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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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

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已成为衡量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行政赔偿作为行政主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它确定的好坏程度,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及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行政赔偿即是我国的国家赔偿,也称为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制度。而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分清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的一种确认过程。它确定的是对哪些行为应予赔偿,哪些行为可不予赔偿;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哪类损害不予赔偿,以及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给予赔偿等。

国家侵权行为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国家侵权行为指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其执法的违法性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

利。”因此,行政受害相对方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时效内向做出侵权的行政机关索赔。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的必要性:

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能够更好地实施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家赔偿责任的需要;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固结的政治局面。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都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规定的法律机构得到合理、及时的解决,就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留下许多隐患。同时,也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工作秩序。正确的分清行政责任可以有效地调整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由于给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出现的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融洽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的需要。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使国家行政行政机关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因此,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分清有助于形成一个秩序良好、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赔偿责任确定的依据

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各人责任。确定行政赔偿责任,不仅要考虑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确定的主要依据可以概括为两类。

第一类,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表现有:(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类,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具体表现有:(一)违法拘留或都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的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标准的规定

第一、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原则上只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间接损失的部分并不纳入赔偿的责任。即只赔偿既得利益,对于可得利益一概不赔。我国国家赔偿法把间接损失排除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第二、精神损失。国家赔偿法只规定赔偿物质性损失,对精神损害一概不赔。精神损害赔偿它并不同于物质损害赔偿,因为它是不可估量的,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不能用物质损害的赔偿的方法来衡量。对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我国也只规定了三种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行政赔偿责任确定在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行为的违法,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没有行政违法就不会有行政赔偿。违法性是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国家赔偿法对“违法”概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对某一侵权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理解上的差异。是应限定于严格意义上的违反法律法规,即行政损害赔偿仅涉及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还是

行为在客观上欠缺正当性,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就构成违法。在这点上并没有形成共识,存在着争议,造成了在认定行政赔偿责任时对行政赔偿范围掌握上的偏差。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赔偿往往都是通过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而由行政受害人提出的。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难以分清行政赔偿各方在赔偿上的责任。另外,我国的国有企业很多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行政管理的职能,且我国行政机关数量多、m职权,该用何种赔偿范围及途径,立法上不是很明确,导致被侵权人往往求告无门。

四、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行为的违法性

行政违法以行政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触犯了法律条文,超出了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为

衡量标准。“这里的违法性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违犯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的行为,亦或是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③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只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国家对这一行政损害行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就可以构

成行政赔偿,而不论行政主体有无过错。在确定行政赔偿责任时,还要考虑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及过错的程度,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通过行为看他是否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

(二)确认行政赔偿责任主体资格

明确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分清该职权属于哪个行政机关行使,以便认定该机关实施违法行为之后不能以自己没有此权限而推卸责任。对于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侵权违法行为,在确定时,由实施的该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两个以上行政区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由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分清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促进行政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

(三)分清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确定了赔偿责任应由国家赔偿,而职务的侵权必须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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