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e c k C o m i n c o Me t a l s ,L t d . 一 案p 中 ,原告 是居 住在 位不平等。如果公民以个人利益主体的名义提起诉 T
染损害而设立的特别制度 ,体现了环境法上 的社会 境 公益 诉讼 的判 例法 制度 ,对我 国建立 和完善 环境 责 任与公 益 补偿 责任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是 指 ,国 公 益诉讼 制度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家 、社会组织或 者公 民个人 以原告 的诉讼 主体资 格 ,对 侵 犯 环 境 共 同利 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 提 起 诉
发展 。相 比之下 ,我 国在 环境公 益诉 讼立 法及 实践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 化 硫 减 排 不 力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同样 未 被 受 理 。可
见 ,我 国 目前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在 立法及 实 践方
面都处于起步阶段 ,尤其在对原告诉讼资格的理论
讼 ,即公 民或 者组 织针 对其 他公 民或 组织 侵 害公共 环境 利益 的行 为 ,请求 法 院提供 民事 性 质 的救 济 。 环境行 政 公益诉 讼 则是 指公 民或 者非 政府 组织 等法
人 ,认为行政机关 ( 包括环保部门 、政府等 )的具 体环境行政行为 ( 如关于建设项 目的审批行为 ) 危
害公共 环 境利益 , 向法 院提 起 的司法 审查 之诉 。l I ]
民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 。l 2 在诉讼原告的范围选
择方 面 ,该制度 主要 区分 了以下 三类原 告 : 1 .纯粹 以个 人名 义 提起诉 讼 为弥补 政府 实施 环 境法 执行 不力 的缺 陷 ,美 国 国会通 过一 系列 法 案赋予 公 民以个 人名 义在环 境 问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探析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
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当事人适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50-02一、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分析民事公益诉讼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就是要解决什么样的民事主体在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重要条件,原告适格问题也就成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整个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也就取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当中有些学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指的是在公益诉讼具体案件诉讼中,公益诉讼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法律的身份及地位。
笔者认为,此概念也就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适格问题。
当事人适格也就是在各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有权作为诉讼的主体来提起诉讼或者被起诉,并且有权获得相关案件判决,享有诉讼法上的地位和权能。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其保护对象是特殊的,而且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来说都是不特定的。
其次,在公益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所区别的,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本身的私益,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原告的处分权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其主要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适格问题的现状分析1.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益诉讼仍然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只是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各种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原告的思考
度 上 束缚 和压 抑 着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前 行 的步 伐 。 在现 行 法 律 允 许 的前 提 下 , 如 何 发 展健 全 当 前 的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是 本
文 所 要 解决 的问题 。
一
、
环 境公 益 诉 讼 概念 的界 定
接 利 害关 系 ” 原 则 具 有 一 定 的积 极 作 用 和 意 义 , 但是 。 该 原 则 与 环 境保 护 的要 求 不 相 符 。环 境 利 益超 出 了传 统诉 讼 保 护 的 个 人 人格 权 和个 人 自由处 分 的 财 产 权 的 范 畴 ,而 且 除 了请 求 损 害 赔偿 外 。最 为 关 键 的救 济 方 式 乃 是 防止 即将 发 生 的侵 害 和 除 去 正 在 发 生 的继 续 性 、 反 复性 侵 害 , 从 而防患于未然 , 最 大 限 度 的减 小 损 害 和 污染 。 环 境 权 益不 仅 属 于 私人 利 益 。 更 属 于 社 会利 益 , 因此 , 有 必 要 对 当 事 人适 格 理论 进行 扩 张 。 ( -) 公 民原 告 资 格缺 乏 法 律 上 的肯 定 我 国 在 司 法实 践 中规 定 。只 有 人 身 或 财 产权 益 因 环 境 污 染 等 受 到 侵 害 的人 才 可 以提 起 环 境 诉 讼 。如 在金 奎 喜 诉 杭 州
的 利 害关 系依 本 诉 案 件 的 处 理 结果 而定 。而 与 案件 没 有 这 些 利 害关 系 的人 则 没 有 起诉 的 资 格 。 虽然 我 国《 环 境 保 护法 》 等 法 规都 规 定 公 民有 权 利 检 举 污 染 和破 坏 环 境 的行 为 。但 事 实
上 所 谓 的 控 告 也 仅 限 于 在 行 政 措 施 方 面 向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告 发, 并 不 包 括 通过 直接 诉 讼 手 段 来 停 止 损 害 环境 的行 为 。 “ 直
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伊媛媛
王树 义 : 中国环境公 益诉 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论
环境 或 破坏 自然资 源 的行 为 ; 法行 为或 污 染破 坏行 为 的后果 并不 仅 限于造 成损 害 , 违 而是包 括 可能造 成
损 害 的情况 。
但 在我 国 , 提起 环境 公 益诉讼 缺 乏法 律 明确 规定 。虽 然《 境保 护法 》 六 条规 定 : 一切 单位 和 个 环 第 “ 人都 有保 护 环境 的义 务 , 并有 权对 污染 和 破坏 环境 的单位 和个 人进 行检举 和控告 ” 但 此处 “ 告 ” 词 , 控 一 语义 含糊 , 控 告权是 否 可理 解为 起诉 权存 在 争议 。依 《 对 民事诉 讼 法》 一百 零八 条 规定 , 民 、 人及 第 公 法
现实 对环 境公 益诉 讼 提 出迫切 需求 , 2 0 从 0 7年起 , 阳 、 锡 、 明 和玉 溪 等 中级 和 基 层 人 民法 院 相继 贵 无 昆
} 收 稿 日期 :o 2—0 21 3—1 5
作者简介 :. 1 伊嫒嫒( 9 3 17 一 2 王树义( 9 3 . 15 一
98
)女 , , 辽宁葫芦岛人 , 武汉 大学法学 院博 士研究生 , 江汉大学政法学 院副教授 , 研究 方向为环境法 ;
)男 , , 湖北宜昌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博 研究方 向为环境法 。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1 02年第 5期( 总第 13期 ) 3
论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 择
伊 媛 媛 王 树 义
(. 1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 7 ; 302 江汉 大学 政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05 ; 30 6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探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性
尴尬境地 。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现状冲 突 ( 一)我国 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一 制度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 7 7条规 定: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讼 。 ”这 是 目前我 国法 律法规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仅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涵义概述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涵义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 民、 社会 团体或特定 的国家机关代 表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在不特 定权利主 体的民事权利 ( 包 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 受侵害时 ,以 自己或 国家 的名义对侵 害 主体 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依法解决纠纷 的活动 。 其具有 诸如原告具有不确定性 、诉讼 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 裁判 既判力具有扩张性的特性 。 (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适格性的内涵 二 民事 公益诉 讼的原告 的适格性 是指对 民事公益违法行 为, 有权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启动民事诉 讼程 序 以保护公共利益 的主体 资格 。也就 是说,当公共利益受到 民事违法行为侵 害或有侵害危 险时, 哪些主体有权以 自己的 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 ( 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研究价值 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适格性 ,不仅有利于防止 滥诉,保证诉讼 的严肃性和维护 正常 的司法程序 . 而且有利 于殳好 的保护公共利益 ,防止公共利益处于 “ 无人 问津 ”的
一
、
明文规定 ” 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 或者以当事人诉请的事项“ 不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 的公益诉讼 多胜诉 , 公民个人和 而 其他机关所提起的维权 公益诉讼则多 以败诉而告终 。 尽管被 告的行 为可能侵害 了公共利益 ,但 因公共利益 并非个人利 益,按法律规定普通公民无权起诉 , 致使这些意在为不特定 多数人赢 得权益的诉讼 ,多为败诉的结局 。 三 、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多元化 的理论基础 ( ); 一 事人适格理论 事人适 { 分为实质的 当当事人和 形 的丁 当当事 = } } F 人 。前者 即民事实休法律关系主体,当然拥有 诉讼实施 l 十 义; 而后 者 诉 讼实施权表现 为纠 纷管理权 ,也具有 当事人资 格 。 现代 的 当当事人理论关于原告资_ 一 的界定 已摒弃 近 格 I : 了传统正 当当事人适格中的一兀 化 ( 实体权利人 ) 而改为多 元 化, 争议 的法 律关 系主体和非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都 町以 成为 j F当原 告 。 ( )诉权理论 二 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 法院行使 审判权保护 其实体权益 的权利。一般 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内涵,即程序涵义和 实体 涵义 。 二者是手段和 日的的关 系, 相辅相成共 同构成诉权 的 完整 内涵 。 但存特 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 这是冈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土体界定为 “ 直接利害关系 ” 的民事实体纠纷土体, 么,易导致人量 的民事权利得 到 那 司法保护 ,无 疑背 离民事诉讼的 日的。因此 ,J千权利必须 j l 救济,利用 “ 纠纷管理权 ”或 “ 讼担 当”等变通,扩人诉 诉 权 主体范围, 以解决为他人利益而进行诉讼主要是公益诉 可 讼所存在 的理 论难题 。 ’ ( )处分权理论 三 我国 《 民事诉讼法》第 1 3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 规定 的范 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这说明我 国实行 的是相对 的处分原则, 前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 行使 。公益诉讼 也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 。公益诉讼案件 的 目的主要是为 了追究违法人 的民事责任 , 其前提就是对方 的行为 已经侵害 了公益,违背了民事法律 的强制性规 定。 对 于违法行为 , 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自由处 分权 ,所以也不存在 侵害处分权的顾虑。 ( )诉讼信托理论 四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1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概 念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是 指按 环 境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的 规定 ,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非 直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法 有 如 同 家 机 关 、 境 组织 、 环 团体 和 公 民 个 人 , 维护 环境 公 共 利 益 为
能
了保 护 小孩 的 健 康 , 选 择 外 出租 房 , 部 分 的 经 济 支 出理 应 都 这 我 国 的法律 没有 赋 予 后 代 人环 境 人格权 。 境 损 害 具有 时 间上 环【 ຫໍສະໝຸດ 键词l环境; 公益诉讼; 当事人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溉 念 与 特 点
一
、
1 .扩 大诉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 宣 布环 境 权 , 是我 国 《 法 》 2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权 利 但 宪 第 “
属 于 人 民。 人 民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通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理 饵
家事务, 管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务 , 管理社 会 事 务 。 ” 益 诉 讼 制度 公 现 实 的途 径和 司法 保 障 , 也将 极 大地 促进 实现 法 治 。 并 且我 国
对 侵 害 环 境 公 益 的违 法行 为 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制度 。它 着 眼 于 在 诉 讼领 域 体现 了 宪 法 的 这 些 原则 , 为实 现 这 些 原 则 提 供 了 并 环 境 生 态 公 益 的 维护 而非 环境 私 益 或 经 济利 益 的维 护 。 2 .环 境 公 益诉讼 的特 点 。() 境 公 益诉讼 的 口的 于 维 《 境保护 法》 6条 规 定 :一 切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 护 环境 的 1环 环 第 “ 护环 境公共利益 。 虽然 在客 观 上 环 境 公 共 利益 实现 的同 时 某 个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换 环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和 控 人 或 者 某 些 人 的环 境 利益 也 得 到 了 实现 , 环境 公益 诉 讼 制 度 但 设 立 的 目 的及 其 宗 旨都是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境 公益 诉 讼 与 环 肯 。 ” 都 已经 暗 示 了 公 民 的基本环 境 权 利 这些 2 .合 理 的扩 大 我 国 公益 诉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 范 围 。() 1非直
环境民事公诉适格原告的实践考察与立法选择
一
、
问题的提 出
环 境 民事公 诉 是 指 国家 特 设 机 关 以国 家 名 义对 环 境 污 染 者 或破 坏 者 提 起 的排 除 危 害 之 诉 或损 害赔 偿 之诉 环 境 民事 公诉 是 环境 公益 诉 讼 的一 种 表 现 形 式 我 国 的环 境 问题 已相 当 严 重 . 环境 公共 利 益 日益受 侵蚀 环境 保 护是 国家 的应 有职 责 . 这 决定 了国家对 环 境损 害 行 为应 当采 取 包括 行政 、 司 法在 内的广泛 手段 。 在 司法 领域 , 国 家 的立场 应 当是 , 为保 护 国家 、 社 会公 共 利益 , 不 管是 否会 有 公众 参 与环境 的保护 . 都有 代 表社 会 公共 利益 的国家 特定 机关 能 够采 取诉 讼 行 动 因 此. 环 境 民事 公诉 的存 在是 环 境公 共 利益 的基 本 保障 . 是环 境诉 讼体 系 的组成 部 分 。 在 2 0 1 2年 前 . 我 国并 无 明确 的环 境 民事 公 诉 的规 定 2 0 1 2年 新 通 过 的 民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2 0 1 3年 第 3期
法 治 研 究
环境民事公诉遣格原眚的实践考察与 立法选择 冰
吴 勇
摘 要 : 环境 民事 公诉 是 维护 环 境公 共 利 益的 一种 司法救 济 形式 目前 我 国并无 具体 的 环 境 民事公 诉 的规 定 . 而 环境 问题 的 紧迫 性 和 重要 性使 各 地 检 察机 关和 环 保 行政 机 关开 始 进 行 环境 民事公 诉 的探 索 。 这 些探 索获得 了一定 的社 会 效 果 . 但也 遇 到 很 多 问题 , 而这 些 问 题 如 果不 能得 到很好 的梳 理 和 解决 . 很 可 能会 使 环 境 民事 公诉 陷入 困境 解 决 这 些 问题 的核
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关键词】民诉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适格主体2012年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无疑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
大门敞开的同时,公益诉讼现状与保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巨大鸿沟备受争议,而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就首当其冲。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现在“事不关己”也可起诉。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受理的粉尘污染案,因为当时的原告来自北京而遭到质疑,2010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某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的公益诉讼,同样未被受理。
新法修正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公益诉讼之门打开的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模糊的概念又为司法实践设置了重重门槛。
首先,“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
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目前唯一法定的原告主体。
就“法律规定的机关“否包含检察机关还存在着争议。
就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职能,发挥所积累的民事公益诉讼经验,帮助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当好原告。
一是提供线索来源。
检察机关既可以接受社会举报和控告的线索来源,也可能在自身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可以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案件线索。
二是移交证据。
检察机关自身履职过程中自行发现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手段形成的证据,可以移交给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和依据。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之扩张
2 1 1 5月 ( ) D 年 E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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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琢境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之扩 张
袁 颖
摘 要 由于环境权益具特殊性, 为了使 大量的环境权益得到救济, 需要建立新的诉的利益标准来实现环境民事诉讼原告
质的权 利 。由于本 文是从 民事诉 讼 的角度研 究环 境诉讼 的原 告 适格 问题 , 故笔者将环 境权定义 为: 公 民享有 的在 不被污染和 破 “
的开发和利 用程度发 展到空前 的水平 , 但是 自然环境是一个 有着
自身 内在规律 的客 观存在 ,人类 是环境 的一 部分 并受其规 律约
( ) 二 诉的 利益 实施 标准
诉 的利益, 是指 “ 原告谋 求判决 时的利益 , 即诉讼追行 利益 , 为危险和 不安 时, 了祛 除这种危 险 和不安诉 诸于诉讼 , 为 而谋求 的利 益及必要 这种利 益包括个人 利益和公共 利益 、 ” 物质 利益和 诉 的利益并不 以起诉者 享有 法律预先设 定的权 利为前提 , 即使原
求保护 其 民事权 利和法律关 系的人 , 论他是 否与所主张 的利 益 其私 益从 公共利益 中完全 排除 和抽离 出来 。 由于 环境权 益的特 不
有关 , 也不 论他所主 张的利益是 否得到法 律 的承认 : 适格原 告, 是 殊性 , 统直接利 害关 系理论下 的民事诉 讼实 施标准 , 大量 的 传 把
适格 的扩 张 , 文试从 诉的 利益标 准着手探 讨环境公 益 民事诉 讼 中原 告适格 扩张及 扩张界 限等相 关 问题 。 本 关键 词 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诉 的利益 原 告适 格扩张 扩 张界限 文献标识码 : A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De c . 2 01 3 No. 1 2 S e r . No. 1 4 7
第 1 2期 总 第 1 4 7 期
维 护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符 合 条 件 的有 关 机 关 和 社会 团体 根 据
法律的规定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并 由人 民法院追究责任 的一种诉讼制度 。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制度 , 它不仅注重环 境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 更注重对侵 害环境公益行为的制
裁与预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所 以被认 为是 解 决 环 境 问题 的 理想选择, 就 在 于 其 具有 其 他 制 度 无法 比拟 的价 值 。m
一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概 述
对 其环 境权 的剥 夺 , 但考 虑 到 诉讼 的经 济性 和 秩序 性 , 立 法
应 该 首先 明确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适 格 原 告 范 围 。 这 既可 以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是 一 种 新 型 诉讼 形态 ,起 源 于 2 0世纪
止滥诉现象的发生, 也利于有限司法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 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运行的实践来看 , 对 原告 资格 的要求尽管呈现 出越来越 宽松 的趋势, 但为了避免浪 费有
关立法大多也 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二、 我 国 环境 公益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的立 法 现 状 ( 一) 实体 法上 的 有 关规 定 2 0世 纪 中 期 以来 , 环 境 污 染和 破 坏 日益 加 剧 , 严 重 影 响 了 民众 生 活与 社 会 发 展 , 促 使 环 保运 动 逐 渐 高 涨 。 面对 环 境 危 机和 环 境 问题 的增 多 , 人 们 开 始试 图寻 找 一 种 新 型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摘要: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将”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发展为”五位一体”。
新增的便是生态文明建设,近来来,环保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去年的渤海湾漏油事件轰动一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纷纷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成为了备受关注的制度,尤其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诉讼主体是诉讼得以开展的最基本要素,公益诉讼原告有谁担当,则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保侵权;渤海湾漏油;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渤海湾漏油事件以康菲集团败诉告终,本来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在该案中没有”用武之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多家环保组织曾表示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并已向双方提出要求到现场考察真实的清污情况,以收集证据。
但是由于此次渤海湾漏油事故污染海面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海洋污染程度较重,取证较困难,公益诉讼最后”胎死腹中”。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文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适格原告,重看渤海湾漏油事件,案件类型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证明该案完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主体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提起诉讼,那么在渤海湾漏油案中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符合,可以代表民众向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提起诉讼。
在这个事件中,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虽然在发生漏油事故后曾经发表过声明称,拟向康菲公司发起上亿索赔。
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法 制 园地
2 0 1 4 ・3 ( 下)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张丛卓
摘 要
赵晋鹏
标的的现代型诉讼 , 其 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适格的原告的确定,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有重大影响。本文从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性质 谈起 , 结合 国外 对环境 公益 诉讼 当: 事 人 的各 种规定 及我 国的基 本观 点 , 从 实证 法角度及 实践 角度 对我 国特 殊的 结构 背景 下环境公 益诉讼 当事人适 格 问题进行 分析 , 得出 检 察 院应 当作为唯 一的 环境公 益诉 讼提起 机 关 , 并依 其
的 巨轮将手 工生产 为主 的生产力 丢进 了垃圾箱 , 机 器大 生产成 为 求 司法保护 , 人 民法 院通过 对被诉 行政 行 为的合 法性进 行审 查 , 现在 社会 经济发 展 的支柱 。 作 为机器 大生 产的副 作用 , 环 境 问题 从而解 决特 定 范围 内行 政争议 的活 动 。 其特 征为 : 行政 诉讼 的原 应运 而生 。 我 们不 能否认 在工 业革命 以前 也存 在环境 问题 , 但 是 告 为行政相 对人 , 被 告 为作 出具 体 行为 的行政 机关 , 请 求法 院裁 工业 革命之 后 , 环 境 问题 的大爆 发确 是不容 置疑 的事 实 。 中国 自 判 的内容是 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合法性 。 结 合环 境公益 诉讼 来看 , 其 改革 开放 以来进 入快 速发 展时 期 , 作 为快 速发 展 的代价 , 环 境 也 被告 必定不 仅仅 是行政 机关这 个单 一 的主体 , 也包括 公 民、 法 人 在 日益恶 化。 由于环 境 问题 引发后 果的 隐蔽性 , 仅依靠 损 害后 果 及其他 组织等 : 其裁判 内容也 必然不 仅仅是具 体行政 行为 的合法 引起 的损 害赔偿 之诉 进 行救 济 ,不仅不 能维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性 问题 。 就 以上两 点 , 就否 认 了环 境公 益诉讼 的性质 为行政诉讼 。 益, 而且 严重损 害 了国家 、 社 会的长 久利益 , 从维护 国家 、 社会、 团 体 以及 个人 的合法权 益 的角度 出发 , 越 早 的进 行维权 越有 利于防 止损 害的扩 大 , 环 境 公益诉 讼应 运而 生。
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关机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探讨
研究指出,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资源性等优势,能够更好地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提出完善建议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本研究提出了完善有关机关组织参与诉讼的制度设 计、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建议,有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范围的局限性
利、义务等。
职能划分
细化不同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具体职能,避免职能重叠或缺 失,确保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权责统一
在赋予有关机关组织权力的同时, 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实现权责统 一,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有关机关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
1 2 3
组织架构
优化有关机关组织的内部架构,设立专门负责环 境公益诉讼的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人员。
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环 保组织等参与环境公益诉 讼,拓宽案件来源和线索 渠道。
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 府等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 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先进经验和做法。
提高有关机关组织的诉讼能力与水平
人员培训
01
加强对有关机关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
和诉讼能力。
技术支持
权限
有关机关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 享有调查取证、申请保全、提起 诉讼、参与调解等诉讼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和义务。
有关机关组织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协调
01 02
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关系
环保行政机关是有关机关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环境监管和执法 方面存在密切合作关系,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关机关组织应保持独 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受到环保行政机关的干扰。
决策机制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有关机关组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 决策。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民原告资格
散 利益型 、纯粹 型 ,还 是公 益 和私 益 混合 型 ,其 诉 讼的 目的都 具有 保护 公共 环境 利益 的性 质 ,都
是 为了维 护公众 的环境 利益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以实现公共 环 境 利 益 的全 面 化 和最 大 化 为宗 旨。
一
、
环 境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6 0
集美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 3卷
侵 害常常是透过广 大的空 间和长久 的时间 ,经 过
多种 因素的复 合 累积后 ,才 逐 渐形 成 或扩 大 的 ,
三 、赋 予公 民环 境 民事公 益诉 讼
因而其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 行 为的停止 而立即停止 ,往往要 在环境 中持续 作 用一定 的时 间 ,从 而具 有 缓 慢 性 。 因而 环境 ”
[ 关键词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原告资 格 ; 的利益 ; 诉
[ 中图分类号]D9 26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8X (00 15 .5 0 88 9 2 1 )0 - 0 9
近 年 来 ,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呼 声 日 高 ,每年全 国 “ 会 ” 上 这 一 问题 都 会 成 为 人 两 大代 表 、政 协委员关 注 的热点 。 目前 ,虽 然环境
境利益 ,推动社会 的发展 。
第1 3卷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集 美大 学学报 ( 学社会 科 学版 ) 哲
Ju a oJ e U ie i ( hl o h dSc l cecs or lf i i nvr t P i sp y n oi ine) n m sy o a aS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众环墋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对于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原告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健全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备受关注。
3.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环境问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具有诉讼能力:原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能力,包括民事诉讼能力、罢工诉讼能力等。
- 合法团体:团体原告必须是合法的环保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关键所在。
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原告资格: - 环境权益受损程度:原告需要证明环境问题对其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
- 行使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原告在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益时,必须合法、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
-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保护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手段,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设立合理的原告资格标准,维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 结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规定原告资格,确保原告具备合法原告资格,才能有效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浅析
§l s o ee,w yi e v om n l i l t a o r u l tr t w y ot ely ul e mm fi te a .H w vr h n rn et v i t nf b ci ee ast m r l i ra t?Q af d ̄ i w s i a c il g i o p i n s a i l o at n y i i i sh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l f uzo om nvrt Sca Sine o ra o ihuN r a U i sy( oi c c ) G l ei l e
20 0 9年第 4期 ( 总第 19期 ) 5
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原告适格 问题浅析
周 妍 杨 素娟 ,
2 Istt o n i n n n eore a s hn n e i f o ta Si c n w, e i 0 2 9 C n ) .ntu f v met dR sucsLw ,C aU i r t o P l c c n eadL i e E r o a i vs y i l e i a B in 124 , h a jg i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 1 北京 12 4 2 02 9; .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 所 , 北京 12 4 ) 0 2 9 摘 要: 从大 学教授为 自然物 申诉到普通市 民提起 的维权诉 讼 ,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已经成 为学界 关注的热 点, 多学者 众
纷纷撰 文支持将 此项制度纳入 我 国的法律 。可是 , 为什 么在 现 实状态下 ,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总是走 向夭折 呢?原告适格 问题是 其最大的障碍。在 赞成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的学者 中, 于谁 才是适格 的原告 , 对 大概 有 四种 观 点。文章认 为 , 间 民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v19 o1 。2 . N.
Fb 2 e .0 1 1
试 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适 格 原 告
黄 建 文
( 州 工 学 院人 文 社科 学 院 , 苏 常 州 2 3 0 常 江 102)
摘 要 : 境公 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如何 确 定是 法 学界 和 实务 界遭遇 的一个共 同难题 , 因是 缺乏 法 环 原 律 的 明确规 定 , 因此 , 察机 关担任 原 告并胜 诉 的环 境公 益诉 讼 案 件 不具 有 仿 效性 , 以在 实践 中 检 难 推 进 , 当前 中国 国情 条件 下 , 有确 立“ 保行 政机 关为主 其 他社 会 主 体 为辅 ” 在 只 环 的适 格原 告 体 制
是为 了个案 的救济 , 而是督促政 府或受 管制 者积极 采取某些促进 公益 的法定作 为 , 决 的效力 亦未必 判 局限于诉讼 的当事人 ” 。一些 地方 确定 由检 察机 ① 关作 为环境公益诉 讼 的原告 , 由于在 法律 上存在 但
几 乎 已经成 为一 种通 例 。这 种 观点 的理论 依 据 是: 检察 机关 是宪 法和法 律赋 权 的公 诉机 关 , 察 检 机关行 使公 益诉 讼 权 利 更 有 利 于保 护公 共 利 益 ;
障碍 , 这一做法不 具 示 范效 应 , 以全 面 推 开 。笔 难
者认 为 , 确立符合 中国 国情 的适格 原告 是构 建环境
公 益诉讼制度 的核心 。
一
护环 境公 共利 益 的特殊 性 。环境 公 益诉讼 显然 不 是刑 事诉讼 , 它不 是 国家追 究 和惩 罚犯 罪 的 基 本
为检察 机关 是 公共 利益 的 当然代 表 者 , 并且 实 践
两次 发生火灾 , 第一次火灾 事故导致 了大 面积 海域 被污染 ……面对如此严重 的污染事 件 , 管环保 行 尽 政机关对 污染企业作 出了相 应 的行 政处罚 , 但对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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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0年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启 动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再 国人 大常 委 会 提交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的决
定” , 其 中采 纳 了建 立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含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 的建 议 。在 “ 决定” 的第 九部 分 规定 : 增 加 一 条, 作为第 5 5条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众 多 消 费 者 合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民事诉 讼 法》中原 告 主体 资格 规定 的 立法 背景 ( 一)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在 我 国的 建立
近年 来 , 环 境 污 染 事故 频 发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越 来 法权 益 等损 害社会 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
越多地受到人们关 注。学者们纷纷呼吁立法部 门尽 和有 关组 织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 ” 。
第 5期 2 0 1 3年 1 0月
改法论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No . 5 Oc t . 1 0, 2 01 3
【 文章编号】 l 0 0 2 - - 6 2 7 4 ( 2 0 1 3 ) 0 5 _ _ 0 7 l _ _ 0 7
诉讼 。
条: “ 对污染 环境 、 侵 害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 害
2 0 0 6年 , 环 境法 学 界有 专 家 提 出 , 我 国环 境 公 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有关机关 、 社会 团体可以向人 诉 讼 立 法 已经初 露端 倪 , 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作 为诉 讼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 这 一稿 将 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适 制度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 难 以 在 环 境 法 中规 定 , 比较 现 格 原告 限定 为 “ 有关 机关 和有 关社 会 团体 ” 。
快 建立 我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 度 。 学 发展 观 加强 环 境保 护 的 决定 》 第2 7项 指 出 : “ 健
( 二) 新修 改的《 民事诉讼法》 中原告主体资格规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于 2 0 1 1年 1 0
2 0 0 5年 1 2月 3 t 3, 国务 院通 过 的 《 关 于 落 实 科 定 的 立法 背景 全 社会 监督 机 制 ……发 挥社 会 团体 的作 用 , 鼓 励 检举 月 2 4日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 ” 这 二 十三次 会 议 上 提 交 的《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是 国务 院首 次 以规 范 性 文件 明 确提 出推 动 环 境 公 益 法修正案 ( 草案) 》 第 8条 为 : 增加一 条 , 作为第 5 5
7 2
政 法 论 丛
2 0 1 3生
两类 主体 : 法 律规 定 的机 关 、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关 社会 团 各 级环 保 局 、 林 业局 等 相关 职 能部 门是 提起 环境 公 益
者免 予登记 的非营利性社会 团体 、 民办非企 业单位 、 基金会等提供 环境 公益性服 务的组织。
【 关 键 词】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有关组织 适格原告
【 中图分 类号 】 D F 4 6 8
【 文献标识码 】 A
一
、
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在 我 国的建 立及 新修 改 的
2 0 1 2年 8月 3 1日, 经过三审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相 比前稿 , 立法第二次审 大 常委 会第 2 8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 民 议稿 , 在起诉主体上做 了进一步 限缩 , 仅 限于法定的
基金项 目: 2 0 1 3 年 国家社科一般 项 目: 《 我国碳 捕获与封存 立法研究》 ( 1 3 B F X 1 3 3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 简介 : 乔刚( 1 9 7 2 一) , 男, 湖北荆州人 , 法学博 士 , 西南政 法大学副教授 , 硕士研究生导师 , 研究 方向为环境 资源法学 。
次修改。 在最高人 民法 院受 托起草 的“ 民事诉讼法 修正案 ( 草案 ) 》 第 9条为 : 增加 一条 , 作 为第 5 5条 :
修 改建 议 草 案 ” 中, 写 进 了建 立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建 “ 对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
议。
公共 利 益 的行 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关 和有 关社会 团体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