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1-6-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 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M) 1.6MPa≤p<10.0MPa; (3)高压(代号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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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使用管理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 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 标志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使用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配 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 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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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安全运行,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 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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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生命安全 的锅炉 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压力管道 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内机动车辆。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如温度、压力、介质等环境因素超过容器 承受能力引发的事故。
事故预防措施
加强设备管理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 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无损。
提高操作技能
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提高其操作技能
和安全意识。
完善安全制度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
执行。
强化应急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 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
THANKS
事故的能力。
事故处理方法与程序
01
02
03
04
紧急处置
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切断事 故源,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启 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现场救援
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采取措 施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调查分析
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查 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人。
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整改 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02 压力容器的基本要求
设计要求
总结词
设计要求是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 前提。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设计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附件, 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等,以确保容 器的安全运行。
材料选择
压力容器设计时应根据使用条件选择合适 的材料,考虑材料的机械性能、耐腐蚀性 、温度适应性等因素。
强度计算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进行精确的强度计算 ,确保容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会发生破 裂、泄漏等安全问题。
础
件,确保容器的位置、方向
准
和角度符合设计要求。
备
安装压力容器时,应按照设
正
计要求正确安装安全附件,
确
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测试,
安
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压力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7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章至第4章的规定:(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加强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
本监察规程的目的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监察工作,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2、监察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监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测等全过程的安全技术监察。
3、监察内容(1)设计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工艺流程、材料选择等进行监察,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制造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焊接、探伤、热处理等工艺进行监察,确保产品质量并符合设计要求。
(3)安装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装位置、基础、支撑、管道连接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稳固安装,并符合相关规范。
(4)使用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安全阀、压力表、防护装置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维护阶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等进行监察,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4、监察方法(1)现场检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阶段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2)资料审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相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技术交流:与相关部门、厂家、专家进行技术交流,掌握最新技术信息,解决技术难题。
5、监察结果(1)监察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明确问题和整改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对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6、监察责任公司设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和监察方法有足够的了解和掌握。
7、监察记录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相关情况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保存完整。
TSGR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其中 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 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 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的规定。
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介质危害性
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 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 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 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介质危害性
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 的确定 按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 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 定。 HG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 单位参照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 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 别。
特殊情况类别划分 (1)坐标点位于图A-1或者图A-2的分类线 上时,按较高的类别划分其类别。 (2)本规程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统一划 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
A2
压力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 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 (代号L) 0.1MPa≤p<1.6MPa; (2)中压 (代号M) 1.6MPa≤p<10.0MPa; (3)高压 (代号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
1、总则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 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 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为加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包括新建、改造、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监察。
二、工作原则1.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以预防为主,重点防范事故风险。
2.坚持法制监管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监察。
3.坚持系统工程原则,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进行全面监察。
4.坚持管理和技术并重原则,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规范管理,提高监察效果。
三、监察内容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安全规范。
3.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检验和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维护和保养,应定期进行,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四、监察方法1.定期检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抽检对符合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3.不定期抽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4.事故处理对发生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汲取经验教训,完善监察机制。
五、监察机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实施监察的具体单位由当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确定。
六、监察结果1.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可以正常使用。
2.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需进行整改或返厂,并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责令停用,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监察报告监察结果应写成监察报告,并及时传达相关单位和人员。
监察报告应包括监察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总则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监察规程。
二、监察范围本监察规程适用于所有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监察内容1. 定期检查: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2. 维护保养: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包括清洗、除锈、防腐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检测检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包括超声波检测、磁粉探伤等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4. 考核评估: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设备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监察方法1.实地检查:监察人员将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检查设备的保护措施是否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2.文件审查:监察人员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比如检测检验报告、维修记录等,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询问调查:监察人员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4.数据分析:监察人员将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监察结果处理1.合格处理:如果固定式压力容器经过监察后不发现安全隐患,监察结果为合格,并将出具合格证明。
2.整改处理:如果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监察中发现安全隐患,监察人员将制定整改措施,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3.停用处理:如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无法满足要求,监察人员将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警告或罚款等处理措施。
七、监察机构1.监察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2.监察人员:监察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选派,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
八、附则1.本监察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动发布后的所有规程均废止。
2.对于不遵守本监察规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本监察规程的解释权归政府主管部门所有。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R0004-2009)-更新-附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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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R0004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已将容规第一号修改单内容加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 8 月 31 日批准 2009 年 12 月 1 日实施1前言 2007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 年 9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 年 11 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 年 5 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 2008 年 1 月和 2008 年 7 月,组织召开 2 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 年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 年 1 0 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 WTO/TBT 进行了通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R0004-2009)-更新-附录版_百度...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 lL 并且小于 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 例如矩形为对角线, 椭圆为长轴) 小于 150mm 的压力容器,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3.1、 4.1.1 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L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4.1.1 的规定,其设计、制 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 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容器) ;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 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 排管。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 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 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 、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 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 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 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 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 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设备,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工艺和人员的安全。
为了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至关重要。
一、监察范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各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储罐、锅炉、压力容器等。
二、监察内容。
1. 设备外观及基础设施的检查,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外部是否有明显损坏、腐蚀、渗漏等情况,基础设施是否牢固稳定。
2.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包括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的稳定性。
3. 安全附件的检查,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是否完好有效。
4. 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记录进行审查,确保设备得到定期维护和保养。
5. 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周围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善,如防火、泄漏等设施。
三、监察程序。
1. 制定监察计划,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频次和内容。
2. 实施监察,按照监察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察,记录监察结果。
3. 分析监察结果,对监察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4. 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5. 监察报告,编制监察报告,记录监察情况和整改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四、监察要求。
1.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严格按照监察计划进行监察,不得擅自变更监察内容和频次。
3.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4. 对监察结果要进行详细记录,编制监察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监察效果评定。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效果进行评定,包括监察情况、整改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对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六、监察责任。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监察工作的责任制度,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0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焊接工艺和焊工 (20)第三节热处理 (21)第四节表面质量要求 (22)第五节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6)第七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29)第八节胀接 (33)第九节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34)第五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 (36)第六章定期检验 (40)第七章安全附件 (43)第八章附则 (48)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49)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 (52)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9)附件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 (7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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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4-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附件A),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注1:①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压力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无特别注明时,系指表压力);②对于多腔压力容器,每个压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设计压力并且划分该压力容器的类别。
注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材料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或厂标)及检验印鉴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选材除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外,还应当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一)压力容器专用钢标准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除第2、第3和第4项外,P≤0.030%、S≤0.020%。
2.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二)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其含碳量不应当大于0.25%。
第十五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并且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一)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二)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三)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中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3—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的规定。
用于第(一)、第(二)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
用于第(三)、第(四)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用铸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铸铁牌号和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的规定:1.灰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HT200和HT250,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6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QT400-18和QT400-18L,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0MPa,设计温度范围QT400-18为0℃~200℃,QT400-18L为零下10℃~200℃。
(二)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 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存放。
第十八条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
(二)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65℃。
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第十九条铜和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除T2、T3热交换器管可在半硬状态下使用外,其他牌号的铜和铜合金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条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温度:钛和钛合金不应当高于300℃,钛-钢复合板不应当高于350℃。
(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或固溶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二条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20℃。
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一)应当按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合适的复合钢板标准。
(二)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三)复合钢板基材的使用状态应当符合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四)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材(包括钢板和钢锻件)应当按基材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应当符合基材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外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1.应当是国外压力容器现行产品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国外已有使用业绩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
如国内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国内该标准的规定。
2.国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抽查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