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实⾏如下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政策。
现予以公告: ⼀、提⾼仿制药审批标准 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
其中,对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尚未在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应与原研药进⾏⽣物等效性研究并按国际通⾏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所使⽤的原研药由企业⾃⾏采购,向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次性进⼝;未能与原研药进⾏对⽐研究的,应按照创新药的技术要求开展研究。
已经受理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实⾏分类处理: (⼀)中国境内已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没有达到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不予批准。
(⼆)中国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没有批准上市原研药,申请仿制药注册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原规定进⾏审评审批,但在药品批准上市3年内需按照国发〔2015〕44号⽂件规定进⾏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未通过⼀致性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号;企业也可以选择撤回已申报的注册申请,改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
对上述重新申报的注册申请实⾏优先审评审批,批准上市后免于进⾏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
对申报上市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先审查药学研究的⼀致性,药学研究未达到要求的,不再对其他研究资料进⾏审查,直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规范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 对改变原研药剂型、酸根、碱基和给药途径等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临床价值与原品种⽐较具有明显优势;⽆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
改变剂型和规格的⼉童⽤药注册申请除外。
三、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 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式;审评时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加强临床试验申请前及过程中审评⼈员与申请⼈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注册申请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问题。
化学仿制药BE备案范围和程序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填报说明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2016年11月3日填报须知《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主要面向新申报的化学药。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5年第257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号)中的规定,对符合备案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
本填报说明仅针对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的操作步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操作步骤请参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目录1用户注册 (1)2用户登录 (3)3新建备案 (4)3.1承诺书 (5)3.2伦理委员会批件 (5)3.3备案信息申请表 (6)3.3.1基本信息 (6)3.3.2申请人信息 (7)3.3.3参比制剂信息 (8)3.3.4生物等效性试验信息 (8)3.4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9)3.5生成备案号 (10)4中止备案 (10)5撤销备案 (11)1用户注册打开网址后,如果用户未注册账号,首先在申请人之窗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如下图:图1.1用户注册点击进入注册图1.2注册信息填写在上图1.2中填写用户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2用户登录企业用户须使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户需要进行登录。
登录方式有两种:账号密码登录和UKEY证书登录。
如下图:图2.1普通登录图2.2证书登陆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首页,此页面包含两部分:用户信息、功能模块。
根据药品备案需求选择不同的备份入口。
本文档主要介绍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面向新申报的化学药)的操作步骤。
图2.3个人首页3新建备案备案前期准备:在网站首页或者备案信息列表页面下载备案信息表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了解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附件。
模板须启用宏功能,具体操作见《2007启用宏步骤》、《2010启用宏步骤》文档。
整个备案流程分为签署承诺书、上传伦理批件、填写备案申请表信息、上传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生成备案号。
平台登录成功后进入备案记录列表,如下图:图3.1备案记录列表点击“新建备案”按钮进入备案流程。
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仿制药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注册、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开展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化学仿制药BE试验备案,是指化学仿制药BE试验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化学仿制药研究过程中,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备案资料,获得备案号后自行开展并完成BE试验的全过程。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并开展BE试验属于药品申请受理前的自主研制阶段,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对研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伦理符合性承担全部责任。
BE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境外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或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办事机构作为代理机构。
第六条申请人对备案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申请备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研究过程可溯源,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备案资料可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仿制药,申请人可提出仿制药BE试验备案:(一)仿制原研制剂或参比制剂,且活性成分(API)、给药途径、剂型、规格相一致,原料药具有合法来源的品种;(二)已在境内上市的仿制药,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品种;(三)已在境内上市的仿制药,需通过BE试验开展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目录一、概述 (1)二、基本要求 (2)(一)研究总体设计 (2)(二)受试者选择 (3)(三)参比制剂的选择 (3)(四)给药方法 (3)(五)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4)(六)生物样品分析 (4)(七)用于评价生物等效性的药动学参数 (5)(八)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过程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具体要求 (6)三、常见剂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6)(一)口服溶液 (6)(二)常释制剂:胶囊和片剂 (6)(三)混悬液 (7)(四)调释制剂 (7)(五)咀嚼片 (8)四、特殊问题考虑要点 (8)(一)检测物质 (8)(二)长半衰期药物 (9)(三)Cmax出现在首个样品的情况 (10)(四)含酒精饮料对调释制剂的影响 (10)(五)内源性化合物 (10)(六)口服给药发挥局部作用的药物 (11)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机体内药物浓度能够准确测定并可用于生物等效性评价的口服及部分非口服给药制剂(如透皮吸收制剂、部分直肠给药和鼻腔给药的制剂等)。
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时,除本指导原则外,尚应综合参考生物样品定量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试验。
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BE)定义如下:在相似的试验条件下单次或多次服用相同剂量的试验药物后,受试制剂中药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与参比制剂的差异在可接受范围内。
按照研究方法评价效力的优先顺序,BE研究方法包括药代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研究和体外研究。
药代动力学(药动学)研究:对于大多数药物而言,BE研究着重考察药物自制剂释放进入机体循环的过程,通常将受试制剂在机体内的暴露情况与参比制剂进行比较。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又可表述为:通过测定可获得的生物基质(如血液、血浆、血清)中的活性物质,取得药代动力学参数作为终点指标,藉此反映药物释放并被吸收进入循环系统的速度和程度。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研究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
【重磅解读】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12月1日正式实施以前啊,业内都在抱怨国内批一个药品临床试验的时间太长太长了……CFDA顺应民意在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明确提出“生物等效性(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仅4个月后,BE 试验备案制就在国内正式走起来咯,特别是国家局又在晚上22:00发文,敬业指数十颗星!当BE试验备案制真开始实施的时候,你在欢欣鼓舞之余,是否又有一些迷茫和手足无措?别慌,医药魔方第一时间为你解读BE试验备案制的核心要点,为你解惑压惊。
当然,这里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在评论里与我们多多互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国食药监管2015-12-01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等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化学药生物等效性(以下简称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BE试验研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二、注册申请人如需进行化学药BE试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号。
大伙要注意,该平台并非刚刚开通,是和大家熟悉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共享。
说下历史:该平台最早于2012年11月1日诞生,其前身融入在CDE申请人之窗中,2013年11月25日,独立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上线。
截至发稿,还未见“BE备案通道”。
三、在填写备案信息前,注册申请人需将试验方案提请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并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签署BE试验合同。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2016年10月31日填报须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和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要求,对已上市的仿制药,需对其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并实行备案管理。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备案要求包括:1)有参比制剂的,应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2)对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
本填报说明仅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的操作步骤,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操作步骤请参见《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目录1用户注册 (1)2用户登录 (3)3新建备案 (4)3.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5)3.1.1承诺书 (6)3.1.2备案信息申请表 (6)3.1.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10)3.1.4生成备案号 (11)3.2临床有效性试验 (12)3.2.1承诺书 (12)3.2.2备案信息申请表 (13)3.2.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16)3.2.4生成备案号 (17)4告知单 (18)4.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18)4.2临床有效性试验 (19)5中止备案 (20)1用户注册打开网址后,如果用户未注册账号,首先在申请人之窗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如下图:点击进入注册图1.1用户注册图1.2注册信息填写在上图1.2中填写用户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2用户登录企业用户须使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户需要进行登录。
登录方式有两种:账号密码登录和UKEY证书登录。
如下图:图2.1普通登录图2.2证书登陆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首页,此页面包含两部分:用户信息、功能模块。
根据药品备案需求选择不同的备份入口。
本文档主要介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面向已上市的化学药)的操作步骤。
图2.3个人首页3新建备案备案前期准备:在网站首页或者备案信息列表页面下载《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了解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附件。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
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
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终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已申报的,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并撤回一致性评价申请,视情况免于责任;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终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附件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备案的规定与要求
许春祥 余昭淳
助 理 调 研 员 、 各 科 (室 ) 负 责 人 和 纪 检 监察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确定各职能科 (室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和 职 责 , 建 立 提 高执法质量的规章制度,对本辖区内重
部制约机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 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 得了一定成效,笔者将有关情况总结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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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内容及资料要求
方案报告 &、 在临床试验实施之前提交, 包括: ! 临 床 试 验 批 件 的 复 印 件 ;" 已 确 定 的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 临 床 试 验 负 责 单 位 及 主 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 者 名 单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核 同 意 书 复 印 件 ;%知 情 同 意 书 样 本 ;&病 例 报 告 表 ( ’()* +*,-./ 0-.1 , 样本。 ’+0 ) 阶段报告 !、 每期临床试验后提交, 包括: !临 床 试 验 批 件 的 复 印 件 ;" 临 床 试 验 阶 段 性 总结和统计分析报告。 进展报告 2、 临床试验时间超过 & 年的,自批准 之日起每年提交一次, 包括: !临 床 试 验
,- 期 临 床 试 验 后 ,还 应 当 向 国 家 食 品 药
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总结报告。临床试验 时间超过 . 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 之 日起每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 (食 品 ) 药品监督
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及认定专业表 机构名称 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认定专业 心血管、 呼吸、 消化、 肝病、 肾病、 泌尿、 内分泌、 神经、 麻醉、 放射、 妇产及生育 调节、 皮肤、 骨科、 创伤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程序及范围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程序及范围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生物等效性样品的管理指导原则
、简介:本指导原则用于指导临床研究主办单位、药物生产商、公司、现场管理组织、临床监察机构和第三方独立组织管理生物利用度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地样品.本指导原则地重点内容有:⑴和试验地测试样品和对照品是如何分发给试验机构地.⑵试验机构如何随机挑选测试样品和预留样品.⑶预留样品如何保管.(本指南参考法规,)、背景:由于年代地通用药物丑闻,在年月号发布了临时法规限制和样品地保存.颁布这项临时法规地目地是制止实验赞助商或药品生产机构在临床实验中进行可能地欺骗行为.年月日正式法规颁布.在法规地序言中说明研究赞助商或药物生产机构不能在将产品分发到实验机构之前分出测试样品和对照品地保存样品.这样是为了保证保留样品能够代表申报批产品.生产商应该多寄几批测试样品和对照样品,以便研究机构可以随机挑选试验样品和保留样品.产品应该保存在生产商提供地包装内.在法规地序言中还提到,对保留样品地保存是进行临床试验地组织地责任.目地是避免生产商将样品替换以欺骗.地科学调查部门和地领域研究者为生产商提供检查临床试验地点和分析样品场所地服务.这些检察人员经常发现临床试验机构中保留样品地缺失.在很多案件中,检察人员发现临床机构将样品退回生产商.在其他地案件中,生产商指定实验样品和对照品阻止研究机构从生产商从提供地样品中进行随机选样.检察人员还发现在等效性实验中临床端点经常与临床安全性研究和功效性研究相混淆.药效学或临床地等效性研究地端点通常很多,由内科医生或临床监察员使用它们地诊所或办公地点根据合同进行盲目地研究.更过分地事,一些临床研究者相信他们不是公司所以不用保存样品.本原则明确了保留样品地责任方.3、保留样品地技术:我们要求临床试验机构从生产商提供地多批样品中随机挑选实验样品和对照品以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并且样品要存放在生产商提供地包装内.因为生产商可能会提供多个包装规格.对于这个样品地代表性问题有着灵活地观点.例如,以下任何一种样品地保管技术都可以被研究机构应用.单包装——如果生产商只提供了样品和对照品地单个包装,研究机构应该取出足够进行实验地样品和对照品,剩余地在原来地包装内进行保留.多包装——如果生产商提供了样品和对照品地多个包装,研究机构可以随机挑选出足够进行实验地样品和对照品地包装形式,剩余地在原来地包装内进行保留.一般来说,不赞同打开很多包装.我们希望研究机构限制作为研究留样地打开包装地数量.剂量单位——如果生产商按照剂量单位提供了样品和对照品,研究机构可以随机挑选出足够进行实验地样品和对照品,剩余地在原来地包装内进行保留.然而,用剂量单位和全部样品装入大包装中地方法是不合适地.盲实验——如果实验设计为盲实验,样品与对照品以剂量单位地包装方式(每个样品标有随机号码)发给临床机构,生产商应该将足够进行临床试验地样品和对照品进行编号处理,并且将再提供五倍量地系列编号地样品和对照品.研究机构应该随机选出一组样品进行试验,其他地序列在他们地包装形式下作为保留样品.对于双盲实验,我们建议生产商提供给研究机构一个密封地密码.必须破解,由研究机构保存.4、多重研究样品地保存和发货如果生厂商提供了相同批号地样品和对照品用于多个实验,那么只需要保存足够量地一份样品和对照品.保存地样品必须与每日所用地是同一个批号.然而,之后若有其他地样品来源用于进行相同地实验和另外地实验,研究机构应该有足够地留样.如果公司对于同一种产品进行多个研究地实验(禁食和喂食)在他不同地实验场地,而且样品与对照品以不同地方式发货至研究机构,我们要求每个场地、每个实验地样品量必须充足.这些方法是为了确保保留样品地代表性.5、留样地数量留样数量为足够进行所有研究实验地总数五倍量.这在法规中明确提出.临床调查员可以从生产商处获得.对于固体制剂,上限个单位地样品和个单位地对照品一般足够达到五倍用量.但是官方机构对于非固体制剂地保留和试验经验不足,所以没有参考上线数据.对于多站点地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实验,我们建议样品地总量应为所有实验场地地试验量地五倍.每一个场地都需要考虑以下几点来保留合适数量地样品和对照品:⑴参加试验地所有场地数量.⑵每个场地中参加试验地人数.⑶样品和对照品地最小使用量.如果不同试验地地保留样品被送到第三方组织进行保存,第三方组织应该将不同地点地样品隔离开以使他们与样品来源地相对应.6、多种研究类型地责任分配: 在公司、大学、医院和内科诊所进行研究.公司是最常见地研究机构.很多口服制剂地仿制药研究、新药研究和新药补充研究都在公司进行.公司主要进行单一地点、开放式、交叉给药设计地用于健康受试者地研究.一些生产商通过公司、大学机构或临床监察员私下进行试验.实验机构为大学、医院、内科大夫诊所.生产商地责任是:包装、分发和运送样品和对照品给研究机构;监督检查实验(一般针对新药地申报,很少用于仿制药地申报中)研究机构地责任是:临床监察员应该随机选出足够地样品和对照品,然后保存好保留样品;研究机构应保管好保留样品;如果研究机构没有足够地样品储存条件或者破产地话,样品应交由第三方组织保存.进行地研究当公司进行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实验时,通常是多场地地,开放标签地口服制剂,或者是多场地地,开放标签地非口服制剂地药效学临床试验.一般情况下,生产商与公司签约招募临床监察员.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产品和对照品地包装和运送.研究机构通常是公司、大学、医院或内科诊所.生产商地责任:按照合同将样品运送至公司,或者运至与公司签有转包合同地包装机构.公司地责任:包装、分发、运送样品和对照品至研究机构;监督检查不同地点地实验(一般针对新药地申报,很少用于仿制药地申报中).公司不能随机挑选和保留样品.这些按照法规要求应该由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机构地责任:临床监察员应该随机选出足够地样品和对照品,然后保存好保留样品;每个研究机构都应该保留好样品;如果研究机构没有足够地样品储存条件或者破产地话,样品应交由第三方组织按照标签说明地储存条件保存.保留地样品不能返回给公司或任何其他地组织.为了消除储存样品在包装活动中地混乱性.样品也不能运回生产商.:与公司有关地药效学和临床结果点地盲实验地盲实验经常在多地点进行,包括非口服给药地地药效学和临床结果点研究.一般情况下,生产商与公司签约招募临床监察员来监督实验.公司直接或间接(转包合同给其他组织)地参与包装和运送样品和对照品给研究机构.研究机构通常是公司、大学、医院和内科诊所.在多站点中,对于生物等效性地盲实验,生产商需要考虑实验设计是否允许样品和对照品地选择和保留.如果设计太复杂满足不了法规对留样地要求,实验设计需要重新考虑.生产商地责任:按照合同将样品运送至公司,或者运至与公司签有转包合同地包装机构.公司地责任:包装、分发、运送样品和对照品至研究机构.我们要求公司提供研究机构足够量地用代码标记地样品系列,并且达到试验量地五倍要求.在检查地经验基础上,我们不建议样品和对照品针对受试者提前标号,是为了试验地随机性;监督检查不同地点地实验(一般针对新药地申报,很少用于仿制药地申报中)公司不能随机挑选和保留样品.这些按照法规要求应该由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机构地责任:临床监察员应该随机选出足够地样品和对照品,然后保存好保留样品;每个研究机构都应该保留好样品,如果有安慰剂柱,作为安慰剂地样品也要也要保留并且标号以备转运至第三方机构;如果研究机构没有足够地样品储存条件或者破产地话,样品应交由第三方组织按照标签说明地储存条件保存.保留地样品不能返回给公司或任何其他地组织.为了消除储存样品在包装活动中地混乱性.样品也不能运回生产商.。
[2016最新精品]生物等效性试验和等效性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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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科学研究>>电子刊物>>电子刊物详细发布日期20110913栏目化药药物评价>>综合评价标题生物等效性试验和等效性判定标准作者王凌张玉琥部门化药药学二部正文内容1、生物等效性判定标准设定的背景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BE)是指生物效应的一致性,主要包括临床应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仿制药的研究开发与临床药品应用的替换,其基本要求都是不同制剂间具有生物等效性。
因此,BE试验在药品研发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药物制剂间的BE评价,虽然可以通过临床对照试验,用临床指标判断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剂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但临床效应测定结果的影响因素众多、结果变异大、样本量要求大,因此并不是首选的评价方法。
目前,国内外最常用的BE评价方法是药动学方法,即采用生物利用度(Bioavailability,BA)指标进行BE评价。
通常,BA指制剂中活性成分被吸收的程度和速度。
用药动学方法进行BE评价,就是考察药学等效制剂或可替换药品在相同试验条件下,服用相同剂量,其活性成分吸收的程度和速度是否满足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
在药动学参数中,表征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参数主要是AUC、T max和C max。
因此,用药动学方法评价制剂间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就是以统计学方法评价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测得的AUC、T max和C max等指标是否满足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
预先设定的等效标准如何,也就成为影响BE评价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临床医生的建议以及FDA以往的经验,对大多药品来说,如果循环系统的药物暴露差别在20%以内,将不会对临床治疗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基于此点,FDA设定了试验制剂和参比制剂的药代动力学参数(AUC和C max)“差异应小于20%”作为等效性判定标准,具体判定方法为:通过双单侧t检验及(1-2α%)置信区间法,得到两种制剂AUC或C max几何均值比值的90% 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CI),对于非窄治疗窗的药物,此90% CI必须落在80.00%~125.00%范围内。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一、背景生物安全实验室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高度专业化的实验室。
为了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符合规范,需要建立备案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作并防止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生物学试验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医药研究机构、生物安全评估机构、生态环境研究机构等。
三、备案要求1.实验室备案–实验室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实验室名称、实验室负责人身份证明、实验室位置、实验室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2.实验项目备案–实验室须对实验项目进行备案,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和所需实验物品等内容,并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3.医疗废物处理备案–实验室应对医疗废物的处理进行备案,包括废物产生量、废物的分类与处理方式等,并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处理和处置。
4.安全培训备案–实验室须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备案培训记录。
培训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知识、实验操作规范、个人防护等。
5.安全措施备案–实验室应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备案管理制度文件。
此外,实验室须备案安全设施和装备,如生化通风系统、紫外线灯、安全柜等。
6.日常监测备案–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实验室设施维护,并备案相应的监测报告和维护记录。
四、备案流程1.实验室备案流程–实验室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对实验室进行勘察,并提出审核意见。
–实验室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核发备案证明。
2.实验项目备案流程–实验室负责人提交实验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对实验项目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实验目的、实验方法等进行评估。
–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备案意见,要求实验室负责人补充材料或修改实验方法。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备案意见及时补充材料或修改实验方法,并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研究规范
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生物等效性指药学等效的制剂或临床可替代的药品,在相同条件下以相同剂量给药,活性成分的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生物等效性技术是一种基于生物学和统计学的质量控制方法,用以评价含相同活性成分不同制剂、相同给药途径,同一制剂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相同制剂不同途径给药,能否产生相似的血药浓度或全身性药效(疗效或毒副作用),能否直接引用相同的休药期标准等。
两产品只有当他们的生物利用度相等(即活性成分吸收和进入作用部位的速度与程度相等)时,才被认为是生物等效的。
如果受试品活性成分以等同于参比品活性成分的速度和程度进入体循环,那么受试品和参比品活性成分的局部利用度(组织浓度)相似。
作用部位利用度相似是药品治疗等效的基础。
药物吸收的速度和程度受诸多因素影响,如制剂工艺、药物粒径、晶型或多晶型、赋形剂、填充剂、黏合剂、崩解剂、润滑剂、包衣材料、溶剂、助悬剂等。
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临床意义在于确定药品的可处方性和药品之间的可互换性。
可处方性是指医生首次开写该新用药品的处方时,对其一般性能和特征如有效性、安全性(含生物等效性)的明了程度。
可互换性是指治疗过程中换用药品时,医生能肯定新用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能与被替换药品相比拟的。
兽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在规范的实验室或Ⅰ期临床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应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动物试验设施、相关技术人员。
试验记录要规范、完整,能够随时接受检查或调档。
研究过程应标准化,除制剂本身因素外,其他各种因素对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应减到最低程度。
使用药效研究法时,要严格遵守临床试验的有关规定,并做方法学确证。
生物等效性研究只是验证制剂质量的手段之一,仿制药品是上市前的最后研究阶段。
要提高仿制药品的质量,尚需认真研究原创药品的文献资料,从处方筛选、生产工艺条件改进和质量研究入手,避免最后出现不等效。
生物等效性不能合理地反映药物的组织残留消除规律。
医疗机构生物等效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生物等效性药品管理办法
1. 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合理选择生物等效性药品,并按照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程序。
采购过程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确保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2. 配备与储存:医疗机构应对生物等效性药品进行配备计划,
确保药品库存充足。
同时,要严格按照药品储存要求,保持药品的适宜环境,防止药品受潮、破损或过期。
3. 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适当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生物
等效性药品的适应症和使用范围。
医务人员在使用生物等效性药品时,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用药原则,确保给予患者恰当的治疗。
4. 药品质量和安全监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生物等效性药品质量
和安全监控机制,监测药品的有效性和不良反应情况。
对发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和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患者安全。
5. 内部培训与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有关生物等效性药品
的培训与教育活动,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提高医务人员对生物等效性药品的了解,提高药品使用的质量和安全性。
6. 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生物等效性药品管理
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法律和纪律措施。
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介绍
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介绍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是一个为化学药品BE试验提供备案申请和管理服务的平台。
BE试验,即生物等效性试验,是一种用于比较不同药品之间的生物等效性的试验方法,以评估药物在体内的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等方面的相似性。
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申请人提交和管理BE试验备案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平台在线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平台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通过平台,申请人可以随时查看申请状态和审批结果,以及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
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也提供了一系列辅助功能,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管理BE试验项目。
例如,平台可以协助管理不同批次的BE试验,包括提交批次信息、药品样品的存放和出库等。
此外,平台还提供了试验计划、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等功能,以支持BE试验的设计和结果分析。
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的优势在于提高了BE试验备案流程的效率和透明度。
传统的备案申请通常需要纸质材料的邮寄和人工审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而通过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申请人可以在线提交申请,减少了繁琐的邮寄流程。
平台的自动化审核也能够快速完成初步审批,提高了备案的办理速度。
此外,通过平台,申请人可以实时查看申请状态和进度,避免了传统备案申请中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另外,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也提供了一些质量管理的功能,提高了BE试验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例如,平台可以设定数据录入的规范和标准,避免数据录入的错误和混乱。
平台还可以保存试验数据和相关信息,便于日后的查阅和验证。
通过这些质量管理的功能,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可以更好地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总体而言,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是一个为化学药品BE试验提供便捷、高效和可靠服务的在线平台。
通过平台,申请人可以简化备案流程,加快备案审批进度,并提高试验的质量和可信度。
化学药BE试验备案平台在推动化学药品BE试验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药物研发和生产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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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后的第二天CFDA又颁布了《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里面明确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小编整理电脑时偶然发现了一份文件,拿出来与大家共享,但不能保证文件的真实和准确性哦!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仿制药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化学仿制药BE试验备案,是指药品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監管总局指定的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备案资料的过程。
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四条:境内研制的化学仿制药的备案资料应。
当由合法的申请人提交。
境外研制的化学仿制药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境外合法厂商(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之医药率天轮机构提交。
第五条:申请人对备案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申请备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确保研究过程规范,可溯源。
备案资料可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申请人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申请人获得备案号并不表示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门认可备案资料符合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
第七条:提交的公示内容之外的备案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人有关药物研制阶段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选择原研药品为被仿制药,所备案的化学仿制药应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
剂型,规格。
第十条:本信息平台备案资料仅限于拟开展BE试验的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进行备案,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报。
一、放射性药品;緩释、控释制剂;
三、原研药品不明确的;
四、已有仿制药增加规格、处方工艺变更的;
五、申请人已获得受理待审评审批的仿制药;
六,其它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原研药。
另外,多数情况下,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治疗药物都是免费的,可以省不少钱。
有一些临床研究,还会免费给患者进行疗效评估。
此外,参加临床研究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临床研究护士会密切随访,一旦发现患者任何的不适,都会立即安排就诊,医院也会尽力给予就诊和预约的照顾便利。
有些医院,还会在试验结束后,继续对患者进行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