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名校讲义华中师范大学【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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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录取资格实体和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免职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原告:王××;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04年3月,王××经××经济开发区新河村村民选举担任该村第五届
村委会副主任,任期三年。2005年6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下属的农村工作局,以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 由,经研究并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作出×开农(2005)46号 通知,决定免去包括王x×在内的七人所担任的一切行政职务。 ❖ 王××起诉称:2004年3月原告经村民选举担任新河村村民委员会副 主任,任期三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用行 政强制手段,决定免去其担任的村委会副主任职务,且免职决定未 向其送达,农村工作局的免职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作出的免职通知。 ❖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对王恩干所实施的行政免职行为 是不可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性抽象行政行为;撤村并组、 精减村组干部是行政区划调整的必然要求;王××对免职的事实早巳 明知,其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不适宜再担任村委会副主任,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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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首例“诚信有污点”拒录研究生案
❖ 2010年9月7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滕汉昱诉 兰州大学拒绝录取其为硕士研究生行政决定违法一案。本案是兰州 首例因学生“诚信有污点”被高校拒录的案件,因而备受关注。
❖ 原告滕汉昱诉称其参加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兰州大 学,初试成绩为342分,2010年4月7日参加复试,同时与兰大政治 与行政学院签订《兰州大学2010年拟录取自筹经费(非在职)培养 硕士研究生告知书》。5月12日,兰大研究生院董老师电话询问原告 2008年考试违规一事,并让原告写一份事实陈述,承诺以后不会发 生类似错误,同时说明这与今年的录取没有直接关系。原告按照要 求写好事实陈述材料传真给董老师,董老师让原告等待网上录取名 单。5月24日,原告交政审表和档案时,董老师以原告档案袋未封口 而拒收,并在言语上侮辱了原告。5月28日,董老师电话通知原告, 兰大研究生院决定取消原告2010年研究生录取资格。后原告要求兰 大出具取消录取资格的书面文件被拒绝,董老师最后答复的理由是: 原告的诚信受到怀疑。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 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对原告不平等对待,侵犯 了原告受教育的权利;原告向被告索取相关信息被拒绝,原告知情 权受到侵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恢复原告录取资格, 并判令被告侵犯原告受教育权成立,向原告赔礼道歉。
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 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其实就是: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 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 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 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 当事人的申诉。
应注意的若干细节问题
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合同案件 内部行政行为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假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优点
缺点
代表国家
简单、全面, 有利于当事人 诉权保护
失之于宽,不 易掌握
法国、美国、 德国等
具体、细致
分散、繁杂、 僵化、难以穷 尽,不利诉权 保护
我国1991年民 事诉讼法
较完备
中国等
❖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除法律排 除司法审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 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 司法审查 ——审查的假定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 围
❖ 思考题:行政诉讼为什么要界定受案 范围?
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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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
❖
1.行政行为的种类
❖
2.行政行为的性质
❖
3.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
❖
4.原告资格的范围
转接
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 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 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 4.行政法治背景
转接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 1.在有关行政管理的单行法律或法规 (或授权法)中分别列举,称为列举式
❖ 2.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作概括 规定,称为概括式
❖ 3.在行政诉讼法中或民事诉讼法中,采 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的方式加以规定,称 为混合式或折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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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方式 概括式 列举式
混合式
❖ 被告辩称,原告被确定为2010年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后,兰州大学将硕士拟录取库上传至教 育部网上进行录取检查,录检网反馈信息:原告为“往年作 弊考生”。原告在给被告的书面说明中也承认了作弊一事, 此后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用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自述材料 中对作弊一事只字未提。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以思想政治素 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原告录取资格。教育部《关于做好
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受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理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
同行政诉讼
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排
的法律规定 ❖ 国家行为、抽象诉行为的 界定 ❖ 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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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
❖ 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限制人身权、财产权的各种处罚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许可的各种行为 对 作 为 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各种行为 不服 侵犯自然资源的行政确认行为
2010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中往年作弊考生思想品德状况复核 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10年拟录取硕士生中往年作弊考生 思想品德状况经复核不合格者应取消其拟录取资格,被告取 消原告拟录取资格的决定有据可依。原告进入拟录取库,尚 未被最终录取,兰州大学已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及理由电话 通知原告,并无书面通知的义务。综上,兰州大学取消原告
❖ 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 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 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 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 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 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 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2、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 3、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 此处“合法权益”应作广义理解,指侵犯人
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转接
1、总体划定
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申请保护而遭拒绝为起诉条件,但有例外 只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且确认行为对其产生影响的才可诉 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提起行诉,双方行为只能提起民诉 对人的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对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处理 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而不包括法规与规章 只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侦查行为才是不可诉的 这里的“无强制力”一词,是说明性词语,而非限定性词语
❖ 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 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 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 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 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
❖ 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 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 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706节:法院有权撤销行政机构专横、任性、 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 框架
❖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 三、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法律规定 ❖ 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基本原则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提起诉讼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正面列举
❖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 (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 (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 (四)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
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较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案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标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准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同行政诉讼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重点与难点
❖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
案例
❖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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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与难点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 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除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 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 不得附带审查
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 1.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 2.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 ❖ 3.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侵犯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只针对复议】
法律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的行为 对 不 作 保护公民人身权权、财产权的各种不作为【注:行政复议还包括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 为不服 行政给付的不作为:不发放抚恤金【注:行政复议还包括社会保险金及最低生活保障费】
3、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 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问题:何为重复处理行为?
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 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 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不再复查。 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1.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从进一
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
理工作的法制化出发,适当的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的范围
❖
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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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 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
❖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
❖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免职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原告:王××;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04年3月,王××经××经济开发区新河村村民选举担任该村第五届
村委会副主任,任期三年。2005年6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下属的农村工作局,以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 由,经研究并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作出×开农(2005)46号 通知,决定免去包括王x×在内的七人所担任的一切行政职务。 ❖ 王××起诉称:2004年3月原告经村民选举担任新河村村民委员会副 主任,任期三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用行 政强制手段,决定免去其担任的村委会副主任职务,且免职决定未 向其送达,农村工作局的免职决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所属的农村工作局作出的免职通知。 ❖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对王恩干所实施的行政免职行为 是不可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性抽象行政行为;撤村并组、 精减村组干部是行政区划调整的必然要求;王××对免职的事实早巳 明知,其有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不适宜再担任村委会副主任,请 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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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首例“诚信有污点”拒录研究生案
❖ 2010年9月7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滕汉昱诉 兰州大学拒绝录取其为硕士研究生行政决定违法一案。本案是兰州 首例因学生“诚信有污点”被高校拒录的案件,因而备受关注。
❖ 原告滕汉昱诉称其参加201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兰州大 学,初试成绩为342分,2010年4月7日参加复试,同时与兰大政治 与行政学院签订《兰州大学2010年拟录取自筹经费(非在职)培养 硕士研究生告知书》。5月12日,兰大研究生院董老师电话询问原告 2008年考试违规一事,并让原告写一份事实陈述,承诺以后不会发 生类似错误,同时说明这与今年的录取没有直接关系。原告按照要 求写好事实陈述材料传真给董老师,董老师让原告等待网上录取名 单。5月24日,原告交政审表和档案时,董老师以原告档案袋未封口 而拒收,并在言语上侮辱了原告。5月28日,董老师电话通知原告, 兰大研究生院决定取消原告2010年研究生录取资格。后原告要求兰 大出具取消录取资格的书面文件被拒绝,董老师最后答复的理由是: 原告的诚信受到怀疑。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 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对原告不平等对待,侵犯 了原告受教育的权利;原告向被告索取相关信息被拒绝,原告知情 权受到侵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恢复原告录取资格, 并判令被告侵犯原告受教育权成立,向原告赔礼道歉。
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 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其实就是: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 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 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 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 当事人的申诉。
应注意的若干细节问题
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合同案件 内部行政行为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假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优点
缺点
代表国家
简单、全面, 有利于当事人 诉权保护
失之于宽,不 易掌握
法国、美国、 德国等
具体、细致
分散、繁杂、 僵化、难以穷 尽,不利诉权 保护
我国1991年民 事诉讼法
较完备
中国等
❖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除法律排 除司法审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 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 司法审查 ——审查的假定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 围
❖ 思考题:行政诉讼为什么要界定受案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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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
❖
1.行政行为的种类
❖
2.行政行为的性质
❖
3.受行政行为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及损害程度
❖
4.原告资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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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 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 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 4.行政法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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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 1.在有关行政管理的单行法律或法规 (或授权法)中分别列举,称为列举式
❖ 2.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作概括 规定,称为概括式
❖ 3.在行政诉讼法中或民事诉讼法中,采 取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的方式加以规定,称 为混合式或折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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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方式 概括式 列举式
混合式
❖ 被告辩称,原告被确定为2010年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后,兰州大学将硕士拟录取库上传至教 育部网上进行录取检查,录检网反馈信息:原告为“往年作 弊考生”。原告在给被告的书面说明中也承认了作弊一事, 此后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用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自述材料 中对作弊一事只字未提。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以思想政治素 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原告录取资格。教育部《关于做好
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受
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理
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
同行政诉讼
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排
的法律规定 ❖ 国家行为、抽象诉行为的 界定 ❖ 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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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
❖ 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限制人身权、财产权的各种处罚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许可的各种行为 对 作 为 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各种行为 不服 侵犯自然资源的行政确认行为
2010年拟录取硕士研究生中往年作弊考生思想品德状况复核 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10年拟录取硕士生中往年作弊考生 思想品德状况经复核不合格者应取消其拟录取资格,被告取 消原告拟录取资格的决定有据可依。原告进入拟录取库,尚 未被最终录取,兰州大学已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及理由电话 通知原告,并无书面通知的义务。综上,兰州大学取消原告
❖ 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 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 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 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 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 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 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2、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 3、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 此处“合法权益”应作广义理解,指侵犯人
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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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划定
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申请保护而遭拒绝为起诉条件,但有例外 只有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且确认行为对其产生影响的才可诉 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提起行诉,双方行为只能提起民诉 对人的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指的是对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处理 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而不包括法规与规章 只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侦查行为才是不可诉的 这里的“无强制力”一词,是说明性词语,而非限定性词语
❖ 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 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 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 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 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
❖ 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 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 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706节:法院有权撤销行政机构专横、任性、 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 框架
❖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 三、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法律规定 ❖ 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基本原则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提起诉讼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正面列举
❖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 (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 (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 (四)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
四、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较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同行政诉讼
案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标
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 ②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准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同行政诉讼
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重点与难点
❖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
案例
❖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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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与难点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 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除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 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 不得附带审查
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 1.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 2.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 ❖ 3.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侵犯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只针对复议】
法律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的行为 对 不 作 保护公民人身权权、财产权的各种不作为【注:行政复议还包括不履行保护受教育权】 为不服 行政给付的不作为:不发放抚恤金【注:行政复议还包括社会保险金及最低生活保障费】
3、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 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问题:何为重复处理行为?
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 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 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 不再复查。 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1.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从进一
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
理工作的法制化出发,适当的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的范围
❖
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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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 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
❖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
❖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