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特征一

合集下载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
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 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概述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 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案 情 经 过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 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 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 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 “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 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 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 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 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 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 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 “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 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现实⽣活中,经常会有⾏政机关侵害公民权利的事情发⽣,出现⾏政侵权的⾏为给受害⼈造成损失的,⾏政是要负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店铺为读者进⾏解答。

⾏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政赔偿是指⾏政主体违法实施⾏政⾏为,侵犯相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种赔偿责任。

⾏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意义。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问题⼀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致有以下⼏种意见:1.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政主体的⾏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政主体做出该⾏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为标准。

有过错,就要赔偿;⽆过错,就不赔偿。

这种意见考虑了⾏政主体作出⾏政⾏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为,⽆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理习惯,容易为⼈接受。

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

因为要认定⼀个⾏政机关这样⼀个组织体有⽆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个⼈有⽆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政机关⾏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也利于受害⼈取得赔偿。

但⽆过错原则⽆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为与违法⾏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责任原则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政机关的⾏为要不要赔偿,以⾏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标准。

它不细究⾏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政机关的⾏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致,是否违反了现⾏法律的规定。

这⼀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克服了⽆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是⼀个⽐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

第八节;行政赔偿

第八节;行政赔偿

第八节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赔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l)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

(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4)行政赔偿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主体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产生,且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失,既可以是物质利益的丧失,也可以是人身权的损害。

4.损害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一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 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特征包括哪些?

行政赔偿的特征包括哪些?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具有下列特征:第一,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

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

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第二,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第四,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章 行政赔偿

第二十三章  行政赔偿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 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方 式、方法和步骤。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 讼程序的前置阶段,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 的情形。 确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具有重要意 义,它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有利于加 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 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先行处理程序包括包括确认程序、行政赔偿请求 的提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和行政赔偿义 务机关的处理四个阶段。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 根据行政补偿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补偿可以分为因 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行为而受损的补偿和相对人补偿。 2相对人因公益而受损的补偿。
三、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 行政补偿的方式,是指行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的各种 形式。补偿是对损害的补救,根据损害的性质及程度 等的不同,补偿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正确地适用行政 补偿的方式,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具有重要意义, 采用何种补偿方式,直接关系到能否对受害人合法权 益提供适当的补救。
第二十三讲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砒霜门——农夫山泉有点甜?
日前,海口市工商局对海口部分批发市场、商场、农贸 市场、超市等销售的部分食品进行抽样初检,农夫山泉 生产的30%混合果蔬、水溶C100西柚汁饮料等饮料总砷超 标。 据新华社报道,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 心复检,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的3种抽检产品全部合格。 复检结果出来后,海口市工商局连夜向相关企业进行通 报,同时向所属工商分局及工商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 停止下架行为。 事件传播开后,全国多家经销商纷纷退货,致使农夫山 泉日损失600万,更加剧了“砒霜门”的真实性。农夫山 泉董事长钟睒睒表示,“砒霜门”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 达10亿人民币。 必须反思的是,相关部门“消费警示”的发布到底应当 基于怎样的机制与前提?如若失实又将如何担责?

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

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

第四章行政赔偿(一)同学们大家好!第四章的内容涉及到具体的行政赔偿制度,在此部分我们将学习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例外以及立法例等,请继续努力学习!一、本章内容以及重难点问题(一)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二)我国赔偿法的立法例(三)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二、本章重、难点问题辅导(一)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在立法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主体,因为其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工作人员不因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利益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例外,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向其要求赔偿,亦不能向其要求民事赔偿。

2、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作为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义务机关不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它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赔偿费用有国家负担。

专项拨款是以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国库作为保障的,并非以具体义务机关有权支配的资产为限。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形成是由于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到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国家对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是全部或者部分,同时也是受害人对哪些事项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获得救济问题。

(二)我国赔偿法的立法例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行政赔偿的事项范围,采取了综合式,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为概括性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4条分别肯定列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即人身权利五种情形和财产权利四种情形(积极事项);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是以否定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的三种情形。

(消极事项)(三)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法的一般原则。

但在某种情况下尽管有损害存在却没有赔偿的必要,或者给予赔偿会有失公平。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是与职务行为相对应而言的。

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的特点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行政赔偿责任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2.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
行为,也包括违法事实行为) ❖ 3.损害后果(是前(直接因果关系论: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侵权
❖ 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 (一)追偿的性质:国外有代为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观
点。 ❖ (二)追偿的形式:一是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
请求国家予以补偿;二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再责令 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责任
三、追偿的要件
❖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 织支付了赔偿金或恢复了原状
行为有直接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因过 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 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可归责的过错存在,才 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 则、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 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 (二)实施侵害的被授权组织 ❖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复议机关
六、行政赔偿程序
❖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1)请求行政赔偿要
件;(2)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3)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4)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 (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2)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3)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 院;(4)行政诉讼赔偿的举证制度;(5)行政诉讼的审理 形式

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赔偿的特征及其重要性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而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依法给予赔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赔偿的法定性:行政赔偿是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的,不同于私法赔偿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责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的实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随意变动。

2. 行政赔偿的公共性: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行政赔偿的对象不仅仅是个别的公民或法人,而是涉及到广大公众的权益。

3. 行政赔偿的实体性:行政赔偿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的补偿,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损失的赔偿和其他合理的赔偿形式。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方得到恢复,并尽可能地消除损失。

行政赔偿的特征使其在维护公民权益、保护法治精神和促进行政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赔偿能够有效地恢复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经济上得到补偿。

其次,行政赔偿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约束,促使其依法行政。

同时,行政赔偿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赔偿金额的确定和赔偿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另一方面,行政赔偿程序繁琐,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导致赔偿效果不及时、不充分。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加强对行政赔偿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公共性和实体性等特征,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要解决行政赔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效率。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四、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n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必然发 生的损害结果或者与已经预见、应当预见的损害结果 之间,应当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P433
n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二、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范围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一)应予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n 1.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 n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n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n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n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n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n 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不包括法规和规章。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目前只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即因不可抗 力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n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主体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 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命令的行为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n
行政赔偿的过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必须具备
的前提条件,是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重要理论工具。
n (一)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n (二)行政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第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2)

《国家赔偿法》PPT课件 (2)

精选PPT
10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及特征 2、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精选PPT
11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 行政赔偿的人。具体的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 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或者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 的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 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 1、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 。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 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 侵犯,因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 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精选PPT
2
二、行政赔偿的界限
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的法律制度。行 政赔偿与行政诉讼都是对相对人的救济,都包 含着对行政的监督,但两者不可取代 。
精选PPT
12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的区别
1、两者的资格要件不同。 2、两者的范围不同 。 3、两者请求的目的不同。 4、两者资格转移的范围不同。
精选PPT
13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 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成为赔偿请求人 3、赔偿请求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 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二)多选题

3、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 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 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 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 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采集者退散
(二)多选题


4、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 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 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 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 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 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
第五节、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八)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九)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日平均工资 2、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日均工资1- 5倍) 3、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年均工资10-20倍)、生活费 4、死亡: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以年均工资20倍),生 活费 5、生活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7、财产权,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该组织是行使其固有职权或所授予的非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发生行政赔偿问题。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处理办法与赔偿标准如下:
1.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恢复原状。即将被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此种方式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4.其他国家赔偿方式。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通常适用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六、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是以其合法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为条件的。
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考点手册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考点手册

《行政法学》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考点49行政赔偿的概念及特征(★★二级考点,名词解释、选择、简答)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凡是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的人都可能成为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

另一方面,国家赔偿针对的损害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合法权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采取违法规则原则。

4、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赔偿的主体要件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既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此外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这一构成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第一,国家只对侵权行政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第二,国家只对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损的,则承担补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行政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行政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3 、 论 行 政 主 体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方 式 。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 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③行 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④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 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通报批评。

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 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③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④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⑤停止违法行为;⑥撤销违法决定;⑦撤销违法的抽象行 政行为;⑧履行职务。

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⑨纠正不当。

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⑩行 政赔偿。

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退赔,恢复原状;④停止违法行为; ⑤采取经济制裁措施;⑥赔偿损失;⑦行政处分;⑧罢免。

答:⑴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⑵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⑶ 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 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 存在;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 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特征一尽管各国关于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仍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本文试图通过对每一个要件的分析,总结出各国在行政赔偿构成方面的特点,以供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与实践参照。

一、行政侵权的主体特征(一)国外侵权主体的范围及特征大多数国家赔偿法均将“政府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侵权行为的第一要件,即只有政府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他人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对“行政机关”的理解是有较大差异的。

奥地利国家赔偿法将侵权主体界定在“联邦、各邦、县市(区)乡镇及其他公法上团体及社会保险机构”,简称“官署”范围内。

凡是以这些官署的成员执行法令故意或过失违法侵害他人的财产、人格权时,依民法规定由官署负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有官署成员,系指依职权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所有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自然人。

当然,这里所言的自然人范围比较广泛,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无论是选任的还是任命的,抑或是雇用的,都包括在内。

原捷克斯洛伐克1969年《关于国家机关的决定和不当公务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家组织所设机构和国家委托执行公务的机构均可成为政府侵权责任的主体。

根据该法内容,公务员也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因为所有政府机关的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实施。

公务员是参加并完成国家任务的职员。

这里公务员范围非常宽,包括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军人、警察以及经济合作组织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员。

英国法律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明确限制。

根据《王权诉讼法》第2条6款规定,实施侵权行为而又由国家承担责任的官员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由英王直接或间接任命的。

作为国王政府的官员执行职务期间的薪金完全来源于统一基金、议会拨付的款项或财政部认定的基金的。

依此标准,对警官的侵权行为及公法人的侵权行为,国家均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它们的经费来自独立的地方公法人而不是议会。

第二种是依照制定和普通法规定行使权力而该权力又被视为是国王独立合法授予他的。

如果法律直接授予权力的对象是有独立法律人格并通常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独立机构,英王则对他们的侵权行为不负责任。

第三种是作为国王仆人或代理人如果违反普通法义务,作为雇主的国王必须负责。

如国营工厂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致职工伤害的,国家作为雇主必须负责。

在法国,侵权者必须是为国家服务的人。

公共雇员可以是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合同雇员或自愿服务人员。

此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主体。

公法人不能造成过错,因为错误行为总是同具体工作人员联系在一起的,是由工作人员实施的。

但工作人员在经济上既不对受害者负责,也不对所属单位负责,因为他在行使职务时,只能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人。

行政机关应当对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负责。

凡是侵权者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均属公务行为,国家必须对此负责。

德国更强调行使职权的性质,而不是主体,所以对公务员的概念倾向扩大解释。

虽然魏玛宪法131条公务员仅限于“官吏”,但其后的判例对此作了扩充解释,即凡实质上执行公务或形式上就任公职者,均属公务员。

被委任执行公务的被雇用人(官员、雇用人、劳动者),均构成行政侵权主体。

也就是说,只要以国家名义行事的人员,不管他是在国家机关任职,还是在公共团体服务,即使没有得到国家正式任命,国家仍要对他的侵权行为负责。

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将“官吏”修改为“任何人”。

法院认为,国家不能由于将公务或职权委任于某一个人而逃避其责任。

例如,城建局根据某一工程师的建议或意见允许建造住房,而由于该工程师的错误建议而给住房人造成损失,尽管该工程师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城建局的雇员,城建局仍应对该工程师的错建议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当然,1910年的联邦公职责任法对公职人员责任也作了限制,如对于收取费用的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即公证人、执行人,以治疗行为收费的医生、兽医,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从事外交事务或依内阁总理在政策上或国际上作出声明的公务员也不属于侵权行为主体。

匈牙利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国家机关行为作为前提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所有的行为都是国家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为,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必须负责赔偿。

此外还包括国家法律授权的企业所作的管理行为,如国家银行行使部分行政权所造成的损害,由国家负责赔偿。

日本则将侵权行为主体局限在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公权力的公务员。

这里公共团体是指除国家以外的公法人,包括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公共组合和营造物法人。

公共组合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成员组成的社团法人,如土地改革区组合、水污染预防组合。

公共营造物法人,即为实现国家目的,由国家提供财产、设备以及人员构成的公共团体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法上财团法人,如公团、公库、基金会、港务局、国有铁路、电信电话公司等。

公务员可以是被授予行使公权力的任何人,即使是监时代理和雇用人,同样也可以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新加坡行政诉讼法则将构成国家侵权行为限制在“其行为系依法执行职务或以忠实执行职务的意思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政府的代理人及在政府指挥下所为的行为”。

国家亦只对此类行为负赔偿之责。

瑞士联邦责任法规定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国家负责赔偿。

公务员是指为联邦服务的人员,即他与联邦的关系,无论是公法上的还是私法上的关系,均不影响他的公务员地位。

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则规定,政府侵权主体是在职务范围内活动的政府雇员,包括联邦机关的官员和雇员、合众国陆海军官兵,还包括以联邦机关名义暂时或永久地在合众国的工作部门中根据官方职权活动的人员,而不考虑其是否领取报偿。

所谓联邦机关,包括行政各部、各独立机构,主要为实现合众国的服务或作为合众国机关活动的各种公司,但不包括与合众国进行交易的合同人。

可见,侵权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官员,而不包括国会议员和法官。

从各国规定可以发现,行政侵权主体在各国所表现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大致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严格限制类。

如英国、新加坡、捷克和匈牙利。

这些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与国家有临时雇用关系或委托关系的人可否成为侵权主体,公共机关可否成为侵权主体。

因此我们称这类主体为严格限制类。

从受害人获得赔偿角度看,这种类型显然失之过窄。

第二类为相对限制型。

如法国、美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

这些国家法律并不要求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正式公务员身份或领取国家薪金的雇员,而是以它在客观上是否执行公务为标准,只要基本法律授权或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者即可成为侵权主体。

这类规定显然是有利于受害人求偿的。

因为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国家将职务委托给私人而逃避自身责任。

(二)公务员不是行政侵权的唯一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均将直接侵权行为主体确定为“公务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自然人”。

其理由是,行政机关所有过错行为都同具体工作人员联系在一起,公法人不能制造过错。

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本身无行为意志,而都是通过公务员实施的,所以各国法律几乎一致性地规定:“国家对违法执行公务的公务员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正如德国公职责任法的名称一样,国家的赔偿责任是“代其公务员承担的”。

我们认为,这种规定和理由事实上反映出了这些国家受到“国家豁免”、“国王不为过”等传统思想影响,还不能正视国家赔偿责任是自己责任这样一个事实。

它将公务过错或违法最终归结为公务员过错,而国家只是代“公务员”受过,就此而言,欧共体章程所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更为科学,该章程第215条规定:“在侵权赔偿案件中,共同体应该对其机构或职员在履行他们的职责中所造成的任何损害予以赔偿”。

在这里并未将侵权主体仅限于“职员”,而是包括了“所属机构”。

我国宪法及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一直是明确而且科学的,即所有的法律均规定了两类侵权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这样规定不仅仅是语言使用上的一个微小差别,而是关系到国家偿责任究竟是自己责任还是代位责任,国家机关能否成为独立侵权主体的问题。

我国从来就将国家赔偿视为国家机关自己责任,承认国家机关本身也会违法侵权,这种立法形式不仅科学,而且民主,说明我国赔偿制度虽然起步晚,但起点高,并未受到“主权豁免,国王不为非”等传统观念的过多影响。

(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主体1.被委托人在许多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效率或其他目的,有时会把一部分公务委托给个人或非国家组织去行使。

如果接受委托者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国家自应负赔偿之责,对这点目前并无争议。

争议点在于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了侵权行为,国家对此应否负责?根据法国个人过错理论,凡公务员(包括被委托人)的行为发生于与职务相脱离的行为中,如因公务员或委托人的恶意、故意、重大疏忽、怀有个人目的等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务行为,由行为人负责,国家或委托人不负赔偿责任。

德国也强调国家只对被委托人的过失执行职务行为负责。

如故意超出职权范围,国家则不负责任。

从民法上看,委托机关与被委托人的关系属于雇用关系。

区分雇主与雇员的责任有三种观点:一是以雇主的意思表示确定执行职务范围;二是以雇员有利于雇主的意思表示确定执行职务范围;三是以执行职务外表为标准确定其范围。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委托之人若超出其职能范围,应视作雇主未能明确其雇员所办事项,国家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如国家机关司机在加油站抽烟引起了爆炸酿成火灾,国家机关应负责任。

因为执行特种职务,通常会导致损害完全是可以预见的,应视为雇用关系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为。

如果受托人凭自己意愿从事与职务无任何关联的行为造成损害,国家不负责任,例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某成员甲检查村民乙执行计划生育条例情况,结果甲将乙住所里数件文物拿走,此时甲受委托执行公务,但拿走乙财产的行为却超出其职权,国家对此类行为不负责任。

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均可视为是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2.自愿协助公务人员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可否成为侵权主体?我们认为,如果自愿协助人员在执行范围内的行为,国家应当负责。

如某公民在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时用木棒殴打致人死亡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但是,自愿协助人员对已被抓获的逃犯殴打致死的行为不可视为行政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

3.假冒公务人员假冒公务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在受害人尽了相当注意情况下仍不能辨识假冒者真伪而遭受侵权损害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

我认为不然,因假冒者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形式上均与国家行政机关不存在任何代理或委任关系,国家当然不能对其行为负任何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