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新劳社字〔2009〕20号 印发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15.新人社发〔2009〕35号 印发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35号2009年7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9〕8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自治区境内的农业富余劳动力。
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全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全区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09]30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9.22【实施日期】200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2011年全区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函[2009]30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加强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自治区制定了《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2009-2011年全区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计划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5]7号),加强师资队伍结构调整和建设,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教育与培训发展,结合自治区职业培训实际,现就2009-2011年全区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提出如下计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职业教育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的需要,健全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建立以院校为基础、产业发展为导向、政府强力推动的师资培训机制。
大力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使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教研、教改能力普遍增强,造就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新型化教师队伍,为自治区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目标任务2009-2011年自治区通过各种途径培训2400名骨干教师。
每年培训15个职业(工种)800名教师。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
A.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队伍B.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C.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D.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提出:实现()就业,()控制在5.5%以内。
A.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城镇登记失业率B.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城镇调查失业率C.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城镇登记失业率D.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城镇调查失业率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第三章主要目标中提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3.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C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第一项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4.()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
A.退休人员登记B.劳动用工备案C.失业登记D.就业登记答案:C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明确,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职业培训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职业培训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社办发[2015]13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8.05【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自治区职业培训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5〕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提出: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
近年来,自治区职业培训工作成效显著,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也存在培训管理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培训内容与岗位需求脱节、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亟待改进。
为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以高质量培训促进高质量就业,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3季度开展全区职业培训质量大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重点对2015年上半年开展的新成长劳动力培训、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校应届毕业生创业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等五个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进行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培训管理。
1.培训项目计划完成率、培训合格率、就业率;2.开班申请、结业审核执行流程的规范性和效率;3.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情况。
(二)培训实施。
1.教学和培训大纲的执行情况;2.培训方式;3.培训。
8.新劳社字〔2009〕7号 印发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精神,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八)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预期目标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预期目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新劳社培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预期目标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8]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字[2007]136号)的要求,结合各地报送的初次认定情况,我们制订了自治区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预期目标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的主体作用,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在做好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企业申报的职业(工种)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执行。
企业在制定初次认定实施方案时,应注重可操作性,从企业实际出发,将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等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初次认定实施方案后,应及时批复,对认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方案,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尽快组织实施。
三、企业的场所、设施设备基本具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工种标准)条件的,可在生产操作岗位现场进行实操考核,不具备实操考核条件的企业,可与当地鉴定机构协商,安排条件基本具备的场地进行考核。
理论考核时,国家题库有相应试题的,企业可申请提供样卷,并结合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调整30%左右的考试内容。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讲课提纲》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讲课提纲》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讲课提纲)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概念农村富余劳动力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长年性的富余。
即农村长年富余的劳动力;②季节性的富余。
即农业劳动力在农闲季节有富余劳动时间。
农村劳动力的过剩是劳动资源的浪费,既影响农民致富,也影响社会安定。
因此,要广开生产门路,提高集约经营水平,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利用。
1.农村劳动力。
按常住概念统计。
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者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和虽然外出劳动6个月以上,但经济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其收入主要带回家中,也要计算在内。
整半劳动力是指调查户农村人口中的整半劳动力总和。
包括参加乡、村、组各级合作组织办的企业、联户企业、家庭经营的整半劳动力数,以及国家向调查村调用的建勤民工;也包括由集体经济支付工资或补贴的乡、村脱产管理干部,由乡村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收入交合作经济组织或带回农村家庭的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以及其他外出人员。
整劳动力是指男性18周岁到50周岁、女性18周岁到45周岁,能经常参加劳动的人。
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作劳动力。
半劳动力是指男性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性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在劳动年龄以外,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能顶上半个劳动力的人,也统计在半劳动力中,但不包括12岁以下未上学的少年儿童。
在劳动年龄以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是指农村劳动力已发生地域转移或向非农行业转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业时间在全年6个月以上。
包括外出务工、就地就近转移和创业三部分。
3.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口。
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农村户籍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或虽已就业但年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的人员。
4.外出务工。
是指农村劳动力到乡外(不回家居住)从事非农产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连续从业时间在季度1个月、半年3个月、全年6个月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新人社发[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目前,我区各地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新人社函[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情况的通报(新人社函〔2014〕20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属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2013年,自治区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企业就业作为技能培训的工作重点,优先开展有企业用工需求的订单、定向、定岗技能培训,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明显成效。
现将2013年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3年,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共培训各类人员44万人,占全区职业培训总数的40%。
(一)各地州、市民办培训机构培训37.8万人,培训后实现就业21.3万人,就业率56%。
其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7.3万人,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总量的62%;城镇各类人员培训9.88万人,占培训总数的23%;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培训1.61万人;各类培训中订单、定岗、定向培训13.9万人,占培训总人数32%;紧缺工种人员培训3.17万人;创业培训2.3万余人。
(二)自治区直属民办培训机构共培训各类人员5.82万人,培训后就业率80%。
其中,城镇未就业人员培训0.37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1.74万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培训0.83万人,创业培训0.22万人,在岗职工培训2.18万人,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培训0.5万人。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作用更加显著。
一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总量占全区培训的40%,比上一年增长3.5%,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占6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劳社字(2004)68号等三个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劳社字(2004)68号等三个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新人社函[2014]380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新劳社字〔2004〕68号等三个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4〕3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新劳社字〔2004〕68号、新劳社字〔2005〕39号和新劳社字〔2006〕148号文件中涉及长期待遇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68号)第一、二条中涉及的长期待遇不再选择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见》执行。
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音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39号)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中涉及的长期待遇不再选择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见》执行。
三、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音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48号)第九条第二款中涉及的辅助器具费不再选择一次性支付,按《若干意见》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一季度自治区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一季度自治区职业培训及资金补贴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新人社函[2014]20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一季度自治区职业培训及资金补贴情况的通报(新人社函〔2014〕2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一季度,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较好地完成了一季度各项职业培训目标计划。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基本情况一季度,全区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44.3万人(不含兵团,下同),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44.3%,其中,少数民族32.6万人,占培训总数的73.6%;女性15.2万人,占培训总数的34.3%。
(一)全区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33.7万人,培训后实现就业15.6万人,占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的49.8%,就业率44.2%。
其中,城乡劳动力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以下简称“三定”培训)15.6万人,完成目标计划53.6%,经培训后,实现就业9.5万人,就业率61.1%。
其中,面向企业订单、定岗就业6.7万人,占就业数的70.5%;就近就地季节性就业2.8万人,占就业数的29.5%。
(二)全区城乡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应补贴人数18.7万人,实际补贴人数2.8万人,占应补贴人数的15.2%;应补贴资金1.76亿元,实际补贴资金0.24亿元,占应补贴资金的13.5%。
(三)全区新增持职业资格证书9.1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28.8%,其中,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657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取证0.6万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6]12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6.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2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6〕87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80号)要求,对我厅所属二级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经办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共梳理出各类公共服务事项99项,并编制了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办事指南。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根据公共服务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目录清单。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9月2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一、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事项1.自治区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报到派遣2.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3.自治区级民办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4.职业资格证书核发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6.技工院校招生服务7.技工院校毕业服务8.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审核9.技工院校学生申报资助审核10.用人单位现场招聘服务11.用人单位网络招聘服务12.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服务13.职业介绍14.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15.劳务输入输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暂行)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为建立推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完善职业介绍服务功能,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制定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等“一站式”服务,建立就业援助制度,为下岗失业
人员就业再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新劳社函字[2009]10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建
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劳社函字[2009]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今年全区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2009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2009年自治区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要点
2009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极其重要的一年。
全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为劳动保障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大制度建设力度,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立法工作
(一)认真落实2009年立法计划,做好《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自治区〈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防疫员、护理员、药剂师技师培训考核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标准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7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防疫员、护理
员、药剂师技师培训考核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中办发〔2006〕15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意见>的通知》(新人发〔2004〕62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防疫员、护理员、药剂师技师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2010年6月30日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防疫员、护理员、药剂师技师培训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二)从事专业工作18年并取得高级工证书满3年。
(三)高中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对获得地州级及以上技术创新、技术发明奖。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06年度我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06年度我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乌劳[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06年度我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7〕5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行为,充分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新劳社字[2003]1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至3月30日对区属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市级、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年审内容(一)结合2006年度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举报及日常检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情况,综合审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二)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情况。
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能参加年审。
(三)职业介绍机构工作场所变更及现有场地面积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政策宣传栏情况。
三、年审须提交以下材料(一)2006年度工作总结及自查情况书面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
(四)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手册》及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从业人员职业指导资格证书(原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七)乌鲁木齐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年度资格审验登记表。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职业介绍机构,限期整改,待整改结束后重新申报;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单位,将取消职业介绍资格,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逾期未参加年审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自行作废。
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
正文:
---------------------------------------------------------------------------------------------------------------------------------------------------- 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
(1993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劳动力市场的概念。
劳动力市场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的一种机制,而不是指具体的场所和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为劳动力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
按照国际惯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宜称劳动力市场,更不宜挂“劳动力市场”的牌子。
当前,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名称,对于促进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发展,进而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通知如下:凡今后劳动部门新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称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属于区、县(含县级市)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称为“职业介绍所”。
街道、乡镇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分别称为“街道劳动事务所”和“乡(镇)劳动服务站”。
属于专业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根据其具体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在中心或职业介绍所前冠以专业名词如:“职工交流中心”、“保姆职业介绍所”等。
原已建立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凡名称不尽规范的,应按上述通知精神,适时进行调整。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新劳社培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校: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区经济实体的影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的重要基础作用,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必要性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是应对经济新形势,在特定时期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企业和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从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实施工作摆在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的突出位置,认真抓好落实。
二、把握实施内容和工作重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开展四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对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要积极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此类培训可先在本地区国有企业和受过表彰的民营企业中实施。
(二)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新劳社字[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介绍补贴,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向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诚信、有效的择业指导、求职咨询、职业介绍和用工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四条职业中介机构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用工信息等就业服务的,按照其介绍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数及以下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1、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元给予补贴;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2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元给予补贴;3、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60元给予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新劳社[2008]12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8.12.17【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劳社[2008]12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以下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人员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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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
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9〕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介绍补贴,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职业介绍服务,并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向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诚信、有效的择业指导、求职咨询、职业介绍和用工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四条职业中介机构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用工信息等就业服务的,按照其介绍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数及以下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一)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
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元给予补贴;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2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元给予补贴;
3、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60元给予补贴。
被评定为“A”级或“AA”级及以上等级的职业中介机构,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属“A”级的,再增加30元;属“AA”级及以上等级的,再增加50元。
第五条职业中介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就业成功补贴审批表》(附件);
(二)职业中介机构推荐证明及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花名册;
(三)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与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A级、AA级信誉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
(七)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账号;
(八)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
(九)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
第六条职业介绍补贴由职业中介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的审核小组对职业中介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对。
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按季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介绍补贴审批部门支付职业介绍补贴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据实予以标注签章。
第七条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签收职业中介机构申报职业介绍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自签收之日起10日内复核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八条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但补贴期限不超过2011年12月31日。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新劳社字[2006]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就业成功补贴审批表》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就业成功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