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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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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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5卷 第 5期
20 0 2年 1 O月
陕 西 经 贸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a x o o e & Tr d n t u e o r a fS a n i Ec n mis a e Is i t t
Vo . 5 NO 5 11 . Oc . 0 2 t2 0
能成 为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的 。 因 此 , 代 民法 上 又 规 定 现 了代 位 权 制 度 , 以达 到 全 方 位 、 角 度 的 保 障 债 权 人 多
实 现 自己 的权 利 。


代 位 权 制 度 的产 生
我 国《 合同法》 7 第 3条规定 : 代位权是 指当债务
生效 力 。 这 一 草拟 的 条 文 , 于权 利 的 内 容 与 日本 民 ” 对
人 怠 于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的权 利 而 有 害 于债 权 人 的 债 权 时 , 权 人 为 保 全 自己 的债 权 , 以 自己 的 名 义 债 可 代 位 使 行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 代 位 权 制 度 最 早 见 于
但保存行 为 , 在此 限。可见 , 不 ” 日本 民法 除 采 用 与法
活 中 ; 所 有 权 相 比较 , 权 是 一 种 请 求 权 、 对权 ; 与 债 相

但 债 务 人 不 积 极 履 行 自己 的债 务 , 权 人 的权 利 债
就无 法 实 现 。 因 此 , 代 世 界 各 国 都 在 自 己 的 民法 近 中对 债 权 予 以特 殊 的 保 护 , 规 定债 的 担保 制度 , 即 以 便更 好 的保 护 债权 人 的债 权 。但 是 这 种 方 式 程 序 严 格 复 杂 , 且 仅 能针 对 债 务 人 的 现有 财 产 , 债 务 人 而 对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的名词解释引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涉及债权关系中的权利转移和义务承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解释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一名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他债权人可以代替该债权人行使其权利,追讨债务人的欠款。

这种权利转移使得原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便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运作方式债权人代位权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

权利转移:当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欠款时,该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即代位权转让人。

代位权转让人获得了该债权,因此可以独立地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全面取代原债权人行使权利。

责任转移:债权人代位权不仅仅是权利的转移,还伴随着相应的义务的转移。

代位权转让人不仅可以行使原债权人的权利,还必须承担与该债权相关的义务。

这意味着代位权转让人不仅获得了债权人的权益,还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例如向债务人提供通知、履行合同义务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应用债权人代位权在现实生活中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际案例:1. 债权转让:当一名债权人无法追讨债务人的欠款时,他可以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务的回收。

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转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 债务重组:当一家公司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发起债务重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代表整个债权人群体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实现债务的重组和分配。

3. 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它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在破产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结论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它通过权利转移和责任转移的方式,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代表原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人 的财产不 当减少 . 以致威胁到债权人利 褴. 说代位权 的 人埘次债务人享有权利。 或者 这是代位权存在 的前提 和必要条件 ,
第二 ,代位权足代位债权人 以 『 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 代位权 的 础 , - 1 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无权利的存在 , 则无代化 人 的债权 , 代化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而不足 向债务人提f请求 。 权 的 可 能 。 f |
【 关键词 】 代位权 债权人 债务人
【 中图分类号 1 4 1 1 DF 1 ̄ 9
次债务人
【 文章编号 10 9 83  ̄ o)1 0 3— 2 10 — 54 o 80 - 0 8 0
第二 , 三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可 以是向人 民法 院提 请求 , 即
【 文献标识码 】 A
代位权制度可 埘合同保 全制度 ・ 的币要鲥成部分 .它足 } i
( 法院请求 以 自己的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 但该债权 n经到期 ; 叫)债 务人 的债 权不是 属于债务 人 自身的债 々 属. 权 。” 这就从法律上 明确 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种权利足债权人所 固有的 ,只要债权人所卒有的债权符合法
冗 ,¨ 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 , f : 致使其 无力 清 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 ( 卜简称《 同法 司法解释》 第 1 条 一 》以 合 ) 1
债权人依照合用法筇 7 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 , 当 应 偿对 乙的债务 , 乙就可以代位行使 的权利 , 求丙碰 行』 规 定“ 则
力 ,』; l 所对抗 的是债权 与侦务关系之外的次债务人取得债务 述为“ 可以”并未用“ , 必须” 二字 。“ 法不禁止则 人 的财产。

’ 就是 . 也
说代位权 的行使办式并不仪 限于i讼 。 乐 第 四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 种权利而不是 义务 。也就是 一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问答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债务人、代位权请求、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代位权行使程序。

以下我将从简述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 主债务人主债务人是指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的主体,通常是指欠款人或者其他义务履行人。

在代位权行使中,主债务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通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的。

如果主债务人没有足够价值的财产,债权人就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代位权请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提出代位权请求,也就是正式向法院申请代位权执行程序,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有权行使代位权。

这些证据包括债权权利凭证、债权人唯一识别信息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等。

只有提出了有效的代位权请求,法院才能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申请。

3. 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代位权制度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例如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或者在特定的债权关系中。

在代位权行使中,必须满足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否则,债权人无法依法行使代位权。

4. 代位权行使程序代位权行使程序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提出代位权请求,并依法参与代位权执行程序,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要求。

代位权行使程序通常包括法院立案、法院传票、财产查封、拍卖或变卖财产等环节。

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代位权,不能擅自执行。

总结回顾: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债务人的执行财产、代位权请求的提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代位权行使程序几个方面。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满足这些要件的要求,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过程需要依法进行,否则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个人观点: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理合法地行使代位权不仅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保障主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双方来说,了解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属 于债务人 : 即使在债 权人受领 交付场合 , 须作为 对债务 人 ( 也 次 序 和实体 的认定 , 法理 的角度讲 ,入 库规则 ” 从 “ 的平等观 念即是 , 一概 从结果 债 务人 的债权 人) 的清偿 , 不能将 它作为 对债权 人 自己债权 的 不 管各债权 人在保全 债务 人财产时付 出努力之 多寡 , 而 清 偿 。对于这 种将 行使代 位权 取得 的财产先 加入 债务 人责 任财 上进 行认 定 , 即债 权人 在收 取 自己债 权 时一律平 等 。可 以说 , 这 产 的做 法 , 即为“ 入库 规则 ” 也就 是说 , 。 代位 权 实行 的效果 , 并不 种 平等 是结果 上的平 等 , 一种 终局意 义上 的平 等 , 是 不是 机会 的 是 为了满足 债权 的实现 , 而是准 备债权的 实现, 因而 , 有学者 把它 平 等 。 称 之为 强制执 行的预 备功 能。 由此 , 当代位 债权人 在保 持住债 务 人 财产 后, 自己不能 立即接受 清偿 , 他 而应 把行 使代位 权诉 讼所 二、 债权代 位权 行使效 果在 我国 的立法历 程 在 我 国立 法上 , 对债 权 代位权 行使 效果 的规 定 , 并非 一路坦

行使效 果 入 库规 则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1—9 — 10.5 220)0030 2 法创 设 了实体法 “ 怠于” 设 的实体权 利 创 优 先权 。当然这 不是

“ 入库 规则” 的概述

依传 统 的债权人代 位权法 理 , 代位权 行使 的效 果, 直接 地归 我们 的 创造 , 是程序法 学 者的创 意 。若 更换一 个视角 , 开程 而 抛
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亦不断进行着.特别是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方面, 我国否认 了传统的 ‘ ‘ 入库规则说”使得这一 , 制度 完全脱 离原有 债 的保 全轨迹 , 沿着债 的 实现 方 向前进 . 本文 将通过论 述债 权人代 位权 行使 的效 果提 出完善代位 权的 建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正确适用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正确适用

第一 :代 位权是债权人代 替债务人 向次债务人( 债务人
的债务人 ) 主张权 利。由此可见 ,代位 权体现 了债的对外效 力 ,即债权人的债权 的效力 不仅及 于债务人 ,而且 及于与
债务人 发生债的关系 的第三人 。代位权 所针对的是 债务人
不行使 债权的消极行 为 ,债 权人代替债 务人行使对第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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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份额 追偿权 并不是 债权的 固有权 能 ,也不是 随债权 产生 而产生的权利 ,只是 因为代其他债 务人履行义 务而产 生的权利 ,所 以它和代位 权在性质上是不 同的。 第三 :代位权是 债权人 以 自己的名 义行使债务 人的权 利 可见 ,债权 人并不是债务 人的代理 人 ,代位权 也不同 于代 理权 债权人 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 权 ,虽可 以增加债 务人 的财产 ,但其行 使权利 旨在保 护 自己的债 权 .而不 是 单纯为 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 利。 第 四 :代位 权在 内容 上并不是对 于债务人 和第三人 的 请求 权。它是在债 权 中包 含 的.除请求权 以外 的权能 。此 种权能又称 为保全权 能 ,它不 同于请 求权 的原 因在于 ,在 内容上它是 为了保全债权 .可见 ,代 位权并不是请 求权 。 同时 ,由 于代位 权是 为 了保全 债 权 而代 替债 务 人行使 权 利 ,并不是 扣押 债务 人的财产或就 收取的债 务人 的财产而
期。 乙多 次向甲催要欠款 .甲无力偿 还 ,但 甲向乙表示丙
欠其 5 0万元 .待丙偿还 时 ,便立 即向乙还款 。后 乙发现 ,
甲并 未采 取措 施 向丙 催要 欠款 ,以致 无 力清 偿 对 乙的债 务 乙作为 甲的债 权人 ,遂依据代 位权请求 人 民法院 以 自 己 的名 义 代位 行使 对 甲 的权 利 ,催 促丙 履行 其对 甲的债 务。丙偿 还对 甲的债务 ,也就能促使 乙的债权的实现。 债权 人代位权制度具有 以下法律 特征 :

浅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可操作性

浅论债权人代位权的可操作性

权诉讼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该合法 , 缺此要件债权人就不能提起代位 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可以考虑结合具体情 形设定一定长度的时 以衡量息于行使 的程度 。 权 。不合法的债权, 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之债, 或者债权债务关系 已经被 问段,
解除, 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原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可能被撤销的债务, 其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 , 自无产生债权 人代 位权的可能, 故其债权人不能享 有代位权 。
缺 乏 坚 实 的法 律 基 础 。
公正。虽然 受环境条件所限 , 法律条文 的规定无法面面俱到, 仍可在一定 但
范围内明细章程 , 加强 比如债权人代位权 的可操作性 , 以促进合同法的改进
和提高, 完善交易环境, 促进社会进 步。
因此,将债权人债券合法的涵义界定为债权人的债权 已经经过人民法 院的判决确认更为合理 ,这样债 权人债 权合法就有了一个比较明确客观的 标准
具体 内容, 在清偿债务 方面也 比较容 易确定, 能给法院以一个相对客观明晰
的标准处理代位权诉讼案件 。 但还有另外一个问题, 是债务人在其债权到 就 期后多长时间行使才不是怠 于行使 。在解释 中并没有提到债务人在其债券 到期后应当及 时主张权利 的问题 , 只是说明了债权 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 但
主要 的问题就 是存在 比较客观明晰的评判标准 , 这 权人代位的权利昵 ? 理论上说, 合法债权应 当经过法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 在着较多的可商榷之处,

另一方面也可 能造 成法院执法不公 、 执法不严 , 害了司法 损 裁机构的确认, 形式上尚未具备合法性, 若允许债权人依次提起代位诉讼则 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理论界普遍认为, 怠于行使其权利 , 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

浅论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之代位权随着我国当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而法律自有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传统的债权法律很难应对某些新生问题。

在当前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债权方面切实存在着一个常见的问题,即企业乃至个人经济活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纠纷和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

许多债权债务关系相互关联,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的链条。

这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使许多合同债权的实现受到严重的侵害,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侵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权为请求合同债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此种权利为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合同债权实现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达到、经济流转能否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合同债权的维护同时也是社会信用的维护。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确立,合同债权人运用法律制度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为更好地解决合同债务链条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权保障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债的法律制度。

而代位权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保障方式,国外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出规定。

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

我国台湾地区亦有此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代位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设立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

从以上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谈《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发布时间:2022-03-10T02:32:30.088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邸曦雅[导读]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青岛大学青岛266071摘要: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该制度在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交易安全并平衡当事人利益等当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颁布后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明显的修改,内容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和丰富,包括保存行为的增加、代位权的客体不仅限于金钱之债等。

对于该规则修改后的解释和具体适用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形判断。

本文对《民法典》规范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客体范围、行使效果等进行浅谈评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及必要性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部分。

在其他各国,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等,都沿袭大陆法系将代位权制度规定在债编的债法总则中。

我国并未采用独立的债编立法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未设立债编,代位权制度所属于《民法典》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五章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则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过设立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关系中,这能够充分的体现《民法典》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以此平衡当事人利益并维护经济社会下商品自由交易的稳定,因此代位权制度设立有其必要性。

二、代位权制度的成立要件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所涉及的财产被称之为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其代位权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实现法律问题的浅析

债权人代位权实现法律问题的浅析

【 摘 要 】 债权人 代位权是债的 保全的 一种重要方式, 是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有利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 利实现。法 律设
定代位权制度 , 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而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 从 责任 得以承担。在我国 民事立 法中作 为一项新生法律制度 的债权人代
债 务人 的未到期债权能否成 为债权 人代位权 的标 的?按照 我国《 合
的权利 , 属于债权 的保 全。基于代位 权制 度 , 债权 人在债 务人 有权利 而 不行使致使其债权 的实现受 到威胁 的情况下 , 可代位行使本 属于债务 人 的权利 , 从而维护 自己的利益 。 与民法 中的多数 制度 不同 , 位权制度 是在近代 民法 中才出现 的。 代 债的代位保全最早源于罗马法 中的代位 请求权 或 简接诉权 ; 而 , 然 人们 普遍认为 , 现代意义上 的债权人 代位权应 以 10 8 4年 的《 国民 法典》为 法 起始。《 国民法典》 16 法 第 16条 : 但是 , “ 债权人 得行使其 债务人 的一切 权利与诉权 , 专属于人身 的权利除外 。 此项 规定对以后各 国民法产生 了 ”
到期债权便可 由债权人 代位 行使。《 同法》 7 合 第 3条 I 后面 的但 书部 款 分“ 该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 的除外 ”, 表明 专属 于债 务人 自身 的债 则
权 不能成 为代位权的标 的, 一点是很明确 的了。因为既然表明是专属 这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 的保 全的一种重要方式 , 是债权 人的一项 重要 权
利 。其根本 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 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 , 行使 后果归 属 于债务人 , 从而使债 务人承担 财产责 任的能 力增 强 。 进而 达到增 强债权 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 其作用是保全债 权而非实现债权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的设立 , 提高 了债 务履行 和债权 实现 的可能性 , 对平衡 债权 人与债

浅谈代位权的行使

浅谈代位权的行使
2 0 年第 0 期 O9 5 第2 5卷 ( 2 9期) 总 0
吉林 省教育学院学报
J R L DU AT ON T T TE OF J U时 P OVI C OU NA OF E C I A I L NS I U I R N E
Nn 0 2 0 5. 0 9 Vo. 5 12 Toa tlNo 2 9 - 0
于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 的权 利 ,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
属 于他 自己 的权利 , 因此 造 成 他 本应 该 取 得 或增 加 的财 产 没有 得 到或 增 加 , 而 危 害 到 债 权人 债 权 的 从
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 ( . 次债务人 ) 拥有权利 , 债 务人本人对第三人 的权利是代位权的客体 , 债权人 的代位权是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 , 如果债务人所有 的权利不涉及第三人 , 则不存在代位权。 能够成为代位权 的客体 的有 : 1 债权 ;2 各 () () 种物上请求权 以及 由其 他财 产权 利 派生 的权 利 ; () 3 各种 担保物权 ; 4 关于财产 的形 成权 ; 5 某 () () 些诉讼上的权利 , 例如代为起诉 、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的权利。我国《 合同法》 7 第 3条规定 的客体却只限 于一种 , 就是债权 , 这是应 该受到批评 的。 l 最高人 2 民法院颁布的适用合 同法的解释规定是指具有金钱
满足时, 债权人就可 以行使代位权 , 自己的名义对 以
第三人 ( 次债务人) 行使本该 属于债务人 的权利 , 使 得他 的债权得到满足 , 或者 为他 的债权的满足创造 条件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 【 】 我 国以前 的法律 中没有代位权的规定 , 只有在 19 年 出台的《 于适用 民诉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 》 92 关 规定 了类 似于代 位权 的权利 , 关 于适 用 民诉法若 《 干问题的意见 》 30条规定 , 第 0 被执行人 不能清偿 债务 , 但是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 通知该第三人向 申请执行人履 行债务 , 第三人没有异议又不履行 的, 民法院可以 人 强制执行 , 这就类似于代位权 , 我国有学者认为这是 代为执行权 , 但是只能在执行程序 中行使 。此外 , 该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代位权名词解释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取代原债权人的位置,成为新的债权人,同时也承担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权益。

代位权的转让通常发生在债权人希望将其债权进行转让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进行偿还时。

代位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和地区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债权人的代位权允许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实现债权的变更和债务的转移。

这种转让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债务偿还或者将债权进行出售,同时也给债务人提供了与新的债权人进行交涉和履行债务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原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被解除,债务人仍然有义务按照债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债务。

只是在代位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且新的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享有追索债权、收取利息等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使债权人能够更灵活地处理其债权,实现债务的回收和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对于债务人来说,代位权的转让也可能意味着与新的债权人进行交涉和债务履行的变化。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浅析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浅析
仲裁方式 主张权利 , 自法政策上判断 , 似有进一步斟酌 的余地 。 (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须业 已到期或至 于迟延
法律设置债 的保全制度 的原 因在 于 , 债 权的实 现需要 债务 的
适 当履行 , 而债 务 的适 当履行 又须 以债 务人 的财产 为 物质保 障 。
因此 , 债 的关 系一 经成 立 ,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就都成了债权 的一般
( 《 日 本 民法典》 第4 2 3 条第 2 款) 。而在 台湾 民法上 , 债权人代 位
权, 非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 , 不得行使 。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 利
之行为 , 不在此限 ( 中国台湾 “ 民法典 ” 第2 4 3条 ) 。在 我 国大 陆学
说上, 则认 为 以设立代 位权制度 的宗 旨及尽量减 少此制度所 带来 的消极影 响而论 , 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代位权之成立要件 , 比较合 理。此 一见解被普遍接受 而成 为我 国的通说见 解。《 合 同法解 释
属 于债权 , 另依学者通说 , 该权利 为一新成 立 的权 利 , 自保 证人 承
【 参考文献】
[ 1 ] 崔 建远 , 韩世 远 债 权 保 障法 律 制 度研 究 [ M] 北京: 清 华 大 学 出版
社 。 2 0 0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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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浅析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于受领 , 则无疑与设置此程序的 目的不相吻合 。退一步讲 , 即使债权 人及时受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后, 债权人还得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 人 ,但这种扩 张只是对其进行 的补 充和完 善。我 国债权人代位权 的 直 的规 定 , 得债 权 人代 位 权成 为债 的 实 现 手 段 , 使 改变 权 以实现债权 , 这显然是人为的使程序就得复杂起来 , 增加 当事人 的 “ 接 受 偿 规 则” 诉累和诉讼成本 , 浪费司法资源 , 不符合诉讼 经济原则 。而按照我 国 的“ 直接受偿规则” 将所 获利益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 则可 以简化程序 , 减少 中间环节 , 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 3“ .直接 受偿规则” 有利 于激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并符合公平 正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 6070 10.5220 ) .6.1 0
权人清偿债务 , 正好实现这一 目的 。若让其他人共享, 则不符合公平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33
我 国代位 权制度的特点


( ) 一 债权人代住权 的行 使方式单一 原则。 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 , 与公平 根据我 国法律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 正义这 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 。
最 终 目的 , 根 本 上 解 决 长 期 困扰 我 国经 济 的“ 角 债 ” 从 三 问题 。 2 “ 接 受 偿 规 则 ” 于 操 作 , 便诉 讼 , 约 成 本 .直 便 方 节
规定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后 可直接取得相应利益, 就意味着法院在 审理代位权诉讼 的同时, 既要先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是否有合法有 效的债权 , 又要防止对同一债权重复裁判保护的局面出现 。从而引起 ,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围 应 以 保 全 债 权 的 必 要 为 标 准 , 代 位 权 必 须 通 且
过 诉 讼 程 序 行 使 , 权 人 通 过 行 使 代 位 权 所 获 得 债
消极 行 为 。债 的关 系 成立 后 , 务 人对 于第 三人 债
的 权利 , 应 加 入 债 务 人 的 责 任 财 产 中 , 为履 也 作 行债 务 的一般担 保 。因此 , 照 减实信 用原 则 , 依 债 务 人 应 当及 时 行 使 其 对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 强 自 己 增 对债 权人 的清偿 能力 。如果 债务 人客 观上 能够行
债 务 而 未 按 期 履 行 , 为 履 行 迟 延 , 债 权 未 能 即 使 及 时 实 现 。 一 般 认 为 , 果 是 专 为 保 全 债 务 人 权 如
法律 赋 予 了债 权 人 直 接 向次 债 务 人 追 索 债 务 人
债 权 的权 利 。 因 为 债 务 人 的权 利 是 对 于 第 三 人 的
的 利 益 , 只 有 通 过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才 能 满 足 其 债
权。
( ) 位权 是债 权 的 一 种 对 外 效 力 , 债 权 2代 是
的法律效 力 的体现 。债权 人代 位权是 债权人 代替 债 务 人 向 债 务 人 的债 务 人 主 张 权 利 。 尽 管 债 权 人
2债 权 人 代 住 权 的 性 质 .
国 民 法 将 代 位 权 视 为 诉 权 , 受 其 影 响 西 班 牙 民
法 、 大 利 民法 均 称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为 代 位 诉 权 或 意
间 接诉权 。《 日本 民法 典》 代位 权规定 为 实体权 将
利 , E本 民 法 的 影 响 , 国 台 湾 地 区 民 法 也 规 受 t 我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

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

52006.9法制园地浅析债法上代位权制度□秦晓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特点、性质、成立要件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代位权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债务清偿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51-0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主要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一般而言,债权并没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它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而具有对外的效力,以达到债的保全的目的。

第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而非就受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而且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二、代位权的性质(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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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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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以及 债 务 人 与 法解释 > 1 第 1条 及 《 同 法 > 7 合 第 3条 规 定 的 内容 可 以看 出 , 两 种 法律 关 系 必 须 这 合 法 存在 , 能成 立 代 位权 。 而 , 两种 才 然 这
权人的到期债务 , 又不 以诉讼方式或仲裁
致 。 史 尚 宽 先生 认 为 , 权 人代 位 权 , 如 债
罗马法及德法均 未承认此制 , 唯法国之民
法 设 有规 定 。 胡长 清 先 生 则认 为代 位权 制 度 起 源于 罗 马 法 之强 制 执 行 方 法。 是 大 但
是~种实体权利 ,如史 尚宽先生认 为: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 为债 权 之 保 全 , 债 务 人 系 代 行 使 其权 利 。 从 而 为 实体 法 上 的权 利 , 而
仲裁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 有的具 有
金 钱 给 付 内容 的到 期债 权 , 致使 债 权 人 的 到 期 债 权 未 能 实现 ”。
多数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 法国民
非诉讼法上之权利。
( 债权人的债权为到期债权 三)

与 人 身相 关 的权 利 除外 。 , 国 的 代位 权 ’ 我 条 规定 : 因债 务人 怠 于 行 使其 到 期 债 权 , “ 对债 权 人 造 成 损害 的 , 权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债 的债 权 , 但该 债 权 专 属于 债 务 人 自身 的 除 外 。 位 权 的 行使 范 围 以债 权 人 的债权 为 代 限, 债权 人行 使 代 位权 的必 要 费 用 由债 务
方式 向其 债 务 人 主 张 其 享 有 的具 有 金钱 给 付 内容 的到 期 债 权 , 使债 权 人 的 到 期 致 须 是 以债 权 到 期 , 务 人 陷 于迟 延 履 行 为 债 必要 条 件 。但 是 , 并 不 等 于在 任 何 情 况 这 下 , 权 人 只 能对 到 期 的债 权 才可 以行使 债
眦 行 件 成 使 构
( )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存 在 合 法 一 债 债 权 人 代位 权 法 律 关 系 涉 及债 权 人 人 造 成 损害 的 是 指 债 务 人 不履 行 其 对债
制度是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7 i 的债权债务关 系 第 3

彳 政 与 法 丁

浅析债 权 人代位权 的行使
◎文/ 王森
玳 做
制 蠖的

磊 餮
( ) 位 权 制 度的 特 征 二 代
雌权 救
f 务 人 ) 到期 权 利 的
磊 次 债
( ) 位权 制度 的概 念及 价 值 取 向 ; 一 代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是 指 当债 务 人 怠 于 行
成完整的债权保障体 系。所以 , 通过保全
关系 , 诸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 的物上请
务人的权利。由此可见 , 代位权 的客体必
66
行 政 与 法 29q 探 04 0 素  ̄
须是非专 属于债务人 的债权 , 对专属于债
释》 ) 对代位权的有关 问题作 了解释。至此 我国代位权制度最终形成。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为债 的 保 全 制
系。在后一种法律关系中, 债务人与第三 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局 限于债权债务 关系,
债 务 人 与第 三 人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既 可 以
使代位权。 ( 债务 人的权 利不是 专属于债 务 四)
权 利 , 是 从 属于 债 权 的 民事 权 利 。 它 第三 , 实体 性 。 日本 、 台湾 学 者 大都 认 为代 位 权
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关 于代 位 权 制度 的起 源 , 者 们 见 解 并 不 学

使 ”指客观上债权人有能力行使。《 , 合同
法 司法 解 释 》 其 界 定 为 “ 务 人 不 履 行 将 债 其 对 债 务 人 的到 期 债务 , 不 以诉 讼 或 者 又
法律关系是否均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学界 认识 不一。笔者认 为, 前一种法律关系应
为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不 是其 他 权 利 义 务 关 而
代位权 。我国 台湾地 区“ 民法典 ” 2 3 第 4 条规定 , 虽然债权人 的债权未到期 , 但债
权 人 专 为 保有 债 务 人丧 失 的可 能 。所 谓 “ 行 能
称次债务人) 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实现
时 , 权 人 为 了保 全 自 己 的债 权 , 自己 债 以
而非源于当事人的约定。第二, 代位权的 I 使, 指客观上若不及时行使权利, 会使得
能, 并非一种与债权 、 物权相对 应的 民事
人 自身 的权 利
度是 民事责任制度 的继续和补充。 它与债
的担 保 制 度 ( 义 )民事 责 任 制度 共 同 构 狭 、
是债权债务关系 , 亦可 以是具有财产 内容
的非 专 属 于 债 务 人 的 其 他 民事 权 利 义 务
根据《 合同法》 7 第 3条规定 , 债权人
可 以代 位 行 使 的 权 利 必 须 是 非专 属 于 债
第一 , 权 的法 定 性 。代 位 权 是 一 代位
怠 于 行 使 权 利 是 指 债 务 人 应 行 使权
使其对第 三人( 债务人 的债 务人 , 以下 简
种法定的权利 ,它源 自法律 的明确 规定 ,
从 属 性 。代 位 权 作 为 一 种 法 定 的债 权 权
利且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 所谓应行
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 f 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从《 合同法司 。 债权未能实现。 由此可以看 出, ” 代位权必
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 9 9年 1 2月 9日发布 了 《 关于适用 <合 同法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合 同 法 司 法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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