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的边界
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
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作者:唐静来源:《青年文学家》2014年第08期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11、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是继承法的核心。
它不仅表现在非法定继承的遗嘱继承与遗赠上,就算是法定继承中的正当性,也存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拟制当中。
但是如果遗嘱人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亲人于不顾,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了。
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特留份”的制度,即要求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份额,以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进行限制。
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首先是关于“特留份”的规定。
[1]另一个则是对共同遗嘱的限制,共同遗嘱分为单纯共同遗嘱、相互共同遗嘱和牵连共同遗嘱,法律上只允许第一种共同遗嘱的订立,而禁止后两种的存在。
2、遗嘱自由限制的合理性2.1是法律对自由的限制的要求对于什么是自由,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自由就是指的意志的自由;而从美学和生存学的角度来说,自由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自由的感受和体验,自由即是自由感。
自由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最原始的欲望,人人都渴望自由。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告诉了我们绝对的自由并不可取,因为在绝对自由的状态下,人们之间更容易出现冲突,对社会发展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作者:范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表现。
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自由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思得以实现,但是遗嘱自由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继承法》及其他法律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且该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合理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遗嘱自由,赋予遗嘱人遗嘱行为的主动权、遗嘱内容的确定权和遗嘱形式的选择权,这不仅贯彻了《民法》中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养老育幼的有效实现。
但是现实社会中滥用遗嘱自由而损害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法律及很多域外法律均对遗嘱自由予以合理的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1.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让其财产根据所立遗嘱发生转移,在其死亡之后发生效力的权利和自由。
2.遗嘱自由的表现形式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行为自由包括遗嘱设立自由和遗嘱撤回自由。
遗嘱内容自由是指遗嘱人有权自己决定将财产转于何人、如何转移、转移多少。
遗嘱形式自由是指遗嘱人可自己选择所立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1.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该款的合理性在于,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因受人利用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如下:1.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和其他身后事务的意思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遗嘱的形式。
2.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
所谓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
3.遗赠的自由遗赠也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
遗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4.设定遗嘱负担的自由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附加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其遗产指定特定的用途,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能只接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该规定也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保护。
5.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了所设的遗嘱。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吗继承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
遗嘱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订立的有自主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的《民法典》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我国继承法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把遗嘱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因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前者更能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同样地体现了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利益[2]。因此,要保护遗嘱自由,首先要保护意思自治,如果公民失去了意思自治的权利,那么社会中很多事情都不能继续向前发展,更可能会使我们的社会逐渐变得落后。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多种有效的方式订立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要求,其中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委托公证机关办理,其效力是最高的;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其效力仅次于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代书遗嘱是由其中一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遗嘱人遭遇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其立口头遗嘱时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有效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属于无效。遗嘱方式的选择应当由遗嘱人自主选择,其有权利选择是否立遗嘱,遗嘱人可以选择立,也可以选择不立,选择立遗嘱的话用何种形式立等等,这完全是遗嘱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预的。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在很多国家中,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产数量显著增多,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遗嘱方面赋予了很多自由,主要有: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选择遗嘱方式自由,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但与此同时,继承法有对公民的遗嘱权利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有些人就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对遗嘱权利做出限制,尤其有些人认为财产时自己的,自己有权随意处置,法律也不能干涉。
关于遗嘱自由方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时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一、遗嘱自由原则存在的社会意义(一)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以权的彻底保护。
一般地说遗嘱自由是公民个人自由的组成部分,若法律不赋予公民生前有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自由,那么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不彻底的,公民的自由权利也是不完整的。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财产所有人不仅可以在生前充分利用和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且还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其死后的财产,以便充分实现其意志,选择好自己最可靠的继承人。
这种财产所有人权利的保护最为彻底的,因为它不仅保护了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延伸到他死后。
(二)实行遗嘱自由,有利于养老育幼,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
立遗嘱人不仅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
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促使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扶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促进家庭成员内部的互相团结,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实行遗嘱自由,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遗嘱人可以把财产遗赠给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有的还可以把财产用作社会救济,作为办学校、养老院的经费和各种奖金,如文学奖金、发明奖金、助学金等,有利于发展社会的科学文化和社会福利事业。
遗嘱自由在这方面的社会意义,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显得越来越突出。
(四)实行遗嘱自由,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定 的限制 。 如果个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 利
益造成一定损 害 , 法律对个 人 自由的实现还应 当给予更 为 严厉 的限制 。这 是因为从社会本位上说 , 任何 自由都不 是 绝 对的 ,即只有在 比较 充分 的实现遗 嘱继承价 值 的情 况 下, 才能实现遗嘱 自由。
二 、 外 遗 嘱 自 由限 制 的 立 法 与 评 析 国
多个直 系尊亲属 的话 , 那么其生前 以赠与或是遗嘱处分 的 方式处分 的财产不得超过其 所有财产 的一半; 如果处分人 只是在一亲 系中留有 直系尊血亲的话 , 那其可 以处分 的财 产数额不得超过其财产总数的 四分之三 。
方式来处分 自己财产的 自由, 这显然体现 了作 为私法应遵 循意思 自治的要求 。 遗嘱 自由原则与意思 自治原则两者的
嘱 自由 予 以 限制 。
现代各 国的法 制 , 尤其是 私法 , “ 视 社会 本位 ” 为其 立 法 的基础 ,公 民行使法律义务 , “ 不是必须都 出 自就 位义务 人 本人的意思 , 律规定 的任务 , 法 也未 必都是 为了使每 个
人 权利 的实 现。为了促使全社会共 同的发 展前进 , 法律 则 强 制规定人们某 些特定的义务 , 限制或剥夺人们 的某个 权
利:仅在被继承人 的直系卑 亲属是其继 承人的状况下 , 继 承份额为被继 承人财产 的三 分之一部分 ; 若是属 于其他状
况 , 应 是 被 继 承 人 所 有 财 产 的一 半 。 则
任何 自由都 是相 对的 , 不存 在绝对的 自由。从法律 的 角度上说 , 自由是一种权利 , 限制是一种责任 。 限制指的是 对 自由的约束 , 但亦 是对 自由的保 护 , 它要使我 们每个 人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根据 大陆法 系国家 比较成熟 的立法经验 ,我国继承立法 要引入特 留份制度,应对 以下几个方面做 出规定: 1 . 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我国 《 继承法》原则上应将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 列为特 留份权利人,当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时可 以列第二顺序 的继承人为特留份权利人 ,但在份额上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加 以区分。 2 . 特 留份的份额:特留份份额应按被继承遗产数额的一定 比例确 定。法定继承人越多,比例越大。 3 . 建立特 留份扣减之诉制度:当遗嘱人所 立遗 嘱未按规定保 留法 定继承人的特 留份 时,特 留份权利人有权要求从遗法官个人素质和情感不 同,而导致相同的案件会有不 同的 结果,从而导致出现法律适用 的不统一 的情况。 4对我 国遗嘱 自由限制制度的构想
4 . 1 引入 “ 特 留份制 度 ”
以确保无权利的义务的出现 。同样 的,遗嘱的被继承人享有按其意愿
处理 自己所 有的合法财产 的权利 ,但 是应该对 之附加一 个前提 ,那 就是他必须要承担起 自己作为一个 “ 社会人 ”所应尽的义务。只有这 样 ,才能真正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 2 . 社会本位论 法律 是一种社 会制度 ,它是社会 的产物 ,社会性质 决定法 律性 质。法律 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法律 的一切都应服从于社会 的意志。其 目的在于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它通过社会控制 的方式而 不断扩大对人 的需求 、需要和欲望进行承 认和满 足,对社会利益进行 目益广泛和有 效的保护 ,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 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 受生活时发生冲突。因此 ,当个人权利的行使严 重影 响到社会利益 的 保护时,法律必须 予以纠 正,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社 会的有 效运转 , 也才能在个人与社会 之间维护一种平衡 ,而这种平衡就 是保护社会不 致崩塌的关键 。
遗嘱法基本知识
遗嘱法基本知识遗嘱是个人在生前对财产和事务进行安排和处置的文书,它是遗嘱法的核心内容。
遗嘱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遗产继承人的权益,保证个人意愿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关于遗嘱法的基本知识。
一、遗嘱的定义和要件遗嘱是个人依法对其自己财产在死后进行安排和处置的行为的书面表达。
依据遗嘱法的规定,一个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日期,并可以被证人确认。
2. 遗嘱的能力要求: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纳遗嘱的相应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未成年人、被监护人等不能立遗嘱。
3. 遗嘱的自由要求:遗嘱应当是立遗嘱人自愿形成的意思表示,不受他人或外界因素的影响、强制或误导。
4. 遗嘱的内容要求:遗嘱应明确表达立遗嘱人对其财产和事务的安排和处置意愿,如继承人、遗赠和遗嘱执行人等等。
遗嘱的基本要件确保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实施。
二、遗嘱的种类根据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特点,遗嘱可分为以下几类:1. 手写遗嘱:立遗嘱人亲自以手写的方式制作的遗嘱,符合法定的书面形式要求。
2. 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在公证人的见证下制作的遗嘱。
3. 未公证的口头遗嘱:立遗嘱人在临终状态下口头传述给亲友、医护人员等人作为遗嘱,通常要求有多个证人的证明。
4. 公正遗嘱:立遗嘱人将遗嘱交由律师或相关机构保管,确保遗嘱的安全性和效力。
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不同形式的遗嘱。
三、遗嘱的效力和争议解决遗嘱的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遗嘱法的规定要件,一旦遗嘱符合要求,就被视为有效的。
然而,由于遗嘱的涉及财产分配以及继承人的权益等敏感问题,导致遗嘱存在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旦出现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法院解决:当遗嘱存在争议时,任何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争议。
2. 和解协议:遗嘱争议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后提请法院批准。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是指个体有权决定其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方式,包括指定继承人、受益人、遗产分配比例等。
这是一种法律原则,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都有一些限制。
以下是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一些主要观点:
遗嘱自由的原则:
1. 个体意愿:遗嘱自由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个体的意愿和意愿的自由表达。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自行决定其遗产的去向,不受他人干预。
2. 法定继承权:一般而言,即使有遗嘱,许多法域仍会确保某些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在这些情况下,遗嘱可能不能完全绕过法定的继承权利。
遗嘱自由的限制:
1. 法定继承份额:许多法域规定了法定继承份额,即使有遗嘱,法律仍然规定了特定亲属的最低继承份额。
这确保了某些亲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一定的继承权。
2. 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在很多地方,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享有优先的继承权。
即使有遗嘱,法定继承权可能会对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提供保护。
3. 强制性保留份额:一些国家规定了被称为"强制性保留份额"的制度,确保某些特定亲属能够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即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 未成年子女:法律通常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继承份额需要由监护人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5. 公共政策:遗嘱自由的行使不应违反公共政策。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禁止将财产遗赠给非法组织或用于非法目的。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遗嘱制度既尊重个体的自由意愿,又保护家庭成员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不同的法域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在起草遗嘱时应该了解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官讲述:遗嘱自由,但有边界
法官讲述:遗嘱自由,但有边界作者:戴蕾蕾来源:《新传奇》2021年第49期立下遗嘱,是不是一定会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名男子去世后,其父亲与妻儿却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庭,但这一次,法官却没有按遗嘱分配遗产,这是为什么?公开资料显示,民法典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但是遗嘱自由是否意味着完全自由?“遗嘱自由”需要满足哪些形式要件?男子生前立遗嘱,名下房产给父亲被继承人立下遗嘱,本应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但这一次,法官为何沒按遗嘱分配遗产?这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刚刚公开的一个案例。
被继承人丘某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其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
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一份,将其名下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其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遂成讼。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继承后,丘某父亲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
丰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由小霖继承,继承后,小霖享有该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
法官:遗嘱设立须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焦点落在两个方面:如何界定花都某房、丰顺某房中属于丘某的遗产范围?如何继承处理丘某的遗产及债务?法院审理认为,花都某房由丘某婚前购买,丘某在《财产处置遗嘱》将花都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指定由其父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遗嘱是个人在生前根据自己意愿,通过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表达财产分割和继承安排的文件。
遗嘱的制定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并且为身故后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依据。
然而,遗嘱自由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自由和限制,以及判断标准。
一、遗嘱自由的含义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自主分配和继承安排的权利。
遗嘱自由的核心是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对象、份额和方式,而不被外界任何力量限制。
遗嘱自由的意义在于尊重遗嘱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个人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通过遗嘱的制定,遗嘱人可以根据家庭情况、亲情关系和个人价值观来安排财产继承,使得家庭财产分配更加公正合理。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尽管遗嘱自由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现行法律下,遗嘱自由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遗嘱的制定和内容设定了一些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捐赠给他人或非法继承人。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定继承份额,确保了近亲属对于继承财产的合理分配。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如必须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
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遗嘱也做出了限制。
例如,未成年人的遗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标准在实际遗嘱纠纷诉讼中,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1. 遗嘱的真实性:判断遗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疑点或争议。
2. 遗嘱的合法性: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如是否符合遗嘱的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要求。
3. 遗嘱人的合法行为能力:判断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受到任何影响或胁迫。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遗嘱是个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制定的财产分配计划,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安排与继承。
遗嘱的自由是现代社会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财产。
然而,为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遗嘱的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讨论遗嘱的自由和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以及相关保护措施。
一、遗嘱的自由权遗嘱的自由权是指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制定财产分配计划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亲人、朋友、慈善机构或其他受益人。
遗嘱的自由权的重要性在于它尊重个人的意愿,并且使得财产能够在个人生前得到合理的安排。
遗嘱的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有效,以及避免遗嘱的滥用和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合法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遗嘱的合法性限制1. 必要继承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必要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他们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这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权益和经济利益,防止财产完全被遗嘱所支配。
当遗嘱违反了这些法定继承份额时,法院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约束与限制的规定法律对遗嘱的格式、证明、撤销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与限制。
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书写形式,必须加盖印章或由证人签名等,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被证明制定遗嘱时受到胁迫或错误等,法律也允许取消遗嘱的效力。
3. 遗赠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遗嘱的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涉及犯罪、违法行为的人。
例如,受益人是一名犯罪分子、不存在的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不合法的。
这是为了保护正当合法的受益人权益。
三、遗嘱合法性保护的平衡措施为了保护遗嘱的合法性,并平衡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定了一些保护措施。
1. 司法审查法院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有权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以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2. 法律规定法律对遗嘱的制定、认证、证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合法。
2023年自书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2023年自书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具有简单、方便、经济、时间限制短等优点,因此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
自书遗嘱成为一种有效的遗产规划方式。
但是,2023年自书
遗嘱有效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一、自由意志
遗嘱的成立必须是基于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即遗嘱人在遗嘱的起草过程中不能受到任何的威胁、欺骗、胁迫、强制等影响,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的遗嘱。
此外,遗嘱人在起草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清醒的状态,能够理性思考,并清楚地表达其遗嘱内容。
二、真实意图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图,遗嘱人不能被他人的影响所左右,不能在起草遗嘱时凭空臆想,或者刻意编造内容。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正想要表达的,否则遗嘱同样将会被视为无效。
三、无瑕疵
遗嘱的形式以及内容必须是无瑕疵的,遗嘱人在起草遗嘱时,必须照顾到遗产分配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避免遗漏、误解或不当的表述。
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遗嘱内容需要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可执行性等,以保证其可被有效执行。
四、合法性
遗嘱的起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遗嘱人对自己继承人的遗产分配权力是有限制的,比如不能削减其合法继承的份
额,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总之,自书遗嘱在遗产规划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需要遵守以上4个条件。
遗嘱起草应该权衡家庭利益和合法合理的分配,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如果您想起草自己的遗嘱,请一定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出现问题。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法律依据
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法律依据在遗嘱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和法律依据是决定遗产如何分配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探讨遗嘱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平等分配原则遗嘱继承中的平等分配原则是指,当遗嘱中没有约定特殊分配方式或受赠人时,遗产应该平均分配给所有合法继承人。
平等分配原则体现了公平和公正,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平衡。
在中国,平等分配原则被普遍接受并得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达成协议,遗赠应当平等分配给继承人。
二、遗嘱自由原则遗嘱继承中的遗嘱自由原则是指,遗嘱人有权自行决定遗产分配的方式和比例。
根据这一原则,遗嘱人可以将遗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自己选择的继承人,包括家人、朋友、慈善机构等。
遗嘱自由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得到法律保护,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不得违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引起了争议,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决。
三、合法子女优先原则在遗嘱继承中,合法子女优先原则是指合法子女在父母遗产分配中享有优先权。
根据这一原则,遗嘱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优先考虑合法子女的权益。
合法子女优先原则在中国继承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合法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应该优先于其他继承人。
四、法律依据在遗嘱继承中,除了上述原则外,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中国继承法中的一些重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中国遗嘱继承的主要法律依据,对继承的各种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继承权的产生、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权益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遗产继承中的夫妻权益进行了规定,对夫妻的遗产分配有重要的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了继承权的限制、遗赠的效力等基本原则,为遗嘱继承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罗马法继承制度遗嘱自由
罗马法继承制度遗嘱自由罗马法继承制度遗嘱自由一、背景介绍罗马法继承制度是指在古罗马时期,对于财产的继承和分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该制度在欧洲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中。
其中,遗嘱自由是罗马法继承制度中最为突出和重要的特点之一。
二、遗嘱自由的概念和原则1. 遗嘱自由是指个人在死亡前可以自主决定其财产的分配方式,包括确定继承人、分配比例等内容。
2. 遗嘱自由原则是指个人享有对其财产进行自主分配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3. 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三、遗嘱起草与存放1. 遗嘱起草应当明确表述个人意愿,并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遗嘱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应当有证人在场。
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不得是继承人或者受益人。
3. 遗嘱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可以选择将其存放在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四、遗嘱的效力和争议解决1. 遗嘱在个人死亡后生效,但是如果存在争议,则需要进行司法审判。
2. 如果遗嘱存在违法情形,则该遗嘱无效。
例如,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制定时被强迫等情形。
3. 如果遗嘱存在瑕疵,则需要进行补救。
例如,签字或者盖章不完整等情形。
五、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1. 继承顺序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其他继承人。
其中,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等;旁系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继承人包括朋友、慈善机构等。
2. 分配比例应当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决定,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六、遗产管理和继承人权益保护1. 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管理,并且应当按照个人意愿进行使用和分配。
2. 继承人享有对遗产的所有权利,并且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存在侵害继承人权益的行为,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3. 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则应当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分配,并且应当尽量协商解决争议。
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原则
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生命能够得到尊重和珍视,这也包括人们离世后对自己留下的财产和遗产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遗嘱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
遗嘱自由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何一个成年人都有权制定自己的遗嘱,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财产的分配和分配方式的决定。
也就是说,遗嘱自由原则允许人们在遗产的处理上具有调整、自主的权利。
遗嘱自由原则的出现,是通过法律的规范,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和权益。
从而减少因为财产分配而导致家族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这个原则可以使遗产在合法的范围内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防止财产的流失和浪费。
遗嘱自由原则可以在不同法律令国家间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在遗嘱处理的具体过程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心愿合理的规划,并且兼顾到自己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遗嘱的制定中,需要考虑到被遗产者和受益人的情况、财产的分配和分配方式、法律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决定得当,人们可以在这个重要的生命阶段,用最好的方式对自己的家庭和财产进行处理。
遗嘱自由原则的普遍认可和规范,使得遗产的处理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每一个人都应该具有对自己遗产的自主处理权利,利用这个权利,进行合理规划,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遗产处理过程中
的纠纷和矛盾,并且帮助你完成对自己家庭、朋友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遗嘱自由原则不仅是一个法律规范,更是一个社会道德观念的表现。
人们应该珍视这个权利,明智地运用这个权利,为自己和家人留下更加美好的遗产。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论文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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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的边界作者:尹丽湘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4期摘要尽管“特留份’制度可以很好地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但牺牲的却是被继承人对财产处分的自由,而现行<继承法》的遗嘱自由通过“必留份”制度予以限制,已经足够了,不需要额外规定“特留份制度”。
关键词遗嘱自由必留份特留份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2.109越过遗嘱自由的边界的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
遗嘱自由的限制有诸多视角,比如从为特定的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视角,比如从公序良俗对遗嘱内容的限制的视角,又比如从遗嘱的有效要件视角,诸如此类。
目前,大部分的学者都主张《继承法》应当引入“特留份”制度,以限制被继承人过宽的遗嘱自由,防止被继承人滥用遗嘱自由侵犯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然而2018年9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笔者注意到学界呼吁多年的“特留份制度”并没有出现在草案之中。
遗嘱自由是否真的需要“特留份”制度来加以限制?若仅仅保留“必留份”制度来限制遗嘱自由是否已经足够了?遗嘱自由的边界又该在哪里?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与权力,是公民对私有财产自由支配的一种延伸。
遗嘱自由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第4条规定:“凡在自己临终时,对有关自己家产或有关监护权所做的处理,不得违反”。
经过多年的发展,遗嘱自由原则被世界各国的法律所承认。
遗嘱自由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遗嘱内容自由、遗嘱形式自由、遗嘱变更和撤回自由。
若无特别说明,下文将就遗嘱内容自由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遗嘱自由的作用遗嘱自由的作用是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的,当否认遗嘱自由时,遗产的流向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就会产生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遗嘱自由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法定继承是当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而发生继承时,法律推定被继承人可能的分配方案并依照该方案进行分配遗产。
法定继承是法律预设被继承人在通常情况下所会作的考量,是一种经验的总结,大多数情况下遗嘱人所作的遗嘱与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相符合的。
法定繼承诞生的初衷是为了家族的延续,是“家之遗嘱”,经过了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发展,法定继承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即既没有也无法考虑到每个家庭具体的状况而机械地分配遗产。
遗嘱自由便弥补了这一缺陷,被继承人比立法者更能了解家庭的情况,更能了解继承人中谁最需要这笔遗产、谁不需获得这笔遗产,通过遗嘱分配的遗产将比法定继承更加合理。
2.维护遗嘱人的财产权遗嘱人的私有财产是需要得到保护的,其中就包括保护遗嘱人的处分权。
公民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随意交易或赠与,这是公民财产权的应有之义;如果公民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则会打击公民获取财产的积极性。
在生前,遗嘱人尚可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为何死后就不能自由处分了?笔者认为,遗嘱人也应享有在生前处分遗产的自由,即遗嘱权,这才是对财产权彻底的保护。
有观点认为,死后不能自由处分遗产是因为要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
笔者认为,首先,继承权的本质有多种学说,包括先占说、平等说、贡献说、共同财产说等等,但这些学说都很难推导出继承权要优先于遗嘱权受到保护,而作为通说观点的抚养说,更加验证了遗嘱自由的合理性,即遗嘱人有权利不平分遗产而将遗产分配给最需要的人。
其次,遗嘱权是财产权在遗产上的表现,对遗嘱权的限制只能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如公序良俗原则,或者是对家庭抚养的责任,这时候法律才有正当理由限制遗嘱权,而继承权作为限制遗嘱权的正当性不足。
(二)遗嘱自由的边界遗嘱自由的边界就是指遗嘱人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遗产。
如上所述,我们应当承认遗嘱自由,但任何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我们生活在一个资源有限的社会,一味地保护一方的自由,就必然会损害到他方的权益,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提及的一样,“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对自由的束缚,其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自由”。
遗嘱自由也不例外,或者是因为遗嘱自由的基础是财产权,或者是因为遗嘱人是有限理性人,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
总而言之,保障遗嘱自由固然有其正面作用,但若不进行限制,则有可能被滥用,损害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方式的主要是通过特留份制度来实现。
特留份制度是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份额来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该制度从保护继承权的角度限制了遗嘱自由,遗嘱不能任意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在罗马共和制末期,为了限制被滥用的遗嘱自由,罗马法上产生了“义务分”制度,侵害“义务分”的遗嘱是不伦的,继承人可以提起“不伦遗嘱之诉”撤销遗嘱,以便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后“义务分”制度演变为特留份制度,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
简单来说,特留份制度是法律强制要求遗嘱中必须为继承人留下一定比例的遗产,违反该规定的遗嘱将无效或可撤销,特留份权利人可以要求分配特定份额的遗产。
在特留份制度中,不论遗产多寡,不论继承人财产情况,只要属于特留份制度的继承人范围内,就可以参与分配并平均获得遗产,一般是将遗产的一半作为特留份进行分配。
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是基于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相较之下,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俗称的必留份制度。
从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必留份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遗嘱人轻易将其抚养责任丢给社会,立法者认为遗嘱人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死亡而消灭,在其有遗产的情况下,应当用遗产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否则将使第三人或社会承担本不该承担的抚养义务,这是不公平的。
目前,学者大多支持将特留份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必留份制度没有可操作性,在现今的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式微,应当用特留份制度代替之;有学者认为,《继承法》的立法目的是维系亲情伦理,特留份制度能实现这一目的,而必留份制度则稍显无力;也有学者认为,必留份制度不能防止被继承人将遗产全部遗赠给“二奶”“保姆”等,这不符合社会一般的道德观。
尽管必留份制度不完善,但笔者认为二者立法目的不同,没有必要引入特留份制度,而应当继续使用必留份制度来限制遗嘱自由,理由如下:1.特留份制度对自由限制过度如前所述,遗嘱自由必须得到保护,不宜受到过多的限制,而特留份制度偏向于保护继承权,必然对遗嘱自由产生了不合理的限制。
首先,特留份制度是将特留份额在特留份权利人之间进行平分,无法满足复杂的现实生活的需求。
现实中遗嘱人分配遗产通常会将遗产分配给最需要的家庭成员,而特留份制度大大否定了这一需求,这会导致继承人中富者更富,而贫者所分得的遗产于生活作用甚微;其次,《继承法》第16条允许公民将个人财产遗赠给公益事业,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现实中也不乏作此安排的人。
若规定特留份制度,将使遗嘱的这一社会功能大大折扣,抑制遗嘱人投身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2.特留份制度解决的问题有限第一,学者主张引入特留份制度的理由是可以解决本文开篇提及的两个案例,若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则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不可能毫无保留地遗赠给“二奶”或保姆的。
笔者认为,首先.遗嘱人会将遗产遗赠给“二奶”,不是因为特留份制度的缺少造成的,而是遗嘱人道德缺失所致,引入特留份制度不能彻底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其次,真正让民众难以接受的是遗嘱人毫无根据地将财产遗赠给第三人,而在“杭州遗赠保姆案”中,保姆对被继承人做到了足够多的陪伴、赡养,分得遗产是可以接受的,这种价值取向也体现在《继承法>第14条。
即便在“泸州遗赠案”中,“二奶”不存在抚养的情形,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进行限制,或者类推《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过错赔偿规定使结果合理,而不必要引入特留份制度。
第二,即便承认继承权应当得到保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被继承人将财产转移给自己的子女、配偶、父母等繼承人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不仅仅限于履行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如买房买车、留学投资,或者其他非财产性事务的帮助。
在子女已经得到父母留学的投资之后,再根据特留份制度取得一定比例的财产,对继承权的保护未免过度了。
退一步说,若被继承人没有给继承人其他投资时,多数理性的被继承人会将遗产留给自己最亲密的人,除非他有特殊的考量,这种考量是立法无法预见到的,也是法律应当尊重的,除非这种考量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推卸了遗嘱人的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遗嘱自由有必要进行限制,但是没有必要通过特留份制度进行限制,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就处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即遗嘱处分的内容不得逃避遗嘱人的抚养义务。
因此,鉴于我国采用必留份制度,并且笔者的观点是不建议采用特留份制度,基于必留份制度的立法目的,我国遗嘱自由的边界便是不能规避遗嘱人的抚养责任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故应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首先,以遗嘱自由为原则。
如前所述,保护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目的之一,遗嘱自由能带来正面的社会效果;其次,遗嘱的内容不能损害到社会利益,包括公序良俗原则和将抚养义务推给社会,遗嘱权正如财产权一般,既有自由,又要受到各种限制。
只要遗嘱不损害到上述两项利益,就应当认定为有效,这就是遗嘱自由的边界。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之一,保障遗嘱自由就是维护公民对财产权的自主决定权,将使整个继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继承权并不能优于遗嘱自由而优先受到保护。
另一方面,有自由必有限制,遗嘱自由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序良俗原则和不得推卸抚养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遵守的,遗嘱也不例外,而抚养义务的延续则是构成遗嘱自由限制的特殊因素,这种限制是合理且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