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遗嘱自由原则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地限制。这既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符合私法的实质,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继承

法律规定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近亲属继承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立法也不例外。我国继承法肯定了公民的遗嘱自由,公民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立遗嘱时要为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来限制公民的遗嘱自由。

一、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保护实行遗嘱自由,可以使财产所有者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意志。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财产继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充分表现,最能体现公民生前的愿望,是公民按个人意志行使其所有权的直接体现。遗嘱自由不仅保护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将保护延伸到死后,所以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全面彻底的保护。

2.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由于继承与婚姻家庭之间天然的联系,继承事实上在维护家庭职能发挥上功不可没。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使遗嘱人可以把自己全部或较多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促进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抚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从而促进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

3.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虽然有些家庭能本着团结协商、以和为贵的精神去解决遗产继承问题,但也有一些家庭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甚至造成流血事件。因此被继承人为了避免自己死后的纷争而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采用遗嘱方式事先对自己财产做出处分,能够起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作用。

二、遗嘱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1. 遗嘱自由限制的哲学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本

身已经包含了对自由的限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儒家的自由与自由主义的自由都是不全面和偏执的,任何一种现实的自由都只是一种相对的和有限的自由,从根本上讲,人的行为有自由就必然有限制,有限制才会有自由。人永远不能摆脱客观必然性的制约,不能超出客观必然性所限制的范围去找自由,这就是人的自由的限度。

2. 遗嘱自由限制的伦理学分析。婚姻体现的是一种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现代家庭关系的核心,没有夫妻关系,人类社会不能繁衍发展,也不会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它亲情关系。夫妻关系的和谐与融洽对家庭的存在和巩固有着重要意义,进而对社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夫妻关系是以人格平等的爱情为基础的,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物质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夫妻互相照顾,互相依赖,配偶之间尽到了许多的扶助义务。现实中许多人为了照顾家庭的共同利益,在“家事活动”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或做出个体利益的牺牲。所以在配偶一方去世时,如果其出于种种原因滥用遗嘱自由没有给对方保留足够的遗产份额,将可能严重地损害生存一方配偶的利益,进而影响人们对家庭的信心。因此,继承法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其加以限制。

三、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的现状

1.遗嘱不得违背宪法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各部门法都是依宪法而制定的。我国的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因此,凡违背宪法规定的遗嘱一律无效。

2.遗嘱不得违背其他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和社会的善良风俗。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不得在其遗嘱中订立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不得对其继承人设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义务。在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中,都把不能违反社会公德作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只是我国继承立法着重强调的是不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

3.遗嘱不得取消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弱者在法律上给予特别的保护,这是我国继承法的鲜明特色。这一规定包括以下涵义:(1)遗嘱应当为具备一定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有权取得必要份额的继承人应当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3)遗产份额的确定以“必要”为限;(4)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遗嘱人不得违反。

四、完善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之建议

1.设立特留份制度。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中的遗嘱自由的限制制度很不完善,或者过于简单,或者太空泛而难以应用于实际案例,但是,几个案例引发的争议已显现出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急需完善,尤其在我国,民众的个人财产权利意识将进一步增强,遗嘱继承方式将会被更多的民众接受。所以,我们应当立足于自己的实际,借鉴境外,完善我国的遗嘱自由限制制度。

2.保留必留份制度,使之与特留份制度并存。考察当前世界上采用特留份制

度的国家,不难发现特留份制度背后是强大的社会保障机制,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机制、救济机制还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必留份可为“双缺人”和胎儿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这种规定也符合现代立法中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理念。因此,当前在我国必留份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针对《继承法》中必留份份额不确定的缺陷,本人认为必留份可以相当于法定应继份或略高于法定应继份。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大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3356.

[2]舒广.杭州百万遗赠案法律评析[J].法学,2001,(2):73-7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N].益阳日报,2003-03-01.

[4]房绍坤,关涛,郭明瑞.继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黄彤.论特留份制度[J].江南大学学报,2002,(3):26-2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