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国土资电发[2008]85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06.26
【实施日期】2008.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我国耕地保护基本政策
我国耕地保护基本政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耕地资源,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耕地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保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1. 耕地保护红线制度我国实行了耕地保护红线制度,将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护红线划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我国粮食生产的重要保障,不得用于建设或者转为非农业用地。
一般农用地可以适度开发利用,但需严格控制规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2. 耕地违法用地查处制度针对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违法使用的情况,我国实行耕地违法用地查处制度。
对于未经批准的耕地占用,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恢复原耕地功能,保障耕地资源的完整性。
3. 土地流转政策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我国出台了土地流转政策,鼓励农民将分散的小块耕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同时减少耕地碎片化现象。
4. 耕地质量监测制度我国建立了耕地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国耕地进行监测评估,及时掌握耕地的质量状况。
通过监测结果,可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轮作,提高耕地的肥力和产量,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5. 耕地保护奖励政策为了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我国实施了一系列耕地保护奖励政策。
对于严格保护耕地、积极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鼓励他们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耕地资源。
结语我国的耕地保护基本政策是保障我国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要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切实保护好我国的耕地资源,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两部委“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 将近年来 出 他
一
所 谓 设 施农 用 地 , 是指 直 接 用 于 经 营 性 养 殖 的 畜 禽 舍 、 厂 化 作 工
二是 草 原 保 护 意 识 得 到 增 强 。 现 的食 品安 全 问题 归 为 三 类 。
草 群 高度 、鲜 草产 量 和 可食 性 鲜 草
学消费。口
( 摘自中国经济网)
农 业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产 量分 别 比非 工 程 区 高 出 3 .% 、 副 局 长金 发 忠 在 第 三 届 中 国食 品 7 9
国 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
关 4 .%和 4 . 3 9 91 %。生 物 多 样 性 、 落 安 全 论 坛 政 府 监 管 与 企 业 自律 分 《 于 完 善 设 施 农 用 地 管 理 有 关 问 群 均 匀 性 、 和持 水 量 、 壤有 机 质 含 论 坛 上 发 言 , 饱 土 主题 为 “ 府 监 管 与 题 的通 知》以下 简 称 《 知》 , 强 政 ( 通 )加 , 食 量 均 有提 高 , 原 涵 养 水源 、 草 防止 水 企 业 自律 ” 他 表 示 , 品安 全 事 件 对 设 施 农 用 地 管 理 。
种 改 良 , 强 人 工饲 草 地建 设 。 要 年 的 专项 整 治 , 日的是 耍 从 “ 肉 加 主 瘦 草 原 牧 区加 快 生 产 方 式 转 变 步 伐 , 精 ” 非 法 生 产 、 售 、 用 币 生 猪 的 销 使 ¨ 实 现 了 “ 牧 不禁 养 ” 禁 。
的养 殖 、 购 贩 运 、 宰 加 工 、 通 收 屠 流
为 遏制西部地区天然草原加
四是 农牧 民收 入稳 定增 长 。 中 消 费 等 环节 人 原 生 态修 复 , 央 财政 累计 下 拨饲 料粮 补 助资 金 7 守 , 通全 程 , 促 3 贯 一杏 到底 , 留死 角 , 从 20 0 3年 开始 ,国 家在 内蒙古 、 新 亿 元 , 有效 增 加 j农 牧 民现 金 收 入 。 - 第 三类是生 产安 全和 品质 问 疆、 海、 肃、 青 甘 四川 、 藏 、 西 宁夏 、 云 工 程实 施 还 推 动 了特 色农 牧 产 业 及 题 。前段 时 间连续 出现 的“ 乙烯 利 ” 、 南 8省 区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启 其 他优 势 产 的 发展 ,形成 了一 批 “ 大剂 ” 膨 问题 属丁 这 一 这类 『 题 类 口 J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 通知 》 要求 , 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范围。 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 围,
按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管 理 。 确 需 建 设 的 ,必 须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依 法 办 理
是 改 人 工 耕作 为 田 园 管 理 机 作 业 ,减 轻 劳 动 强 度 , 提 高 耕 作 质 量 , 降 低 生 产成 本 : 四是 改 人 工 卷 帘 为 机 械 卷 帘 ,提 高 作 业 效 率 ,增 加 光 照 时 间 ;
五 是 改 大 水 漫 灌 为滴 灌 ,节 约水 源 和 降低 棚 内湿 度 , 减 轻 农 作 物 病 害 , 为生 产 绿 色 、 安 全 、 无 公 害 产 品 提 供 了技 术 支 撑 。 四是 抓 机 具 生 产 ,提 高 装备 水 平 。 把 设 施 农 业 机 具 的 研 发 生 产 列 入
“ 设施农用地’ 严禁 占用基 本农 田 ’
为 防 止 以 发 展 设 施 农 业 为 名 ,擅 自进 行 非 农 建 设 ,违 法 扩 大 建 设 用
步 扩 大 , 设 施 农 用 地 侵 占基 本 农 田 的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根 据 国 土 部 资 料 , 近几 年来 , 我 国耕 地 规 模 愈加 逼 近 ” 12亿 公 顷 红 线 ” 。 国 土部 耕地 保 护 司相 关 负 责人 2 1 0 0年 1 O月 2 日表 示 ,设 施 农 业 一 5
重 要 日程 ,紧 紧 围 绕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定 期 召 开 生 产 企 业 座 谈 会 , 及 时 通 报 全 省 设 施 农 业 机 械 化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工 作 要 求 , 引导 企 业 搞 好 装 备 生 产 , 努 力 实 现 机 具 和 相 关 设 备 的 配 套 跟 进 。 目前 , 全 省 电动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解读
20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解读王兆云(天津农学院,天津 300384)摘 要: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为解决我国人口众多与耕地资源匮乏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它针对当前土地的基本国情特有国情,以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持社会的稳定的问题提供了重要条例以及基本原则。
关键词:基本农田;耕地;土地利用;土地规划1 总体工作布局在《条例》中,首先明确了我国基本的土地、耕地国情,按照要求,全面计划实施保护农田的制度,进行合理的利用,严格贯彻“用养结合”的方针政策等要求进行土地管理,将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工作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将其作为其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乡镇政府直接管辖本管辖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合理归纳、整治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其进行划分以及重新调配,并进行区域保护。
2 工作重点在《条例》中指出,主要工作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监督制度严格而又有效率的执行地方管理政策。
国家政府勒令强调禁止任何集体或者个人有闲置、甚至是浪费基本的农田。
国务院批准各项重点的建设规划项目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在一年期间并没有使用的,但是依旧是可以进行耕种收获粮食的基本农田,这些基本农田由原有耕种基本农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其耕种农田,或者也可以由基本农田使用单位进行耕种此基本农田;国家政府在建设期间未开工一年以上的的基本农田,应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由其缴纳闲置基本农田的费用;国家政府在连续两年时间内并未开工的的基本农田,由县级及以上国家政府将无偿的收回基本农田使用单位企业土地使用权;同时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原为土地拥有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将土地使用权转交给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其基本农田恢复耕种,将其基本农田重新归入到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红线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红线作者:来源:《种子科技》2020年第19期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通知》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
《通知》明确提出了6种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 m,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 m。
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
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規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1992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发布以后,我国耕地面积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耕地减少和净减少数,从一九八五年的160万公顷(2400万亩)和100万公顷(1500万亩),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46万多公顷(700万亩)和6万多公顷(100多万亩)。
但是,近两年来,乱占、滥用耕地及违法用地、批地的现象又重新抬头,一九九一年全国净减少耕地又回升到23万多公顷(350万亩),预计今年将大大超过去年的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但要坚决制止乱占、滥用的行为。
否则,势必影响农业的发展,从而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现有人均耕地仅一点三亩。
不少地区人均耕地已不足一亩,而且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地矛盾将更加尖锐。
如不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我国耕地问题就会象人口问题一样积重难返。
因此,各级宣传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紧缺程度和危机感。
各级政府要把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力求少占耕地,特别要严格控制占用高产粮田和菜地,牢固树立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守护耕地_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查违规改变用途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 S 59ZIRANZIYUANWENYUAN自然资源文苑2023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小强热线》栏目,推出《守护耕地》系列报道,提升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识,同时也将以案说法,守牢耕地红线。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但是有些地方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办起了餐饮、展销和娱乐。
2022年,自然资源部上海督察局在督查中发现,嘉兴市海盐县鲲祥锦鲤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搭建餐饮烧烤、休闲茶座等休闲娱乐设施。
从卫星影像图上我们看到,多块备案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区域,被挪作他用。
对此当地表示,该农庄确实存在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行为。
当地经合社负责人表示,图中这座直径达30多米的大棚原用于种植三角梅,使用期限只有半年,另外半年则是闲置的。
他们就将这里摆放桌椅,供客人喝茶赏花。
根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分为种植类、养殖类,实行比例和规模双控。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但随着乡村文旅的火热发展,特别是节假日、小长假来临之际,农庄开始利用一些附属设施办起了餐饮、接待场所,农庄的生意越来越红火,设施农业用地也时有被改变为其他用途。
根据相关政策,经营性的加工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农家乐、住宿、游乐、展销等,不得备案为设施农业用地,必须按照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和管理。
对于此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行为,海盐县政府及时组织进行了拆除整改。
海盐县秦山街道相关负责人表示,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改变,具有一定随机性。
目前他们已经加大巡查力度,从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增加到每个月开展一次。
目前,相关耕地已经完成复垦,正在准备下一季的作物种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也进行了现场督查,并督促海盐县相关部门,对耕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加强监管巡查,确保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解读
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解读
耕地保护是指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以下是对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的解读:
1. 耕地基本保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农业用地划定为耕地保护红线,并严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2. 耕地综合整治工程:通过改善耕地质量、调整农田布局、提高灌排设施、加强农田防护等措施,提升耕地生产力和土壤质量。
3. 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修建农田水利工程,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灌溉效率,确保农田灌溉水源供应。
4.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高耗能、高污染的工矿企业和旅游设施,鼓励跨行政区域合作,共同保护农业用地。
5. 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确保承包地的稳定性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6. 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估,开展农田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问题。
7. 提供农田水土保持补贴和奖励政策,鼓励农民采取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措施,加强水土保持。
8. 建立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对因保护耕地而无法实施项目的困难地区进行政策支持和补偿。
综上所述,耕地保护涉及到耕地保留、质量提升、水利建设、法律保护、监测评估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利益。
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违法情况处理处罚及法规参考
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违法情况处理处罚及法规参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目录1.1.2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7)1.1.3虚增土地出让收入 (7)1.1.4市县政府少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8)1.2土地出让支出管理方面 (9)1.2.2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购买公务用车 (9)1.2.4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发放津补贴、奖金 (9)1.2.6其他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问题 (9)1.2.8虚列财政支出 (11)1.2.9拖欠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12)1.2.10低标准少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12)1.2.11 挪用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13)1.2.12骗取征地和拆迁补偿款 (15)1.2.13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未全部返还农村 (16)1.3土地出让预算管理 (17)1.3.2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非税收入过渡户 (18)1.3.3坐支土地出让收入 (19)1.3.4少计提专项资金 (20)2.1.2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不衔接 (22)2.1.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填海造地 (23)2.2.2开发区违规扩区 (24)2.2.3工业企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普遍不高 (25)2.3土地审批征收 (25)2.3.2违规拆分审批征收土地 (26)2.3.3.越权审批征收土地 (27)2.3.4 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征收土地 (27)2.3.5地方政府擅自扩大增减挂钩项目规模 (28)2.3.7截至2013年底拆迁安置房购建安置不到位 (30)2.4.2土地储备后2年以上未供应 (31)2.5土地供应 (32)2.5.2 违规协议出让土地 (32)2.5.3 低价出让土地 (33)2.5.4 虚假招拍挂土地 (36)2.5.5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供地 (37)2.5.6违规批准改变土地使用规划条件 (38)2.5.7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土地发证 (39)2.5.8向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供地 (39)2.5.9出让未完成征地拆迁的土地 (40)2.6土地使用 (41)2.6.2改变土地用途 (41)2.6.3.2 其他闲置土地 (43)2.6.4.1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 (44)2.6.4.2建设别墅类、低密度住宅违规占地 (44)2.6.4.3建设休闲庄园、度假村违规占地 (45)2.6.4.4以租代征使用土地 (45)2.6.5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46)2.6.7土地抵押融资 (47)2.6.7.3违反规定将划拨土地直接用于抵押融资 (48)2.6.7.5 土地违规重复抵押融资 (49)2.6.7.6 高估地价融资 (49)2.6.7.7 用未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土地抵押融资 (49)2.6.7.9 抵押土地已出让造成抵押权悬空 (50)2.6.7.10 土地抵押融资余额被挪用 (51)3.1.2耕地保有量低于考核指标 (52)3.1.8基本农田被占用未及时补划 (55)3.2耕地(基本农田)使用方面 (56)3.2.4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 (59)3.3耕地质量问题 (59)3.4土地整治问题 (60)3.4.2项目虚增耕地 (61)3.4.3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未达到标准 (62)3.4.4开发地块为林地、草地 (63)3.4.5开发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上 (64)3.4.6开发地块撂荒、弃耕 (65)3.4.8整治土地已变更用途 (66)3.4.12公职人员开办公司承担土地整治项目 (69)3.4.13虚假招投标、应招投标未招投标 (70)3.4.14违规转、分包项目 (71)按: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法规引用,统一处理、处罚标准,署国土和稳增长审计办拟定了《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引用指导意见》,供审计人员参考。
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一、占补平衡制度为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稳定,实行严格的占补平衡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
占补平衡必须在同级或更高级别的行政区域内完成,不得跨行政区域进行。
占补平衡地块须经过地方政府组织的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验收,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农用地质量标准。
二、禁止破坏和闲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基本农田的耕作层、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
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从事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土壤质量的活动。
严禁擅自将基本农田转为非农用地或闲置不用。
三、禁止建窑、建房等基本农田内严禁建设窑场、砖瓦厂等破坏耕作层的设施。
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工厂、仓库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上擅自搭建临时性建筑或进行其他非农活动。
四、保护责任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保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稳定。
乡镇政府要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基本农田的日常监管。
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保护意识。
五、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进行巡查和监测。
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确保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对提供破坏基本农田线索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六、地力建设和环保推广科学的耕作技术和种植模式,提高基本农田的地力水平。
加强基本农田的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对受到污染或退化的基本农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七、法律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破坏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要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奖惩机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农农发〔2000〕1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0.06.21
【实施日期】200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0〕10号2000年6月2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委、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在这种新形势下,基本农田保护,特别是对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耕地质量的建设和提高,是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
大开发战略可持续实施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方针,巩固退耕和改善生态环境成果的保证。
通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治理山区丘陵缓坡耕地,有利于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证退耕区农民的粮食安全。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农副产品质量和人民身心健康,也关系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副产品出口。
因此,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二、加强领导,增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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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 强 自身 的研 发 技 术 储 备 。 增
[] 李 廉 水 . 产 学研 合 作 创 新 的 组 织 方 式 [] 科 研 管 1 论 J.
理 , 9 8 ( ) 3 - 4 l 9 , 1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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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窗 ・
两 部 委 :设 施 农 用 地 ” 禁 占用 基 本 农 田 “ 严
为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 , 自 擅 进行非农建设 , 违法扩大建设 用地规模 , 国土部 、 农业部 21 年 l 2 联合下发《 0 0 O月 5日 关于完善设
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 加强对设施农 用地管理 。 所谓设 施农用地 , 是指直接用于经 营性养殖 的畜禽舍 、 工厂化作 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 用地及其相应 附属设施用地 , 村宅 农 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 照要求 , 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 审核 , 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把关 。 《 通知》 要求 , 严格控制设施 农用地范 围。对不属于设施农 用地范 围, 非农 建设用 地管理 。确需 建设 的, 须符合 土地利用 规划 , 按 必
短时 间 内形 成 自身 的产 品 , 高生 产能力 , 提 同时也
为今 后与 高校 、 科研 机构 建 立长期 、 稳定 的合 作关
E] 谢 科范 , 海林. 学研合 作共 建研发 ( 7 刘 产 R&D) 实体 的 博 弈 分析 [] 科 技 政 策 与 管 理 ,0 6 2—0 J, 2 0 :73 .
同 吸 收 能 力 下 企 业 收 益 的 比较 , 出 以下 结 论 : 得 ( ) 两 种 模 式 下 , 业 的 收 益 与 其 自身 的 吸 1在 企
技术创 新是 我 国特定 技术 环境及 创新 体 制下 提高 创新效 率 的重要 选 择 , 多 企 业 也 纷纷 加 入 到 产 很
势 来 壮 大 自 己 。 近 年 来 , 业 进 行 产 学 研 合 作 的 企
3 结论 及 意 义
笔 者从 企业 吸收 能力 的角度 探讨 了企 业对产 学研 合作 模 式 的选 择 问题 , 产 学研 合 作 模 式分 将 为 技术 交易 和商 业 化 协 作 两 种模 式 , 通 过 对 不 并
[] 苏敬 勤 . 学研 合 作 创 新 的 交 易成 本 及 内 外 部 化 条 5 产 件 [] 科研 管 理 ,9 9 ( )6 —1 J. 1 9 ,5 :87 . E] K mi , r n 6 a e Mot ,Mul . i n Z n .Ire.R — n o l r Et , a g sa1 e e a
[] 昊 树 山 , 繁 河 , 苏 , . 国 产 学研 合 作 模 式 与 机 2 孔 潘 等 我 制 及 其创 新 []科 技 进 步 与 对策 ,0 0 () 9—6 J. 2 0 ,7 :49 .
[ ] C hn 3 o e .L v t a. Ab o p i a a i t :a n w ei h 1 n s r t e c p bl y e v i
当企 业 的吸 收能 力 不 高 时 , 有 可能 选 择 技术 交 越
易 的合作 创新 模式 。 因此 , 技术 交 易 模 式 比较 适 合 吸 收 能 力不 高
的企 业 , 一 些 中 小 型 企 业 , 于 中小 型 企 业 的研 如 由
[ ] B n cos,Pcau a A Thoei lF a wok 4 o ac ri i lg . e rt a rme r c c
趋 势 , 且 , 商 业 化 协 作 的 模 式 下 企 业 的 收 益 增 并 在
加 的速 度更快 ; 另一方 面 , 两种合 作模 式下 企业 收
益 的差 异 随着企 业 的吸收 能力 的不 同而逐 渐有所 变 化 , 1中 的 A 点 便 是 分 界 点 。 图
综 上所 述 , 企业应 加 强 自身学 习机制 的 建设 , 注重 吸收 能力 的提 高 , 分 汲 取 产 学研 合 作 的优 充
sa c on e t rs n L c res Ame ia e r h jitv nu e a d R8 D a tl. rc n
E o o c Re iw ,l 9 , 2 5 : 9 — 9 . c n mi ve 9 2 8 ( ) 12 3 19 2
发体 系不 完整 , 收能 力不 高 , 且资 金储 备不充 吸 并 足 , 采 用商业 化 协 作 的 模 式将 面 临较 大 的产 品 若 市场 化风 险 , 采用 技术 交 易的模 式 , 能加 快企 若 则 业 技 术成 果转 化 为 生产 力 的过 程 , 利 于 企业 在 有
f rt a u ton ofUni r iy— i o he Ev l a i ve st ndu ty Rea i s r lton—
s i s R& D a a e n . 9 4 2 ( ) 2 9 2 7 hp . M n g me t 1 9 。 4 3 : 2 — 4 .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同时,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 涂等未利用 地和低效 闲置土地 , 滩 不占或少 占耕地 , 禁 占用 基本 严
农 田。
在我 国, 设施农用地 面积 庞大, 且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 , 在进一 步扩大 , 仍 设施 农用地侵 占基本农 田的现象屡 见不鲜 。根据国土 部 资料 , 近几年来 , 我国耕地规模愈加逼近 ”8 1 亿亩红线” 。 国土部耕地保护 司相 关负责 人昨日表示 , 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 , 相关 管理部 门很 少介入 用地管理 , 很少实行 用地审 批操作 , 也 导致
借设 施农 业名义 违法占地 用地案件频 发, 民土地权益时常受 到损害。 农
该负责人表示 , 设施农用地应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在其使用 中,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禁止擅 自或 变相 将设施农用地 用于其他非农 建
设 ; 超过用地标准 , 止擅 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 不得 禁 或通过分次申报用 地变相扩大设 施用地规 模 ; 不得 改变直接从 事或 服务于农业 生 产 的设施性 质, 止擅 自 禁 将设施用 于其他经营 。他还强调 , 以农业 为依托 的休闲观光项 目以及各 类农业 园区, 不属 于设施农业 。
对技术 成果 进行 消 化 吸 收 , 新 成 功后 再 运 用 自 创 身 较 强 的商 业 化 能 力 迅 速 把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为 经 济
成果 , 得 收益 。 赢
方面 不管 企业 采 取 哪 种 产 学研 的合 作 模 式 , 企
业 的收 益都 是随 着 吸收能 力 的提高 而呈现 上升 的
学 研 合 作 的 队伍 中 , 发 展 还 不 够 成 熟 , 此 方 面 但 对 的研 究 也 需 进 一, 企业 利 用 自身 的 吸 收能 力 在 与
学研 方 的合 作过 程 中对 外 部 知识 进 行 吸 收 消化 , 从 而提 高 自身创 新水平 , 效 降低 生 产成本 , 高 有 提
聂
淼 : 业 基 于 吸 收 能 力 的 产 学 研模 式 选 择 的 决 策 分析 企
由图 1可知 , 当企业所 处 的市场 环境一 定 时 ,
一
系奠定 了基 础 。相 比之 下 , 业 化 协作 的模 式 一 商 般适合 于 吸收能 力较 强 的企业 , 大 中型的企 业 , 如 其研 发体 系 比较 完整 , 资金 比较 充足 , 能快 速 的 并
() 2 随着 企业 自身吸 收能力 的提 高 , 学研合 产 作创 新越 有 可 能 选 择 商业 化 协 作 的模 式 。反 之 ,
pop ci nl riga din vt n J. A mi— rset eo ann n o ai E] d n v e n o
it a ie S in e Qu re l l 9 . 5 l 8 1 2 s r t ce c a t ry, 9 0 3 : 2 — 5 .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