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作用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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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作用的对策建议

作者:杨鹏鸣隋志强张升忠黄兰松

来源:《人大研究》2019年第07期

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按照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是同级人大的“常务代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的新目标。《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提出了“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的新任务。党的十九大作出了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新部署。这些既为新时期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设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需要认真研究落实的新课题新任务。目前,组成人员中的委员大体分为三类:驻会委员(特指在常委会机关担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专职委员(特指只担任常委会委员,不兼任其他职务的委员)、兼职委员(特指除担任常委会委员外,还担任党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务或从事其他社会工作的委员),这三类委员由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同,其发挥的作用有明显差异。本文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作用作一研究探讨。

1.设立专职委员是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重大举措。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负着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人事任免表决权等法定职权,使命非常神圣,任务非常艰巨。这些职权均需要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议政形式来实现。兼职委员来自党群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某个社会团体,许多还是某个系统、行业的一把手,肩负着为本系统或本行业谋利益、谋发展的重任。正是这种职务和工作的双重性、多重性,往往使兼职委员对“一府一委两院” 进行监督时,或多或少会受到部门或行业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不同程度地影响他们行使职权的客观性、公正性。因此,设立专职委员,既能专心致志地从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又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超脱的心态,从全局、长远的角度查找问题,勇于直言,善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敢于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真正担负起依法履职行权的重要职责。

2.设立专职委员是适应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特殊地位的客观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即“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选举任命与被选举任命的关系,这一特殊性,必然要求全体组成人员的选配标准要更高一些,学识经验更丰富一些,能力水平更强一些,整体结构更优化一些,才能确保结构素质与担负的任务相匹配。人大工作政治性、法律性和知识性都很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责任重大,如要履好职,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人大工作。当前,半数左右的人大常

委会组成人员都是兼职,而兼职委员的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在时间上时常发生“撞车”,力不从心,直接影响了常委会的议政水平。因此,选择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精湛、经验上丰富、精力上充沛的同志担任专职委员,既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学习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又有足够的精力深入实际进行视察调研,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掌握社情民意,为开好常委会会议作充分的准备,才能确保常委会的议政水平和会议质量。

3.设立专职委员是解决人大工作突出矛盾,提升常委会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必然选择。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人大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按照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是每年召开一次,少则几天,多则十几天,人大常委会会议通常每两月一次,一般在三天左右,会议少、会期短,审议决定的事项却多,人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繁重性与人大运行的简便性之间的不适应,已成为制约人大工作质量的突出矛盾。由此导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对“一府一委两院”的重要工作进行较为细致的监督,也不能及时收集、准确掌握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从而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大的制度优势。因此,要有效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必须着力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专业优势、议政建言优势和智囊参谋优势,形成一支愿议事、会议事、敢议事、议好事的专职委员队伍,才能提升常委会工作效率和水平,真正完成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大使命。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迈出新的重大步伐,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取得一个又一个的重大进展。其中,专职委员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到不断完善的历程。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逐步实现委员专职化”的思想,自此,各级人大开始了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进行专职化试点的探索。1998 年上海市人大选举原华东政法学院孙潮教授为特别专职委员,2000 年增加为 2名,2003 年增加为 5 名。接着广州、乌鲁木齐、大连、北京、郑州、济源等地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开展设立专职委员的试点工作。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选举出了李连宁、何晔晖、信春鹰等 19名专职委员,不仅年富力强,而且都有相当的专业背景,10 位是各大部委的司局级官员,另外 9 位则是学界精英。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数得到进一步增加,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了示范引领。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是设立专职委员较早的城市之一,始于1998年,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有专职委员4人,之后十三届有3人、十四届有2人、十五届有3人、十六届有5人,17人中除了两名委员是由政府部门的副局级干部调为人大常委会正局級委员外,其他15人均为政府部门的正局实职领导干部,在本领域本行业造诣较深,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威信高,担任专职委员之后能围绕全市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建真言、献良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职委员试点以来,虽然收到了良好效果,有力地提升了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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