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认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3-12-0914:47:52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第一条(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一)物权;(二)合同;(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条(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及符合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条(缔约过失责任)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交费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对保险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中,有一些关键条件和要素需要满足。
人身保险合同需要符合成立条件,包括合法合规、保险标的明确等。
合同要素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签署合同、支付保险费等方式实现。
加强人身保险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保险行业和消费者都有益处。
认真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条件、要素、形式、生效条件、生效方式、保险双方的意义、保险合同管理、重要性。
1. 引言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各种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其实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表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内容的载体。
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共同遵循和执行的规范,是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性约定。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疾病导致无法工作时,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帮助家庭度过难关,确保家庭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可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通过人身保险的普及和发展,可以减轻社会对救助系统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对个人、家庭的保障作用,更在于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2022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题A卷 含答案
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标题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为130分。
2.全卷共三大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3.作答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时,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涂黑所选的选项。
4.作答案例分析题时,采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
姓名:_________考号: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
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1、甲建设工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乙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B.工程承包合同C.住宅小区D.建筑施工行为2、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机场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是( )A.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B.用于墙体混凝土使用的掺加剂C.用于砌筑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D.用于防水工程的水泥制品3、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关于其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B.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C.施工企业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D.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施工单位在缴纳( )的同时,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A.企业所得税B.利息税C.营业税D.个人所得税5、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B.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支付利息D.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科率24%,则该借款的利息约定无效6、关于法的效力层级,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宪法至上B.新法优于1日法C.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般法优于特别法7、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国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基础职业素养课(远程测评T+0测试)题库完整
答案+我名字[1] 反映一个国家保险的普与程度和保险业务的发展水平常用的指标是()。
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市场集中度[2]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10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3] 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与有关人员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通过()转嫁。
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4] 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有不同的容,其中与时向受灾企业提供经济补偿,强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属于()。
风险管理的损失后目标风险管理的损失前目标风险管理的财务目标风险管理的技术目标[5] 在下列关于我国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按照被保险人自己认为的市价确定其保险金额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按照账面原值确定按照重置价值确定[6] 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之一是()。
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资产形态上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产品至多连接到一个资产形态上产品至多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7] 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面临一定的挑战,保监会在该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对这些举措描述错误的是()。
建立准入审核委员会,增强准入监管的效能和公信力实施保险牌照分级管理制度,提升保险公司精耕细作的在动力健全新设保险公司逐步拓展经营区域制度,推动区域保险业协调发展鼓励国有资本投资保险业,开展自保公司和保险互助社试点[8]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纪经人保险代理人[9]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负责在指定媒体和上披露保险营销员书展业证信息以与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的主体是()。
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监会工商管理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10] 高层大厦安装自动喷淋设备属于风险管理技术中()方式。
避免预防抑制转移[11] 下列关于保险代理机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保监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身保险保单册第一节保单册的构成第二节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第三节保单册制作规格第四节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五节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六节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七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三章人身保险条款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第三节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四节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五节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六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一章总则一、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4《人身保险合同》真题汇编五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4《人身保险合同》真题汇编五[单选题](江南博哥)1.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包括()。
A.保险金请求权B.指定和变更受益人C.确认死亡保额D.领取退保金参考答案:D[单选题]2.在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责任(责任免除)的原因,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排除故意行为B.规避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C.维护公序良俗D.排除过大风险参考答案:B[单选题]3.在下列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以进行质押的是()。
A.两全保险B.一年期寿险C.终身寿险D.养老保险参考答案:B[单选题]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
A.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同一期间的同一危险B.对同一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利益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同一期间的同一危险C.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向不同保险人投保同一期间的同一危险D.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向同一保险人投保不同期间的同一危险参考答案:C[单选题]5.下列属于保险人权利的是():①收取保险费;②要求合同另一方如实告知;③协商变更合同;④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
A.①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④D.①②③④参考答案:D[单选题]6.小张在2000年1月1日购买了一份5年期分红定期寿险合同。
2005年1月1日,小张依然健在。
该合同现在的效力状态属于()。
A.自然终止B.履约终止C.解除终止D.依法终止参考答案:A[单选题]7.陈某现年72岁,2009年11月,其女儿为其购买了一款名叫“幸福人生”的生死两全保险,该保险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要求是16-70岁。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不知晓陈某年龄超过要求年龄。
2010年4月,陈某因心肌梗塞死亡,其女儿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陈某的年龄已经超过了该保险规定的年龄,应当适用年龄错误条款。
试问,如果适用年龄错误条款,其法律后果为():①该生死两全保险无效;②保险人可以解除该生死两全保险;③保险人应当退还该生死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④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5.31•【文号】法释[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4号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2003-12-09 14:47:52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解释: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第一条(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所称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应当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除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一)物权;(二)合同;(三)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
第二条(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及符合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条(缔约过失责任)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交费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29•【文号】保监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8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就《指引》适用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有《指引》所列举行为之一的,通常按照下列要求认定违法行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法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不能按照前条要求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性质与法律适用。
查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人身保险(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问题思考: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条款的内容 合同复效的条件一般有哪些?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厉克敌数次逾期不缴保险费 后又补缴,是否可视为合同中止后的复效? 你认为法院对此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谈谈你 的看法。
五、自杀条款
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 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 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 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 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目的:既要预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 险,又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人身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人身保险合同(
Tina
第4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方的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
(二)投保方义务 告知义务 通知义务 缴纳保费义务
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方的权利
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法定责任免除
二投保方义务告知义务通知义务缴纳保费义务二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方的权利法定责任免除保险方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 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 金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保单最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高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 退还。
保险法关于人身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2.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节选)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应当 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 利义务等。保险合同应当以明确的语 言文字,详细记载当事人所约定的事 项,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 义务,避免争议,或在争议发生时能 够迅速解决。
本条是关于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的规定。 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面冠以“国务院”字样,表 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限额只能由中国保监会确定,地方 保监局无权决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 下承保。本规定旨在保护幼弱,同时防止道德危险的发 生。但是,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法 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保险人可 以承保。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时死亡给付保险金 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法律 作此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1.保险利益
张三为其妻李四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为80万元,由李四指定张三为受益人。一年后张三与 妻子离婚,离婚后李四因意外身故。对保险公司给付 的80万元,李四的父母提出,张三已与李四离婚而不 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 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保险金应当给付给张三。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张三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 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四篇)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范文节选!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____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____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____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____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____年交、____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____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____%增加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关键信息项:保险公司(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投保人(保险投保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被保险人(实际保险受益者)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保险产品名称及类型(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意外险等)保险金额(保额)保费及缴费方式(金额、缴费周期、缴费方式)保险期限(起止日期)保险保障范围及除外责任(具体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理赔流程及条件(理赔申请、必要材料、理赔时间)保单变更及终止条件(变更、退保、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争议解决方式(调解、仲裁、诉讼)附件及补充协议(附加条款、特别约定)合同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及投保人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保险投保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实际保险受益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保险产品及金额保险产品名称及类型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意外险等)保险金额(保额)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保费及缴费方式6.1 保费:每期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6.2 缴费方式:银行转账/现金/信用卡6.3 缴费周期:月缴/季缴/年缴6.4 缴费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5 缴费截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部分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止。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电子版(二篇)
2024年人身保险合同电子版审判长: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担任田浩诉阳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庭审,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阳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冉思荣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款内容确定赔偿责任。
在本案质证过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对《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该条款第七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原告的损失属于阳光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合同第七条第三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观点明显错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条款第七条第四款的法律效力。
原告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为该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条款无效。
同时原告也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条款。
这属于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该两种观点的法律事实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不同,两种观点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没有附任何生效条件,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条款。
该条款并没有以第三者车辆(对方车辆)是否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为标准确定是否免责,该条款直接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阳光保险公司免责,不存在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女大学生孙某毕业后被企业录用。
.孙某为了锻炼自己,主动要求到最苦、最累、最脏的岗位上工作。
企业可以满足她的要求,但不得安排的工作是( )。
A.高处高温工作B.低温、冷水作业C.夜班劳动D.矿山井下作业【答案】 D2、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 )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2012)A.安全监督管理机构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施工企业【答案】 D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A.宪法、法律、部门规章B.刑法、民法、经济法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D.宪法、刑法、民法【答案】 C4、在仲裁协议中,()是必须约定的内容。
A. 选定的仲裁员B. 仲裁的地点C. 仲裁的时间D.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答案】 D5、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拆除、改动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制定B.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C.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D.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答案】 A6、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A.3B.2C.4D.20【答案】 A7、关于地方性法规批准和备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A.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B.自治州的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作出变通的情况C.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自治县的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答案】 B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 内容和格式 风险提示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及其内容和格式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内容和格式以及风险提示进行全面评估,以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和应注意的风险。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1. 主体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要素包括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保险公司是合同的出保方,而投保人则是购物人身保险的一方。
被保险人是受益人身意外损害险或理赔的一方。
这三个要素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主体。
2. 相关文件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还需要包括相关的文件,如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声明等。
这些文件对于确定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起着重要作用。
3. 合同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还包括合同要素,如投保人的申请、保险公司的承保和合同的生效等。
只有这些要素齐全,人身保险合同才能够成立。
二、内容和格式1. 保险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一内容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2.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这有助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清楚投保的时间范围。
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另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这些是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内容。
4. 格式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格式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以便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合同的编写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格式规定。
三、风险提示1. 投保需谨慎在购物人身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对各种险种和保险责任进行充分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
2. 注意合同条款投保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内容,并注意条款中的免责规定和理赔条件等。
3. 维护权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理赔流程和方式,并在需要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合理的理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