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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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发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八。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九。实施范围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十、实施期限

反倾销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反补贴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保障措施制度:只能是4年,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十一、实施的具体措施

反倾销制度:征收反倾销关税或者价格承诺

反补贴制度:征收反补贴关税或者取消补贴的承诺

保障措施制度:可以提高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十二、保护的对象

反倾销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反补贴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保障措施制度:不仅保护货物贸易,也可以保护服务贸易

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

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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