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保护*********公司各女职工、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权利和健康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女工及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9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发1994)4 术语与定义: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5 职责:5.1 *********公司行政办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5.2 *********公司工会通过下基层单位或召开职工生活会等形式,了解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特点,向管理者代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5.3*********公司工会负责落实本制度的实施。
5.4 *********公司工会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5.5 *********公司根据施工特点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5.6 *********公司安环办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6.1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公司各部、***公司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6.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6.3 禁止安排女职工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6.4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劳动法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3年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了行 政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992年4月,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 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特殊保护”。 2007年《就业促进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 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 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 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 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醚胺、氯丁二 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 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 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 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被黑暗吞噬的童工
13岁的童工黄水如,供职广州客村城中村一家地下黑作坊,从事 钉珠,这个黑工厂14名员工13个是童工,每日十五、六个钟高强 度的劳作,兼之卫生情况恶劣, 她们健康状况很差, 黄水如腿、脚上都感染 了疱疹,痒起来搔心、 痛起来流泪。
“黑砖窑”童工口述被骗过程
在山西洪洞县公安局成功解救31名黑窑厂工人的名单中,有一名 “14岁”的孩子,叫陈成功,来自河南汝州市场楼乡。6月17日, 记者从郑州出发,几经周折找到他的家。整个采访过程中,陈成 功没有一丝笑容,而他身上的疮疤,虽然擦了药,但目前治疗效 果似乎并不明显,他不时用手去抓挠。 回忆起那长达三个月的凄惨 经历,他多次激动得 说不出话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雇佣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时限制第四条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
第六条女工和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作后应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的情况,应当经过女工或未成年工本人同意,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八条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同工种、同水平的成年工保持相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与女工和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有放射性等特殊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过度劳累的工作。
第五章休假休息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假期规定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休假,确保其享受法定假期的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保证其休息质量。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保护制度, 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下面是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几个主要方面:
1.工作时间限制: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定标准进行限制,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8小时, 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化工企业应对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严格控制, 保证他们有足够的休息和学习时间。
2.休假制度: 对于女职工, 特别是在怀孕和哺乳期间, 化工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休假机制, 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
此外, 未成年工也应享有相应的休假权利, 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劳动保护:化工企业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加强劳动保护力度。
他们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如防护服、防护眼镜、耳塞等, 以确保工作过程中对身体的伤害降到最低。
4.健康监护:女职工特别是在怀孕期间,化工企业应对她们进行定期体检,确保她们的健康状况符合劳动要求。
对于未成年工,化工企业也应加强对他们身体健康的监护,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从事工作。
5.教育培训:对于未成年工,化工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此外,化工企业也应加强安全教育,提升女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这对于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健康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最新保护措施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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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社会应广泛普及职业健康 知识,提高公众对职业健 康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媒体宣传
媒体应加强对职业健康的 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女 职工及未成年工职业健康 的关注度。
鼓励社会监督
社会应鼓励公众对企业的 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 及时发现并举报违法行为 。
THANKS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面临的权益问题仍然存在。为 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 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06 结论和建议
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01
05 案例分析
女职工权益保护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导致多名 女职工身体不适。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整改 ,并给予相应处罚。
案例二
某企业未按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卫生巾等生理期用品,导致女 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和不适。女职工投诉后,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要求企业整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 息休假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和休假。
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 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和法规,以加 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保护。这些政策和法规在某 些方面可能更加严格,以确保当地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得到更 好的保护。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长和休息制度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未成年工应确保充足的休息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应保证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每 周应至少休息一天。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总则为了保障和维护项目部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福建省和漳州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工会作为项目部职业健康主控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2、女职工保护措施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和提高录用条件。
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有性别歧视。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4)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6)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条例。
那么对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大家的了解有什么呢?今天一起随小编来看一下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2005年08月09日本文访问次数:23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上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l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GDP位居美国之后排第二位,我国经济在这几年有质的发展,为了让经济健康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法的完善,确保劳动者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权利不受雇佣者的侵犯,现在特别是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
▲一、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并依法享有产假津贴。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1、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曾在公司的童工及正在公司工作的未成年工与女职工。
3、工作职责3.1 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及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ICTI管理者代表、行政专员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及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有效性。
3.3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定义4.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4.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3 拯救儿童:为保障曾从事童工现被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工作程序5.1 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真假情况。
身份证的检查见《身体证鉴别方法》5.2 行政部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童工。
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及时通知当地劳动局,由劳动局通知处理方案。
5.3 公司发现之童工若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
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公司派员护送回原居住地,所有路费及生活费用是公司承担。
5.4 公司发现之童工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将童工送到附近的学校完成学业,并控制其每日交通(公司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
公司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周岁止。
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已完成9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6周岁,若其愿意留在本公司内工作,则由行政部重新办理入职手续。
并按未成年工管理。
5.5 行政部在招聘时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5.6 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而制定的专门规定。
以下是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规定:
1.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大、工时长、环境复杂或有毒有害的劳动,如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害作业等。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3. 未成年工应当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并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
4. 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未成年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5.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并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6. 未成年工的用工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签订,并有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陪同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以上仅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一部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对于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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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二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化工企业中针对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该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女性员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化工企业从事劳动的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1.1 保护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良好就业条件。
1.2 确保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1.3 促进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1.4 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2. 原则2.1 平等原则: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权益,不受歧视与限制。
2.2 优先原则:在招聘和职位晋升中,应优先考虑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
2.3 安全原则: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2.4 教育原则:为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三、女性职工特殊保护制度1. 招聘与录用1.1 在相同条件下,一定比例的职位要优先面向女性职工。
1.2 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女性职工应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薪酬待遇、职业发展机会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针对怀孕、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和场所。
2.2 禁止将女性职工安排在过重的劳动强度和加班工作。
3.劳动保护和安全3.1 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针对女性职工特殊的身体生理需求,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3.3 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和处理,确保女性职工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1. 雇佣与工作条件1.1 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
1.2 对符合法定雇佣年龄的未成年工,公司应与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严格控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合理的劳动强度,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
2.2 未成年工每周至少享受一天完整的休息。
2021年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021年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___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___、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1)、第___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女性职工。
在录用女性职工时 ,应按规定签订劳 动合同,并保障其 合法权益。
孕期与哺乳期保护
对怀孕期女职工,应按规定给 予休息和健康检查,保障其身
体健康。
对哺乳期女职工,应按规定给 予哺乳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
其身心健康。
不得辞退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职工。
健康检查与培训
1
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解 决健康问题。
康的工作。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 小时。
休息休假
企业应保证未成年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每两小时至少休息一次,每天工作时间 内的休息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要保证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职业培训与教育
岗前培训
企业应对新录用的未成年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安 全、职业技能等,以增强其适应能力。
2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和卫生培训,提高其自 我保护意识。
3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应进行上岗 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工资与福利
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得到 保障。
女职工享受与男性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 不限于奖金、津贴等。
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检查与考核结果应用
将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确保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重视劳动保护工作。
根据检查结果和考核结果,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和调整,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在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 励,树立榜样作用,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劳动保护工作。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一是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是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是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是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此外,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国家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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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一、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七、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八、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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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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