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裁定对进口苯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月 日前 ,农业 部在 京启动全 国主要农作物有 害生物种类 农 药 药效 试 验 工 作 会 议 启 动 。卜3 份主 要工 作 是 对 水 稻 稻
飞虱 和 果 园杂 草 的用 药 历 史进 行 调 查 ,针 对调 研 结 果 ,分 析
水稻 稻 飞 虱和 果 园杂 草对 不 同药 剂 的抗 性 发生 发 展情 况 。
一
据 介 绍 ,这 两 个 产 品对 稻 瘟 病 、稻 曲病 、 赤霉 病 等 防
09 次用药 ,多年 受益 ,尤其对茶 叶、蔬菜 、水果等经济作 治效 果 明 显 ,20 年 获得 登 记 的 当年 就 在江 苏 、安徽 、浙 江
物 具 有 显 著 的增 值 效 益 。 目前 日生 产 能 力 达 7 0 亩 , 已在 等长 江 中 下游 乃 至全 国水 稻生 产 区域 地 得 到推 广 使 用 ,在 水 50 四 川 、 浙 江 、云 南 、 湖 北 、 河 南 、广 东 、 新 疆 等 地 进 行 示 稻上 累计 推 广 使 用 面 积 达 20 亩 次 , 实 现社 会 经 济 效 益 达 I 8万 范6 余 万 亩 。防 治 松 毛 虫 效 果 达 4% 7 % 右 , 与对 照 药 剂 1 1 元 。 O 0 0左 .亿 B 相 比, 防效 相 当 。 t
寄 生 蜂 传 递 病 毒 防 治 害 虫 ” 方 法 ,将 松 毛 虫 赤 眼 蜂 和 松 毛 j硫 灵 可 湿 性 粉 剂 、 2% 冈 ・ 鲜胺 可湿 性 粉 剂 顺 利 通 过 相 0井 咪 虫 质 多 角 体 病 毒 结 合 , 使 初 孵 幼 虫 染 病 ,在 害 虫 种 群 内诱 ;关专家组的鉴定,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第四批 自主创新产 发 流 行 病 ,达 到 控 制 害 虫 的 目的 。该 产 品 目前 在 成 宁 高 新 :品 ,并 成功 列 入 江苏 省政 府 采 购 名录 。 技 术 开 发 区 进 行 批 量 生 产 , 产 品 实 现 了零 污 染 、 零 排 放 ,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宋飞翔宋庆丽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第12期宋飞翔宋庆丽河北经贸大学双酚A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聚碳酸酯、阻燃剂。
长期以来,中国国内市场双酚A主要靠进口满足需求,进口量占比一直在50%以上。
2001年,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10.6万吨,其中净进口9.4万吨,进口量占88.7%。
我国双酚A首次大规模出口是在2004年3月,蓝星新材料无锡树脂厂向韩国出口2000吨双酚A,是国内双酚A产业达到国际水平的一个标志,当时国内双酚A生产厂家只有蓝星新材料公司和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产能5.1万吨/年。
随着国内环氧树脂快速发展及聚碳酸酯装置的陆续投产,国内双酚A需求不断增加,进口量不断攀升:2012年,国内双酚A产能62万吨/年,产量34.1万吨,进口53.9万吨;出口334吨;消费量88万吨,进口量占61.3%。
一、国内双酚A企业提起反倾销的过程国内双酚A产业起步较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部分国外企业为占领中国市场以倾销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对国内双酚A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使国内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2004年3月12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双酚A产业依法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支持企业提供相关证据。
2004年5月12日,商务部决定对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9月28日,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自2005年11月7日起终止反倾销调查。
2006年7月10日,商务部又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2.02•【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91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邻苯二酚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Pyrocatechol)化学分子式:C6H6O2化学结构式:(略)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11.09•【文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关于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 3月 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存在倾销,国内双酚A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7年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
被调查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化学分子式:化学结构式:产品描述:双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
外观在常温下通常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于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商务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商务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标 签】双酚A,终止反倾销调查,倾销幅度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2005年第70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5-11-07
【实施时间】2005-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5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
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12号(总第156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96项的公告
2011-10-01
铁道部
60
37687-2012
TB/T 3255-2011
机车司机操纵台设计要求
2011-04-02
2011-10-01
铁道部
61
37688-2012
TB/T 3256.1-2011
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2011-04-02
2011-10-01
SB/T 10790-2012
果蔬真空预冷机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22
37649-2012
SB/T 10791-2012
熟食品真空冷却机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23
37650-2012
SB/T 10792-2012
冷饮预调机
2012-09-19
2012-12-01
SB/T 10770-2012
基于射频识别的瓶装酒追溯与防伪读写器技术要求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12
37629-2012
SB/T 10771-2012
基于射频识别的瓶装酒追溯与防伪应用数据编码
2012-09-19
2012-12-01
商务部
13
37630-2012
SB/T 10772-2012
铁道部
64
37691-2012
TB/T 3256.4-2011
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4部分:车钩、钩尾框磁粉检测
2011-04-02
2011-10-01
铁道部
65
37692-2012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终裁的决定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终裁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终裁的决定200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11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91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atechol。
商务部对终止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2009年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2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8.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0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3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产品名称:双酚A;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分子式: C(15下标)H(16下标)O(2下标)化学结构式:(略)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1.23•【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3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3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2年 1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征收保证金产品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
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调查二处函[2013]13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03.19【实施日期】2013.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二处函[2013]137号)各利害关系方: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应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召开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听证会召开时间及地点时间:2013年4月12日上午9:00地点:商务部会议室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二、听证事由及内容本次听证会为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专题听证会,听证内容仅限于如果终止对被调查国家和地区进口双酚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任何与听证事由无关的发言将不被记录在案。
三、报名方法(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双酚A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13年4月3日截止)将登记表同时通过传真和邮寄的方式提交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其他法人的,须与登记表一并提交企业或其他法人合法设立、存续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申请参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利害关系方为自然人的,须与登记表一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说明本人与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关系。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8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8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保证金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11.21
【实施日期】2012.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1月23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23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税则号列:29072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间苯二酚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10001;上述税则号列项下“间苯二酚盐”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10090。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9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9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8.30
【实施日期】200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7月10日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
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文摘》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应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了充分调查,并于2007年8月29日公布了终裁结果。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美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J], 眉子
2.商务部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J], ;
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J],
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J],
5.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J], 周勤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泰国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尘埃落定
对泰国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尘埃落定
佚名
【期刊名称】《塑料助剂》
【年(卷),期】2018(0)2
【摘要】2018年2月28日,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自2018年3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P1Tr苯酚有限公司征收9.7%,其他泰国公司征收31.0%。
【总页数】1页(P45-45)
【关键词】反倾销税;双酚A;泰国;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尘埃;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243.12
【相关文献】
1.我国对原产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J], 美文
2.我国继续对韩泰两国进口PTA征收反倾销税 [J], ;
3.印度拟对中、泰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J], 成文
4.我对泰国双酚A征反倾销税 [J],
5.商务部:继续对印度和台湾地区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 [J], 中化新网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呋喃酚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呋喃酚终裁公告【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2.12【实施日期】2006.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呋喃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呋喃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税则号:29329910。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呋喃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呋喃酚(或称7-羟基苯并呋喃,英文为Benzofuranol,7-Hydroxy或Furan phenol)。
产品种类:有机杂环化合物产品规格:一般为呋喃酚主含量≥98%,水分≤0.1%,但是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呋喃酚含量和水分会有所不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双酚A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标 签】到期的公告,双酚A,反倾销措施双酚A,反倾销措施,征收期限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2-03-19
【实施时间】2012-03-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该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8月30日开始实施,2012年8月29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于2012年8
月30日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