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日东海划界_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学术界》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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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问题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国际争端国际法院绪论东海问题一直是中国与日本的最为紧张的导索线,把这两个本来就是感情不那么好的国家紧紧地诠在一起。

东海问题也跟钓鱼岛,历史遗留等问题重叠在一起,成为了中日两国难以解开的结。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

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

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中日之争的东海以及争论焦点那么究竟中日东海之争中,所争取的东海究竟是什么呢?东海大陆架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水产、石油、天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近年来,我国勘探人员先后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发现了7个油气田。

日方说法: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

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

中方立场: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

关于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问题的思考——浅谈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摘要: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

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

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关键词:大陆架;自然延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耗尽,海洋作为一个巨大的物质宝库必然成为各国争先开发的重要区域,大陆架作为各国的资源的富集区域更是受到重视。

东海海域十分辽阔,东西宽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两国领土之间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大陆架位于两国之间的海底。

根据科学勘察,东海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如何划分两国所属大陆架的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一、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大陆架原来是地质学上的用语,按照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是指从海岸低潮线起海底以极其平缓的坡度向海洋倾斜下一直到坡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转折处为止的这一部分海床”“通常包括三部:一是沿岸水深200公尺以内的浅水带,称大陆架。

二是大陆架向海急剧倾斜的部分,水深可达350公尺,称为大陆坡。

三是大陆坡充满沉积层的地方,称为大陆基。

这段区域一向被认为是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

”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大陆架公告》“处于公海下毗邻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在美国的影响下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线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大陆架定义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缘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的距离,那么沿海国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各定点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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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国际法视角浅析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论文内容论文摘要:面对日益升级的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本文试对争端的起由、划界过程中涉及的钓鱼岛问题、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原则、我国所主张的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以及解决争端的方案选择等方面运用国际法理论做出简要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东海划界;钓鱼岛;中间线;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共同开发A Brief Analysis of the?International Law?between?Sino-Nippon East ChinaSea Demarcation DisputeAbstract:Facing to the escalating Sino-Nippon East China Sea demarcation dispu tes, this?thesis is?trying to analysis those international problems,?which i nvolving the process of demarcation of the Diaoyu Islands issue, the Japanese side proposed the principle of the middle line, our stands the principle of f airness and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principles and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ptions i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This thesis is?making a brief theoretical analysis.Keywords:East China Sea demarcation; Diaoyu Islands; Middle Line; Equity Princ iples; Natural extension; Joint development2006年3月6至7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轮中日东海问题局长级会议又一次无果而终,包括此前相关的系列谈判,其实都是中日双方为调和紧张的两国关系所做的尝试性努力;那么,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缘何而来?为什么接连谈判均告失败?究竟又有哪些可行性方案可供选择?笔者试从国际法视角对以上问题做一点浅析,并提出些许建议。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法律框架和特点,并探讨解决该争端的可能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东海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事关中国核心利益,涉及海域划界、资源分配等复杂问题,不是单纯的双边关系所能解决的。

在处理东海油气争端时,必须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地区稳定等因素。

解决东海油气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外交手段、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包括加强双边对话、推动地区安全稳定、完善国际规则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寻求长期解决方案。

二、争端的法律性质分析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海洋权益、国际法、地缘政治等多个方面。

从海洋权益角度看,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上存在竞争关系。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两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来解决分歧和争端。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日东海油气争端还涉及到地区稳定和安全的问题。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海洋权益纠纷并不一定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或冲突。

虽然中日两国之间存在争议和分歧,但双方都有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的意愿和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际法、国际准则和外交手段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行动。

解决中日东海油气争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地区稳定等。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国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求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方案:双边谈判: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双边谈判来讨论东海油气资源的分配和利用问题。

这可以避免将争端国际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边谈判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例如,可以邀请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协助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国际法分析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概述自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专家新野弘预言东海海底特别钓鱼岛附近可能储藏着大量的石油资源,到1968年以埃默里为首的12位地质学家对东海和黄海海底进行地质构造的勘测,并报告称:“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1],日本就觊觎东海海域的海底资源,便开始对东海的油气资源进行大规模勘探。

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也对东海海底资源情况进行勘探与开发,并探测出后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储油量丰富的地区,并开发了“春晓油田”等,从此储藏着大量资源的东海大陆架就变成中日两国之间纠纷的焦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后(以下称公约),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都越来越重视,海洋划界纠纷也越来越多。

而随着中国与日本对东海海底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深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愈演愈烈,中日也进行了长达4年的协商谈判,直到2008年才达成了原则共识,但随着钓鱼岛争端的问题,东海划界问题又搁置起来。

[2]故针对这一问题,探讨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由来,并通过借鉴借鉴国际案例,对东海大陆架划界进行国际法理分析,来探讨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方式很有必要。

二、中国与日本关于东海大陆架划分界线问题的观点及分歧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也就是说,每个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如果海岸相向邻国之间的大陆架宽度不超过400海里,当事国之间就会造成大陆架叠加的划界争端问题。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

浅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问题及解决方法众所周知,中日历来争端不断,无论是政治还是外交还是领土方面的争端层出不穷,涉及到双方实际利益的时候,日方始终不能和解,争端的始因就是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

”然而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

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

但日方提出的中间线主张没有依据。

所以中方一直没有承认。

而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

但是由于东海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很好地划定具体区分,加之双方又不肯作出让步,所以争端一直没有解决。

加之因为《海洋法公约》的判定规则中并没有排除掉中间线规则,所以目前在不和解的情况下,中方也不能强制按照自身意愿来进行开发活动。

所以目前唯一的解决方法还是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来进行和解。

但是要在目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双方都必须有所妥协,但长期以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学者均对《国际海洋法公约》做出了有利于本国国家利益的解释,选择性地强调有利于本国的学术观点。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摘要:近几年,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注意,中日双方也在此问题上产生过不少争议,且各执一词。

所以对此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该海域丰富的石油资源使其成为相关国家争夺的焦点,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以及确定中日双方权利主张正当性的核心问题。

中方的主张是以自然延伸原则来划分,日方的主张是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

本文主要介绍双方的不同主张以及理由,探讨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借鉴类似先例来对此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以探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等距离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1) 东海概况东海,是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北起我国长江口北岸到韩国济州岛一线,与黄海毗邻,东北面以济州岛、五岛列岛、长崎一线为界,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省本岛南端一线同南海为界,东至日本琉球群岛。

东海的面积大约是70余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在1000余米,最深处接近冲绳岛西侧(冲绳海槽),约为2700米。

由于其处于交界位置,中日双方对其产生了权利主张的冲突。

(2) 争端的核心问题: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处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屿之间,是因琉球海沟的岩石圈扩展而形成的弧后盆地,大部分深度逾1000米,最大深度2716米。

冲绳海槽把中国的钓鱼屿列屿和琉球群岛分开。

对于冲绳海槽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冲绳海槽能不能成为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分界线?如果可以的话,其在中日大陆架划分中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它如何影响中日在东海地区大陆架的划界呢?二、类似国际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丹麦与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也产生了与中日同样的争执。

西德反对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

因为其海岸是内凹的,若以此方法划分西德所分到的大陆架区域十分有限。

而丹麦与荷兰坚持等距离原则。

1969年,此案被提交到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对挪威海槽的法律地位进行证明,最终论证了“应按照自然延伸为主,200海里为辅”的原则。

论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方案

论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方案

论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方案——从国际法角度的思考姓名:朱峰学号:2010010439 材料与化工学院摘要:本文从近期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切入,结合国际法上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规定,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双方的立场进行分析阐述。

进而对日本主张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进行深层次分析,并详细透视法理,揭露日本背后的领土野心,最后,提出一些可供双方参考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对解决目前中日两国的僵局特别是东海问题及钓鱼岛问题产生良好的作用。

中日之间的东海大陆架之争由来己久,由于东海大陆架事关两国的核心战略利益,而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截然不同,可以想象,两国很难就这一问题取得一致。

但是,久拖不决只会令问题更加复杂,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限,两国尤其是中国怕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

在此情况下,全面理解国际法规则,并在处理争端中,乃至在可能的国际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规则,就成为当务之急。

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本文亦在对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重点强调对有关司法实践的把握,从中归纳了对这方面国际法规则的一系列的规律性认识,特别是对其中能够支持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争端中所持立场几点规律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中日东海问题;焦点;法理博弈;对策近年来,围绕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日间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

2004年7月7日,日本花巨资租用挪威籍探物船在中国东海大陆架进行物探活动,侵害了中国对其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005年7月1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把在其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专属经济区”对华警戒线附近由中国开发的春晓、断桥和冷泉3 处油气田分别命名为“白桦”、“楠”和“桔梗”,同时宣布批准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在东海海域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试开采石油天然气。

这是典型的“在别人家院子里打井”行为,立即遭到中方的强烈抗议。

从发展看,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呈逐步升级的态势,其解决也越来越具紧迫性。

(一)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3种方式的比较笔者认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属于混合型问题。

法律视角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原因分析

法律视角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原因分析

划 界 中具 有 完 全 的 效 力 ,那 么我 国大 陆 架 面 积就 会 大 幅减 少 ,即 , 至 少 减 少 三万 六 千 平 方 公 里 ,相 当于 台湾 的 面 积 。相 反 , E t 本 将 会 获 得 相 当
于其国土面积几倍 的海域。这也正是 日本强调钓鱼 岛主权并屡屡 以行动 主动 占有钓鱼岛的关键所在。 四、中 日东海争端现状 1 9 8 3年 7月 ,日本在 签署 了 《 联合 国海洋法 公约》 后 ,就对 他 的 周 边 海 域 的 大 陆架 进 行 了调 查 。 经 过二 十 多 年 的 调查 和 测 量 , 日本 已认 定南鸟岛 、冲之鸟岛、南大东岛等海域 ,有相当于 日本 陆地面积的 1 .7 倍 的大陆架 ,使其有望获得 2 0 0海里 以外 的大陆架主权 。此外 , 日本还 调查 了周边有争议 岛屿 ,并将 它们作 为整体 包括在 此次 大陆架调 查之 中。 日本方面认为 ,如果没有北方四岛、钓鱼 岛等岛屿 ,日本管辖下 的 海 域将 会 减 少 一 百 一 十 多 万 平 方 公 里 。而 如 果 钓 鱼 岛 主 权 能 归 日本 所 有 ,并 以钓鱼岛为基础划分东海 的专属经济区 ,日本就会多得不少 于七 万 平 方公 里 的海 域 。 相 比 日本 在 专 属 经 济 区 划 界 计 划 以 及 大 陆 架 调 查 中纳入争议 岛屿调查的做法 ,我 国的处理方式同解决其他邻 国的海 洋争 端一样 ,对 东海争议岛 屿提 出 “ 搁 置 主权争 议 ”和 “ 共 同 开发资 源” 的政策。但 日本依其 “ 先实际控制争议岛屿以获取主权 ,再进行划界谈 判或者合作协商开发资源” 的战略,始终持消极态度不予理睬我国的主 张 。直至 2 0 0 4年春 晓气 田进入实质性开发 阶段 ,中 日东海 问题上的争 端才骤然升 温。随后 ,两 国为更好 解决 东海 问题 ,进行 了多轮 磋商 。 2 0 0 8年 中 日就东海问题 达成 了原 则共识 。但是 这并没 有停止 日本抢 占 争议岛屿主权的行为。 日本政府在 2 0 1 0年 1月 1 8日召开的例行 国会上 提交 了一项新法案 ,要求保护 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 ( 中国称为 冲之鸟 礁 ) 的海岸线 ,以保护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企图大面积管辖 冲 之 鸟礁 海 域 。 _ 6 对 此 ,中 国政 府 提 出 了强 烈 反 对 。 中 日在东海划界 的问题上 矛盾越来 越激 烈化 ,明确争端 的核 心原 因,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 的解读 ,有利于我们在争端 问题解 决过程 中以法律的武器更好 的保护主权 和国家利 益。 ( 作者单位 :大连 海事大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的法律分析摘要:本文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为背景,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实践,通过解读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原则得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不能适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因为中间线划界并非大陆架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

在东海问题上,冲绳海槽、海岸线长度等因素都决定中间线划界方法不能适用。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使用中间线方法划界,那么其前提也是要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字:东海大陆架;大陆架划界;中间线;公平原则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之争的起因东海位于中、日、韩三国之间,海域辽阔,海底约有2/3的面积为大陆架。

由于东海大陆架堆积着很厚的含油地层,因此海底油气资源极为丰富。

近年来,我国沿海许多地区都发现了石油和天然气,据估计,仅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石油储量就高达1095亿桶,相当于曾经是世界第二大产油国伊拉克的原油储量。

这对中日两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战略意义。

此外,这片海域还储藏了大量可以用来制造航天航空器件、精密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

可以看出,东海海域由于涉及到丰富的资源,中日两国又都是能源需求大国,中日之争由此展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

”①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有明确规定,但是却没有对大陆架划界原则有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公约》并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此大陆架的划界长期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中日钓鱼岛争端与东海大陆架划界【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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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because of energy and terri tory di sput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is getting worse.The dispute of
Dianyu Islands is always the main point of the dispute and has been paying
For the sake of proving the sovereignty of the Diaoyu Islands, Specialists of China have collected large quantity of data in geology, geography,history and law and put forward many territorial theories concerning the belonging of Diaoyu Islands according to China’s benefit. But these researches have been limited in the geography and history of Diaoyu Island itself,neglecting the basic reason of the Diaoyu Island dispute.Diaoyu Islands are in a special geography position of the mainland of East China Sea continental shelf and its status or effect in delimit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continental shelf has to be carefully considered.So if we do not study the Diaoyu Islands dispute combined with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continental shelf.it will be

从法学角度看日本海划界问题

从法学角度看日本海划界问题
– 表一 冲绳海槽与挪威海槽地貌特征之比较 mile) mile) 名称 长(mile)宽(mile)深(m) 周围水深 (m) 30— 235— 挪威海槽 430 30—70 235—650 <2002 19— 894— 90(平均) 冲绳海槽 648 19—80 894—2700 90(平均) 上表清楚地显示出, 上表清楚地显示出,冲绳海槽的地貌特征比挪威海槽显著 得多。不仅如此,两者地质构造的情况也迥然不同。 得多。不仅如此,两者地质构造的情况也迥然不同。包括 挪威海槽在内的整个北海下面都是陆壳, 挪威海槽在内的整个北海下面都是陆壳,而冲绳海槽底部 的地壳厚度为18.5 22公里 18.5— 公里, 的地壳厚度为18.5—22公里, 属于陆壳向洋壳过渡的构 造带,并且陆壳特点少而洋壳特点多。 其西侧属于陆壳, 造带,并且陆壳特点少而洋壳特点多。 其西侧属于陆壳, 厚度达30公里以上;而其东侧琉球岛弧的地壳则薄得多。 30公里以上 厚度达30公里以上;而其东侧琉球岛弧的地壳则薄得多。 这样看来, 这样看来,如果说挪威海槽中断了挪威海岸向北海的自然 延伸的话,那么地质、地貌特征比它显著得多的冲绳海槽 延伸的话,那么地质、 无疑中断了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因此, 无疑中断了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因此,直到 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完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 (一)海洋划界的最终目的是获得 公平解决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 (二)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是海洋划界的 习惯法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 (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 方法
五、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领土间的自然延伸 五、冲绳海槽中断了中日领土间的自然延伸
从法学角度看中 日东海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与钓鱼台领土主权之争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与钓鱼台领土主权之争

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与钓鱼台领土主权之争郑海麟[1]据《亚洲周刊》日前报导,中日东海资源之争由前段时期的划界问题,扩展为近日的领土主权之争。

据称作为日方谈判“主将”的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厅长小平信因在受访时一语道破天机,称日中谈判不仅是东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首先希望日中两国谈判划定边界线”,显示日本已将东海油气田之争暗暗扩展到领土主权之争的层面。

由此引发的两国紧张对抗指数遽然升高,中国将被“逼上梁山”,剑拔弩张地应对。

上述报导表明,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取向于既要与中国争抢油气资源,也为自己扩大领土版图,试图鱼与熊掌兼得。

因为按日方提出的中间线,包括东经122°(南端),东经126°(北端);北纬23°(南端),北纬32°(北端)的广大东海海域,其中位处东中国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台列屿亦囊括入内。

日方的这一举措,等于和中国分割大陆架,试图将作为中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钓鱼台列屿划入日本的领土版图,这是中国方面绝对无法接受的。

诚如中方参与谈判的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在领土主权问题上就像台湾问题一样,“底线”是不容挑战的。

然而,日方为什么会提出为自己扩大领土版图的所谓“中间线”。

据笔者的研究,日方亦有其自己认为“理所当然”的持论依据,而这又与当年美军托管琉球和中日钓鱼台之争息息相关。

试析如下。

自从美国海洋科学家艾默利于1969年发表有关位于钓鱼台列屿的东海大陆架蕴藏丰富石油的报告以来,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与钓鱼台主权之争已持续有三十几个年头了。

随着近年来中日两国能源需求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开发海洋资源能力的快速提高,中日东海划界问题和钓鱼台主权之争不断升级。

不仅民间的情绪对峙日趋紧张,两国政府间的谈判也展开好几轮了。

从传媒报导来看,日本方面似乎蓄谋已久,有备而来,对中方发动凌厉的攻势;相对来说,中方似乎显得有些被动。

作为中国学者,有义务和责任对中日东海资源之争与钓鱼台问题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为中国政府在谈判桌上提供有利的依据和有效的对策。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管建强
【期刊名称】《学术界》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中日东海划界和钓鱼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端,既是影响中日外交关系的敏感点也是急需考虑解决的问题.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以下简称"6.18东海共识"),通过研究"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论证"6.18东海共识"缺失全面解决东海划界的纵深目标,而钓鱼群岛的地理位置又是影响中日东海划界的重要支点,中方未能实现锁定对主权争议岛屿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外交、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只要能维护国家利益,无论是外交还是法律的方法都需要认真考虑援用.论文研究了法律方法解决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的重要意义和前景分析.
【总页数】15页(P54-64,263-266)
【作者】管建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和平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程序之纬 [J], 古俊峰
2.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问题再思考 [J], 张丽华;王乐
3.论三步划界法的发展及法律地位——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一些启示 [J], 江雨遥;TAN Shuangpeng
4.大陆架划界的适用原则与方法论析——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为视角 [J], 孙传香
5.论三步划界法的发展及法律地位——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一些启示 [J], 江雨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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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争端的发展与反思-------侧重于法学的视角

中日东海争端的发展与反思-------侧重于法学的视角

中日东海争端的发展与反思-------侧重于法学的视角摘要:中日东海问题涉及地理、历史、政治、经济及军事等因素,解决东海争端绝非一日之功。

东海争端的主要问题囊括双方的原则差异、钓鱼岛主权之争、钓鱼岛和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等。

中日两国就东海问题近日将取得进一步进展。

总结大全/html/zongjie/关键词:海洋划界冲绳海槽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一、中日东海争端背后的多元化因素中日东海争端涉及地理、历史、政治、经济及军事等因素,东海争端的解决绝非一日之功。

(一)地理东海有其自身的地理特色,从中国东部沿海起大陆架平缓向外延伸,直至到达大陆架的外缘钓鱼岛,濒临两千多米深的冲绳海槽,至此将中日间在东海的大陆架一分为二。

根据地质学家对东海勘测后估计,东海的油气资源主要集中于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皱带、冲绳海槽坳陷带。

因此这一地带无疑就成为中日东海之争的焦点所在。

(二)经济由于中日间相隔着冲绳海槽这一特殊的地理单元,如果日方将开采后的油气经冲绳海槽输回日本,那么将花费巨大的资金。

日方深知这一方法得不偿失。

于是便将注意力集中在了经济飞速发展、急需能源进口的中国。

如果日本通过中方的输油管道,将从东海开采的部分石油卖给中国,不但可省去铺设管道所需花费的巨额资金,还可从中获取丰厚的利益;同时也可将部分开采的石油通过低廉的海上运输供其国内使用。

而这远比在冲绳海槽铺设输油管道要经济的多。

此外,自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日本国内的经济一直未从金融风暴的重创之后恢复过来,持续低迷,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也促使日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东海。

然而除了东海的非生物资源外,其丰富的生物资源也是一个诱因。

由于日本是一个以海洋作为其主要粮食和原料来源的国家,为了保证本国的正常的经济、生活就致使日本需要进一步扩大其海域面积从而获取所需的资源。

正是由于资源缺乏、经济低迷及国内需求使得日本在资源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更加坚定了其对东海管辖权的争夺。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

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

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 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

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

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

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

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

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③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④ 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⑤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txt-两个人同时犯了错,站出来承担的那一方叫宽容,另一方欠下的债,早晚都要还。

-不爱就不爱,别他妈的说我们合不来。

中日可谓纠缠深重。

日本在封建时期是中国的附属国,然而二战时期又侵略中国。

加之两国是邻国隔海相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纠缠可谓错综复杂,同时矛盾重重。

随着世界资源的日益短缺,各国都在为自己寻找最大的能源利益。

其中,蕴藏着大量天然气的东海就是近几年中日的一个矛盾焦点。

海洋中蕴含了大量丰富的资源。

因为海洋比陆地更难划分界限,所以在海洋中的权利范围一直是各国争议的重点。

作为沿海国家的中国与岛国日本隔海相望,利益冲突不断。

其中,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源于中日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之争。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岸国可以从海岸基线开始计算,把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岸国拥有。

但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海域很多海面的宽度不到400海里,故而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界线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日本认为应按照两国海岸线的中间线来划分东海海域日中两国的专属经济区。

但中国方面认为,东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结构决定了中日之间的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不承认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所谓“日中中间线”。

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但问题又出现了,对于大陆架的判断亦是中日争论的焦点。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梁云祥介绍,中国认为一直到冲绳海沟都是大陆陆地的自然延伸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以说在冲绳海沟以西都应该是属于中国的。

但日本认为中日双方是“共大陆架”的,600海里的“冲绳海槽”,只是一个偶然出现的“海沟”,并没有从地质上把这个大陆架给割断,不能作为两个大陆架的分隔。

日方据此提出以两国海岸基准线的中间线来确定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即所谓的“日中中间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线原则)。

和平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程序之纬

和平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程序之纬

作者: 古俊峰
作者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版物刊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130-137页
主题词: 东海划界争端 和平解决 法律程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排除性声明
摘要: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学者们对东海划界原则等实体问题已多有论述,但大都忽略了对争端解决之法律程序的讨论。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日两国均有义务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法律程序。

该程序允许并鼓励争端当事方首先运用谈判协商等各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式,但又同时规定在已诉诸这种方式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启动包括诉讼、仲裁等在内的第三方强制解决程序。

在《公约》框架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在法律程序上存在走向何方的可能性呢?要回答这一问题,还必须注意到中国政府近期已根据《公约》第298条发表排除性声明的背景。

论文力图根据《公约》的规定及相关背景情况,就和平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程序走向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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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学术界》(月刊)总第144期,2010.5 ACADE M I CS No.5May.2010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 要〕中日东海划界和钓鱼群岛领土主权归属的争端,既是影响中日外交关系的敏感点也是急需考虑解决的问题。

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以下简称“6.18东海共识”),通过研究“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论证“6.18东海共识”缺失全面解决东海划界的纵深目标,而钓鱼群岛的地理位置又是影响中日东海划界的重要支点,中方未能实现锁定对主权争议岛屿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外交、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只要能维护国家利益,无论是外交还是法律的方法都需要认真考虑援用。

论文研究了法律方法解决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的重要意义和前景分析。

〔关键词〕外交谈判;国际司法;国际争端;东海划界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油田归属纠纷备受瞩目。

中日外长于今年2月17日在东京会晤时,日本外相就中方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认为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

并声称“若违反协议,日本将会采取必要措施”。

〔1〕数日后,日本媒体又称,如果中国开始在有争议的东海海域开采天然气,日本将把中国诉诸国际海事法院。

〔2〕中方表示,“中国拥有开发‘春晓’的主权,绝对不能接受这种诉讼。

”〔3〕中国外交部表示,中方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的。

中方重视并坚持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

希望日方以实际行动为落实原则共识创造良好气氛和条件。

〔4〕日方的出言不逊,源于中日双方对“6.18东海共识”有着截然不同认识和理解。

为此,有必要就“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展开分析。

作者简介: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一、“6.18东海共识”的定义和效力(1)中国东海油田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性质随着中日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为了让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两国经长年的双边会谈,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外交机构同时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该共识虽然只是口头的,但是中日两国的外交机构在各自网站上公开进行了发表。

〔5〕“6.18东海共识”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强调了:“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

”第二部分(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明确了:(一)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6〕(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

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第三部分(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特别说明了: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

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6.18东海共识”的三个部分中,仅仅将第二部分定义为共同开发,即东海的北部,而第三部分明确了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本质上来说,共同开发是指中日两国的国家主体之间的行为,由双边条约来规范,不适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而向日本法人开放的春晓油田,是中方为了向日方表明善意而向日本法人开放的由中国管辖的东海油气市场。

为此,第三部分特别强调地说明了该办法适用中国法律。

不管共同开发和合作开采的名称有多么的近似,由于中日双方在共识中明确地表明了春晓油田的开发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而唯一共同开发的区块,其范围不包括春晓油田。

因此,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是显然错误的。

关于春晓油田对日开放的性质,日方应当清楚。

前日本高村外务大臣于2008年6月18日举行的记者发布会时,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中国方面所说的春晓不属于共同开发的问题,我以为这是一个定义的问题,如果中方说春晓油田(欢迎日本法人出资参与,接受中国法律管辖)不是共同开发的话,我们也不会对此提出异议。

不管怎么说在我方主张的中间线的中国一侧争取到了日本法人的资本参与权,对此是否以共同开发来称呼与否,无论怎么都行。

”〔7〕虽然高村外务大臣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够严谨,但是一直以来,日本方面对此没有异议。

可是今年年初起,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就中国方面有迹象重新开始春晓油田(日本称为白桦油田)的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声称这是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

其后,日本媒体称,日本政府已制定新的应对方针,称不排除采取司法手段控告中国,其中包括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控告等方式。

笔者认为,日本政府所表达的强烈不满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日本将位于所谓日本主张的东海中间线向中国一侧的春晓油田命名为“白桦(sirakaba)油田”,是自以为是、十分荒谬的行为,因为,该春晓油田不属于争议地区,属中国管辖,因此,日方的命名行为涉嫌干涉中国内政。

总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春晓油田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我国企业开采油气资源不受日本政府的影响。

学术界2010.5・学科前沿(2)“6.18东海共识”的效力虽然日本外务省错误地将春晓油田视为共同开发的对象,但日本外务省向中国抱怨,认为中国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6.18东海共识”),则说明了日方将“6.18东海共识”视为有拘束力的国际协定。

与此相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6.18东海共识”仅仅是一个共识,不是书面协定,它属于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的初步协议,好比是一个意向书,即使中方不履行“6.18东海共识”也不受任何制约的。

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恰恰是迄今为止没有重视为实施“6.18东海共识”而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的思想基础。

笔者以为,即使是意向书,也不能绝对地将所有的意向书都视为缺乏法律拘束力。

事实上缔结意向协议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效力:(一)证据效力,即使没有创立法律关系,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举证的证据使用。

(二)预约效力。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将预约解释为当事人约定将来应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而意向协议书产生预约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二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受合同“意向”的拘束力。

如果订立意向书的当事人表达了一种希望受“意向”约束的愿望,那么就是预约。

二是意向协议书的内容在客观上是否反映出有创立法律关系的意向。

如果意向协议书的内容明确约定,当事人有将来再订立创立法律关系意向的协议,那么它就是一个是预约合同。

(三)正式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二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

三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8〕总之,简单地将“6.18东海共识”比作意向书是十分不恰当的。

从国际法角度而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一(a)规定:“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显而易见,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仅仅调整的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书面的协定,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口头协定的法律效力,换言之,非书面协定,如君子协定受国际习惯法管辖。

此外,从以上的定义还可以获知,不管条约的名称如何,只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创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不违背国际法原则的协定就具有条约的性质,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结合“6.18东海共识”的内容而言,它既有预约效力的、附条件的内容,也有为中日双方创设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如约定“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

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则表明了在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是附条件的,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有预约性质的。

当然,该条款本身并不表示当事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

另一方面,“6.18东海共识”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内容有: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双方同意……继续磋商;……日本法人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这些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

因此,所谓“6.18东海共识”的法律拘束力问题,既不能全部肯定也不能全部否定。

至少而言,“6.18东海共识”中的关于“双方将……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双方同意……继续磋商。

”的约定是属于中日双方明确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

明确这一点,有助于中方重视自己有义务履行必要的国内程序。

所谓的国内程序,笔者的理解是它涉及到中日两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日本国会)的审核程序,因为东海共同开发超越了中日两国政府各自的权限、涉及到两国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需要各自最高权力机关的核准或授权。

尽管如此,即使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也存在着不同的结果:核准或否定。

为此,“6.18东海共识”中仅要求中日两国论中日东海划界、领土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政府“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至于“努力”的用词,是一个难以量化的修饰语,关键是要走国内程序,而不管结果达成与否。

因此,笔者以为,中国方面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但是没有义务必须批准“6.18东海共识”。

是否应当批准或推动“6.18东海共识”,关键是要抓住两点:第一,要看它是否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全面解决东海划界争端;第二,要看是否有助于中日纷争的钓鱼岛领土在共同开发中公允地使中日双方受益。

笔者以为,“6.18东海共识”与这两点相去甚远。

为此“6.18东海共识”的东海共同开发模式是否能继续深化全面解决中日两国大陆架的纷争,值得予以研究。

二、“6.18东海共识”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差异1979年5月31日,邓小平同志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表示,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

〔9〕可见,中国领导人首次向日本方面表达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设想缘于和平解决争议岛屿领土及附近海域的资源。

而中日双方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纷争的问题上援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另一种创新。

两国政府经长年的双边会谈,于2008年6月18日,中日双方宣布的针对东海油气田问题正是就共同开发达成共识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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