现 行政追偿 权 的存在 有其 宪政墓础 法 律墓础和
。 , 、
行政法 学基础 一 宪政 基础 法 律 面前人 人平 等 是 在 至
世纪资产阶级反对 封建 专制统
、 , ,
这一 学说 的核心 内容之 一 就是主
,
张一 切 公 民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 都没有凌驾 于 体现 社会 公 共 意 志的法律 之上 的特权 必 须平等地遵守法 律 受法律约束 按 照 这种 主 张 国家 工作人员 作为一 个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服 务群体 中的 一 员 也必 须遵 守 法 律 受法 律约 束 当其违法或重大过 失行为导致 他人 的合 法权 益受 损时 也就必 须像其他 普通 公 民一 样承担赔偿责任 而 不 能 享 有免 责 特 权 为了防止 国家 工 作人 员因个人财产或其 他原因不 能及 时 充分 赔偿相对人 的损失
再论行政追偿权
财 产, 国家要 向人 民做好 交代 。 实 际上 , 正确 理解和 解读 行政 追偿 , 该从全 而的角度 去分 应
析 , }联 系法 的价值 取 向、 密刃 运作 机制 以及调 整功 能。 实际上 , 行
政责 任说就 是一种平衡 国家 和公 民利益 的理 论, 能够 比较 客观 的
政权 力与相 对方权 利 的协调 性 、 国家与行 政主 体的统 一性 。 理性 的法律 制度 在很 大程 度上 可 归结 为平 衡性 。 罗斯科一 德认 为: 庞
“
一
行 政责任说认 为: 行的行政 责任 。追偿制 度 是对 国家对 行政机 关工 作人 员的一
维 护 公 民 的合 法 权 利 。 .
关键 词
行 政追偿
国家赔偿
合 法权 利
中图分类 号: 9 2l D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 I 0 6O l0 -5 22 0 ) l 7 一 l 一
行政机 关的权力 、 公民的十 利 的保护 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 员的 赔偿 的特 性 , 一定 的财产给 付 内容 , 这一 财产责任 是行使公 义 有 但“ 是与 国家利益 、 国家 行政机 关的公 信力联系在一起 的, 职权 的正 确行使 , 关系到我 国 的法 治建 I和 社会 的稳 定 。 殳 行政追 务的结 果,
平衡 论是 关于 代 行政法 的价 值取 向 、 运作机 制 以及调整
任是 一 独立 的责任 。这 种责 任的 丛础 是国家 与被追 偿者 之问 功 能的基 本理论 体 系, 种 是现 代 行政 法的理 论基础 。 行政 主体与
的特 刖权 力关 系。 追偿 责任 依赖 于国 家赔 偿 责任而存 在 , 是行 政 公 民之问 的关 系、 国家与 公 务人 员的关 系郜制 约行政权 , 尤其是
浅谈行政追偿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的对 象 , 而 不是指 在委 托 的情 况 下 , 作 为委托 人 的行政机 关既 可 以向受委托 的组织 追偿 , 又 可 以向该组 织中具 体实施致 害行为 的
( 二) 行 政机 关 工作 人 员或 者受委 托 的组织 或者 个人在 行使 人追 偿 。对 于受委 托 的组织 在受 到行 政 追偿 并承 担部 分或全 部 行 政职 权 时主 观上 须存 在 故意或 者 重大过 失 赔偿 费用 以后, 是 否可 以向该组织 中具 体实施 致害行 为的人进 行
任心和工作效率。本文通过对行政追偿权的条件、 行政追偿范围的限定、 行政追偿应 当遵循的程序等相关问题的浅析, 其
目的 是对 有故 意或 重 大过 失的行 政机 关工作 人 员起 到 惩戒 的作 用。行 政追偿 制度 对 于公 务 人 员依 法行 政 、加强行 政 主体
内部监督都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关键 词 行政 追偿权 的条件 行政 赔偿 的 范 围 ’ 行 政 追偿 的程序
这 时也 导致 了 的发生 。 这 里所 说的 重大过 失 , 从本质 上 说是指 致害 行为具 有较 或者 个人在 执行上 级的 决定和命令 时造 成 了损 害 , 严 重 的可 非难性 或可 指责性 。 通 常表 现 为: 一般 人都 能预 见到损 国家 赔偿责任 的发 生 , 那么 这时 的赔偿 义务机 关能否 对执行上 级
作者 简介 : 韩 国莉 , 甘 肃广播 电视 大 学。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1 行政 追偿权 的概 念及 其行 使条 件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O 5 9 2 ( 2 0 l 4 ) O 3 1 0 8 7 . o 2 权 的存在 , 行使 职权 本身 就存在 着可 能造 成损 害 的危 险性 。 因此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思考
主体及其公务人员 的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还在 于弥补由于行 政赔偿而给国家财政造成 的财产损失。只有当国家实际上已 经 向受害人履行 了赔偿义务 .从而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归
于 消灭 而 自身 遭 受损 失 的前 提 下 , 能 向公 务 人 员 追偿 。 才 在行 政 主体 履 行 赔 偿 义务 之前 ,追 偿 权 只是 一 种 抽 象 的不 确 定 的
公务员违法侵害人 民之 自由或权力者 , 除依法律受惩戒 的外 。 应负刑事及 民事责任 ,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并依法律向国家 请求赔偿 。 从此 , ” 正式确立 了国家赔偿制度。但是 , 由于历史 的原因 , 这部法律没有实施 。因此 , 国家赔偿制度也没有真正
落 实 , 就谈 不上 行 政 追 偿 制 度 了 。 也
和赔礼道歉 , 由于无法具体量化 , 没有 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 也
损 失 , 能 追偿 。 不 ( ) 政 公 务 人 员 主 观 上 有故 意或 重 大 过 失 。 关于 故 意 三 行
和过失的内涵 ,国家赔偿法》 《 政诉讼法》均未作 出界定 , 《 、行
21 年 1 月 01 1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Ju n lo b i ies yo c n misHu nt sa dS ca ce c s o ra f Hu e v ri fE o o c ( ma ie n o i S in e Un t i l
No .0 v2 1 1 V0. . 1 1 No 1 8
制度相悖 的;. 2 不承认求偿权 并不等于放 纵公务员 ,因为公 务员要受公务员惩戒法 和刑法 的约束 国家和地 区均 以成文法或判例法确立
浅析行政追偿的程序设计
滥用 , 确 保其 公 正 性 , 其 组 成 人 员 应 由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法 制机关 、 财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 审计机 关等 多家 部 门的工作人 员共 同参 加 来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最后 以
各 级人 民政 府 向行 政 赔偿 义务机关 予以追偿 的程序
、
本 级人 民政 府 的名义 作 出是 否追 偿 的书 面决 定 , 并
围和标 准赔 偿 的 , 可 由本级 人 民政 府对 该 赔 偿 义 务
机关进 行追 偿 。这在 被追偿 原 因 、 过错 范 围 、 行使 追
行政赔 偿 义务机 关 核拨 全 部 赔 偿 费用 ; 二是 部 分追
偿的, 财政 部 门应按 照规定 核减应 予追 偿 的部分 、 核 拨 不予追 偿 的部 分 ; 三是 全部追偿 的 , 财政 部 门应 书 面 通知行 政赔偿 义务 机关 不予 核拨赔 偿费 用 。不论
( Ma r .2 0 1 3 )
浅 析 行 政 追 偿 的 程 序 设 计
秦 宇
( 太原工业 学院,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8 )
[ 摘
要 ]行 政 追 偿 制 度 是 我 国行 政 赔 偿 的 重要 制 度 之 一 , 但 目前 国 家 立 法 中 关 于 行 政 追 偿 程 序 的规 定 却 比
一
相 对人 支付赔 偿 费用 时 , 实 际 支付 的赔 偿 金超 过 了 应 予 以赔偿 的数额 。二 是行政 赔偿 义务 机关执 法过
程 中在主观 上存 在重 大 过 错 , 并 且这 种 重 大 过错 是
由于 行政赔 偿义 务机关 不 正当 的动机 和 目的或表 现
为行 使职权 时极 端不 负责任 。 第二 , 本级 人 民政 府 行 使追 偿 权 。可 由本 级 人 民政 府成 立一 个专 门的追偿 委员 会来 具体行 使追 偿 权, 这个 追偿委 员会 可 以是常设 性 的 , 也可 以确定 固 定人 员后 在需 要 时临时组 建 。为 了行 政追 偿权不 被
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iy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0年第6期(总第147期)No. 6 2020(Sum No. 147)论我国行政追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陈异慧,聂晓芳(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我国行政追偿制度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以来鲜有适用,不少人将之称为“休眠条款”,造成 这种情况的原因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规定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了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但 关于追偿主体、追偿条件、追偿标准、追偿条件等问题缺乏进一步的规范与细化,致使行政追偿变成了 一个制 度摆设,有必要对行政追偿进一步调查研究,激活休眠条款,从健全追偿程序、明确追偿条件与标准等方面完 善追偿制度。
关键词:行政追偿;追偿救济;追偿程序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0 )06 -0022 -04一、行政追偿的概念、意义及其与国家赔偿的关系追偿,又叫求偿,是指国家在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 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1] &因此,行政追偿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有助于公务人员依法 行政,防止其不负责任的恣意妄为,避免国家财政为公务人员的个人过错过度“买单”,同时行之有效的追偿 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提升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行政执法水平,免除其行使职权的顾虑&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 家赔偿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对其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行政追偿先天不 足,立法简单含糊使行政追偿的实施缺乏规范的指导无法推进,难以发挥追偿制度的作用&不论是从各级人民政府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①,国家赔偿的金额数量巨大且持续增长, 而之后的追偿比率却很低,与国家赔偿的支出完全不成正比&伴随着个人与国家地位的转变、国家角色从警收稿日期:2020 -07 -31基金项目:中共河南省高校纪工委2019年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领导干部行为失准失规校准矫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9-LZYB08)作者简介:陈异慧(1968 -),女,河南辉县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聂晓芳(1998 -),女,河南安阳人,法学专业学生。
落实问责制度必须完善行政追偿程序——贵阳市完善行政追偿程序实践思考
被追 偿人 不服 追偿 决定 ,可 以通 过 申诉 的渠 道 寻求 救济 。笔 者认 为 ,行 政 追偿 与行 政处分 不 同 , 政处 分涉 及公 务员 身份 , 行 行政 追偿 涉及 被追 偿 人 财产 , 以 , 所 行政 追偿 的申诉程 序应 当与行 政 处分 的 申诉 程序 有所 不 同 : 一 , 当规 定被 追偿 第 应 人 可 以委 托律 师参与 申诉 ; 二 , 定 当追偿 金 额 第 规
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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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笔 者认 为 ,行 政追 偿 的对象 应该 包括 被追 偿
∥ 露毳 笔者认为 ,贵阳市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
,
行政 追偿制 度 :
一
一
露蚕 r 嚣
人 的薪 金收入 、 人其 他合 法财产 。 个 虽然 行政 追偿 责 任 的产 生 是公 务 人员 违法 履行 行 政 职 务所 致 ,
立案 。 了追偿 权更好 地实 现 , 为 在赔偿 义务机
关 内部应 当有一个专门的立案调查机构 , 在现有 的法律 框架 内 ,这个 职责 可 以由行政 机关 内部 的 法制机 构 承担 。一方 面是 因为法 制机 构具备 专 门 的法律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赔偿案件 般都 是赔 偿 义 务机 关 的法制 机 构 负责 处理 , 对 案情 比较 熟悉 , 助 于正确迅 速地追偿 。 有 调查 。 调查应 由专 门人员 负责办理 , 一般应 为 两人 。 重点是核实被追偿人是否具有“ 故意” 重 或“ 大 过 失 ”其个 人 过 错 责任 性 质 、 错起 因 以及 该 、 过 公 务员 的家 庭经 济状 况等 。赔偿 义务 机关在 作 出 追 偿决 定之 前 ,应 当告 知被 追偿 人有 关事实 及依 据, 并认 真 听取 追偿对 象 的陈述 和 申辩 。 听证 。听证程 序不 是每 一起行 政 追偿 案件 都 必须 的程 序 ,但是 如果 追偿金 额可 能达 到一个 比 较大的数额时,被追偿人应当享有 申请举行听证 的权利。 内部追偿中设定听证程序 , 在 可以给被追 偿 人 以充分 的 申辩 和质 证机会 ,从 而可 以进 一步 缓 和其 与赔 偿义 务机关 之 问的矛 盾 ,有 利 于国家 追偿权的实现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决定 和送 达 。 调查完 毕后 , 当 由调 查人员 提 应 出书面审查意见 ,然后向合议制领导机构进行汇 报, 由合议制领导机构确定是否应当追偿 、 追偿金 额 等 问题 。行 政追 偿决 定作 出后应 当以书面方 式
浅析行政追偿的成立要件
第l 8卷 第 l 0期 ( 0 6年 l 20 0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 学学报
S CI C EN S J RNAL OF CO L GE HAN O AL S I CE OU L E S OF S XI
Vo . 8 No 1 1 1 . 0
81
维普资讯
第1 8卷 第 1 O期
山西 高等 学校 社会 科 学 学报
20 0 6年 1 O月
后 追偿 的方 式 。这种 方式 有利 于受 害人 得到 及时 的 赔 偿 , 免 因个人 财 力 薄 弱难 以取 得 赔 偿 或难 以取 避
任相 对应 。
[] 2 朱德熙. 语法讲义 [ . M] 北京 : 印书馆 , 8 . 商务 1 1 9
[] 3马 真.简 明实用 汉语语 法教程 [ . M] 北京 : 北京 大学 出版社 ,
1 98: 6 9 1 9.
[] 4 黄伯荣 , 廖序东. 现代汉语 ( 下册) M] [ .北京 : 高等教育 出版社 ,
语位置不当的毛病 。例 l :行政诉讼法》 6 9《 第 8条 第 2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 , 当责令 有故意或 款 “ 应
者重大 过失 的行 政机关 工 作人 员承 担部分 或者 全部
赔偿费用。 偿 费 部 用 ” 而“ 大过 失” 应 的却是 “ , 重 对 全部 赔偿 费用 ”, 而 事实并非如此。应将“ 故意” 重大过失” 与“ 或者“ 部 分” 全部 ” 与“ 对换位置 , 使主观程度与所 承担的责
( c.2 0 ) O t 06
浅 析 行 政 追 偿 的成 立 要 件
秦 宇
( 华北工学院分院 , 山西
[ 摘
’
论行政追偿权的构成
行政追偿权作为防止滥用行政职权的监督力量之一, 在行政法制 中的地位 日益凸现。行政追偿权的存在, 有其宪政基础、 法律基础和 行政法学基础。 ( ) 一 宪政 基 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足在 1 7至 l 8世 纪 资 产 阶 级 反 对 封 建 专 制 统 治 和 等级 特 权 的 斗 争 中产 生 的一 种 政 治 学说 , 来 逐渐 发展 成 为 现 代 后 国 家 所 普 遍 接 受 的 一 项 宪 法 原 则 。 这 一 学 说 的 核 心 内容 之 一 就 是 主 张 一 切 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 织 都 没 有凌 驾于 体 现 社 会 公共 意 志 的 法 律 法 之上的特权, 必须平等地遵 守法律 , 受法律约束。 按照这种主张, 国家 工 作 人 员作 为 一 个 为 社会 公 共 利 益 的服 务群 体 中 的 一 员 , 必 须 遵 守 也 法律 , 受法律约束, 当其违法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 时 , 就 必 须 像 其 他 普通 公 民 一样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不 能 享 有 免 责 也 而 特 权 。 了防 止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个 人 财产 或 其他 原 因 不 能 及 时 、 分 为 充 赔 偿 相 对 人 的 损 失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普 遍 规 定 由 国 家 首 先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在再对 负存赔偿责任 的国家工作人 员进 行追偿 。 然 ( ) 二 法律 基 础 我国现行《 国家赔偿法》 1 第 4条第 1 款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 “ 赔 偿损 失 后 , 当 责令 有 故 意 或 重大 过 失的 工 作 人 员 或 者受 委 托 的 组 应 织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或 者 全 部赔 偿 费用 ” 《 政 诉讼 法 》 6 。 行 第 8条 第 2款 也 规 定 :行 政 机 关在 赔 偿 损 失 后 , 当责 令 有 故 意 或 者 重大 过 失 的 行 “ 应 政 机 关工 作 人 员 承 担 部分 或 者 全 部 赔偿 费用 。《 家 赔偿 法 》 《 政 ”国 和 行 诉 讼 法》 于 赔 偿 义 务 机 关在 履行 行 政赔 偿 义 务 后 , 法 责 令 负 有 责 关 依 任 的 公 务 员 或 受 委托 的组 织 、 人 承 担 部 分 或 全 部 赔 偿 费 用 的 规 定 , 个 就是行政追偿制度 。 行政追偿制度 不仅有利于减少国家的损失, 也有 利 于 强化 行 政 人 员及 受委 托 的 组 织 或者 个 人 的 责任 心 , 识码 : A
浅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作者:杨玉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7期摘要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产生而产生。
行政追偿制度对于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主体内部监督、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起步较晚,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行政追偿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行政追偿国家赔偿行政机关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28-02行政追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追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必须以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为基础,如果没有国家赔偿制度,那么行政追偿也就无从谈起。
在“国家无责任”学说盛行的时代,官吏侵害人民利益被认为是完全的个人行为,与国家无关,国家不负任何责任。
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
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立以后,民主与法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强权受到限制,人民利益得到保护才成为现实。
在法学理论上,“主权豁免原则”被推翻,国家应对公权力的受害者负责赔偿责任渐成共识。
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世界上就有了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和案例。
20世纪50年代后,开始承认行政主体对公务员的直接损害赔偿权,促进了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国家直接赔偿公民的损失,然后再向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追还所支付的赔偿费用的三方关系,使得人民利益、公务员利益、国家利益得到平衡,行政追偿制度便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历史上最早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见于1935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力者,除依法律受惩戒的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并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名词解释 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赔偿之后,依法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行使追偿权,以弥补行政赔偿费用的一种制度。
具体来说,当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责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主体可以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向该责任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弥补行政赔偿费用。
行政追偿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
同时,行政追偿也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财政的公正和合理,避免行政赔偿费用的无限制承担。
在行政追偿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行政追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责任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追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合理、公正,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范围。
行政追偿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出申请、审查、决定等程序。
行政追偿的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行政追偿是行政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制度,可以有效地促
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维护国家财政的公正和合理。
行政追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追偿的名词解释行政追偿是指政府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或者经办人员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违法所得或者索赔损害赔偿的行为。
行政追偿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消除影响和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追偿的核心是追回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者非法获得的利益,包括执法过程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取得的非法利益等。
政府机关可以通过追缴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依法将违法所得予以追回,使其不能继续获利。
追回违法所得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消除不正之风、绝对官员滥用职权的重要措施。
另外,行政追偿还包括损害赔偿的问题。
当行政违法行为给他人权益或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政府机关给予损害赔偿。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鉴定损失、定责、拟定赔偿方案等环节,最终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损害赔偿是行政追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恢复受害人经济利益等作用。
行政追偿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追偿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生效的前提下进行的,即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追偿的前提条件,可以说,行政追偿是对行政处罚的补充和延伸。
其次,行政追偿属于特殊的追索权,政府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手段来追回违法所得或者索赔损害赔偿。
再次,行政追偿的范围广泛,包括了违法所得的追回、赔偿金的支付等多个方面。
最后,行政追偿的主体是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制裁权,可以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追偿。
行政追偿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追回违法所得和赔偿损失,可以起到震慑违法行为的效果,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公信力。
同时,对于受害人来说,行政追偿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帮助受害人重建信心,恢复经济利益。
总之,行政追偿的落实对于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严肃化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
行政追偿制度探究的开题报告
行政追偿制度探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行政追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被追偿人做出责令履行或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当被追偿人未能如期履行或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
行政追偿制度具有保障行政机关权利、客观公正处理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法律意识等功能,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追偿权力和追偿程序,但是在实践中,行政追偿制度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追偿权力的现象,违法追偿等行为频发;同时,一些被追偿人也存在恶意拖欠、抵制执行、变卖财产等行为,导致行政机关难以成功追偿。
因此,探究行政追偿制度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促进行政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本文以行政追偿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旨在深入分析行政追偿制度的现实问题,探究其根源和解决途径。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行政追偿制度的现实问题分析。
通过对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探讨行政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滥用追偿权力、被追偿人难以执行、法律法规缺失等。
2. 行政追偿制度的根源探究。
在剖析行政追偿制度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探究其根源,如行政机关权力过于集中、被追偿人的负债意识不强等。
3. 行政追偿制度的改进途径探讨。
在分析了问题的根源之后,本文将从防范滥用追偿权力、减少被追偿人拖欠的角度探讨行政追偿制度的改进途径,提出具体的建议。
三、预期研究成果和创新点通过对行政追偿制度的探讨,本文预期能够对行政追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和改进途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
同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仅关注了行政机关的追偿权力,而是将被追偿人的行为也纳入了研究范畴,从而全面地探讨了行政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国家赔偿领域追偿追责制度的意见建议
国家赔偿领域追偿追责制度的意见建议尊敬的相关部门:您好!关于国家赔偿领域追偿追责制度的意见建议,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和完善。
首先,加强赔偿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目前,一些国家赔偿案件的裁决结果和具体赔偿标准并不完全透明,在很多案件中,赔偿金额并未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当。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赔偿制度的公开透明度,对外公布赔偿标准和裁决结果,并允许受害人和公众进行监督和监督。
其次,加强追偿力度和效率。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如果赔偿责任人无力偿还赔偿款项,国家机关应承担追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追偿工作经常面临诸多困难,导致追偿工作效果不佳。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追偿责任人的监督,提高追偿工作的效率和力度。
例如,可以建立健全追偿机制,加强对欠款人的资产调查和财产冻结,依法追缴相关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赔偿责任的全面履行。
此外,完善追责机制,加强公务人员失职行为的追责力度。
在国家赔偿领域,一些公务人员可能因渎职、滥用职权导致失职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因此,建议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对于存在失职行为的公务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确保其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追责。
此外,建议对赔偿程序进行和优化。
目前,国家赔偿程序繁琐、时间长,给受害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建议相关部门简化赔偿程序,提高赔偿的便捷性和效率。
例如,可以设立一站式赔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和办理赔偿申请,并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快捷的赔偿服务。
总之,国家赔偿领域的追偿追责制度是一个涉及到公正和公平的重要领域,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优化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的透明度和针对性。
希望我的建议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为国家赔偿领域的和完善提供参考。
谢谢!。
行政的索赔与追偿流程
行政的索赔与追偿流程在行政领域,当市民或企业遭受到政府或其相关机构的不当行为或损失时,他们有权要求索赔或追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的索赔与追偿流程,以帮助大家了解并应对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索赔流程1. 收集证据:当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政府或相关机构的侵害时,首先要做的是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记录时间、地点、相关当事人的证词、照片、录像等,以便将来用作索赔的依据。
2. 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在索赔之前,有必要了解适用于该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如果您遭受的是城市建设方面的不当行为,则应查找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并确定政府或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联系相关部门:一旦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例如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市管理部门等。
向他们详细叙述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4. 提交索赔申请: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他们可能会要求您正式提交索赔申请。
这需要您填写相应的表格,详细描述您遭受的损失、要求获得的赔偿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文件。
请确保索赔申请的详细性和准确性。
5. 等待处理结果:一旦您提交了索赔申请,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审核。
他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补充材料。
在此期间,您需要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6. 接受或拒绝结果:如果您的索赔申请获得认可,相关部门将决定支付赔偿金额和方式。
您可以选择接受他们的决定或提出异议。
如果您不满意结果,可以考虑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申诉。
二、追偿流程1. 确定追偿对象:当您遭受损失后,如果不能通过索赔获得赔偿,您可以考虑进行追偿。
首先,需要确定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是谁,是政府机构、个人还是企业等。
2. 寻求法律帮助:在追偿过程中,法律咨询和帮助将非常重要。
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并帮助您制定合理的追偿策略。
3. 提出索赔通知:在追偿之前,您通常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向追偿对象提出索赔通知。
这通常要求您清楚地陈述您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并要求对方进行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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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追偿基于国家赔偿而产生, 是对国家赔偿必要 的和有益的补充。我 国尚未制定
《 行政追偿法》 ,这一制度是基于 《 国家赔偿法》 和 从分析国家赔偿人手。关于国家赔偿 的性质,中外学 《 行政诉讼法》而确立 的。如我国 《 国家赔偿法》第 者多有论述 , 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学说:代位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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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经 纬
Q皇曼 :
行 追 制 探 政偿度讨
张 志 泉
( 东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济 南 20 0 ) 山 5 10 [ 摘 要 ] 行 政 追 偿 是 基 于 国 家赔 偿 而产 生 的 一 项 法律 制 度 。 我 国的 行 政 追 偿 制 度 是 在 国 家 责 任 说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较为普遍 的做法是将公务人
员主观过错作为行政追偿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且多 规定只在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追偿才能成
立。如在德国,国家因公务员的错误行为向第三人给
付损害赔偿后,可以对公务员行使追偿权,但追偿请
员承担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可以看出,行政追偿具
有内部惩戒性质,是一种公权力。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是采国家 责任说,其实质是通过对违法公务人员的惩戒来限制 行政权的滥用和不法行政 , 而不是单纯债权债务的转 移。国家责任说从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良好愿望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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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 9.6 00
法 治 经 纬
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作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 , 国家不负责任的理论对公民生活极易造成危害,也与 现代民主法治和人权保护理念格格不入 ,因而遭到批 判。而国家责任说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实 施的不法行为, 其责任直接归属于国家,由国家对公 务员的不法行为负直接的赔偿责任,而且是国家当然
行政追偿制度有利于建构现代法治政府,确保受到行
政权侵害的公民得到有效救济,同时又能减轻国家财
政负担。因此,国家责任说能科学地反映我国行政追
偿制度的本质,应 当成 为构建行政追偿制度的理论
基础 。
偿损失后, 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失 的工作人员或
行政追偿 ,又称为行政求偿 , 是指在行政赔偿中,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 了赔偿费用以后 , 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
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
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所益处。
行政追偿理论基础
行政赔偿是 国家赔偿之组成部分 ,国家赔偿是其 成立之前提。因而,我们探求行政追偿的性质应首先
文从行政追偿的性质人手,探讨其成立要件、追偿标 准、 追偿程序及救济机制等基本问题,期望对行政追
[ 收稿 日期]20 — 8— 8 09 0 0
[ 作者简介] 张志泉 (96 ,男,山东大 学马克 思主义 学院法学研 究所 副教授 ,法 学博士, 山东大 学政治 学博士后 流 16 一)
动站研 究人 员,研 究方 向为行政法学.
费用”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还 只 。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责任本归属于公务员个人 ,只 是为确保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顺利实现,由国家代替
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在代替公务员履行赔偿责 任以后 , 再向负有责任的公务人员请求偿还赔偿费用。
代位责任说源于 “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国家主权豁
这 一 理 论 的基 础 上 确 立 的 。 行政 追偿 权是 具 有 惩 戒 性 质 的 公 权 力 。分 析 探 讨 行 政 追偿 的成 立要 件 、 追 偿
标 准 、 追 偿 程 序 以 及 救 济 途 径 ,扩 大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进 一 步 完善 我 国 的行 政 追偿 制度 。 [ 键 词 ] 行 政 追 偿 ;制 度 设 计 ;权 利 救 济 关 [ 中图 分 类 号 ] D 1. 921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 编 号 】 10 9 1 (0 9 0 0 3 0 文 0 8— 34 20 ) 6— 0 5— 4
免是基于 “ 国王不能为非”的传统观念而确立起来的 国家免责原则,这一原则顺应了封建专制时代的需要, 是封建时代王权至上观念的体现。近、现代以来 ,行 政权力的扩张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侵
停留在法律层面,并未得到贯彻落实,其主要原因就
是对行政追偿的规定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本
求权一般情况下只限于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再如 日
本《 国家赔偿法》第 1 条规定 , 行使国家公权力或公
共团体公权力之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法加害 于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公务员有求偿权。我
国台湾地区赔偿法同样规定,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 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有求偿权,等等。再来看我
4 条规定 :“ 1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
和国家责任说。代位责任说认为行政公务人员在公务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 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诉讼法》第6 条第 2 ;《 8 款规定 :“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 ,应当责令有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的责任。然而,由于国家与公务员之间存在着紧密的 内部行政关系,国家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后 , 可基于内部行政关系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
政追偿的目的并不单单在于惩戒,它同时还有减轻国
家财政负担的考虑,如果没有实际支出赔偿费用,则 不能行使行政追偿权。 第二, 必须是被追偿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承认国家对其公务人员的不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
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对行政权力进行规制的有效方式。
国的法律规定,我 国 《 行政诉讼法》第 6 8条规定: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
重大过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 任。 国家赔偿法》第 4 ”《 条规定 :“ 赔偿义务机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