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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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得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得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得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与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得培训与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得保管与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得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得回收,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与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得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与保卫,处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在使用与管理过程中出现得问题与事件(报残损、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5.30

•【字号】皖食药监市〔2004〕79号

•【施行日期】2004.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皖食药监市〔2004〕79号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

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医疗机构必需的药品,但是它们也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因此,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和用药合理性,国务院和卫生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和规定。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以实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医疗机构需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具体而言,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处方权,组织培训和考核,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和审核管理工作,护理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工作,保卫部门负责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夜间医院值班巡视等。

除了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以确保管理机构和

制度的健全性和符合规定。专项检查内容包括麻醉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等。医疗机构的分管负责人需要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重点药品的监管,包括、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等。确保日常监管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五、对于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13年05月31日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13年05月31日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

(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卫医秘[2013]757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秘〔2013〕757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前段时间省直医疗机构连续发生两起较大的医疗纠纷,结合前3个季度,我厅通过接待来访、来电、领导交办、厅长信箱、卫生厅来信来访信息系统等形式投诉信息的分析,反应出部分医疗单位管理不到位,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疗安全隐患,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也损害了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值“两节”将近,为了确保节日期间医疗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医疗差错,杜绝重大医疗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结合“2013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督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和总结近年来医疗安全事件带来的警示和教训,要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卫生行业形象的大局出发,认真梳理问题,找出原因,研究对策,明确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到监管到位。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对医疗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排查安全隐患,研究制订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严防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8日发布

(2007年11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以及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使用单位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后方可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依法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购进验收管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七条推行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供应药品,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第八条以集中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

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16

•【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药政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09号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

2022年1月16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2007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2016年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

府令第266号修订公布

2021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

第三章贮存、养护与维护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配、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以上部门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行政指导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二)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正,不得厚此薄彼、偏袒徇私。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条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理。但在行政 处理的过程中,可辅以行政指导。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指导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业务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等工 作。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有权对是否实施、听从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终止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五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及时总结推广,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 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的通知
皖药监法秘(2023)47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指导规则》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省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师和护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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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

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

(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

(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药品采购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

规定》负责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工作;

(二)每年度末,填写当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制品种采购使用情况表》以及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制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单,报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向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在验收中发现药品的缺少、残损等有关问题;

(六)参与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药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和发放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实物,办理入库手续。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及进出库专用账册;

(二)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残损等现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助完成采购计划工作,保持合理库存;

(四)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药房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请领、验收、保管、账务管理、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临床科室(病区)或患者剩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与移交等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制顺序号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临床科室(病区)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病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兑换、验收、登记、保管、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空安瓿及废贴回收等相关环节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库(柜)加锁贮存、专人负责、专用账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定点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购用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药库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

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柜)。

第十六条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附件1),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学部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有相关记录(附件2)。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和质量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第十八条药库、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附件3,4),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库)、领用部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和临床科室(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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