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报名地址:重庆市七星岗金汤街79号渝中区委党校(市妇幼保健院后面)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
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一)“奸党”罪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概况
一 明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重要的朝代, 以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在总 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 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法 制思想,并指导了明朝的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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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明刑弼教 ”“ 重典治国 ” “ 明刑弼教 ” 一词最早见于 《 尚书 ·大禹 谟 》 中 “ 明 于五刑 , 以 弼五教 ” 之语 , 后 人简称 “ 明刑弼教 ”, 言指德主刑辅 、 刑罚与 教化并行 , 这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指导思想 。 但宋朝以后 , 在德刑关系的认识上有所突破 。 Nhomakorabea11
( 一 ) 中央政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 明初 , 仿宋元旧制 , 设中 书省 , 辖六部 , 统揽全国 行政 ; 设都督府管理军事 ; 设御史 台执掌监察 。 中 书 省 、 都督府和御史台统称 “ 三大府 ”。 地方设行中 书省 , 是最高一级地方 行政机构 ; 设行都督府为地方最高军事机关 。 中 书省 、 都督府以及地方行省 、 行都督府长官均握 有比较大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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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地方政权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明初 , 地方设行中书省 、 行都督府 。 洪武 十三年在废除丞相的同时 , 废除行中 书省 , 撤 去行省平章政事 、 左右丞等地方高官 , 以 承宣 布政使司 、 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共同组成 省级政权机关 , 称作 “ 三司 ”, 分别管理行政 、 军事和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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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明朝的立法活动 朱元璋在建国之际即着手法制建设 , 一方面 尊唐制 “ 仿古为 治 ”, 另 一方面鉴元制 “ 以 猛治国 ”, 先后制定颁布了具有封建社会后期特 点的 《 大明 律 》《 明 大诰 》 和 《 明会典 》 等法律 。
|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明代法律制度●一、明代的法律制度概况明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代最基本的法规《大明律》《问刑条例《大诰》和《军政条例》等;讨论明代的法律机构,包括以皇帝和皇帝为核心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三法司为核心的中央法律机构,以及省、府、县各级的地方法律机构,对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事务上的关系也进行了讨论;明代的司法,交代了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从诉讼开始到刑罚的落实,讨论了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分别以贵族、官员、生员为权力集团的代表,以雇工人和贱民为权利被剥夺的阶层的代表,讨论这些群体的司法和一般司法之间的差别;明朝具体司法案件举例,既包括重大的、具有广泛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也包括具有日常性质的普通案件;以及明朝的民族法律文化,包括朝廷对各民族的法律政策以及以傣族和苗族为例的各民族本身制定的民族法。
一、明代立法概况(一)明代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取消官当、除免,重绳赃吏;严惩犯上作乱及贼盗);3、礼法并用,以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明代主要立法 1、《大明律》(1)制定经过:草创于吴元年(1367),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整齐于二十二年(1389),至三十年(1397)始颁示天下;(2)篇章结构:30卷,460条,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3)特点:文简法严,通行明代不改。
2、《明大诰》明初,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采集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以及有关训令制成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共236条。
其特点是法外用严刑,重典治吏。
3、例(1)由典型判例发展到单行条例;(2)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制成《问刑条例》,条例法典化,律例并行。
(3)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制成《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一4、《大明会典》。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理解明初法制指导思想对其立法的影响,掌握明朝定罪量刑原则、刑事法制的特点以及主要司法制度。
课程内容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重典治国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二、明刑弼教大诰与榜文:“申明亭”:“乡饮酒礼”。
三、“法贵简严”法律简单明了,严惩重罪。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一、《大明律》二、《大明令》三、《大诰》与“教民榜文”四、“条例”五、《大明会典》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制定罪量刑的原则;刑罚;刑事法制的特点。
二、民事法制所有权;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三、行政法制行政机关;官吏管理制度。
四、经济法制赋税制度;市场管理;海外贸易立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起诉;管辖;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制度。
考核知识点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与“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刑事法制的特点;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都察院和六科;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会审制度。
考核要求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领会: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1.识记:《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2.领会:《大诰》与“教民榜文”的立法特点。
三、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1.识记: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
2.领会: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表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四、明朝的司法制度1.识记: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
2.领会: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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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一条鞭法
第一,简化征税手续, 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 合并为一条
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 合一,统一征收银两, 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 徭役归于田亩
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 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 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 由官府出钱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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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三)《问刑条例》
• 孝宗弘治年间
• 世宗嘉靖年间
• 神宗万历年间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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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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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2.刑罚体系的变化
• 五刑制度——徒刑五 等分别附加杖六十
至一百,流刑三等 分别附加杖一百。
• 凌迟
• 充军
• 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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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重典整饬吏治
1.严禁奸党交结 • 《铁榜》 • 《大明律· 吏律一·职制》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
(二)明礼导民
朱 元
璋
明刑弼教
(三)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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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 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 主要变化和特点: 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
460条。 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明朝的法制。
明朝的法制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宋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汉代的法制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司考法制史要点:英国法(一)明代立法【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1/18)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选项B错误。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在法典体例(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如“重罪十条”等)上均有重大发展变化,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选项C错误。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具体编纂上,其以传统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法律敎育网选项D错误。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后为《大清会典》所仿效。
(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四)明代的司法管辖制度(五)明代的廷杖与厂卫(六)明代的诉讼制度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法制史11明朝
中国法制史11明朝中国法制史——明朝在中国法制史中,明朝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延续时间最长的一个朝代,自1368年-1644年间,历经16位皇帝统治。
明朝法制的发展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一、朝廷法制明朝时期,朝廷法制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大明律》和《大明宪章》。
《大明律》是当时最主要的刑法典,内容详细全面,它的制定不仅规范了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标准,也明确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大明宪章》则规定了朝廷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确立了朝廷中央集权的原则,为国家的稳定和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法制明朝时期,地方法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设置了地方行政区域,分为直隶、陕西、云贵等行省,通过行省、郡县等地方政权进行统治。
这些地方政权通过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地方政府还设立了各级法院,以审判和处理各种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
三、社会法制明朝时期,社会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封建社会中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明朝通过一系列法令来规范土地和人口的流动,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同时,明朝还加强了对商业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商业领域的法律,促进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
四、文化法制明朝时期,文化法制也有了明显的发展。
明朝实行科举制度,科举考试作为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对于培养人才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代还设立了文渊阁,以收集、整理和保护各种文化遗产,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加强对于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为中国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制发展对于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影响。
朝廷法制的完善,地方法制的建立和社会法制的规范,都为明朝时期的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同时,文化法制的发展也为明朝以后的中国文化发展提供了推动力。
明朝法制的特点和成就,不仅影响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为后来的历史时期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司法考试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明代的⽴法思想——明刑弼教 1.“明刑弼教”⼀词,最早见于《尚书·⼤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德⼩刑”和“先教后刑”。
2.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有意提⾼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只是刑罚的⽬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可以“先刑后教”⾏事。
3.这⼀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了⼀个新的阶段。
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严苛,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
⽽经朱熹阐发,朱元璋⾝体⼒⾏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实,为推⾏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明律、明⼤诰与会典 1.《⼤明律》 《⼤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年完成并颁⾏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七篇格局,⽤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 2.《明⼤诰》 朱元璋在修订《⼤明律》的同时,为防⽌“法外遗*”,⼜在洪武⼗⼋年(公元1385年)⾄洪武⼆⼗年(公元1387年)间,⼿订四编《⼤浩》,共236条,具有与《⼤明律》相同的法律效⼒。
《明⼤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诰是明初的⼀种特别刑事法规。
⼤诰之名来⾃儒家经典《尚书·⼤诰》。
⼤诰的特征: (1)⼤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般都加重处罚。
(2)⼤诰的另⼀特点是滥⽤法外之刑,四编⼤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断⼿、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3)“重典治吏”是⼤诰的⼜⼀特点,其中⼤多数条⽂专为惩治贪官污吏⽽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4)⼤诰也是中国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家必须有⼀本⼤诰,科举考试中也列⼊⼤诰的内容。
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明朝法律制度
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明朝法律制度明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2.重典治吏3、明刑弼教(二)基本法典1.《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
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其条纹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2.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①明初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②《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③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重刑法令主要打击贪官污吏④大行法外酷刑,“墨面纹身挑筋去指”⑤空前普及,人手一本3、《问刑条例》自其颁布后,“律例并行”开始盛行。
万历年间将《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称《大明集解附例》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二、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1、奸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
处斩刑表现:①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②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③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
④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2、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手段残忍。
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二)刑罚1、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
2、充军①在宋已存在明广泛使用强迫罪犯到边远地区充军②六种不同等级: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③期限分为“终身”与“永远”(延及子孙)3、廷杖①是法外之刑,明律并无规定②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三)刑罚适用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朝比唐律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以及官吏贪污受贿的处罚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
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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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惩办官吏的廷杖制度 (1)含义 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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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 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
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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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明代的匠户制度 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
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 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 中服役者,称为军匠。 1、特点: ①匠户的职业世袭,不得脱籍改业。 ②匠户没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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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即锦衣卫,原来是皇帝亲军“上十卫” 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 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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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而是在皇 帝的纵容之下,由权倾一时的大宦官如刘 瑾、魏忠贤等操纵,用来迫害异己、制造 白色恐怖的工具。
明从来没有规定过厂卫的职责,但是厂卫 特务从事侦缉、审判等等,涉足司法活动 的各个环节,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 中央机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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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军刑的广泛运用 (1)含义 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它是强制
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 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2)背景 宋、元时已经存在。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 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罪人发遣充军,后来 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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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适用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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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审 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
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每年霜降之后,
法制史9 明朝法律制度
(3)在法律使用效力上,在明太祖时期,明《大
诰》优于《明律》。明《大诰》是朱元璋推行“重 典”政策的重要产物,在《明律》近三十余年的制 定过程中,“重典”政策实际上使明《大诰》在社 会上的使用和影响远高于《明律》。但到明成祖以 后,《大诰》则不再使用。 (4)明《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明太祖时期要求每户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将 《大诰》的内容加以列入。为鼓励普及《大诰》, 凡是能背诵《大诰》、家中藏有《大诰》的,犯流 罪以下,可以减刑一等
(四)《大明会典》的编纂 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 (所谓“祖宗旧制”)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 “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
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明代行政立法 (一)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朱元璋裁撤中书省,废宰相,中央的府、部、院、 寺,分理庶务,各不统属,一切大权都由皇帝掌握 设立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 的公文奏章。后来内阁大学士却是事实上的宰相。 司礼太监 :厂卫统治,内相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 廷议制度 :“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 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结果须上奏皇帝 。还有 “朝议”和“部议”制度。前者指皇帝亲自参加的 朝堂集议,后者指皇帝交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洪武六年(公元1368
年)冬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 “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仿唐 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 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后又因条例“增 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 宰相,遂“更定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 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 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隋唐以降(元代 例外)沿袭8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 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在立 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 147条附于律后。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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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址:重庆市七星岗金汤街79号渝中区委党校(市妇幼保健院后面)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
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一)“奸党”罪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
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
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
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充军”刑创制于明代。
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
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
明律对文武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各卫充军。
罪犯充军伍,故名“充军”。
明代充军不以充军为本罪,其本罪有杖、徙、流等,先制本罪,再随宜编发。
明初充军无地方远近之别,地点仅分附近、边远二类。
《问刑条例》编纂后,又增加边卫、极边、沿海、口外各项,但仍未规定里数。
到明末崇祯年间才作出如下规定:附近一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四千里外。
(三)廷杖明代皇帝为强化君主****,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
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
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
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
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16人。
至明亡前崇祯皇帝时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
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四)“重其所重,轻其所轻”1.“重其所重”。
明代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清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
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都可以没官为奴。
而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
可见,明律明显加重了政治性犯罪的处罚。
2.“轻其所轻”。
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在“重其重罪”的同时明律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
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唐律列入不孝,判处徒刑三年,明律仅杖八十。
子孙违反教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
这体现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三、民事立法(一)婚姻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
譬如,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条件,等等。
但随着时代的演进,也为婚姻法律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如强调婚姻礼俗;强调“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许结婚;强调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明律从大量的婚姻纠纷中总结出符合情理避免争讼的规定,如“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然后再写立婚书,依礼聘娶。
明律对婚姻的解除条件义绝作出新的解释:“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
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这种认定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
(二)家庭明朝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明确与扩大,主要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权直接进行肉体惩罚。
明律明确规定,若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父母可以“依法决罚”。
家长还可以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
明律规定,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如果祖父母、父母将之亲告送惩,则遂其意而将其子孙杖一百。
家长的主婚权明朝法律有明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但是家长的责任也更大,“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
随着家族本位主义的强化,家长的权力不仅见于国家的制定法,而且还为家族法所肯定。
(三)继承明朝仍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
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人官。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法律地位提高,是明朝继承法的一个特点。
“其分析家财田产,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这反映了封建传统法律观念的某种变化。
四、行政立法(一)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明朝极度强化了君主****中央集权制度。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使六部尚书分别掌管所属行政事务,对皇帝直接负责。
将军事指挥权分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掌握;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
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合称“九卿”。
洪武十五年(1382年),鉴于“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朱元璋从翰林院等机关中选调官员加给殿阁大学土衔,负责草拟诏谕,并充当皇帝的顾问,但是“不得平章国事”。
成祖时,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入值文渊阁,正式称为内阁,并参与机务。
内阁大学士官秩不过五品,职权也仅仅是遵命办事而已,不同于原来中枢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
后来,由于六部尚书入阁兼领殿阁大学士衔,内阁的职权渐重,尤其是首席大学士称为“首辅”,实际上掌握了丞相的权力。
但是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权和政治****,限制了内阁权力的发展,使其始终只是处于“辅臣”的地位。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
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同为一省长官,均直属于中央,彼此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又互相牵制。
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地方行政和司法。
(二)官员选任制度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
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
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由各地官学选送。
各府州县均设官学,学生称“生员”,俗称“秀才”。
士人考取生员就可享有免役特权,并可不受笞杖刑和刑讯,可礼见长官。
生员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级考试乡试,考取即为“举人”,也可经考试推荐为监生。
举人经六年一次的“大挑”可直接任官,监生也可被选为官,但他们一般只能担任教官或辅助性官职。
举人可参加每三年一次的全国性会试,考中再经殿试合格,即为“进士”。
进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品的知县,前几名一般选人翰林院任职。
明朝科举考试内容的主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
明太祖采纳刘基的意见,规定各级科举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考生只能按照程朱理学的注解答题,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挥。
明宪宗时,更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社会实际。
这种变化更适应了加强思想****统治的需要。
除科举选官外,明朝还一度实行过荐举制。
代宗时还开捐纳之先,允许捐资纳粟取得官爵。
此外,吏员经若干年服役也可以选官,但一般只能担任辅助性的低级官职。
文官的铨选由吏部负责。
官职基本上都是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严格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
为使官员转官公平,明中期开始,吏部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地方。
官员年满六十岁致仕,回乡官员称为“乡宦”,仍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
(三)监察制度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
中央的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唐宋以来的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
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对任何官员都可进行监督弹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
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号称“代天子巡狩”,虽官阶不高,但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
御史犯罪加重二等处罚。
除都察院外,中央还设六科监察机构。
朝廷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核查上奏之奏章和奉旨执行政务的情况。
六科给事中合称“六科”,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帝负责。
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明朝廷还时常派出部尚书、侍郎一级的官员“巡抚”各省,明中期以后渐成惯例,由巡抚统管一省行政,如遇战事,则派出总督统掌军政。
后来巡抚和总督逐步发展成为地方长官。
此外,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外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