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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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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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 .甲乙结婚后为了装修房屋向丁借钱,离婚时甲乙约定该笔债务由甲承担。

关于甲乙与丁之间的债务,根据《民法典》,说法正确的是O。

A、丁只能向乙追偿B、丁只能向甲追偿C、丁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向乙追偿0、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A4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意一方要求偿还。

D项错误,夫妻之间对于债权债务负担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

故正确答案为C.2 .甲2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22岁时知道了自己祓收养的事实.经多方寻找,终于见到亲生父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A、甲有煦养生父母的义务Bv甲有照养养父母的义务C4甲的生父母犯了遗弃罪D'甲的生父母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要求甲照养答案:B解析:本题考套民法常识。

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C项错误.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什么【正文】《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典,其中包含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分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原则是“等额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得、增值以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应当按照各自财产所占总财产的比例分取,如果不便于确定比例的,可以按照平等原则分取。

这意味着夫妻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付出的财产多少,共同财产的归属都是平等的。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原则是“共同管理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二者在财产管理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用的原则是“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22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等分割。

具体的分割办法可以由双方夫妻自行协商一致,也可以依法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这意味着在夫妻关系解除或者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确保双方的权益平等。

此外,《民法典》还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规定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以及财产管理中的债务承担等问题。

这些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结起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按照“等额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遵循“共同管理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用“平等原则”。

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平等和合法性。

当然,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进行更具体的约定,以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

【参考译文】【正文】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compasses provisions on the joint property of couples. Joint property refers to the property jointly owned by a couple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their marriage.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in the Civil Code, the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ownership, management, and division of joint property are as follows:Firstly, the principle governing the ownership of joint property is the "equal principle". According to Article 1197 of the Civil Code, the income, increment, and other property belonging to joint property of a couple should be distributed in proportion to the total property owned individually, unlessit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proportion, in which case an equal distribution can be applied. This means that regardless of the amount of property contributed by each spouse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marriage, the ownership of joint property is equal.Secondly, the principle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joint property is the "joint management principle". According to Article 1183 of the Civil Code, joint property is managed jointly by the couple,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or agreed by the couple. In other words, both spouses have eq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the management of joint property.Thirdly, the principle applied in the division of joint property is the "equality principle". According to Article 1227 of the Civil Code, the division principle of joint property is equal division. The specific division method can be mutually agreed upon by the couple or determined by the people's court based on the actual circumstances. This means that in the event of the dissolution or divorce of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the joint property will be divided equally, ensuring the equal rights of both parties.In addition, the Civil Code also provides some specific provisions regarding joint property, such as distinguishing personal property from joint property and the assumption of debts in property management. These provisions provide clear legal basi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division of joint property.To summarize,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the ownership of joint property follows the "equal principle", the management of joint property adheres to the "joint management principle", and the division of joint property applies the "equality principle". This series of provisions ensures the equal rights and legality of the couple's property. In practice, the couple can also make more specific agreements on themanagement and division of joint property based on their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to meet their actual needs.【Reference Translation】。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着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新婚姻法以第十七和十八两条;规定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情形..并且在随后出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又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修订后的婚姻法;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1、新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婚姻法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表述上比较模糊..公民收入的来源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工资收入、也可能是投资收入;夫妻购置财产的用途可能不同;既可能归家庭使用;也可能纯粹归个人使用..按照该条的规定;似乎是将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都不加区别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部分用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都列举了出来;这样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更强了..当然在实践中;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时;特别是投资收入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实际金额;如何判断仍十分困难;投资收入、生产经营一方;往往在离婚之时刻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而另一方很难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2、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原婚姻法中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十分笼统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原财产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例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继承人依法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再如;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负义务的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而此时受赠财产已归受赠人和其配偶所得;那么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恐怕是不能对抗真正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 而在新的婚姻法中;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使得继承人、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证;也体现了被继承人、赠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自主性..3、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使用;但结婚时间再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2、问题是目前针对婚后财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些方面规定得还是比较的模糊..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2、婚前一方购买;婚后扩建..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在婚后扩建的部分也应看作为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出资装修..一般对于装修的费用;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对于一方的装修费用;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4、2001年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性质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在理论上难以立脚..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也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或其他合法途径购置了一些财产;并单独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各方也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此时;夫妻间留存的只是一种纯身份上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将夫妻各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二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个方面..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存、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若将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笔者认为;对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仍应认定其为夫妻双方共有为好;由于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个:有的因逃避债务而分居;有的因工作需要而分居;有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相信将此单纯的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相信因逃避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很有可能更会发生恶性借债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况;最大的受害者无疑就是债权人了..在夫妻内部财产问题与对债权人的外部财产问题;个人认为还是以对外优先为好;所以法律中规定的分居期间的收入为双方共同财产是比较恰当的..5、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无形财产是指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1980年婚姻法未对无形财产作出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而知识产权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若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弱者;也明显不合理..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各自规定;由获益的一方对牺牲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以充分照顾牺牲一方的合法权益..二、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1、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如婚前所投资的股票;婚后因股票大升而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2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在医疗费的规定中有一些值得商榷..医疗费是受害人向医院支付的实际费用;任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时;都是按受害人为治伤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凭据支付;不可能出现额外的医疗费..医疗费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人身保险金、伤残赔偿金等..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时;往往是以夫妻共同的积蓄或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垫付;然后再向侵害者请求赔偿的..如果将获赔医疗费一概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显失公平..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充分考虑到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财产者的权利;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面;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象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订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b、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c、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d、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e、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f、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5..g、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2、个人财产的划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在2001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比较细致的; 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地方存在争议;在司法处理中也各执一词;无法划分清楚..1 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拿到的产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个人财产划分的时间上;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得比较模糊;在我国;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售楼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所以;从这一法律规定看;不管婚前已支付了多少房款;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购买一方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所以当属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如真是按此规定确认夫妻财产;则对于出资购买方无疑是不公平的;成为一种变向的侵害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个人认为;产权交易在买卖关系中一直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存在着签约和登记两个部分;也就是说;双方在购买房屋签合同之时为合同成立;登记拿到产权为合同生效;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双方购房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之时;一方违约;另一方诉讼;法院是支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承履行合同这一主张的;由此可见;在产权交易买卖过程中;签定合同之时;合同成立;虽未生效;但已可以预见此合同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将会生效;所有权将会转移..所以;在确认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确认是时间不应是实际取得所有权之时;而应是实际确认将会获得房屋所有权之时;也就是签定合同;合同成立之时..个人观点2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将房屋出卖所得;是否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从以上问题又引伸中另一个问题;从我国新的司法解释看;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看;其卖房所得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认为;婚前房屋的出卖所得应看作为一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延伸;还是应认为是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划分非常困难..3 房改房问题..房改房指单位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是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公房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认定房改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婚前财产.. 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就意味着;虽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双方婚后;实际上给将对方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提前预支了;因而;对于。

新婚姻法下女性如何理财

新婚姻法下女性如何理财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 谁首付 另一方无权分割” 父母给儿子买房子, 另一方无权分割”、“父母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 份”……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 新司法解释开始执行, 新司法解释开始执行,婚姻和房子的关系再次成为市民热 论的话题。 论的话题。 现在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女方买车 现在一些年轻人结婚,流行“男方买房子, 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子或家用电器、资助装修费用等”。 理财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 理财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作为女方家人 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 来说,上述做法就得改变一下了。女方家长可以把原本打 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 算为女儿女婿买车、装修房子、买家电等陪嫁费用,拿去 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 与男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既可以是共同付首付,也 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可以是各付一半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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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欢迎大家阅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内容及解释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以及债务如何承担,特别是在第三人知道的约定的,由相对方承担,不知道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任意一方或双方,相关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本条第一款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

新婚姻法动了谁的利益

新婚姻法动了谁的利益

新婚姻法动了谁的利益?作者:来源:《中国报道》2010年第12期编者按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涉及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问题。

尤其是在房产归属问题上,可谓是引发了一场“男女大战”。

简单说来,新法规定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一方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只要没做公证,就算有承诺,一方也无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卖了,另一方无法追回。

有人称,“新婚姻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靠结婚狠狠捞一票的时代要中止了”,也有人认为此规则对未付首付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不太公平,也给婚姻增加了动荡的因素。

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婚姻法应该起到促进家庭关系团结,维护婚姻稳定的作用。

婚姻的基础毕竟是感情,透过《解释三》所引起的社会讨论,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对婚姻的不同认识。

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和婚姻法专家江虹老师,并把他们的观点呈现给读者。

在离婚率攀高的今天,也许是时候开始重新审视婚姻关系了。

现在的房子一般都是由男方来购买,而很多女性都将有无房作为自己是否与男方结婚的重要衡量标准,可是一旦离婚,即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也很难避免被瓜分的可能。

新规定的出台,则有效保护了房产购买者的利益。

我想这在—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女性的择偶观。

在家庭中,作为女性,可能更多的付出是无形的。

例如:生儿育女、照顾家庭、关爱老人等,可是這些付出很难通过具体的家庭财产的增加等形式体现出来。

-旦离婚,可能这些付出都计算不出来,这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关于房产的分割也应将其考虑在内。

婚姻法应跨越性别界限过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8年,大件物品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气男人的经济能力一般比女人强一些,所以男方买房的情况会比较多。

民法典婚姻财产

民法典婚姻财产

民法典婚姻财产婚姻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而婚姻财产则是婚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婚姻财产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于婚姻财产的规定不断完善和细化。

本文将从婚姻财产的定义、分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增进对民法典婚姻财产的理解。

一、婚姻财产的定义婚姻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婚姻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财产,而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婚姻财产。

婚姻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共同投资所得以及其他共同财产。

二、婚姻财产的分类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财产可以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类型。

1. 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共同财产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2)共同投资所得: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的财产所得为共同财产。

(3)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通过其他形式共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

2. 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

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买的财产。

(2)夫或妻的个人继承财产。

(3)夫或妻通过赠与取得的财产。

三、婚姻财产的权益保护为了保障婚姻财产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双方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保护。

1. 婚前协议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成立前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和婚后财产的处理方式。

婚前协议的签订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来调整财产的归属,保护各自的利益。

2. 共同管理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管理共同财产。

共同管理共同财产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和合作,共同管理、支配婚姻财产,确保共同财产不受侵犯。

3. 婚内财产增值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增值。

2022新婚姻法新规定

2022新婚姻法新规定

2022新婚姻法新规定核心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的重点内容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

据此,经研究认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夫妻和家庭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

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

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管理以及分割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内容。

一、夫妻财产的成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关系成立,即合法登记结婚;二是财产的取得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后。

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夫妻所取得的财产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共同管理。

在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应遵循以下原则:1.共同管理原则:夫妻应共同决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和处置,并共同承担因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2.公开透明原则:夫妻应当定期和对方交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财产的数量、价值以及变动情况等。

3.债务承担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自当事人离婚之日起计算。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方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分割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公平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贡献以及共同财产的价值等因素。

2. 保护权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3.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生活需求。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将负债情况考虑在内,以确保双方分得的财产与债务相对平衡。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根据当前的一些情况做出了调整,而在财产上的调整最引人注目。

那么新婚姻法在财产上有哪些新规呢?小编就为您整理新婚姻法在财产上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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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2011年08月15日 10:56: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怎么分配的

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怎么分配的

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怎么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怎么分配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5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二、嫁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2021.1.1生效)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

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

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

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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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谁来买单
新婚姻法相关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
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不止是公婆买的房子儿媳妇不能分,丈母娘买的房子女婿一样不能分,看上去很公平,这部法律是为富人制定的,让富人更富,穷人更穷,婚前有财产的随时可以抬起脚将婚前没财产的踢出门。

这将会导致:1.男方对女方的欺骗现象将会更加严重;2.不婚女性增多;3.
女性更加物质和现实;4.男女更加平等,女性购房增多;5。

工作竞争更加激烈;6.温柔美丽的女人越来越少,男人要娶个贤惠良母可能性很小了,女强人越来越多。

(嘿嘿,柔情似水的女子可能成抢手货哦,但是这柔情似水的女子被骗的机率可能最高。

)所以我们女性同胞,养女儿的也作好应对措施:
1、尽可能自己买房子,婚前尽可能首付,自己咬牙还贷款。

如果已经谈婚论嫁或者已经结婚,你又无能力自己买房,只能要求男方和男方父母买房子,最合实际的做法是让男人把独自买的房子也写上你名字,并公证!如果这个能力都没有,别嫁他了,嫁了也可以赶快离了算了,因为他这点都做不到证明他不爱你。

如果你自觉开不了口,那么请你自行承担未来可能会一无所有的后果。

对于既无能力买房,又没有能力让男人移交财政权的女人,你们还是不要结婚了。

不嫁人简单轻松些,免得结婚后生个孩子男人花心了还可能尽身出门。

如果你已经是正室,你基本可以不用担心财产会被二奶分走,但要严防小三连人带钱一起要(以前是当小三不如当二奶,前者风险
大;现在是当二奶不如当小三,连人带钱一起要比光要钱容易)。

管理家庭财产大权,此外女人趁早经济独立,千万不要有当小女人和当家庭主妇的想法。

还有,各位要做好男人更加试图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准备和应对方针。

2、婚前要好意思张口要彩礼。

不给就别嫁给他,因为婚后你怀孕、生子、哺乳、养子要花费很多精力损失你的经济收入,你嫁人又不是为了借他精子把自己套起来,让自己受困。

3、这部新婚姻法压根就没有承认女性在家庭中作出的隐性贡献,说白了就是一部谁钱多谁大爷的法规,不是婚姻法,是婚姻财产法。

不承认我们得自己想好应对措施。

婚前公证协议,约定婚后男方收入得归女方管,并积极参与他婚前财产的管理并保存依据,不然别嫁。

嫁了财产权不交就不给他生子。

他若强求你生,你就离了就是,反正跟到你还不是一样没财产,不如趁早离了重新找过。

反正中国男女比例失调,6个男人就有1个娶不到老婆。

我预估新婚姻法实施后,会增加很多不婚女子,男女比例本来失调,10年后中国男人不以有车有房为骄傲,而是以娶到老婆为骄傲。

嫁了人为他生子持家还是没得钱,不如不嫁,让男人自己生子,自己管钱去。

到时着急的不是丈母娘而是婆婆妈。

4、最最大奉献的,莫过于辞职在家带孩子的全职妈妈,特别是得伸手跟丈夫要生活费的全职妈妈。

女人千万自强,不要当全职太太,自己要有自己的工作。

管理教育子女方面,孩子归他姓,对不起,他得付钱雇人。

所以以后很可能家庭老师的工作比较有前力。

呜呼,我痛心以后的孩子会缺少爱心,也没有无比温馨的童年了!因为从小接收母爱的孩子爱心会远远超过请人代管的孩子好多倍。

也痛心这部新婚姻法让“家”的重新定义,由“家”是风雨相依的两人世界变成了二人互相斗争耍智商的揽权揽钱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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