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作用,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期亟待解决。
主要有:一些地区、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越权制定税收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害了税制统一,破坏了正常财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一些地区、部门盲目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竞相攀比引发恶性竞争;税收优惠政策林立,税收政策呈碎片化倾向,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重制定、轻规范”等倾向,大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不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不符合建立现代参政制度的相关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制统一和公平税负的需要;是维护自治区整体税收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取得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32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7 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发的,因此,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
二、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计征依据改为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因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行动起来,认真做好过利建设基金征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对于按旧实施细则1 至10月份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1月1日起,转按新标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即12月征缴入库时,按11 月份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征缴。
对于2007年一直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12月征缴入库时,一并将2007年1月以后的水利建设基金补缴入库。
四、由于2007 年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
因此,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好这次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
区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实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登记手续,并与地税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内政办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40号2009年6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交通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织制定的《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是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妥善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周密部署,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好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交通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九年六月)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改革涉及人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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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接收农村电力资产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2006﹞134号
【发文日期】2006-04-24
【实施时间】2006-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内地税字[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35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减免税管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准确执行,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水平,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同时在工作中进一步分清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应遵循的原则(一)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二)坚持两人以上(含两人)参加具体审核,在出具意见时要进行集体研究;(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一)在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中,凡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企业的减免税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项目由区局负责审批;其他的减免税项目由盟市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须先报经区局审核。
(二)为了体现减免税审批工作中要进行集体研究的原则,对于能够明确减免税金额的项目,报由区局负责审批的,凡减免税金额在500万以下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减免税金额(包括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拟录用公务员进行公示
内蒙古⾃治区地⽅税务局关于对拟录⽤公务员进⾏公⽰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治区2009年考试录⽤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作⼈员简章》的有关要求,经笔试、⾯试、体检、考核,共有299名考⽣进⼊内蒙古⾃治区地⽅税务系统拟录⽤范围,现公⽰如下: ⼀、拟录⽤⼈员名单 (⼀)呼和浩特市地⽅税务局(35⼈) 贾海涛郭俊芳耿岩尤⽂娟张昕⾼婧 徐敏乌⽇娜王元琛苏丽娜王儒耿长明 李伟孙云霞毕斯特温秀晶党婧宋苗 孙健张⽂军王秀锦王婷婷鲍天青姚⼤刚 赵海炜张⼀超张娟娟何洁琼⾼昌盛⾼俊峰 李永胜赵宇吴⾮杨⼠艳娜蓉 (⼆)包头市地⽅税务局(31⼈) 张雪君赵泰张春雪邵梅刘海涛张静 ⾼⽂丽张鑫张斌王春⾬任乐夏欣郁 ⽯凤玲丁峰王巍张超杨凯马超 张慧卢永慧王向东刘兴瑞李军丰丹 任引地卢佳杜海滨郝晓瑞韩丹张婷 司雷 (三)呼伦贝尔市地⽅税务局(31⼈) 包苏德陈宏迟延玲德⼒格尔呼丁钟庆董涛涛 冯春雷郭丽红韩翠环韩丽丽何孝东解艳红 李佳李伟刘俊茂苗锐平彭启明齐秀丽 万春瑜王庆慧王学明王志欣魏宏谦魏晓棠 ⽂婧吴卓张⽟波赵磊郑琢周鹤 朱倞 (四)兴安盟地⽅税务局(15⼈) 安忠李煜徐⽴丰关乌兰侯艺王歆泺 马延孙晓峰杨健李春绿常⽴群颜培秀 阎⽟龙彭畅王炎 (五)通辽市地⽅税务局(21⼈) 马骏骥王新时宋佳刘岩屈⼦媛韩薇 李晶杨强郭雪锋刘冬梅包永辉刘佳 刘⼩瑜张达慧葛青龙王海艳葛楠徐华 王毓任晓会⼘慧中 (六)⾚峰市地⽅税务局(27⼈) 丁志宇霍洪星李亚娜赵芝秀董⼴辉马艳清 魏建华 ⽥景媛 张鑫蕊 韩云波 ⽥园飞 鲍君娇 季 芳 苏 都 刘凤玲 齐飞飞 孟令斌 马宝军 宁 波 刘⾦艳 隋景燕 杨 婧 王鹤颖 王胜男 秦 颖 张伟平 秦超颖 (七)锡林郭勒盟地⽅税务局(27⼈) ⽥龙⽩井飞吕蕾包静洁刘秀龙李良 李东林徐宝明赵雪峰乔晓燕刘威郑媛媛 韩静刘璐梁静师栋齐翠翟东波 ⽜国杰⽩晶边疆⽯春铃王冠珠宝⾳ 马豫晋汤薇薇贾登科 (⼋)乌兰察布市地⽅税务局(25⼈) 王丹刘冰银利⽂冯利民郭兴⽯炜 王华邢海燕张志辉李芳贺威维薛慧君 马莲李晓红宫博刘星宇张雪冬张建华 李晓娟乔武潘晓宇张来春周⼤伟陈进 杨宁 (九)鄂尔多斯市地⽅税务局(29⼈) 李海鱼刘学敏栗⼩利刘芳段振刚陈晓波 杨慧王若静乔⼩亮沙⽇娜秦蕾邵克胜 郭慧敏康馨予杨洋李娜王浩苏凤敏 王相奎李丙楠刘超邬俊杰尹⼦廷赵伟 张景康磊⽪景凤王波孙丽娜 (⼗)巴彦淖尔市地⽅税务局(20⼈) 张梦晗邬晴谢冬梅王琇阿英张飞 许荣⾼雪琴⽩燕李伟丁甚骞岳宝民 全海燕郭榕杨海燕⽯英葛闯康敏 聂宇婷赵蕾 (⼗⼀)乌海市地⽅税务局(9⼈) 赵聃刘德翠马晶修晓敏赵雁鹏王强 王芳杨红梅姜⽟婷 (⼗⼆)阿拉善盟地⽅税务局(13⼈) 霍 鹏张 瑞冯 娟李春霞李⽂涛杨佳青 严 璐 邸 娜 王伟荣 李 俊 刘成飞 赵雅婷 韩红霞 (⼗三)满洲⾥市地⽅税务局(9⼈) 冷翀鲍锐赵杰王柯柯旭慧桂军 包瑞峰周庆凯侯艳萍 (⼗四)⼆连浩特市地⽅税务局(2⼈) 赵嘉璇曹阳 (⼗五)内蒙古⾃治区地⽅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2⼈) 宋秋玲刘炜 (⼗六)内蒙古⾃治区地⽅税务局东部税务稽查分局(1⼈) 郑可⼼ (⼗七)内蒙古⾃治区地⽅税务局中部税务稽查分局(1⼈) ⾦淏博 (⼗⼋)内蒙古⾃治区地⽅税务局西部税务稽查分局(1⼈) 蒙彦 ⼆、公⽰时间 2009年8⽉7⽇⾄13⽇(七个⼯作⽇) 三、受理⽅式和时间 公⽰期间如对上述⼈员有异议,请向内蒙古⾃治区地⽅税务局⼈事处反映。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将部分房产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
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一)划拨土地如何计价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成本、费用的无偿划拨土地(主要是老国有企业),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该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所以不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二)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土地价值中容积率如何计算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年检工作【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注字﹝2008﹞2号【发文日期】2008-03-04【实施时间】2008-03-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有关年检工作的要求,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由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对全区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盟市税务机关和各事务所依照执行。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全区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⒈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⒉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⒊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⒋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⒌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文件为个人搜集税务文件,仅供参考,若想求证请去相关税务网站详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355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我区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单位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办法》(厅发[1995]64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住宅电话费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4年以后按自治区财政厅口头通知,对各部门每人每月实际发放的150元通讯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作为公务费用扣除。
三、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前因未执行本标准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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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数字付费频道业务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2004﹞24号
【发文日期】2004-02-26
【实施时间】2004-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3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3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内政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36号2008年4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
各牵头和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目标。
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
二、全面部署,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在全面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基础上,把价格监管措施、“两项基金,两项资金”(即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运行和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正之风问题。
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是推动纠风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纠风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摆上重要日程,贯穿全年工作的始终,切实抓紧抓实。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到两项群众反映突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调查研究,找出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5•【字号】内政办发[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正确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要把解决部分地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作为我区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
各级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各级城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
要从增加供应和调控需求两个方面入手,改善市场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控制投资性需求,杜绝在住宅领域投机性炒房,合理引导改善性住房需求,控制拆迁带来的住房被动性需求,努力实现全区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住宅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对改善住房供应、稳定住房价格具有重要作用。
各盟市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低于2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使用票证的通知【标 签】代征工会经费【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工发﹝2006﹞26号【发文日期】2006-06-19【实施时间】200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旗县(市区)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旗县(市区)支行,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盟市、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效率,简化缴费程序,方便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健全完善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作机制,经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时,暂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代征工会经费时,要向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时,由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直接到工会开户银行缴入工会专户。
三、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由地税部门向缴费单位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式五联)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结转凭证,及时办理款项划转。
第一联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费单位,第二联、第三联银行转账收讫后留存,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工会,第五联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
四、缴费单位凭盖有地税部门“征收专用章”和开户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载金额在税前列支。
五、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仍由各级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内工发﹝2005﹞15号)精神,对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未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时开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税二字[1994]373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税二字[1994]3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以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通知执行,各地自行放宽标准和扩大范围的应一律停止执行。
二、关于传统名特食品的具体品目待自治区税务局另行确定。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的意见-内政发〔2017〕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的意见内政发〔2017〕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税收共治,进一步提高全区税收征管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国地税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强化国地税合作,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
国税、地税部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共同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税法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治税。
——坚持问题导向。
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解决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服务、管理和执法水平。
——坚持多方共赢。
以国税、地税双方实际业务需求和纳税人正当服务需要为基础,准确把握多方需求结合点,明确合作范围,拓宽合作领域,实现国税、地税和纳税人多方共赢。
——坚持稳中求进。
统筹规划国地税合作工作,实事求是确定合作方式,扎实稳妥推进合作进程,确保双方合作取得成效。
——坚持鼓励创新。
在严格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的同时,根据业务需求,探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内容,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盟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局则内高机构变更为直属机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盟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局则内高机构变更为直属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地税发[1998]9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盟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局则内高机构变更为直属机构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9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区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人员越来越多,现行机构的设置很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
根据全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同意,将全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稽查局由内设机构变更为机构,并同时行使内设机构的职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能重要职能是稽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行为,并通过稽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行为从严审计征管单位、征管人员的征管行为的规范度。
二、人员编制全区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局人员编制一律使用基层编制成或后勤编。
三、机构规格与领导职数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的规格为正科级,领导职类为1下副,专职纪检员由副局长兼任。
领导职数由原来批复的内
设机构职数中划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地税函发[1996]9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
贴免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的函
(内地税函发[1996]9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函复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铁路分局《关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的函》(国税所函[1996]16号)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在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目前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
除此之外的其他补贴、津贴均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