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修订 认定办法 容易产生管
理混乱 、 执行标准不统一、 甚至变相设置
适应政府采购代理 市场 发展 的需要 。
认 定 办 法 实施 以 来 ,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政 数量 迅 速 增 加 , 至 2 1 年 2 , 国 甲 截 o0 月 全 级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6 3 ,乙级 政 府 采 4家 购代 理 机 构 约 2 0 家 ,仍 有 许 多 有 能 力 、 00 愿意 从 事政 府 采 购代 理 业 务的 机 构希 望 申
定 了适用本地 区的监督管理办法 , 在属地 管理上取得 了一定成效 , 但各地对代理机 构监督管理 的范 围、方 式和程度 各不相
情况说 明如下 :
一
关数据 进行 测算 的基础 上 ,我 们充分 听 取 了有 关方面 的意 见 ,经过反 复研究 和 修改 , 形成 了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
( 财政部令第 3 号 )( 1 以下简称 《 认定办
机 构监督管理的需要 。 认定办法》实施 以来 ,通过 多次调查 ,特 别是在 2 0 年 08 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 查中发现 ,
的征求 意 见稿 后 ,条法 司又书 面征求 了 各省 、自治 区、直辖 市财政厅 ( )和有 局
展, 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许 多新情况和新 问题。例如 , 认定办法 中有些规定过 于原 则和简单 , 对在 审批认定工作 中出现
的一些 问题缺乏 明确的处理依据和办法 ,
难 以满 足 现 实工 作 的 需 要 。因此 , 要 对 需
他招标管理部 门批 准的招标资格 。《 修订
草案 取消了确认资格方式 ,政府采购代
法 , 2 0 年 3 1日起 实施。为解决 ) 于 06 月
财政部文133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10]133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见附件1)。
省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甲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
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确定。
(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通过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拟认定资格机构公示无异议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分别颁发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7号部长令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7号部长令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七件涉及审批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
据了解,61号令的前身为2005年12月28日颁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
其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审批和确认的资格条件、资格延续与变更、代理机构资格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自2006年3月1日31号令开始施行起,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由此全面展开,这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与操作奠定了基础。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31号令逐渐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发展和进一步规范、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为此,财政部对31号令进行了修订。
2010年10月,财政部以第61号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61号令共6章47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确认资格方式,补充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限制性条款,规范和完善了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条件,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条件,完善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补充了法律责任等。
同时,财政部还发文明确,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2013年,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创建服务型政府,方便代理机构申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集中审查认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即由一年两次改为每月一次。
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法律分析
济权是 住资格认定过程中代理机构的三
类土要 权利。
代理机构的主要义务可以分为申请 和从业两个 方 面。 申请程序 中的核心义务是保证申请
是保障 招标投标法 的实施和促进代 理市场的发展。 招标投标法》 “ 中的规 定 比较 多地体现 了工程建设 招标的特 点 , 在实施 招标投标 法 过程 中工程建l I 殳
划分标准是 已经获得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 代理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审批资 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纠的机构 申请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以及招标代理
工总数的 7%, 有高级职称 的不 得少 0 具
于职工总数 的2 %;乙级机 构技 术方面 0 的专业 人 员, 具有 中专以上学 历的不得 少 于职 工总数的 5 %, 0 具有 高级职 称的 不 得少于职工总 数的 1 %。 0
上是火 致相 同的 , 能够 做好工程建 设招
材 料 、的 真实性 。 办法 第 l 条规 定 , Ⅸ 4 申请人提 出资 格认定 申请时 , 当按 照 应 规 定提供材料 和反映情 况 , 对 申请材 并
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申请人不履行这
一
的肯定 ,审批 资格 方式 则着 眼于 代理 市
政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等级 的主 要 标 准 。
( 法》规定 甲级机构技 术方面 的专业 ( 办 人 员, 有 中专 以上学历 的不 得少于职 具
供无 关材 料的 权利 、 在行政机 炎实施资 格认定和进行监管工作 中拒绝交纳任
费用 的权 利 、 在行政机 关审查和决 定期 限延 长时得 到告 知理 由的权利 、 将要 在 或者 已经受到行政机关不利处理时得到 说明理 由的权利和被告知法律救济途径 的权利 。拒绝 权、说 明理 由权和 法律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六条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
格 两 种方 式 。
第二条 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
审批资格适用 于招标 代理机构 以外 的机 构申请 政府采购代
本办法所称 政府采购代 理机 构 , 是指经财政部 门认 定资 格 理机 构资格 ,以及招标代 理机 构申请原招标代 理业 务范围以外
口
、
短
技 术方 面自 睛
第 二十 五蓑
业^匾.再中;技术方面田专业人品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币 l
撂 少于职 工总 数曲 5 O
1 0
职 工总 觳的
第二 十二 条
第 四章
第二十 六蕞
确认 资格 的条件与 程序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0。
l l
0
。0 _0 ≯ | 拳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的机 构 , 必须依法取得财 政部 或
第一条 为了规 范政府采 购代 理机 构资格认定工作 , 加强政 者省级人 民政府 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 理机 构资格 。 府采购代理机 构资格 管理 , 根据政府采 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
部门蠡蠢人
茬窒墨 燕 曙幽代 理 鼐 婀审 谪^
可以匪挺十日
翥峨
岳 罾 黯垂 弱
蹰累 蚂市 场。
孽 蠹
煽青 褒 蔼
瞪
I 葡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_ 世 堰 蟹懿 要礞 师霞
幕+—采 故时采胸代鏖碱捆煳 藏时豢晦事置.控照罾
作 朔;
兽i 嵇
岛}琢 ; 0
第 十二 摹 财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考试判断题200道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考试判断题200道1.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对)2.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对)3.采购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但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投标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对)4.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对)5.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
(对)6.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对)7.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对)8.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对)9.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10.招标采购中,但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当作废标处理。
(对)11.因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采购。
(错)(不可以)12.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要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错)13.招标投标信息必须由采购人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错)14.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无权处理。
(错)15.即使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也可以改变中标结果。
(错)16.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基准价就是将全部投标人报价取平均值后的报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本办法规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 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 日起 即为 受理 ・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
政 部 负责 审批 。 乙级政 府 采购 代理 机
( 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 四)
构资格 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
;
自
第 i条
政府 采 购 代理 机构 资格
认定 , 当遵循公 开 、 应 公 、 公正 原 则、 便 民原 则和效率 原 则。 Ⅱ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l
认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以 E 人民 政府财政部 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
为 人 民币 5 万元 以上 ; O
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 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 章和注 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应当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 =) 者其他利益关系; (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 三) 管理制度。 ( 拥有 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四)
定条件的,应 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
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 ,并向申请人 颁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 ( )申请人的 申请不符合本办 二 法规定条件的 , 应当依法作 出不予审 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 , 并 应 当说 明理 由, 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 政复议 或者提起 行政 诉讼 的
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本办法规
定形式 的,或者 申请人 已按要求提交
民政府财政部 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 一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冀财采[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10〕19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要求,现对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和颁发证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业务。
全省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附件1),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
二、资格认定要求申请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申请人,要填报《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交承诺函(附件3)。
三、对机构人员的培训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辖区内的申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的拟执业人员,每年五月十日、九月十日进行政府采购专业知识的培训。
对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的执业人员培训,于每年五月中旬进行,测试合格,颁发证书。
四、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时间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实施后,省财政厅将定期集中对机构申请乙级资格的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
五、代理业绩考核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在资格有效的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应达到六千万元人民币(含六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乙级资格证书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提出申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61号)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时间:2010-10-26生效时间:2010-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湘财购[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6)4号)各市州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湖南省内代理机构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需要审批或者确认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负责审批或确认其资格,我厅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申请人须向我厅提供下列资料:1、代理机构营业场地审核申请及营业场地有关情况的说明。
2、对营业场地拥有所有权的,提供产权所属证明及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租赁使用营业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对该场地拥有合法出租权的证明及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我厅在收到营业场地审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申请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的营业场地对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湖南省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向我厅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附件1,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下载〕。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06〕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权限及新旧资格衔接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省财政厅负责认定。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在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我省财政部门按原规定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停止,已登记备案的省、市、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重新参加资格认定。
为做好衔接工作,原登记备案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2006年4月27日。
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或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从4月28日起资格失效,不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原《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失效,统一收回。
二、资格申报及认定程序(一)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财政部财库〔2006〕13号关于“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执行。
乙级资格认定工作按本通知“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附件1)执行。
(二)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6月15日)第一条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操作程序,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质,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资格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未经采购办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向采购办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三、具有专业招标资质;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高级职称的技术、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以上;五、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20%以上;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具有运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七、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职业道德;八、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九、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十、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介机构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文件;一、机构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机构资格证书及副本;二、机构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简况;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正常经营情况表;五、本办法第四条中四、五、六款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六、上年度的审计或验证报告;七、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简介及承诺。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常见问题解析(四川财政部)
问题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错字百出
1.把元写成万元,把美元写成元。 2.把千万金额写成百万金额。 3.招标采购失败结果应该是废标,写成流标。 4.非招标采购失败结果应该是项目终止,写成废
标。 5.政府采购工程应该是采用非招标采购,但是采
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非常多,重申多次都等于无用 功。
问题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间
问题三:采购指标设置
1.进口产品采购条款设置不合理。 案列:采购项目没有经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
产品的申请,但在采购文件中却出现允许采购进 口产品的情形。 2.指标设置前后表达不一致。 案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前面要求“项目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却在后面表达“联合投标的,可 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 前后矛盾。
案例:应该编入政府采购的电脑、投影机采购, 采购项目未编入政府采购。
因此,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 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 定品牌、型号、产地等,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 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 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 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人供应商产品 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必须要有行业标准、国 家标准、国际标准作为依据。
问题四:评标方式及要素
1.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案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许多条例前都加了 “*”,但没有标明是实质性条款,供应商也没有 询问,结果供应商未满足全部“*”条款,导致投 标失败,被作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询问,代理 机构答复是未提供满足“*”条款的条件,这个是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是招标文件没有明确 “*”是实质性条款。供应商不满就此投诉,后果 是代理机构不仅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 部门还根据投诉人的诉求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十四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
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三)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二)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三)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七)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九)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招标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甲级或者乙级《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应当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资格延续与变更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第三项除外;(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二)原《资格证书》复印件;(三)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四)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五)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六)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