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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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三、危险作业罪
3、造成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4、处罚条款: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 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危险作业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违法行为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危险作业罪
2、违法行为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 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 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 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 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 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内容简介
以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安全 生产领域常见的8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罪,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仅供参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一起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某公
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一起严重的工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发现,公司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不到位,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最终,公司管理人员因此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仅承担了法律责任,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次,我们要提到的是一起因个人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在某
工地上,一名工人因私自操作设备,未经过正规培训和授权,导致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个人的违规操作不仅危害了自己,也可能给他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我们要时刻谨记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个人违规操作的发生。

最后,我们要提及的是一起因监管不力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某化工企
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废气,致使周边居民出现了严重的健康问题。

经调查发现,相关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环保问题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的违规行为,导致了这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时有发生,我们要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引
以为戒。

无论是企业管理者、员工还是监管部门,都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总结,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努力,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引以为戒】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中顾网律师解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否则不构成本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如果违章行为。

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的界定是: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为: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相关法规:概念及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引言:安全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而安全生产更是一个单位、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对于那些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不仅仅要进行调查、定责,更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着重介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情况。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与特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于安全管理不善、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 人员伤亡较多:通常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事故;2. 财产损失严重:通常指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3. 社会影响较大:能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并对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构成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主体要素: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等;2. 作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的生产活动中,有过错行为;3. 由于这些的过错行为,导致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 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人员,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相关的罪犯,可以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 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如罪行特别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承担次要刑事责任,如罪行较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金。

3. 其他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生产是人类社会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只有生产才能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个国家都对相关的生产安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相关的制度是违法行为的。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司法解释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三、重大事故安全生产罪责界限重大责任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汇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汇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汇总
以下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汇总:
1. 龚某玮,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 刘某军,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3. 沙某平,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4. 吴某宇,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5. 曹某楠,合作挂靠隆耀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6. A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

项目改造中,王某甲、黄某甲在该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的帮助下,在没有取得电力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了1、2号楼的临时电表和电缆线安装工程,并
由黄某甲具体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黄某甲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随意雇佣无许可证的安装人员,使用不合格电缆线,且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安装,致使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能发现。

一年后,该还建房1号楼2单元电缆井临时供电线路短路,引燃电缆井内的
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郑某等7人因吸入过量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吴某礼等12人因吸入有毒烟气而受伤。

黄某甲、王某甲、闵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严重性。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国家、行业、企业等规定,未采取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犯罪性质严重、后果严重的一类罪行,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惩罚。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安全生产要求的提高,重大安全事故罪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由于一些企业过于追求经济利益,为了降低成本而忽视了安全生产措施,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

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了无辜人员的伤亡,还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防止这些事故的再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应该受到应有的严惩。

首先,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给社会带来的破坏是巨大的。

对于那些重大安全事故的幸存者以及遇难者的家属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要面临严重的心理创伤。

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十分惨重,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甚至整个生态系统都受到了影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百亿元计,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因此,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必须受到应有的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

其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对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忽视安全生产措施。

他们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为目标,对安全要求不高,甚至有时会将安全生产措施抛之脑后。

然而,这种做法不仅会给企业自身带来损失,还有可能引发重大的安全事故。

如果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没有形成威慑,那么这些企业负责人很可能会继续犯罪行为。

因此,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必须受到应有的严惩,以警示那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放任安全隐患的企业负责人。

最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也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体系有密切关系。

在一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相关的监管机构和领导机构往往会受到指责。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与刑事处罚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在我国,施工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安全和稳定,因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进行规范。

一、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当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且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罪名定性、刑事责任的划定和刑罚的判决。

罪名定性:根据施工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责任人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犯罪妨害生产事故罪等类型的刑事犯罪。

刑事责任的划定:根据事故责任人的不同角色和行为,判定其在施工安全事故中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刑罚的判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出相应的刑罚,例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2. 行政责任施工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还将面临行政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责任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吊销证照或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提醒其及时纠正错误,遵守法规。

罚款: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数额根据施工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而定。

吊销证照:责任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证照。

限期整改:责任人如存在一些不符合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相关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3. 民事责任施工安全事故还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因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而进行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经济损失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刑法第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起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是单位领导、其他管理人员忽视安全生产、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不服管理;二、违反规章制度;三、领导者和其他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四、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

不服管理,指工人不服从当班指挥和安全生产人员的要求,自行其事,如高空作业拒绝系保险带、绳等;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安全生产保障的相关规定,如林区不准使用明火、瓦丝达到一定浓度井下不准施工等;领导者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是指负有领导责任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违反安全保障的规定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责任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者领导、其他管理者,不具备这种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条款。

这些罪行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行进行详细解释,并探讨如何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一种特殊责任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等。

对于这种罪行的打击,有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违法用工者的一种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雇主、劳动力供应者等。

加强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打击,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发生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环节中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人的一种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等。

强化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打击,能够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加大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大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

【引以为戒】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

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

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

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界限: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否则不构成本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科学研究失败的界限。

区别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人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特殊主体,后四种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章发生重大事故,后四种在一般日常生产、生活中忽视安全、行为不慎发生的。

区别对比:(1)与危险品肇事罪的区别在于发生事故的场合不同;(2)与失火罪等的不同在于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火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刑法第1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惩衙果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的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页眉可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对于所产生的情节是属于比较恶劣的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重大事故一定要是死亡一人以上或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一、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内容有哪些?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
摘要:
1.工程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例分析
3.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4.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正文:
一、工程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和损失大小,工程安全事故可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例分析
1.某城市地铁施工现场坍塌事故
2018 年,某城市地铁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1 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包括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

2.某化工厂爆炸事故
2019 年,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 人死亡,数十人受伤。

事故原因为生产设备老化、员工操作不当、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三、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

2.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

4.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2.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进行总结,汲取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

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我们知道⼯程施⼯的时候是⼀定要按照规定来执⾏的,但是很多时候⼈们不注意施⼯安全,这样的话就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那么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发⽣安全事故时,要如何处罚,依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定,如果是重⼤安全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条⽣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三⼗的罚款;(⼆)发⽣较⼤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四⼗的罚款;(三)发⽣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罚款;(四)发⽣特别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三条⽣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管理⼈员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程重⼤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的财产和⽣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单位及⼯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员。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程建设者的资格,能⽀付⼯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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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基本问题..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正常的建设施工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我国刑法在137条设置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其规定过于笼统概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几个基本问题予以探讨。

一、关于几个基本概念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该条中,首先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第一,关于犯罪主体的概念。

通常认为,“建设单位”指具有开发、建设、经营工程项目的权利或资格的单位。

“设计单位”的概念较为混乱,有的认为:“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堪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堪察设计任务的堪察设计单位。

”①这里论者把地质堪察单位与设计单位混为一谈,事实上,堪察与设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专业,因而常常是两类单位,即使有的单位堪察和设计两项业务都作,也是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

地质堪察单位的工作是通过钻探取得地下土样进行试验计算,确定不同地质的土在地下的分布情况以及不同土质的承载能力。

而设计单位的工作是根据地质堪察单位提供的资料确定建筑物的基础的埋藏深度及其大小,只有各层对建筑物的基础的承载能力大于建筑物的总重时,整个建筑物才是安全的。

由于地质堪察与工程结构设计属于不同的技术,因而也就不能把二者的责任混为一谈。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第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降低工程质量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

通常认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电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行为。

主要体现在, 1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压缩工程造价、增加建房层数、降低工程标准、提供不合格规格质量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 2 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建设单位的特别质量要求对工程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 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擅自使用不合规格的建筑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设计土质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和施工行为不监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规范和整改措施的行为。

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多是处于降低工程成本,获取超额利润或者是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目的或想法。

第三,关于“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在司法实务中,直接责任人员范围往往模糊难以认定。

“直接”与“间接”之间的区分到底如何呢﹖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具体是指对于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权作出决定的有关领导人员,以及建设单位与建设有关的人员、设计单位与设计有关的人员、施工单位与施工有关的人员、监理单位与监理有关的人员。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常常可以见到单位在作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决定时往往打着集体研究决定的幌子,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直接责任人员呢﹖我们认为,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表现在刑法机能上,就是保障机能是第一位的,保护机能是第二位的;表现在刑法性质的定位上,就是刑法首先是权利法,其次才是犯罪法。

刑法的此种性质定位,彰显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刑法的谦抑性,它要求刑法是紧缩的、经济的、补充的,刑罚之网不能过于扩张。

因此,对于此类情形,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来认定,即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也就是说,不应该对所有参与者都“一刀切”的定罪量刑,而应该按照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刑罚。

当然我们还应该排除一个误解,就是把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与单位的一把手等同,在某些情况下,单位的一把手在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有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同时又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单位的“一把手”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单位实施犯罪时,如果其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相关单位犯罪行为,则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组织、指挥实施单位犯罪,相关事项不在“一把手”本人职权分工范围、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情形,对于负责工程质量标准的领导人员要求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又比如建设单位的领导人员以不支付工程监理费用为要挟,强迫工程监理者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等情况,因而导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此如何解决后者的责任呢﹖应该具体分析,第一,如果该领导人员提出要求的同时没有其他威逼强迫的言辞,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或监理人员听从吩咐,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对两者均应以工程重大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后者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行z,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并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他在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或过多的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是否实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因此他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就具有主观罪过,应当构成本罪,只是在处罚上可以酌情从轻。

第二,如果该领导人员提出要求,因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拒绝执行而强迫执行,以致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对后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掌握,应本着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则,合理确定。

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要求责任人员的行为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之间又直接的联系,而非间接的关系,在引起事故发生的数个条件行为中,责任人员的行为起到直接的作用。

二、关于犯罪主体的范围本罪在犯罪主体方面规定了四类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

上文也对这四类主体的概念作了辨析。

笔者认为,刑法137条在主体方面的规定有遗漏,并且在犯罪主体的其他方面也有难以界定之处,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应该加入对堪察单位的刑事责任追究。

刑法137条仅规定了四类主体,没有规定堪察单位的刑事责任。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堪察单位既有单纯作堪察的,也存在设计单位兼作堪察的情况。

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后,调查事故的原因在于地质堪察单位的堪察报告重大失误所致,那么就无法使用刑法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堪察单位由于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进行堪察,致使设计单位依据错误的或不准确的堪察结果,根据国家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客观上造成设计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进而发生了重大工程安全事故,如果依据现行立法,可以视情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失职的堪察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堪察单位,则视其有无管理上的漏洞,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来看,因为堪察活动同样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工程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由堪察过失所造成的事故也是发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也属于工程安全事故,因此应当增补“堪察单位”为本罪主体之一。

实践中,近年来由于建筑物的地基、基础不合理引起的工程事故约占工程事故的十分之一,其中不排除地质、堪察方面的原因。

②因此,有必要把堪察单位也规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以便更加有效的遏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除了刑法没有规定它的刑事责任外,我国的《建筑法》也没有规定堪察单位的法律责任。

200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堪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堪察、设计,并对其堪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20条规定“堪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堪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从法律的统一性角度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应保持统一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于颁布较晚,所以该法规注意到了堪察单位的法律责任,那么“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③,就更应该加入堪察单位的刑事追究责任,以确保其他法律的实施。

第二,没有法定工程资格、无相关工程资质、非法设立的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对未取得法定工程资格,而从事相关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能否认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我们认为,《刑法》仅是从形式上要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单位主体,并未明确要求此类单位必须具有法定工程资格。

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只要具备单位的特征就应该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其理论基石在于,我们主张在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之所以称之为“严格”,是因为它对行为人谨慎行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它是一般过错责任的例外。

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惩罚措施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其中范围上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严格责任仅适用于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上,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也不是必须无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

工程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然会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这是侵犯公共福利的行为,因此在此类犯罪中应该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加以解决。

以上的讨论在实体理论上似乎已可解决,在程序理论上也没有障碍,如果将直接责任人员转入司法程序处理,我们的诉讼法已经在这方面有了立法尝试,比如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施工、设计和监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对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共同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关于本罪的犯罪结果问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即依照刑法的规定,要构成本罪,必须要求重大安全事故已经发生。

如果只是一般的安全事故或者尚未造成任何事故,那么就不可以认定构成本罪。

我们认为:刑法具有一般预防的作用,通过刑罚有效的震慑潜在的各种违法承接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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