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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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年月日发

安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年月日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年月日发————————————————————————————————作者:————————————————————————————————日期: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

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2013年5月,原省卫生厅制定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卫医秘〔2013〕29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对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处方、调剂、应用与安全管理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2016年以来,国家先后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205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等文件,对麻精药品管理的组织体系、重点环节、信息化建设与质量控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强调,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为落实落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021年版)》)。

二、主要内容《管理规定(2021年版)》在原《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新增或修改完善了部分条款及附件,由原来的六章45条(17张附表)修订为七章69条(21张附表)。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4条),明确了《管理规定(2021年版)》的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部分(共5条),要求医疗机构落实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主体责任,设立麻精药品管理组织,并明确了麻精药品管理组织职责,要求医疗机构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精药品管理工作。

2021年word版-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21年word版-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21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以最新版目录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与安全管理以及培训考核、质量控制等各环节。

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麻精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麻精药品管理组织,本机构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药学、医务和护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质控等部门人员组成,秘书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担任。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1月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1月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公布机关
清理结果
1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 知
皖卫药政食品秘(2022)
119号
2022年10月27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2
关于印发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卫发(2022) 11号
2022年9月30日
皖卫法(2021) 12号
2021年6月
3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8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版)
皖卫医发(2021) 7号
2021年2月
26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9
安徽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皖卫医发(2021) 6号
2021年2月8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0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 中采购方案的通知
14
关于印发安徽省尘肺病康复站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卫职健秘(2020) 300
ET
2020年10月
16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5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皖卫食品发(2020) 10
ET
2020年10月12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6
关于进一步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
皖卫传(2020) 305号
皖卫政法发(2019) 145
ET
2019年8月21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40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 序》的通知

【2019年整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19年整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13年05月31日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13年05月31日发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

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共33页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共33页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
16、云无心以出岫,鸟倦飞而知还。 17、童孺纵行歌,斑白欢游诣。 18、福不虚至,祸不易来。 19、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 20、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谢谢!
பைடு நூலகம்

特殊药品相关制度

特殊药品相关制度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

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并适时修订相关制度;(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一、基本概念(一)本实施细则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分别列入国家麻醉药品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指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人员。

二、机构管理(四)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麻精药品管理组,负责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麻精药品管理组由医疗机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需包括但不限于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

麻精药品管理组办公室设在药学部门,药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应将麻精药品管理情况列入专项议题进行讨论,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五)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把麻精药品管理,列1入日常检查事项,并列为年终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

1.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回收、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报告、值班巡查、使用专项检查、废弃液管理制度。

2.麻精药品处方/医嘱审核、点评、保管、使用、销毁管理制度。

3.麻精药品空安瓿/废贴的回收、登记、清点、销毁管理制度。

三、培训考核(七)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麻精药品处方权/调剂资格,需完成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附3—1),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八)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专项培训及考核采取现场或网络形式进行,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三级医疗机构自行选择。

现场培训考核不得少于12个学时,网络培训考核不得少于18个学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械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械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诊1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过3。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皖药监安[2002]221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药监安[2002]221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近些年来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医疗需要,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特通知如下:一、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特殊药品管理工作,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燃。

今年10月底前,各市要组织一次对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乡镇医疗机构的联合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于11月15日前分别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

今后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使用麻醉药品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应不少于一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抽查,每年抽查覆盖面应不小于10%。

二、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内容包括:1、麻醉药品“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执行情况;2、麻醉药品是否做到保险柜储存和实行双人管理;3、账物是否完全相符;4、库存量是否合理,有无储量过大的问题;5、是否严格按规定采购;6、有无流入非法渠道情况。

凡检查中发现有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应立即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达不到麻醉药品使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麻醉药品购用资格。

三、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准下年度计划时一定要了解该医疗机构本年度的购药量、使用量、结存量情况。

对使用量大的或申请量增长过大的单位务必派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避免盲目审批。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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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

医疗机构内医学、药学、护理、科研、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行政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组织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二)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三)每季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药品采购人员岗位职责:(一)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负责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工作;(二)每年度末,填写当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制品种采购使用情况表》以及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三)制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单,报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四)按有关规定向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五)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在验收中发现药品的缺少、残损等有关问题;(六)参与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药库保管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和发放工作。

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实物,办理入库手续。

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及进出库专用账册;(二)验收中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残损等现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助完成采购计划工作,保持合理库存;(四)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药房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请领、验收、保管、账务管理、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临床科室(病区)或患者剩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与移交等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三)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制顺序号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临床科室(病区)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本科室(病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兑换、验收、登记、保管、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二)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空安瓿及废贴回收等相关环节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剂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库(柜)加锁贮存、专人负责、专用账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与保管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定点药品配送企业采购。

购用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药库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柜)。

第十六条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附件1),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

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学部门并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有相关记录(附件2)。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和质量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第十八条药库、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附件3,4),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库)、领用部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和临床科室(病区)可根据临床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用以存放所备基数药品,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日结算,做到日结日清。

第二十条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基数管理和申报、审批制(附件5,6)。

药房需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填写基数表,报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临床科室(病区)需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提出申请,填写基数表,由相应临床科室(病区)科主任和/或护士长签字同意,报医务、护理和药学等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备用基数表应在相应部门存档备查;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或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规、数量等调整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实行批号管理。

药库验收、入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验收记录、进出库专用账册、出库单上注明药品批号。

药房请领、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

临床科室(病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

第二十二条执业医师和药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医师(药师)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均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按有关规定为患者建立本机构疼痛诊疗专用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件7)。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患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七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九条门诊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专人调配。

第三十条药房应指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调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一条药房(临床科室、病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凭处方到药库(相应药房)兑换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人和领药人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办理领药手续。

领药人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并认真填写进出库专用账册。

第三十二条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应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附件8-1,8-2),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批号。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在HIS中建立台账管理。

调剂过的处方由药学部门负责集中封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库统一保管)。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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