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 洲 法 院在 审 查 欧 盟 委 员 会 的决 定 时 , 般 只 注 重 程 序 上 一 的审查 , 以确 保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所 采 取 的 程 序 与 共 同体 反 倾 销 法 中规 定 的程 序 一 致 , 符 合 正 当程 序 要问 题 , 洲 法 院倾 向 于 接 受 欧 共 体 委 员 会 的 结 欧 论 , 因 为 这 是 专 家 的 意 见 。 例 如 在 Np o ek . K ipnS i K o .v C u c 案 中 ,欧 洲 法 院 推 翻 了 部 长 理 事 会 在 接 受 被 诉 方 承 诺 o ni l 后 仍 然 征 收 临 时 性 反 倾 销 关 税 的 决 定 , 由是 欧 共 体 反 倾 销 规 理 则并未授权这种 征收 。 欧 盟 有 权 提 起 这 种 诉 讼 的 是 对 该 案 最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当 事
[ ] 景 春 : 欧 洲 联 盟 的 法律 与 制 度 》 人 民 法 院 出版 社 1 9 5邵 《 . 9 9年 6月 版 , 6 2页 。 第 2
[] 6 王景琦编 : 中外反倾销 法律 和 实务》 人 民法院 出版社 2 0 《 , 0 0年 3月版 , 1 1页。 第 3
曼 ~ 山 蚺
4 .诉 讼 当 事 人
法》 ,该法创 立了对进 口贸易和联邦 国际贸易法 律所产生 的民 查 标 准 , 于 上 述 即席 裁 决 , 果 法 院认 定 其 “ 断 、 意 、 用 对 如 武 任 滥 事诉讼 进行司法审查 的制度 , 即对外 贸管理行 为的 司法 审查 首
法律 适用 月干 2 0 / 0 02年 8总第 17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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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贸 易 和 关 税 法 》 此 作 了进 一 步 的 修 正 和完 善 , 9 4年 乌 拉 业 建 立 的 裁 决 ; T 对 19 IC作 出 的不 审 查 基 于 情 势 变 化 情 形 裁 决 的 裁 圭 回合 协议 法 又 作 了进 一 步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就 是 现 在 的 关 税 定 。( ) 公 布 的最 终 裁 决 。 括 : O 这 2已 包 D C或 IC作 出 的否 定 或 肯 T 法 的第 1 1 A节 。 56 1 辖 法 院 .管 为 明 确 和 修 改 美 国法 典 第 2 8编 。关 于 国 际 贸 易 问题 的 司 法 机 构 和 司 法 审 查 的某 些 条 款 , 国会 颁 布 了 ( 9 0年 海 关 法 院 18 定 的最 终 裁 决 ; O D C作 出 的 中 止 调 查 的 裁 决 ;IC作 出 的 损 害 T 效 果 的 裁 决 ;D C作 出 的 商 品 属 于 反 倾 销 税 令 所 述 的 同类 产 O 品的裁决。 国 际 贸 易 法 院 依 审 理 裁 决 的不 同 案 件 类 型 适 用 不 同 的 审 自由 裁 量 权 或 其 他 不 遵 守 法律 的 行 为” 即 可 判 其 违 法 。 果 法 , 如 院 认 定 最 终 裁 决 没 有 记 录 在 案 的 实 质 性 证 据 支 持 或 其 他 原 因 不遵 守 法 律 , 将 其 判 决 违 法 。 是 D C就 一 国是 否 是 非 市 场 可 但 O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倾 销 案 件 的处 理 过 程 中 加 入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
有 利 于 维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和确 保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公 正 实 施 , 而 树 立 我 国法 治 国 家 的 进 国 际 形 象 。 尽 管 我 国 于 20 0 1年 l O月 3 1日
审 查 制 度 中的 机 构设 备 、 讼 主 体 资 格 、 案 范 围 以 及 法 律 适 用 等 问 题 提 出 了 具 体 诉 受
设 想。
关 键 词 WT O
反 倾 销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随 着 我 国加 入 WT 反 倾 销 司 法 审 查 问 O, 题 日益 突 出 , 因 为 WT ( 倾 销 守 则 》 司 既 O( 反 对 法 审 查 作 出 了强 制 性 规 定 , 中 国加 入 WT 在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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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 TaeO gnzt nFcs N .0 20 r rd ra i i ou o 1 ,0 2 d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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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贸 易组织 动态 与研 究
20 02年 第 l 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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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 审 法 院 和 欧 洲 法 院 , 别 负 责 审 查 因 不 分 服 欧 盟 反 倾 销 措 施 而 提 起 的诉 讼 和 不 服 初 审
法 院 裁 判 的 上 诉 。我 国应 当 采 取 何 种 模 式 ,
审 议 工 作 。综 观 各 国 的 立 法 与 实 践 , 倾 销 反
司 法 审 查 机 构 有 两 种 类 型 : 是 专 门法 院 , 一 如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过十年,虽然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立法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是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蓝本,遵守其精神和基本原则,但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缺乏,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倾销案件管辖权选择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完善。
为增强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 反倾销规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倾销法,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和建议: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建议(一)提升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反倾销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WTO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尊重WTO规则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具体体系构想如下:第一,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反倾销法》,作为整个反倾销立法体系的立法依据,起到反倾销领域“宪法性规制”的作用。
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档次,也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反倾销的主管部门从中吸取经验,并制定出公平、科学、高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反倾销基本法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倾销条例》起到将《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第三,由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管行政机关,譬如海关、商务部、农业部等,依其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执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问题做出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科学性、高效性等才是有依据和保障的。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规制倾销行为,强有力地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
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分析
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分析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分析摘要围绕着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反倾销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中国反倾销及其对策。
文章分别从中国反倾销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措施和其实施效果入手,剖析了反倾销的基本逻辑和实现过程,并系统讲解了中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政策及措施。
在对中国反倾销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进行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当前中国反倾销面临的挑战和亟需加强的领域,并对中国反倾销的合理化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策略;效果;挑战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反倾销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问题。
倾销是指在进口国市场上,销售价格低于本国市场价格的商品,而反倾销则是以政策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带来的伤害。
反倾销包含多种政策措施,例如反倾销关税、数量限制、价值额度等,这些政策可以有效限制进口倾销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在中国,反倾销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
为了解决倾销给中国的国内产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中国不断完善并优化了反倾销政策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中国反倾销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中国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指一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价格低于本国市场价格的外国倾销产品的侵害而采取的行动。
反倾销措施主要是为了防范倾销对本国产业的不利影响和保护本国市场的竞争秩序。
中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如收税、数量限制和采取报复性措施等。
三、中国反倾销发展历程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始于1997 年。
此后,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和程序逐渐透明化和规范化,2016 年中国的反倾销条例正式出台,使中国的反倾销制度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1.初期时期在1980 年代初期,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贸易的联系。
印度和巴西开始向国际贸易组织提交中国钢铁倾销案,这是中国首次面临反倾销措施。
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我 国“ 反倾销 条例 ” 5 第 3条也简单规定 了对以上 情况包括 终裁 , 征
税, 以及追溯征税 , 退税 以及复审 决定不服 的 , 可以依 法提起行 政复议 “ 也 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里显然没有突 出司法复审 的重要 地位 。另外 , 由于法倾销复查 的特 殊性 , 不服者 似只能在 北京 向中级人 民法院 以上机 构提起 , 并非 在全 国各地 各级 法 院均 可提起 诉讼 。WT O 《反倾销协议》 1 第 7条 明确 规 定了 各国 反倾销 所产 生的争 端可 以提请 WT O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 小组进 行审 查 , 是对 反倾销 案件避 免行 这
政干预采取的一项有利措施 . 表明了世界各国对行政裁决 日益 司法 化的 种倾向 . 当引起 我国有关方面 的重视 。
一
2我 国反倾销 立 法 的不 足
2 1立 法 的 层 次 较 低 .
3完 善 我 国反倾 销 法 的建 议
3 1法 律 体 例 上 的 完 善 .
这 也是原条例存在 而在 修改 中未予解 决的 问题。 由于 反倾销 是~
律 而 言 , 政 法 规 的 制定 更 加 简 单 。然 而行 政 法 规 效 力 低 下 使 用 效 果 不 行
提高 反倾销 法律 的级次 , 尽快颁布 由全 国人大审议通 过的反倾销法 十分必要。此外从 WT { O 反倾销守 则》 1 “ 第 3条 各成 员, 国内立法包 其 括 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 根据本协议 第 1 1条 内容规定 , 对最终裁 决和
并 呈连年上升趋势 。加入 WT 将会有更多 的外 国低价产 品进入我 国, O, 反倾销 的压力将更为严重 。而 届时作 为 WT O的成 员国 , 必须 放弃计划 经济条件下实行的高关税壁垒 、 口许可 证等制度 , 而采取符 合 W O 进 转 T
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否定性初裁决定 ; 三是没有足 够证据证明存在 倾销 、损 害或者二者之 间有因果关 系的决定 ; 四是 倾销进 口产品 实际或潜在的进 口量或损 害属 于忽略不计的决定 ; 商务部认为不适 五是 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六是 中止或终 止反 倾销调查 、接受或 不接 受价格承 诺的决 定; 七是对其他部 门提起 的诉讼 , 对农业部 如
依照 中国《 反倾销 条例 》 反倾销规 定》 和《 的相关规定 。中国对 下列决定可进行 司法审
查 : 院主管部 门 出的有 关反倾销终裁决 国务 做 定; 国务 院主管部 门做 出的是 否征收反倾销税
的 决 定以 及 追 溯 征 收 、 退税 、 新 出 口 经 营 者 对
《 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 司法审查时限没有作 出明确的规定 。 仅对司法审查的 时限提 出了原 则要 求, 迅速及 时” 并且根据 WT 即“ , O其他 相 关协议和规则的要 求。 司法 审查程序不得 包
2 0 (1 0 61)
4苏力. .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0 2 7 0 ( 作者单位: 商丘 师范学院政 法系 河 南商丘 460 ) 700 ( 责编 : 若佳 )
一
8 — 9
●经济与法
明确具体的 法律规定 , 有时还存在适用 内部文 件或“ 头文件” 红 的现 象 , 这就难免 出现“ 武断 的” 不透 明的” 象 , 和“ 现 极有可能在 日 的国 后 际经济交往 中因与 WTO反倾 销 守则 不一致 而被其他成 员方诉诸 WT 的争端解决机构, O 从而被动地被专 家小组做 出不利 于中国的裁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G T 1 4 1 条, 《 A F9 第 O 在 中国加入议定 书 》 2 D段 , 9 第 条 都 月 l 日出 台的 《 1 反倾销 司法解 释 》 以司法解 释 的形 式对
有明文规定 。按 照该 制度 的规定 , 涉及国际贸 易的大量行 反倾销立法作 了进一步补充 。 《 反倾 销司法解释 》 制定 的 政行为均须 司法部 门本着独立 、 平 、 明的原则予 以审 根据是《 公 透 行政诉讼法》 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 反倾销司法 《 查。 0《 WT 反倾销协定 》 1 条专 门对负 责认定倾销及行 解释 》 第 3 仍然属于 司法解释 的性质 。这种立法体例不利于 中
论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余丙南
( 池州师范专科学校 政法系, 安徽 池州 2 70 ) 4 00
【 摘要】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是 WT 体制 中贯彻 透明度原则的一个非常重要 的制度 。我 国在加入 WTO 时对这 一 O 制度作 了承诺 , 并在相应的法规 中作 了规定。但 我国的规定还存在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 面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进行 了全面论述。 【 关键词】反倾销 ; 司法 审查 ; T W O
【 中图分类号】 92 9 【 D 2. 5 文献标识码】 【 2 A 文章编号】10— 70 20 )6 01— 5 087 1( 06 0 —09 0
中国加入 WT 0后 面临着诸 多方面 的法律 问题 ,充分 法是 以《 行政诉讼 法 》 立 的司法审查 制度为基础 , 限 确 局 履行我 国加入 WT 0时 的承诺 是 我 国政府 的一项重 要任 于 《 对外 贸易法 》 出的原则规 定 , 作 然后 由国务 院依据 这 务 。 司法 审查 是 WT 0体 制 中 的 一 项 根 本 性 制度 , 在 个原则规 定制定 《 反倾销条例 》 。最高人 民法 院 20 年 9 0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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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的 第 2 条 贸 易 制 度 的 实 施 的 (D ) 项 对 司 法 审 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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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世界 贸易组 织 所 允许采用 的抵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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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 之喜釜薹雾霎;雾菜萎 蓄荔茎蚕主; 兰耋耋
, 、 、
易 在 持 续 快 速 增 长 但 是 在 我 国对 外 贸 易 迅 速 增 长 发展 的 同 时
.
标 均 有 明显 回升 对 维 护 公 平 贸易 秩 序 和 平 等竞 争 有 效 遏
, ,
外 国对 中 国 出 口 产 品 开 展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案 件 迅 速 增 加
,
。
制 国 外 低 价 倾 销 保 护 国 内产 业 合 法 权 益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反 倾 销 税 以 及 追 溯征 税 退 税 保 留 修 改 或 者 取 消 反 倾 销 税
、 、 、
法 院 不 能 直 接 援 引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但 可 以 衡 量 发 生 争 论 的行 为 甚 至 国 内 法 律 ( 解 释 ) 是 否 与 条 约 相 符 以 此 做 出法 律 适 用
、
。
同时 许 多外 国产 品 以 倾 销 的方式 大量 进 入 中 国 市场 对 国
,
二
、
我 国反 倾 销 的司 法 审查 制 度
, 。
内 生 产 同类 产 品 的 产 业 造 成 了 严 重 的 伤 害
。
因此 应用合理
,
以 自 19 89 年颁 布 《 政 诉讼 法 》 来 我 国 已 建立 起 比较 行
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是一国法院对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
我国加入WTO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WTO各项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WTO协议的一个重要的要求。
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针对各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即要求各成员根据有关的WTO协议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各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方面,要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
WTO主要有4项协议明确规定了司法审查义务:《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归纳起来,关于司法审查,WTO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2)必须给予受各种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3)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
我国经过近10余年的努力,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行政法成为我国部门法中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但与WTO的规定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我国法院的现行体制,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审判组织、审级划分、机构设置,是在长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已越来越不适应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首先,法院的地方化倾向明显。
法院的机构设置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地方各级法院都是以地方的名称命名,完全隶属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并且,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决定了法院的经费。
其次,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特征明显。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行(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1 条规定 .与 第 2 “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 不服 的,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倾销条例》 l 条对利害关系 可 。《 第 9 方作 出了规定 , 申请人 、 即“ 已知的 出口经 营者 和进 口经 营者 、 口国 出 ( 区)政府 以及其他 有利害关系 的组 织 、个人 ” 地 。该规定 显然是与 {v w o反倾销协定》 6 第 条第 1 款的规定 相对应 的。 反倾销规定》 1 《 第 2 条对 原告 资格问题作 出了下列规定 :与反倾 销行政行 为有法律 上 “ 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 系人 . 以依照行 政诉讼 法及 其他 可 有关的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人 前款所称利 害关系人 ,是指 向国务 院主管部门提 出反倾 销调查书面 申请 的申请 人. 有关出 口经营者和进 口经 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 害关 系的 自然 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如此 以来 ,反倾销条例》 《 《 与 反倾销规定》 关 于原告资格 的规定不 同. 这就给 了法 院在审查起诉 时具有 了很大 的 自 由裁量空间。其次 , 关于被告资格 。2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02 反倾销规 定》 3 第 条规定 : “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 当是作 出相应被诉反倾销 行政行 为的国务 院主管部 门。 再次 , ” 关于第三人资格 。 反倾销规定》 《 第 4条反倾销行政 案件 第三人规定如 下 :与被诉反倾 销行政行为具 “ 有法律上利 害关 系的其他 国务 院主管部门 .可 以作 为第 三人参加诉
定》 反倾 销规定 》 和《 。 12 陷及 改 善 .缺 综观世界各 国. 绝大数 国家 、 国际组织都是 由国会行使反倾销立法 权. 并把它作为基本法来通过 如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条文是在{ 9 9 17 贸易协定法》 第十章作 的专章规定 , 欧盟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也是规定 在由欧洲议会通过的《 欧洲共同体条约》 13 第 15 第 7 条、 7 条之中。 我国 《 反倾销条例》 仅仅在第 5 条 中有一个模糊的 、 3 原则的规定 , 很难发 挥 对他 国应有 的抗衡作用目 而《 , 反倾 销规定》 仅仅是个司法解释 , 在法 其 律体系 中的地位不够高. 这不可避免地影 响其法律效力。[ 3 1
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之比较研究
第1 8卷第 4期
20 0 6年 1 2月
北 方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J NORTH . CH I NA NI . U V OF TECH .
Vo . 8 No 4 11 .
De . 0 c 2 06
反 倾 销 司 法 审查 标 准 之 比较 研 究
成 为 我 国维 护公 平 贸易 、 制 不公 平 竞 争 的重 抵 要 手段 。 目前 , 国反倾 销 立案 率不 断上 升 , 我 当
然 , 为司法 审查 承诺 的硬 性 约束 , 作 反倾销 司 法
审查 案 件也 将 从 无 到 有 、 有 到 多 。无论 是 我 从
1 反倾 销案件 司法审查标准 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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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期
张翠 萍 : 反倾 销 司法 审查标 准 之 , 可进 行 有 限 的粗 略 的 也 审查 。与此 相 对 , 法 审查 标 准 有 正 确 性标 准 司
和合 理 性标 准 之 分 , 理性 标 准 还 可 以分 为 几 合
相对 完 善 的 理 论 与 制 度 。我 国为 履 行 人 世 承
贸 易领域 , 时 在 具 体 含 义 上 对 其 进 行 界 定 。 同
WTO协议 规 定 的司法 审 查 是指 法 院对 行 政 机
关 行 为是 否 符合 国际 协 议 、 国内法 律 的 规定 所
进 行 的司法 审查 。
张 翠 萍
(t 工 业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0 0 1 北 京 ) a方 10 4 ,
摘 要 反 倾 销 案 件 的 司 法 审 查 标 准 , 指 法 院 对 被 反 倾 销 行 政 行 为 审 查 的范 围 和 程 度 。 是 审 查 标 准是 审 理 反 倾 销 案 件 的核 心 问 题 , 为 它 直 接 关 系 到 人 民 法 院 对 反 倾 销 行 为 的 介 入 程 因 度 。 由 于 反 倾 销 案 件 的 技 术 性 和 专 业 性 较 强 , 且 和 国家 的 外 贸 政 策 有 直 接 关 系 。 因 此 , 国 并 各 的 反 倾 销 司 法 审 查 的标 准 也 不 同 。本 文 拟 在 对 反 倾 销 案 件 的 司法 审 查 标 准 进 行 比 较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完 善 我 国 的反 倾 销 司法 审查 制度 提 出 建议 。 对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思考
在 现 代 法 治 社 会 中 ,司 法 救 济 是 终 局 性 的 救 济 途径 ,司 法救济 的范 围和 发达程 度 是衡 量一一 国家法 治发展 水平的 个
基本 标尺之一 司法 审查是司法救济 的重要方面 。随着现代 。 社会 由消极政府 向积极 政府的转换 , 行政权 力 日趋 扩张,司 法审奄在防止行政权 力滥用、 平衡权 力作用关系和维护社会 公正中的地位也越来越 晕琵 , 院存公共政 策中的能动性越 法
来越 强。
二、我国现有反倾 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滞后性 反倾 销法院司法审 查, 是指利 害天 系人由于不服反倾 销
调 查 机 关 作 出 的有 关 反 倾 销 的 终 裁 决 定 和 复 审决 定 , 人 民 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请求 人 民 法 院 就 该 决 定 的合 法 性 予 以 审 查 并
、
了迅速检查与纠 l有关海关 事项 的管理行为 , 止 每个缔 约方应 保 持或尽快设 五司法 、 仲裁或 行政法庭或程序 。 这些法庭 或 程 序应独立于负责管理执行 的部 门, 它们的裁决应 由执行 部 门执行 并制约其措施 , 除非进 口商在规定的上 诉期 内向上 ~
级 法 院 或 法 庭 提 l 』诉 ; 是 ,该 管 理 部 f 的 中央 行 政机 关 L 但 } j q 如有充分理 由相信该裁决不 符合 既定法律原则或实 际情况 ,
规 定 》 。 自 19 9 7年 至 2 0 0 7年初 ,我 国丰管 机关共发起近 5 0起
得 采 取 步 骤 以 另 一 种 程 序 对 该 事 项 进 行 复 审 。这 也 是 ‘ GA r 9 7中唯 一的司法 审查条款 。9 4年的《 T I4 19 反倾销守则》 叉 被称 为 WT 反倾 销协议,其中第 1 O 3条规定 了司法 审查 的内容,即 : 为 了能够迅速对最 终裁决和本协议第 1 条规 “ 1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复 审 决 定 的行 政 行 为进 行 审 查 , 个 在 国 内 立 每 法 中规 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方 ,都应 当设有司法的 、 仲裁 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 该机 构或者程序应 当独立于对有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系标准 。所谓 因果 关 系 标准 , 是指 进 口产 品倾 销 与 进 口国 国内产业损 害之 间 的必 然联 系要达 到何 种程 度, 方 可认定 因果 关 系的成立 。第 二 , 规定 因果 关 系 的确定方法 。WT O ( 反倾销协定》 第3 . 5条规定 , 证
倾 销也 是 比较笼 统地 做 了粗线 条 的规定 。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 反倾 销法 的体例 问题可 按 照 以下方 向发 展 : 第一 ,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或 全 国人大 常务 委员 会制 定反 倾销 基本 法 。本层 次立 法 可 以有 两种 形式 : 一是 进行 单独 立法 ; 二 是在 对外 贸 易 法 中增加 反倾 销方 面 的基本 内容 。无论 采 取哪 种 形式 , 在 具有 “ 母法” 性 质 的立 法 中至少 应 包 括 基本 的实体性 规 范和 程 序 性规 范 。第 二 , 国务 院颁 布具 体 的反倾 销条 例 。本层 次立 法应 按 照上述 立法 做 比 较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性 的规定。第三 , 具体执行 反倾 销事 务 的行政 部 门制定 技术 性 的实施 细则 。此
制定 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律 , 但是我 国反倾销立法起 步较 晚 , 和相关立 法 较 发达 的 国家 相 比还 有 很 大 的
差距 。
我 国现行反 倾 销立 法 主 要采 用 条 例 的形 式 , 其 内容仅 限 于有关 反倾 销 主 要 问题 的粗 线 条规 定 , 不 具备很 好 的可操 作性 。考虑并 着手 对现 行反倾 销立 法 的诸 多 问题进 行修改 、 完善 , 具有 很大 的现 实性 和
●法 学理 论 与 实践 研 究
浅析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到反倾销问题 时, 很难 开展反 倾销调 查和 采取采 取反 倾销 措施 。 l 倾销及反倾销 司法审查制度的含义 最高人 民法 院发 布的两 个司 法解释 , 中内容具 有可 操作 其 1 1 倾销及 反倾 销 的含义 。《 . 关税及 贸 易总 协定 19 1 9 4 规 另外 , 但却仍未上升至法律 的地 位。这不 利于我 国开展反倾 销的 司 定, 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 的方法进入 另一国市场 , 性 ,
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 重大的损害或 法审查工作 。 2 2 与 WT . O规则存在 冲突。我国在加 入 WT O时在议定 书 产生重 大威胁 , 或对某一 国内工业 的新 建产生 严重 阻碍。反倾销 如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 出, 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 选 是指一国( 口国) 对他 国 对本 国的倾 销 行 为所 采取 的对抗 中给出承诺 “ 进 针 择 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 出上诉的机会” 。这就说明我 国向 WT O其 措施。 12 反倾销 司法 审查制度 的含义 。G T ' 4 . A I9 7第 1 1 O条第 3 他成员 国给出 了我国实行 的是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的承诺 。并且我 O的《 反倾销 协议》 为基本 思想 款( ) b 项规定 : 除其他外 , 为了迅速检 查与纠正有关 海关事项 的管 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 以 WT 理行为 , 每个缔约方应保持或尽快设立司法 、 仲裁或行政 法庭或程 基 础制 定 的 。 但 是我 国现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 法》 1 第 2条第 4 序。这些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 管理执 行的部 门 , 它们 的裁决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善
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
一直以来反倾销就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在同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因经常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蒙受巨大的损失。
本文的主旨就在于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引言:发达国家在期望我国更大规模的开放市场从发达国家进口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同时又极为担心中国的低价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冲击,于是反倾销就成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我国由于缺乏经验,在同发达国家的长期进出口贸易中,不仅出口贸易因遭到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蒙受巨大的损失,而且由于对进口贸易缺乏完善的反倾销制度使得一些进口商品对本国相同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而雪上加霜。
一、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导致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企业糖精、钠和铜出口发起反倾销调查起,我国反倾销一直处于被动中。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第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阻碍。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对外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这条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对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损害、反倾销的措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具体程序,该法均未作规定。
因此,其可操作性不强。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年条例”。
这是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反倾销立法。
该条例颁布的同年11月10日,我国外经贸部依据条例正式接受了我国新闻纸产业递交的对来自加拿大、美国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中国加入WTO及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中国入世;世界贸易组织;司法审查(一)《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该协议第13条以“司法审查”为题,明确规定:“其国内立法含有关于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维持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便特别对本协议第11条意义上的有关最终裁决和裁决复审的行政行为进行及时的审查。
此等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有关这种最终裁决和裁决复审的当局。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反倾销协议》第11条,我们可以就各成员在反倾销方面的司法审查义务得出如下基本认识:1从事司法审查的机关或主体可以是普通法院的法庭,也可以是仲裁庭,还可以是专门的行政法院。
但是,无论各成员的国内法规定由哪一种机关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或建立哪一种司法审查程序,都必须是独立于作出有关反倾销裁决或复审裁决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程序。
2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可以是作出有关反倾销事项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负责对该主管行政机关的反倾销决定作出复审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
尽管这些行政决定或复审决定是通过有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而作出的,《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似乎只针对有关的行政当局的决定,而不是有关当局公务员的行为。
3司法审查的范围或内容限定在《反倾销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范畴。
然而,如果进一步考察该条的措辞,就会发现《反倾销协议》所要求的司法审查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以下事项:(1)反倾销税的必要性,即:是否为抵抗造成损害之倾销所必需的;(2)反倾销的额度,即:抵抗造成损害之倾销所必要的程度;(3)反倾销税的期限及其缩短、取消或延长的必要性,即: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是否合理,缩短、取消或延长原定的期限是否必要;(4)反倾销调查的证据和程序,即:经调查所获取的有关损害的证据、倾销的证据和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为获取证据所进行的调查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和适当;(5)有关价格承诺的额度、时间、期限、接受与取消,即:自愿承诺的价格增长是否高于消除倾销差额所必需的程度;进口国有关当局所寻求或接受的价格承诺是否在有关当局就倾销和损害作出初步裁决之后;有关当局在接受价格承诺之后是否随之结束有关的倾销和损害调查;如果有关倾销或损害的调查是否定的,价格承诺是否已自动取消。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策略
2 .面对 国外倾 销 , 内企业 应通 力 国
对跨国 公司内部转 移价值 也未做 相应规
定。 再如 , 在损害的确定 中, 只提 及累计评
合作。 国外企业 的倾 销 , 扰乱 了我国市场 硅序 . 使 多企业面临破产 、 倒闭 的危险 .
阻碍了相应新兴产业的建立 , 加大了经济 结构调整的难度 , 培我 国经 发展 造成了
、
完善 法 律 错 度 . 全 调 查 机 制 健
1 .完善 实 体 内容 。9 7年 3月 2 19 5 日, 国务院颁布 了《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反倾
销和 反补 贴条例 》 以下简称 ( 《 条例 , , )对 反倾 销做 了较 为详 细的 规定 。 由于 该 但
《 条例》 是我国在 反倾销 方面的首次 立法 ,
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 已成为困扰我国
出口贸易的一 大问题 . 应对反倾销已成为 我国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 。
一
节能灯 宣布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例 涉素的
10多家企业仅 9索应诉 , 0 这在一 定程 度 上助长了进 口国企业运用 反倾 销对我 国 施加压 力。 l解 . 据 _ 国外反 倾销巳严重 阻 , 碍了我 国出口贸易的 发展 及出 口市场 多 元化战略的 实施。 面对反倾销 . 内企 业 国
提高反领销 意识 , 借助 行业 商会 式联 合起来 , 力合作 , 用法律 武器慷 护 自 通 运 己。 此外 , 国内 此【 打应重视 对 自身的建 设, 反倾 销指控 只能 暂- 限制进 口 , 不可 能 一劳永逸 。 垒业 应积极 创新 , 不断开 发
力较低 , 等等。 们应 借鉴别 国反倾销法 我 及 WI ' O的《9 4年反倾销协议 》 完善现 l9 ,
浅析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摘要]由于具有形式合法、有效控制进口、易操作性等优点,反倾销已被世界各国视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而频繁使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投诉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反倾销”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阻碍我国出口贸易高速增长的主要手段。
如何尽快制定我国的应对策略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本文分析了我国频繁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的动因,并进一步提出中国的具体应对策略。
[关键词]反倾销;原因;对策一、WTO反倾销法规概述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倾销不仅会损害进口国中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而且会严重扰乱该国正常的贸易秩序及国际贸易秩序。
因此,倾销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违背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规则的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反倾销最初是作为一种应付倾销的手段问世的,它是指由于一国向另一国推销的产品的价格低于本国价格,另一国以法律手段,通过征收特别税及其他措施来抵消倾销商品对本国产业所造成的伤害、保护其产业的做法。
反倾销在阻挡国外同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事实与原因(一) 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事实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至今,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600多起。
我国近几年连续成为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
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也日益增多,由欧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到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发展中国家,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从玩具到家电,从食品到纺织品、机电产品和化工产品,从药品到家具、钢材,五花八门。
如此多的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事业的正常出口秩序。
(二) 我国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综观我国目前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例以及WTO现有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屡遭调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经贸反倾销问题分析
经贸反倾销问题分析一、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健全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当前法制经济时代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实行应诉,否则工作将无法展开。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些反倾销法律体系。
但是在某些方面与国际规则与惯例尚未接轨,相关规定的普及与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
我们应从机构设置、相关条款、法律法规、司法审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
在制定新的相关法规和补充意见时应做到与时俱进、适时调整。
持续健全反倾销法律制度,并且增强普法与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提升国内广大企业对反倾销的理解与重视,才能根源上解决应诉不力的现象,才能切实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在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重要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系统,搜集相关信息、资料,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指控提前预警并即时制订相对应对策,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
这不但能够节省调查过程中的大量应诉成本,而且也能够减少甚至消除因为反倾销调查而给我国带来的大量间接损失。
此外,可建立国家反倾销“数据库”或网站,即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收集公开各国特别是判例国的反倾销案例及我国应诉反倾销和提起反倾销企业的案例资料及评论等。
同时能够利用驻地组织密切注重当地的市场行情与反倾销的最新动态,即时反馈相关信息给国内相关部门和企业,以便国内企业有针对性的即时调整,主动出击,改变挨打的被动局面。
当然,出口企业自身或者以商业行会的形式也要设立相关的反倾销监测机构,以便更加有针对性的搜集相关各类信息,做到常备无患。
三、通过政府间谈判施加影响一些国家对华在反倾销中的歧视措施虽然不是导致中国屡遭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可否认的或多或少的存有于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
这种现象虽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其国际规定的采用后会有所改观,但是政府的积极作用仍然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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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比较欧美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宏观和微观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
司法审查制度最早由美国所创立。
这一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
反倾销司法审查,即反倾销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进口国的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同,避免了不同法院在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冲突。
(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内成文法。
国际条约在我国一般是转化为国内立法适用,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司法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
如反倾销措施等。
而对于国家立法、执政党的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而对合理性一般不做审查。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受到经济转型等时代特点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同中国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国的地位不符,也不适应当前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在六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适当加宽
美国和欧盟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认定上一般遵循”成熟原则”,范围相对较宽。
成熟原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也应当借鉴”成熟原则”的标准,适当加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未明确规定为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中,有三种行政行为时满足”成熟原则”的,应将其纳入受案范围以拓宽:
商务部作出的不立案调查的决定。
认为不存在倾销,商务部作出的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接受相关方关于消除倾销的承诺而做出的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管辖法院设置的完善
我国目前制度规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作者认为目前管辖法院的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以美国设置国际贸易法院为例,设置专门法院来管辖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或者也可以适当扩大其职权,将一些其他国际贸易类案件也授权该专门法院管辖。
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或其它国际贸易案件)的理由在于:
1.目前管辖法院的设置过于地方化。
涉及到一个国家外贸领域全部的反倾销案件都在北京市的两级地方法院内得到终裁,公信力不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信服则会向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易引发贸易争端。
因此,设立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专门法院来管辖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则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2.普通法院审判任务较重,不适宜审理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
诚然,现在我国反倾销诉讼案件数量很少,但和欧美相比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是和我国世界第二大进出口贸易国的地位不相符的,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
随着经济总量的进一步提高、融入wto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会迎来一个崭新的时代,反倾销相关案件数量会越来越多。
因此,着手研究国际贸易专门法院的设置十分重要。
3.反倾销类案件涉及非常专业的知识和非常复杂的调查等,有时还需要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支持,普通法院很难满足要求。
事实证
明,对于涉及复杂专业知识的诉讼案件由专门法院审理比普通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在这一点上,海事法院的设置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三)、反倾销司法审查诉讼主体资格的完善
我国对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方”,解释较为狭窄。
而美国法律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规定是具体明确而且相对宽泛的,我国立法应借鉴其做法,适当扩大原告范围,这有助于扩大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案件范围,避免当事人将矛盾引至其他机构,造成国际贸易纠纷。
(四)、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
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时
事实审和法律审并重的模式。
但在实践中,事实审和法律审无法处于同等地位。
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参照美国的规定,明确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为:法律审为主、事实审为辅。
即对于法律审查,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应当以自己的判断来代替行政机关可能不适当的判断。
而对于事实审查,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不轻易以自己的判断来推翻行政机关的判断,但在关系到案件审判结果的重大问题上可以经过谨慎的程序来改变
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五)、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立法上的完善
1.加快立法步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反倾销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由其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倾销法意义重大。
另外,除了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倾销法
外,还应该做到统筹兼顾,重视相关配套法律或其它相关联法律的立法建设。
一个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必须避免各法律之间相冲突的情况,在对反倾销法律完善的同时,对其他关联法律也应一并加以完善。
2.修改国内相关法律以适应wto协议的要求
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入世承诺,加快完善修改国内立法的步伐使其符合wto协议的要求。
修改《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终裁行为排除司法救济的规定,将其纳入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切实履行wto成员应尽的义务,也避免了其他国家以此为借口批评中国,避免引起国际贸易纠纷。
(六)、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审查的独立性
我国近些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初步建立起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制度。
但是由于传统固有模式的影响,虽然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式上做到了独立,距离实质意义上的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审查的独立性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
1.改革人民法院的机构模式,消除行政模式的影响。
在机构设置上要弱化行政色彩,取消人员行政级别制度,改变人们固有思维中法院是当地政府一个下属机构的印象,进一步完善法官级别制度,区别于普通公务员。
2.全国法院系统作为整体实现人事独立。
具体来说,取消目前各
地法院通过当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方式,改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置考试部来负责全国法院系统的人员录用工作,仿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官考试制度,统一录用、统一调配,使各级法院在人事上独立于当地政府。
3.全国法院系统作为整体实现财政独立。
法官的薪资、办案经费、基础建设等列入国家统一财政计划,由人大批准,国家财政统一拨付,改变目前各级法院倚靠地方拨款的局面,从根本上消除法院对于地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
综上所述,本文作者认为只有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才能满足我国日益扩大的进出口贸易的需要。
这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姜栋.美国反倾销法研究[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孙立文.wto《反倾销协议》改革[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侯淑波.国际反倾销法律比较研究[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
【4】蔡庆辉.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
社.2006
作者简介:杜鹏,男,上海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