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
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作者:涂静美来源:《人间》2016年第15期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析问题的症结,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0-01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概述(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二)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划分作了规定。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权,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已经设定了两者在立法权上的重大差别,制宪者显然具有划分两者立法权的分工用意。
2000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进行了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42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冲突的现实出路
立法 权 限 , 解决 二 者之 间尤其 是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侵 犯全 国人 大立 法权 的 问题 ?相 当多 的学 者从 划分基 本 法律 与一 般 法律 的界 限人 手 , 了相 当多 富有 成 做 效 的 基 础性 研 究 。学 界 提 出 的论 点 主要 有 两个 方
面 : 种是 试 图对 基本 法 律 的定 义或 内涵进 行 界定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旁落, 与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背道而驰 。这不仅妨害我 国立 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而且有损 全国人 大最 高国家权 力机
关的至上地位。这一冲突的彻底 消解 , 有待于我 国宪政体制 、 国家权 力架构的重大变更 , 然而, 目前的政 治、 在 法律框 架下, 这一 问题 并非无法解决。全 国人 大立法规划的制定是解决二者立法权 冲突的现 实出路 。 [ 关键词 ]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 国人 大常委会 ; 全 全 立法权限 ; 立法规划 ; 立法权冲突 [ 中图分类号 】 D 2 . P 0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7 8 8 (0 )7 07 — 4 10 — 4 7 2 1 0 — 0 6 0 1
现象 和学 者们激 烈 的争论 。 那么, 如何 划分 全 国人 大 与全 国人大 常 委会 的
到 具体 问题 时 ,还 是 可能 出现 歧 义 和不 同 的理解 。 第 二 种列 举 的方 法 , 者 们 通 过 列 举 , 管 能够 将 学 尽
基 本法 律 的范 围界 限 非常 明确 地 勾 画 出来 . 但是 这
对于 全 国人 大 与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的立 法 权 限 . 《 宪法 》 《 与 立法 法》都仅 以 “ 本法 律 ” “ 本 法律 基 和 基 以外 的其他 法 律 ” 表 述 , 限非 常模 糊 , 践 中于 来 界 实
人大立法
人大立法的缺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法律适用规则之立法漏洞《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上依据法律规范有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明确的。
尽管在《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中,有的人提出,应当对‘基本法律’的范围作出具体的列举,以便于各方面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人大经过反复研究,多数意见认为,现在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许多社会关系还没有完全定型,将‘基本法律’的事项进行一一列举存在许多实际困难。
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经常性立法工作,《宪法》对基本法律界定不清,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之间的冲突成为可能。
可见《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规定的模糊性不仅不能为两者界定明确立法权限,相反还是造成法律适用规则选择混乱的原因,法律之间的冲突而又缺乏相应适用规则,必然影响立法和执法实践。
1.《立法法》确定的法律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制度不能适用基本法之间法律的冲突《立法法》第85条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是解决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的规定,有些基本法律在罚款程序上冲突属于是“新的特别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之情形,显然无《立法法》适用之可能。
2.《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的制度不能解决基本法之间法律冲突有学者建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法律解释权,其对法律的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所以,针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时可以通过《立法法》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方法加以解决。
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研究
[] 1l 】.G ac n .P le 。R dsoe ig .M rh a d J .Os n e icvrn
I s iu i n .e o k :F e P e s . 1 8 。 P . 2 ~ nt t to s N w Y r re rs 9 9 P 1 2 。p 1—2 . 6 p .2 2
[] 8蔡定剑 :人 民代表 大会制度 改革与宪政发展》[B 《 , , E
O ]共 识 网 ht : w2 o . tpu/iwppad 6 。 L. tp/ .1c mn /lsve .h ?i= 1 6 w c e 9
2 1 一ll 2 . 00 - 2
[ ].Ks r a d . Oto . T e T re W rd f 2L ie n E srm ” h he ols o
我国人大制度建立 的根本 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 民通过人大这一制度形式进行利益诉求表达 , 参与 国家管理 。人大是我 国最 大、 最广泛 的利益诉求表
I q iy .B v ry H ls :a e .1 8 n ur e e l il S g 9 2.P 9 .17 .
[] 3林毅夫 : 关于制度 变迁 的经 济学理论 : 《 诱致性 变迁 与强制性 变迁》 ,科 斯、 阿尔钦 等著 :财 产权 利与制度 变迁 《
[BO ]新 华 网 , tp/ e s ih ae . nlg 1 03 0/ E /L. ht :n w . nu n t oVea/ 0 - 5 / x c 2
2 /o t n 8 9 6 .t 。0 3 0 - 8 8c n e t 8 7 7h m2 0 - 5 2 .
_ _
为人大制度改革的动力机制 , 提高人大的制度化能力。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一、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国人大为组织基础,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和监督职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能和职责而建立的一套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还关系到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包括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等部门。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主任会议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体工作。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例如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例如调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等。
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关,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业务权限。
秘书长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政工作,协助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三、权力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系列权力职能,其主要包括:1.法律权力:行使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对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制定法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审查行政机关和地方的法律法规;2.监督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3.人事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权力;4.决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决定的决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对全国人大决定进行适当调整和裁决,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运行。
四、运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立了一套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会议制度、议案制度和工作制度。
会议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行政决策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等形式召开会议,讨论并制定相应的决定;议案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通过对法律、法规、决议和任命决定等进行讨论、审查和通过;工作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建立的一套工作程序和规定,主要包括发文制度、会议制度、报告制度等。
我国行政立法权限划分论文
浅议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14-02摘要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在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方面。
经济特区的双重立法权问题又是其突出表现。
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寻求实践层面的最佳妥协。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限划分双重立法权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在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法律立法权限的划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包括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和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权限划分。
上述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其各自的立法权限边界规定的比较清楚,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关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原则是“根据”原则。
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可见,宪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活动,是以“根据”为原则的。
对于此“根据”原则的理解,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分歧很大,主要观点包括“依据说”、“授权说”、“职权广义说”和“职权狭义说”①。
从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不能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根据”原则。
行政立法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即行制定的情况大量存在,即从实证的角度说明,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径行制定。
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制定行政法规。
而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应当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第56条规定了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
(二)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限划分首先,对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权限划分,我国宪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二者之间的权限范围。
学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包括“根据说”、“职权说”和“自主说”②。
我国立法体系制度和结构
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六)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一、中央一级(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法权限(《⽴法法》第7条) (1)全国⼈⼤及其常委会⾏使国家⽴法权; (2)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对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进⾏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法法第⼋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民代表⼤会、⼈民政府、⼈民法院和⼈民检察院的产⽣、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治制度、特别⾏政区制度、基层群众⾃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根据《⽴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法律提案主体(《⽴法法》第12、13、14条) (1)向全国⼈⼤:两团(全国⼈⼤主席团+全国⼈⼤⼀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常委会+全国⼈⼤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民法院+⼈民检察院) (2)向全国⼈⼤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员10⼈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民法院+⼈民检察院)。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
如何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人大的四项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不容易区分,在考试中,考生往往因此失分。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文字表述中的“决定”“否决”等字眼所迷惑,想当然地认为是决定权,二是对四项职权停留在识记层次,未能真正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从定义上界定人大的四项职权:(一)立法权。
狭义的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广义上的立法权则指关于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不都是立法机关,不能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只有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
(二)决定权。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决定权。
(三)任免权。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全国人大行最高任免权。
(四)监督权。
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
其次、四项权力的区分关键是看内容,而不能看文字中有没有“决定”二字。
同样是“决定”,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关于国家干部人事变动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工作报告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是监督权;关于其他国家机关下年度工作计划或重大事项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的决定则属于决定权。
再次、主要区分决定权和监督权。
因为立法权是关于“法律”的职权,任免权是关于“人”的职权,这两项职权一区分比较明显,不会弄错。
但决定权和监督权都是关于“事务”的职权,较容易混淆。
一般而言,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是否批准下年度计划属于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规划,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和起草工作《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对本届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结合分解落实立法规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如下安排: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
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05-30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报告内容提要:一、立法和立法权(一)法律的主要功能(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二、我国立法法确立的主要制度(一)立法体制(二)立法程序(三)其他重要制度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民商法(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四、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二)法意和法条的关系(三)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一、立法和立法权立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活动之一。
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不仅仅设计制度,创制法律规则,在现代社会,立法也是其他权力的源泉。
在一个民主制度中,立法权的合法性在于,它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
因此,立法和立法权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范的对象。
对于立法和立法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古籍早有记载。
“立法”两个字连用,表达制定规矩的意思,最早见于战国时期的《商君书》:“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说的是一个社会的秩序是靠法律形成的。
西汉司马迁所撰《史记律书》:“主者制事立法”,说的是立法是社会中主事的人的责任。
(一)法律的主要功能立法和立法权的重要意义是由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所决定的。
第一,法具有制度设计功能。
大到国家根本制度,小到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是法律规范的对象。
例如,制宪权就是设计这个国家的基本制度的权力。
“要立国,先立宪”是一条普遍规则。
我国在建国前通过被称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分工和组织形式、工作原则等,为新中国国家机构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把握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分工
如何把握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分工作者:吴高盛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10期吴高盛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作了原则规定,即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立法实践中,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有的很容易确定,有的则不那么“一目了然”,特别是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时,要不要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有时并不十分明确。
如2012 年 3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诉法修正案,而5 个月后的2012 年8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诉法修正案。
同样是基本法律的修改,同样是修正案,修改的内容都不少,时间相隔不到半年,为什么一个是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个是常委会审议通过,不少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对此提出疑问,甚至由此引申出为何近些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越来越少的质疑之声。
对此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而需要从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的划分来具体分析。
一、从立法权限上说,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立法权的主要内容,但不能理解为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无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宪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二条又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其中第十五项职权是“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因此,从理论上讲,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凡是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全国人大都有权制定。
这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先例,如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979 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可以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大部分都是基本法律,也有非基本法律。
中国立法人大主导还是行政主导
中国立法人大主导还是行政主导?《立法法》修正案通过了,包括税收法定和部分“法律”制定权回归人大等被赋予重大法治意义的修订,能否成为现实却还要看人大的作为。
2015年3月25日,新华社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针对现实中万众瞩目、立法中一波三折的“税收法定原则”,在这个答记者问中,法工委负责人指出,根据中共中央日前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在2020年完成相关立法工作。
这意味着,在真正实现税收“法”定之前,目前的税收征管依据仍然是国务院所颁布的条例。
那么,为何《立法法》修正之后,“税收法定”依然尚待时日而非倚马可待?一叶知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立法工作中的哪些曲折与幽隐?新《立法法》对人大提出的新要求在《立法法》公布实施整整15年之后,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
新《立法法》对中国的立法体制结构并无根本改变,但却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立法工作进行了完善。
《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要使命是规范立法活动和提高立法质量,着重解决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强调立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尤其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由于要规范立法活动,从工作机制上讲,《立法法》对全国人及其大常委会的工作就提出了许多新的具体要求。
一方面,在实体方面,从立法权限上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大、或者说收回了一系列的立法权。
第一,根据修正案第4条,新《立法法》第8条新增三项只能制定“法律”的内容,包括:(1)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2)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3)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第二,根据修正案第5条,新《立法法》第10条对“授权”立法做了明确限制,授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
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作者:肖巧平来源:《人大研究》 2014年第7期针对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和规章过多等问题,强调要科学严密设计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肖巧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立法法的修改被列在第一位。
而立法法的修改立法权限的划分又是重点[1]。
立法权的划分涉及多个方面、多个层次。
纵向上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间的立法权限的划分。
横向上是人大与政府的权限划分,这既包括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
内向上,存在着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限划分。
本文仅就地方人大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谈些看法。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法律沿革1979 年7 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本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以后地方组织法虽然进行了多次修改,但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规定没有变化。
1982 年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从上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是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立法权捆绑在一起规定的,对两者的立法权限没有进行划分。
尽管地方组织法用了两个条文分别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的立法权,而且,在规定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时,增加了一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要求,但实质上并没有划分两者的权限。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1 监 督 宪 法 的实施 , 中包 括监 督其 他 法 律 的 . 其 立法 行为是 否违 宪 ; 2 撤 销 同 宪法 和法 律 相抵 触 的 行政 法 规 , 方 . 地
~
性法 规 , 省级人 大 常 委会 批 准 的 违 背宪 法 和法 律 及
的 自治条例 和单行 条例 ; 3 接受 有关 立法 主体 的立法备 案权 和批准 有关 .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权 。 《 法 》 《 法 法 》 定 : 政 宪 和 立 规 行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自治 条 例 、 行条 例 均 须 报全 国 单 人 大常委会 备案 。另外 香港 和澳 门特别行 政 区基本 法都有 专 门规定 。 ( 其 他权力 四)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可 以行使 全 国人 大授 予 的立 法 权; 还有 权决 定 同外 国缔 结 的条 约和 重要 协议 的批 准和废 除 。《 立法法 》 9条规 定 , 国人 大 常委会 第 全
[ 者 简 介] 作 亓伟 伟 ( 9 7 )女 , 1 7 一 , 山东 l 人 , 临沂 山东 警 察 学 院 治 安 系讲 师 , 律 硕 士 。 法
5 0
常 委会 的立 法权 限 都分 别 做 出 了规 定 , 仅 仅 根 据 但 两 法 的规定 尚难 明确 界定 两机关 各 自立 法权 限 的行
、
全国人 大 常委会 的立法权 限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的立法 权 比较广 泛 , 除 了可 它 以制定 和变 动法 律之 外 还 有权 解 释 宪 法 , 权 在 全 有 国人 大 闭会 期 间对 全 国人大制 定 的法律作 部分补 充 和修 改 , 有权 解 释全 国人 大 制 定 的和 其 自身制 定 的 法律 , 还有权 撤 销行政法 规 、 方性法 规和 省级 自治 地 条例 、 单行条 例 。作为全 国人 大的 常设 机关 , 国人 全 大常 委会拥 有 比全 国人 大更多 的 国家 立法 权 。但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立 法也 受 到 一定 的限 制 , 它无 权 制 如 定和 变更宪法 , 无权 制定 基本法 律 ; 充和修 改全 国 补 人大 制定 的法律 时 , 能 与其 基 本 原则 相 抵 触 。全 不 国人 大有权撤 销 常委会 的不适 当 的决定 和 法律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 《 法 法 》 规 和 立 的 定 , 国人大 常委会 有权 行使下 列立 法权 : 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思考r——以民法为视角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思考r——以民法为视角崔淑霞
【期刊名称】《大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从立法体制而言,我国的立法主体分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其拥有国家最高立法权,是其他国家立法渊源和地方立法的依据和基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学术界关注国家立法权的越来越多,但从民法角度研究国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尚属少见.【总页数】3页(P46-48)
【作者】崔淑霞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 1637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11
【相关文献】
1.立法法修改之划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建议 [J], 肖巧平
2.依法执政的基础工程:健全政党法律制度--兼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政党问题上的立法权 [J], 田芝健;程立
3.论我国国家立法权的宪法回归——兼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界限 [J], 谭波;
4.论我国国家立法权的宪法回归——兼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界限 [J], 谭波
5.对立法权限度的法理思考——专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J], 薛佐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我国立法机关”认识的几个误区
对“我国立法机关”认识的几个误区误区一、我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制定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拿出草案,再将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作最后一次修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因此,制定宪法需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制定宪法。
误区二、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法律。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只是立法权限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有权制定和修改各种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普通法律的立法权,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误区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修改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权。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宪法的修改权。
误区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是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不能等同于法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权力机关,不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误区五、中国共产党也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
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制定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直接行使国家职能,它对国家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体现了党的意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冲突和对策
届 次
人 大
常委会
5届
2 8
4 5
6 届
1 2
5 3
7 届
2 7
6 1
8届
2 6
9 3
9届
1 3
1 01
1 0届 总 计
1 2
8 8
1 1 8
反差 。按 照 宪法 和立 法 法 的规 定 , 全 国人 大 及 其 常 委会 虽都 享有 国家立 法权 , 但 作 为 全 国人 大 常设 机 关 的常委 会所 享有 的 立 法权 是 全 国人 大授 予 的 , 在 立法 权 的享有 上 , 全 国人 大应 是 主要 的 , 常委会 享 有
第3 3卷第 1 期 2 0 1 7年 2月
德 州 学 院 学 报
Jo u r n a l o f De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VO 1 . 3 3. N0 . 1
Fe b ., 2 O 1 7
全 国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立 法 冲 突 和 对 策
4 4 1
法权 限 : 修 改宪法 、 制 定 和修 改刑 事 、 民事 、 国家机 构 等基 本 法律 , 第 6 7条 规 定 了 人 大 常 委 会 的立 法 权 限, 概括 为两 个部 分 : 一是 制 定修 改全 国人 大 制定 法
律之 外 的法 律 , 二 是 对 全 国人 大 制 定 的法 律 进 行 部
王 申
( 华 东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学 院 , 上 海 2 0 0 0 4 2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研究作者:纪荣荣来源:《人大研究》2011年第11期关于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研究是近年来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立法工作者和学者对一些问题认识上不尽一致,也有学者对立法实践提出一些批评和建议。
为此,从法律上厘清思路,认识存在的问题并推进问题的解决,这对于完善相关立法,增进各方面在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研究上的共识,坚持和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法律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国家立法权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专有。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的权力。
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这一规定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了部分立法权。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这就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对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的权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1982年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对为什么要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是这样解释的:“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也可以说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
所以适当扩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方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并不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三项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二项规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常地行使国家立法权。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仍然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七条又再次重申了宪法所确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规定。
对于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宪法、地方组织法没有作出具体界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立法法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实践中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比较少,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被虚置的问题而专门作出的规定,强调要重视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行使,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权限作出一个原则的分工。
从国家体制研究立法权来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它监督。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理论上说都是无限的。
凡是应当由立法加以规范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立法。
但囿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国家各个层次的立法权都纳入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宪法、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制定基本法律,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也可以制定其他重要的法律。
这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是全权性的,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是有限制的,是从属性的。
二、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行使的限制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
因此,人大常委会也享有广泛的立法权,但没有人民代表大会那么宽泛,受到一定的限制。
从国家层面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这里首先应明确基本法律的概念,这虽然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也是一个边界不是很清楚的概念。
一方面,从法律的性质上看,基本法律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具有全局的、长远的、普遍的和根本的规范意义。
另一方面,从调整的内容上看,基本法律所涉及的事项应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关系;国家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内市场统一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基本和重大的事项。
基本法律的范围,包括刑事的基本法律、民事的基本法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除基本法律以及涉及全国人大权限和工作程序的非基本法律外,凡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立法。
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非基本法律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从立法实践看,截至2011年3月,对现行有效的239件法律进行分析[2],从数量看,其中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有39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200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了这一大批法律,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数量情况:一是按届数分二是按法律门类分2.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立法权。
同时,鉴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会期也比较短,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又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补充和修改。
因此,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力,不仅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
当然,法律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了一些限制:一是只能在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二是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部分”的范围内,即在原有的法律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或者对原有法律的内容进行部分改变;三是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一旦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这些法律。
在现行有效的239件法律中,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有39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中的22件作了补充和修改。
这些修改一方面满足了社会生活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也为全国人大进一步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数量情况。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部分补充和修改,有的一部法律已进行过多次修改,因此统计对法律的修改次数已没有多少意义。
按法律门类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部分补充修改如下:至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立法实践还是屈指可数的,每个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也只不过几件,各地普遍存在一个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虚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根据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实践中各方面对立法权限的认识争论,有的意见是有道理的,也有的是属于对法律原则规定理解上的分歧,但总的来说,这些讨论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为进一步坚持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实现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笔者认为今后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设计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是更重要、也是更权威的立法主体。
因此,宪法和立法法都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演进上可以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始终是立法的主体,这个作用应很好发挥。
但是,从立法实践看,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作用还是行使不够的。
从我们所进行的统计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呈现按届次递减的状况,特别是近年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不够的。
按照立法的民主性、严肃性的要求,越是重要的法律,越需要经过更民主更严格的程序,需要更多的代表用更多的时间进行审议通过,这样才可能在程序和体制上更有效地保障人民对主权的实际拥有和行使。
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立法事项,应当是比较重要的和基本的,涉及这些事项的法律、法规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宪法所要求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从法理上来分析,人民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但鉴于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间很有限,宪法规定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行使代表大会的部分权力,所以有人把人大常委会称为“议会中的议会”[3]。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形成一种委托关系,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与人民授权是一种间接关系,更直接、更全面、更准确地代表人民意愿的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
在立法上,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法规理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从现实情况看,要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功能,必须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根本之路。
这是一个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课题,改革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会、会期制度,使每年一次的大会改为数次,每次会期延长至一个更合理的时间,以保证大会有必要时间审议重要的法案;大幅减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数量,以便于提高立法效率;大幅增加专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以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经验来从事立法工作,等等。
当然,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法规形式化的倾向比较严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法律、法规的审议远没有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律、法规的审议那么专业、那么认真、那么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