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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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替代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对SL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184--86——SL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参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3 分部工程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6 阶段验收6.1 一般规定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7 专项验收8 竣工验收8.1 一般规定8.2 竣工验收自查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8.4 竣工技术预验收8.5 竣工验收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9.1 工程交接9.2 工程移交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附录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3.03.11•【文号】水政[1993]143号•【施行日期】1993.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3月11日水政[1993]143号)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计委(计经委),淮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我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在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由我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其权限如下: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3.沙颖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河南省永城县城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毫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处;2.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3.新沂河:嶂山闸至人海口;4.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5.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6.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7.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8.南四湖及骆马湖;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6-03作废)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6-03作废)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的通知水国科修订计划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原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自年日起实施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前言是对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号号号号水建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号号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水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收工作的分类目次附录附录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本规程基础处理完毕后初始值理运用措施基本落实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库区清理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机组启动验收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过试运行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分送有关单位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鉴定书原件不少于待竣工验收后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成但属下列情况者仍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中央投资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地方政府银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竣工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附录封面格式封面格式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等级封面格式包括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包括项目法人包括工程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包括竣工验收时工程形象面貌包括征地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主要项目招投标过程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安排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合同管理合同执行结果材料及设备供应电力及主要设备的供应方式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清价款结算与资金筹措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报告投标书编制原则等施工总体布置附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表分析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主要项目施工情况等主要施工方法新设备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的分析盈亏的主要原因等经验与建议附件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源与施工实际投入资源情况表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工程设计工作报告一协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地点和参加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草稿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项目法人管理单位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可研报告及有关单位批文勘察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设计单位其他设计文件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项目法人包括设计监理等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项目法人记载重大事件的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工程建设监理资料设计单位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单位设备产品出厂资料测绘验收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构件质量鉴定施工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有关单位。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替代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对SL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容;——调整阶段验收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184--86——SL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参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工程咨询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3 分部工程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6 阶段验收6.1 一般规定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7 专项验收8 竣工验收8.1 一般规定8.2 竣工验收自查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8.4 竣工技术预验收8.5 竣工验收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9.1 工程交接9.2 工程移交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容要求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容要求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容要求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容要求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容格式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附录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

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

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政资[1994]276号)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淮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淮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准河水利委员会在淮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淮河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淮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限额为每日5.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限额为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包括息县境内河段)至洪泽湖;2.洪泽湖:全湖及自洪泽湖取水的河段;(二)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限额为每日2.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限额为设计流量3.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1.洪汝河:班台至洪河口;2.涡河:付桥闸、东孙营闸至大寺集闸;3.沙颍河:周口闸至阜阳闸;4.新汴河:张桥闸至岱桥闸;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洪泽湖。

三、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一)淮河沂沭泗水系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湖泊(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其具体范围是:1.沂河干流: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口;2.沭河干流:青峰岭水库以下至入新沂河口;3.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人中运河口;4.分沂人沭水道:彭家道口闸至入沭河口;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6.韩庄运河和中运河:韩庄闸至宿迁闸;伊家河:伊家河闸至入韩庄运河口;7.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8.南四湖:全湖及自南四湖取水的河段;9.骆马湖:全湖及自骆马湖取水的河段;10.石梁河水库:全库及入库河道水库兴利水位回水段。

最新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版

最新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版

S 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ICS 93.130P 59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通知水国科 [2008] 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为SL 223—2008,代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

本标准自2008年6月3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淮 河 流 域 - 淮河水利委员会

淮 河 流 域 - 淮河水利委员会

2008年12月淮河流域省界水体及主要河流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2008年12月上旬和下旬,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对淮河流域跨省河流50个省界断面水质进行了2次监测,同时对淮河干流、大运河35个重点控制断面水质进行了1次监测。

监测项目包括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共二十项。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采用月平均值对省界断面和主要河流水质进行评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省界断面水质状况12月份淮河流域50个省界断面水质综合评价结果见图1,其中水质较好满足Ⅲ类水的断面12个,占24%;水质一般达到Ⅳ类水断面14个,占28%;水质受到污染的Ⅴ类水断面6个,占12%;水质严重污染的劣Ⅴ类水断面18个,占36%。

与上个月相比,本月省界断面水质明显恶化,满足Ⅲ类水质的比例下降了20个百分点。

图1 省界断面水质综合评价类别比例图二、省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按照水功能区划省界缓冲区水质目标对省界断面水质进行达标评价,12月份省界断面有15个达标,达标率为30%,与上个月相比下降了20个百分点。

按照主要污染项目超标倍数评价,本月河南进入安徽的惠济河、包河,江苏进入安徽的奎河及支流灌沟河,山东进入江苏的310线沙沟河、邳苍分洪道污染严重,主要污染项目为氨氮;奎河及支流灌沟河氰化物和硒浓度超标;新濉河硒浓度超标;石门头河氰化物浓度超标,请有关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淮河流域25个国家考核省界断面水质情况按照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008年水质考核目标,对25个国家考核省界断面进行水质评价。

高锰酸盐指数单项达标率为84%,其中河南省10个出境断面有9个达标,安徽省4个出境断面全部达标,江苏省2个出境断面有1个达标,山东省9个出境断面有7个达标;氨氮单项达标率为64%,其中河南省10个出境断面有7个达标,安徽省4个出境断面有3个达标,江苏省2个出境断面有1个达标,山东省9个出境断面有5个达标。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淮河水利委员会,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水利厅:为加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证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我部制定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水利部2013年8月26日附件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简称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治淮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治淮工程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移民安置规划,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建完成。

水利部关于印发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水资管〔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4〕62号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商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的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将《方案》明确的水量分配份额和主要断面控制指标作为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组成,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三、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方案》明确的水量分配份额,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加强水资源保护,优化水资源调度,保障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确保流域主要断面最小生态水位。

四、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要组织制定南四湖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根据需要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2024年3月15日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南四湖流域地处鲁南泰沂山前冲积平原与鲁西南黄泛平原的交界地带,南北介于黄河与废黄河之间,东与沂河、中运河流域为邻,流域形呈掌状,流域总面积32362平方公里,其中河南省境内1734平方公里,安徽省境内300平方公里,江苏省境内3253平方公里,山东省境内27075平方公里;南四湖流域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27.08亿立方米。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ICS ××.×××.××××××备案号:×××××—××××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水利部关于郑大鹏、于琪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郑大鹏、于琪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郑大鹏、于琪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08.04.02
•【文号】部党任[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水利部关于郑大鹏、于琪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部党任[2008]5号)
中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2008年3月19日决定,任命郑大鹏同志为中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党组书记,免去于琪同志的中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中国共产党水利部党组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质量监督办法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质量监督办法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办法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10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38号)、《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淮委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水利部下达淮委用于淮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投资的建设项目(简称基础设施项目,下同)。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单纯的网络升级改造、系统软件开发、设备采购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除相关行业另有规定外,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均由淮委负责。

淮委建设与管理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下同)是淮委负责质量监督的机构。

第四条质量监督程序一般包括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质量评价。

第五条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评价,经质量评价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以上所称建设单位系指项目法人或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质量监督申请1、申请条件(1)工程建设单位已明确;(2)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批复;(3)资金已落实;(4)主要设计、监理、承包人等单位已确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ICS 93.130 SL P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223—2008替代SL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通知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目次1 总则 (1)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3 分部工程验收 (3)4 单位工程验收 (4)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6 阶段验收 (6)6.1 一般规定 (6)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7)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8)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8)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9)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1)7 专项验收 (11)8 竣工验收 (12)8.1 一般规定 (12)8.2 竣工验收自查 (13)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1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14)8.5 竣工验收 (14)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5)9.1 工程交接 (15)9.2 工程移交 (15)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16)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6)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17)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19)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22)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23)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4)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6)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29)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2)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33)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36)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39)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43)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46)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48)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53)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54)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58)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61)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63)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66)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68)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69)标准用词说明 (72)条文说明 (73)1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替代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对SL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184--86——SL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参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3 分部工程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6 阶段验收6.1 一般规定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7 专项验收8 竣工验收8.1 一般规定8.2 竣工验收自查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8.4 竣工技术预验收8.5 竣工验收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9.1 工程交接9.2 工程移交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附录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办秘[1994]21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办秘[1994]21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正文:---------------------------------------------------------------------------------------------------------------------------------------------------- 淮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16日办秘[1994]21号)淮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淮河流域和胶东半岛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淮河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负责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

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重要水工程;(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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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姓名部门代码部门名称职位代码职位名称面试最低分数
113.500
1001001001办公室政策研
郑朝纲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2113404
1001001001办公室政策研
113.500刘磊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71081218
1001001001办公室政策研
113.500郑美玲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4050814
1001001002规划计划处计
109.600万枫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71160616
109.600
1001001002规划计划处计223271230709
许光卓223水利部淮河水
109.600
1001001002规划计划处计
刘国军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9672907
1001001003水政水资源处
100.600宋潇恒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71220516
1001001003水政水资源处
100.600刘军淇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71201307
1001001003水政水资源处
100.600党永宁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51211223
1001001004水政水资源处
107.000曾芹艳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51224509
107.000
1001001004水政水资源处223265017627
王启猛223水利部淮河水
107.000
1001001004水政水资源处223261050907
贾政强223水利部淮河水
103.400
1001001005建设与管理处223232101322
王海明223水利部淮河水
103.400
1001001005建设与管理处
高杰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3224322
1001001005建设与管理处
103.400王东栋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1261020
107.400
1001001006建设与管理处
孟宪勇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2523225
1001001006建设与管理处
107.400楚庆强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9222009
1001001006建设与管理处
107.400牛子昊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4050913
1001001007防汛抗旱办公
102.200李开峰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2461111
102.200
1001001007防汛抗旱办公
胡运华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54023625
102.200
1001001007防汛抗旱办公
蒋耿民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61050903
1001002001办公室网络管
104.400许跃飞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42115325
1001002001办公室网络管
104.400章俊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2293821
1001002001办公室网络管
104.400梁后军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4051014
曹春雷223水利部淮河水
1101003001财务管理94.900 223239713805
1101003001财务管理94.900李洋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9401302
1101003001财务管理94.900张彬彬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7431714
1101004001财务管理95.700姬文忠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41062207
1101004001财务管理95.700 223237360618
孙丽娟223水利部淮河水
1101004001财务管理95.700余娟娟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6101828
102.800
1101004002水政水资源管223232113120
梅一韬223水利部淮河水
102.800
1101004002水政水资源管223243146522
黄际明223水利部淮河水
102.800
1101004002水政水资源管223271214723
葛金龙223水利部淮河水
98.600
1101005001水政水资源科223271214629
顾成建223水利部淮河水
98.600
1101005001水政水资源科223213112101
黄禹博223水利部淮河水
98.600
1101005001水政水资源科
季相钒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2535327
1101006001水利工程管理
95.200
李成龙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41062209
95.200
1101006001水利工程管理
梅丰贤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36223726
1101006001水利工程管理
95.200
张文成223水利部淮河水
223254021308
1101007001财务管理100.100 223232260602
于杨223水利部淮河水
1101007001财务管理100.100 223237210404
杨明明223水利部淮河水
1101007001财务管理100.100 223213082201
张月223水利部淮河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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