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产品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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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产品
质量检验规范
编制:
审核:
批准:
1、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验收的依据和方法,以保证产
品质量符合标准、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对采购的物资及外协产品的检验。
3、职责
3.1 机电物资部对所采购物资的特性(技术要求)的完整性、符合性及质量证明书的完整、可靠性负责。
3.2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采购物资、外协产品的检验和记录的保存。
3.3 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编制采购物资的采购规范。
3.4 经营合同部负责编制外协件的技术协议。
3.5 机电物资部仓库负责外购产品的储存管理。
4、原材料的检验
4.1 检查验收依据
1)有关的国家标准;
2)产品专用标准、图纸;
3)订货合同或技术、工艺部门提供的有关采购规范或技术协议;
4.2 材料进厂验收
4.2.1 质量证明书的审查、确认
材料检验员在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在二日内完成材料质量证明书的核实
工作。核实内容如下:
1)核实供货方应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单内,材料质量证明书印章与其单
位名称一致,且印章应清晰。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所列项目和数据必须符合相
应标准、技术协议及合同的要求;
2)核实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则上应是原件,当供方只能提供复印件时,
必须加盖供方红色印章,供方经办人姓名、日期,且复印件上原钢厂的质量专用章应清晰可辩、不得有涂改,否则为质证书不合格;
3)根据3.3的规定,确定复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并及时开出《取样通知单》,以便取样。
4.2.2 编写材料检验号
材料检验员对材料质量证明书审查合格后,按材料炉批号编制材料检验号填写在质量证明书上。
4.2.3 实物验收
材料检查员应在材料到货后两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查验实物的钢号、规格和数量要与材料质量证明书、合同一致;
2)检验实物外观质量及几何尺寸。当发现与质量证明书及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按《不合格品处理单》处理;
3)对钢板应逐件书写检号、材质、规格。其它材料按批(或捆)在码垛材料出头处标注检号、材质及规格;
4)经判定合格的材料,检查员应及时在材料验收单上填写检验号标记,做为合格确认。若判为不合格的材料按《不合格品处理单》处置;
5)检验员应监督入库材料的码垛、堆放情况,核对标记、数量、填写验收记录。
5、焊材的检验
5.1 焊接材料进厂后材料检验员应核对材料进厂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应将质证、使用说明书、采购合同、技术要求及有关标准进行核对,同时认真核对实物标识、检验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检验合格后在入库单签字认可,库管员方可将焊材入库码放并挂牌标识材质、规格。
5.2 对质证有怀疑,应对怀疑项目进行复验,检验员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复验不合格的焊材应按《不合格品处理单》执行。并由采购部门向供方退货。
5.3 库存焊材的帐物卡应一致,并在卡片上注明焊材名称、规格、批号、货位号、数量和入库日期。
6、油漆的验收
对采购的油漆,检验人员应:
(1)核对合同、采购规范、供方提供的资料;
(2)检查生产时间和保质期、清点数量;
(3)检查包装桶中涂料颜色、所呈现的状况及质量有无变化,验证标
准见附后的验证规范;
(4)验收合格签“入库单”。
7、标准件、密封件检验
7.1 采购的标准件、密封件的检验与原材料验收程序相同,验证标准见附后的验证规范;
7.2 验收合格的,物资检验员要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程序》的规定做出标识;
7.3 对首次使用的新材料、标准件,技术部门应向机电物资部提供该物资的相关标准及验收依据,在验收时提供给检验人员。
8、外购部件及配件的检验
8.1 部件及配件进厂后,检验人员应做以下工作:
1)核对产品合格证、材料质证、合同、采购规范、订货技术协议、发
货清单;
2)检查包装、产品外观、图纸、易损件清单;
3)核对产品铭牌参数;
4)资料与产品铭牌参数核对无误,产品外观无缺陷,在“入库单”上
签字认可。
5)检验人员对重要配套产品应进行拍照、存档。
对于出现有质量问题的部件和配件,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通知机电物资
部,由机电物资部与供货方进行交涉、解决。
8.2 在产品总拼(组)装过程中,应对外购部件和配件产品进行正式检验并记录。
8.3 单个部件需要单独进行检验时,必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进行检验,由检验人员现场记录。
8.4 进厂无法进行检验的产品
1)机电物资部可与供方在签订合同时注明,在对方组(拼)装时通知我方派检验人员现场验收,并记录组(拼)装情况;
2)既使我方认可组(拼)装情况,产品发给我方后,也不免除供方的产品在总拼(组)装和用户使用中出现问题的责任。
9、外协件检验
9.1 资料验收
1)外协加工须在合格供方名单中选择厂家;
2)外协加工件进厂时,由机电物资部通知质量安全环保部,并随同合格证、质保书、图纸、技术协议、记录卡等有关资料一起进行验收;
3)外协热处理工序产品,要提供热处理报告、时间-温度记录。按合同规定提供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质量安全环保部应通知外协部门补齐后再进行检验;
4)外协电镀产品的检验记录。
9.2 实物检验
检验人员依据图纸、技术协议进行如下工作,并保留记录:
1)清点数量;
2)外观检验;
3)抽样测量加工件几何尺寸或电镀层厚度;
检验后,应在实物上做出合格与否的标识,合格品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机电物资部,机电物资部通知外协厂处理。
9.3 为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辅之于下列措施:
1)批量较大的外协件,根据协作厂的生产进度,可定期或不定期的派员在协作厂抽验产品质量;
2)关键部件和配件,应安排专职质检人员在协作厂对关键工序进行现场检验;
3)焊接件可安排在协作厂验收;
4)中间工序的协作回厂后由检验人员复验,检验合格签转序合格证转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