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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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10月8日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2次以上。

第六条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对谈判文件制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通知书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均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从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前一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日,其中工作日均不得少于3天。

上述时限规定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定谈判文件;(二)成立谈判小组;(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四)开展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办法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办法
(四)谈判小组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第六条 供应商排序
(一)技术谈判小组依据谈判结果,按技术方案满足用户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对供应商排序;
(二)商务谈判小组依据商务谈判结果对供应商进行排序。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四)填写《竞争性谈判评审记录》,参加评审、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中选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部门向中选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但不作任何解释。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中选后,又提出附加的、令采购人难以接受的合同条款、技术协议等,将取消其中选决定,谈判小组对其余供应商重新评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采购部门依据使用单位的《采购订单》或《设备选型审批表》,填写《竞争性谈判审批表》,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编写《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制造标准、技术特性、主要技术参数、主要原材料(部件)的供应商、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做出规定,并报科长审核、主管部长(主管矿长)复核、部长(矿长)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监督小组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授予合同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
(一)供应商按收到《竞争性谈判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部门签订《买卖合同》;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协议》;
(二)采购部门对供应商提交的文件将给予保密,但不退还。
(七)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
(八)签订买卖合同。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确定中选供应商应追求“实用、低成本”的最佳性价比原则。
第九条 评审方法
(一)谈判小组成员必须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竞争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竞争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文档编号:[编号]生效日期:[日期]1. 引言竞争性采购是一种公开、透明、公平的采购方式,旨在通过竞争性选择供应商,获得最具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竞争性采购管理工作,制定本《竞争性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单位和采购人员。

3. 采购流程3.1 需求确定在进行竞争性采购之前,采购人员需要明确项目的具体需求,并编制采购需求确认文件。

该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项目名称和简要说明•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项目执行时间要求•技术和质量要求•交货期要求•其他特殊要求3.2 采购准备在确定了采购需求后,采购人员需要进行采购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采购计划书,明确采购项目的时间安排和具体步骤。

•制定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明确采购条件和要求。

•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

•确定采购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保证评审的公正和客观性。

3.3 招标或询价根据采购准备工作的结果,采购人员可以选择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通过广泛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和评审。

•邀请招标:根据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邀请其参与竞争,并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和评审。

•询价:针对特定的采购项目,向潜在供应商发送询价函,要求其提供报价和相关信息。

3.4 采购评审采购评审是竞争性采购中的关键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

•形式评审:对供应商的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查,验证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技术评审:对供应商提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估其是否满足采购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商务评审: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因素。

•中标确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并与其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

磋商法规

磋商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规程资料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规程资料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统一操作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采购透明度,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遵循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所有项目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公平公正原则。

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诚实信用原则。

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四、低价成交原则。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的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实施采购的前期准备一、落实采购计划。

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过主任、分管主任审批落实到各业务处。

二、确定项目经办人。

各业务处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预算确定具体经办人。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确定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各一名;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各一名。

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经办人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了解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明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实质性响应条款,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文件编制应按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模板格式在政府采购网上编制。

如果采购项目为进口产品,应由采购人提供采购办的核准意见,否则不予执行。

四、复核谈判文件。

国有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国有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股份采购﹝2016﹞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向潜在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选择三家及以上有兴趣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物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计算机设备、商旅服务、外包服务、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等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第四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功能要求;(三)非采购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建设单位或业主已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且通过资格审查的备选供应商少于5家的;(六)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七)股份公司、二级公司组织的框架协议采购。

上述(一)至(五)项情形采购单位需说明情况经本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审核意见与采购方案一同上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

第三章实施方式与评审方法第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邀请竞争性谈判两种实施方式。

公开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通过指定的媒介发布谈判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谈判。

邀请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性谈判,采用邀请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单位需说明原因经本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审核意见与采购方案一同上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

采购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管理制度

采购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管理制度

采购招标与竞争性谈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企业采购招标与竞争性谈判行为,确保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保障企业利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采购招标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2.2 全部参加企业采购招标与竞争性谈判活动的人员,包含外部供应商、内部企业员工等,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采购招标管理第三条采购招标流程3.1 采购招标需在采购计划编制完成后启动,包含但不限于订立采购需求计划、确定采购预算、拟定招标文件等。

3.2 采购招标流程包含:需求审批、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评审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等环节。

3.3 采购招标需严格依照订立的招标文件进行操作,并确保公开透亮、公平竞争。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4.1 招标文件应认真说明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审方法等内容,并确保与实际需求相符。

4.2 招标文件发布前,应经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并获得上级领导批准。

4.3 招标文件应通过企业指定的公开平台进行发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接收投标。

第五条投标评审与中标5.1 评审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员构成,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5.2 评审小组依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

5.3 评审结果应认作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管理第六条竞争性谈判程序6.1 竞争性谈判应在确定采购需求后,经领导批准,依照订立的程序进行。

6.2 竞争性谈判程序包含:确定谈判的范围和目标、组建谈判团队、订立谈判方案、进行谈判、达成谈判结果等。

6.3 竞争性谈判应满足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谈判方案的订立与实施7.1 谈判方案应明确谈判目标、需求、限制条件等,并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实力、信誉、价格等因素。

7.2 谈判方案应经批准后实施,谈判结果应当经内部相关部门审核并获得上级领导批准。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采购管理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通知,制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所有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采购申请1.所有采购需求必须通过采购申请流程进行申请,采购人员须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明确项目名称、数量、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2.各部门负责人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以邮件形式告知采购人员。

3.采购人员在采购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采购流程。

二、供应商选择1.采购人员需根据采购需求制定供应商选择标准,并寻找符合标准的供应商。

2.采购人员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3.采购人员根据供应商选择结果,填写供应商选择通知,将通知发送给供应商,并告知采购后续流程。

三、合同签订1.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合同谈判,明确合同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2.采购人员在合同签订前,需将合同草案提交给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3.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员将合同复印件存档,并通知供应商合同生效的时间和付款安排。

四、采购执行1.采购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数量,与供应商进行货物的交付。

2.采购人员在交付过程中,需核对货物数量、质量,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3.如发现货物存在问题,采购人员需及时向供应商提出异议,并协商解决方案。

4.采购人员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结果记录并归档。

五、采购结算1.采购人员在货物交付完毕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项。

2.采购人员需保留支付的所有凭证,并妥善归档。

3.如发现供应商对货款有异议,采购人员需进行核实,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解决。

六、采购数据统计与分析1.采购人员应定期统计并分析采购数据,包括采购金额、供应商合作情况、采购效益等。

2.采购人员将采购数据报告上级领导,并据此优化采购策略和流程。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细则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细则

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细则1、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选择在采购时间紧迫、或者招标采购废标、特殊采购要求以及可供厂商实力差异明显等情况下,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模式。

1.1、谈判前工作准备对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必须要做好谈判采购计划、采购物资技术规范、采购立项申请,必须要指定专人作为谈判联络员。

1.2、采购预算编制竞争性谈判必须通过市场价格情况、以往采购价格、价格咨询等手段,并考虑到现实情况确定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采购限价。

预算与采购限价应保密。

1.3、采购规模的分类当采购规模大于或等于1000万人民币的项目为大型谈判采购项目,1000万以下大于或等于200万人民币的项目为中型谈判采购项目。

200万人民币以下人民币项目为小型谈判采购项目。

1.4、采购立项所有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必须办理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项申请表、技术规范要求、供应厂商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谈判组名单、谈判文件。

对于废标后转换采购模式项目,需将原立项申请加注说明后上报批准。

1.5、供应商选择竞争性采购供应厂商的选择应以采购部门牵头,用户、技术部门参与共同审定。

供应厂商选择应按《****公司供应商暂行管理规定》办理。

1.6、领导小组对大型采购项目可根据情况设立谈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总经理或者分管物资副总经理。

也可不设立领导小组,直接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中小型项目可不设领导小组,直接由分管物资副总经理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需要由分子公司自行谈判采购的项目,由分子公司领导负责。

1.6、谈判组谈判组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必须3人以上奇数人数组成,中小型项目由用户、技术专家、物资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原则按比例1:1:1:1组成。

大型项目应根据情况可邀请监察、审计人员参加。

谈判组组长为主谈判,谈判组设记录员一名。

1.7、谈判文件准备谈判文件中应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合同草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范本

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施细则范本

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司的采购工作,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采购品质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完善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自行组织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二章采购需求、组织、监督部门及决策机构第四条采购需求部门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提交采购计划、确定技术条件、参与谈判文件的编制、谈判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采购组织部门成本合约部是采购活动的组织部门,负责采购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采购方案的策划设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监督部门集团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各种采购行为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采购决策机构(一)采购决策机构分为采购领导小组和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两级。

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具有最终决策权。

(二)采购领导小组是公司对采购项目进行管理和决策的非常设机构,成员由需求部门、成本合约部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动态组成。

采购领导小组重点负责对采购方案的策划设计、采购标准及品质的合理性进行指导和决策,并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与调整、重要采购项目的谈判文件及采购限额的审核,同时对采购执行过程进行评价,必要时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三章采购计划及需求管理第八条采购计划管理(一)采购计划的提交。

为加强采购计划性,确保项目实施进度,需求部门须按时向采购领导小组提交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后,由成本合约部负责执行。

1、年度采购计划:原则上每年度12月15日前提交下一年度采购计划(详见附表一)。

2、季度采购计划:每季度末月25日前提交下一季度采购计划(详见附表二)。

3、月度采购计划:每月度25日前提交下一月度采购计划(详见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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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统一操作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采购透明度,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财政部第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所有项目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公平公正原则。

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诚实信用原则。

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四、低价成交原则。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的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实施采购的前期准备
一、落实采购计划。

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过主任、分管主任审批落实到各业务处。

二、确定项目经办人。

各业务处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预算确定具体经办人。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确定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各一名;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各一名。

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经办人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了解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明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实质性响应条款,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文件编制应按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模板格式在
政府采购网上编制。

如果采购项目为进口产品,应由采购人提供采购办的核准意见,否则不予执行。

四、复核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完成后,经项目经办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技术审核处复核。

技术审核处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复核暂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

经复核的谈判文件应按规定逐级审定。

五、发布采购信息。

竞争性谈判文件复核后,应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采购项目经办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及时将公告全部下载存档。

六、受理供应商报名。

技术审核处负责受理供应商报名,报名受理人要准确把握报名要求,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受理供应商报名,任何人不得泄露供应商报名情况。

供应商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报名受理人要及时与项目经办人沟通,说明报名情况。

项目经办人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采取延长公告时间及延期谈判等措施并由采购人确认。

如延长公告时间后仍不能满足谈判要求的,项目经办人应及时针对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执行。

七、评审专家抽取。

谈判工作开始前两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填写《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网上抽取专家审批单》,提出专家类别和数量报办公室,大型或复杂项目应告知预计所需评审时间,在谈判开始前一天,由办公室负责到省政府采购办参与专家的抽取工作。

专家抽取情况在谈判开始前应严格保密。

第五条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一、财务人员和项目经办人应提前到达谈判现场,财务人员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项目经办人负责组织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签到并接收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报价文件,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按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拒收。

二、递交谈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项目经办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执行。

三、项目经办人应组织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进行现场签到,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判现场。

四、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合同监督处应派人现场监督,业务处负责人(处长或副处长)应全程参加谈判;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分管主任应进行现场监督;采购预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采购项目,主任应进行现场监督。

五、项目经办人应负责做好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具体评审事务由谈判小组独立完成,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或影响。

六、谈判工作程序
(一)项目经办人介绍谈判小组成员、监督机构、采购人代表及中心工作人员,并从专家中推举谈判小组组长,宣布谈判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纪律。

(二)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程序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谈判、评审。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

2、符合性检查。

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主要是对技术条款和参数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对报价文件审查完毕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澄清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问题。

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负责确定最终入围供应商,即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做为入围供应商,有资格进行最终报价。

4、入围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报价,并将报价单密封,项目经办人在报价截止时间统一收取密封的最终报价单。

在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报价将被拒收。

如果入围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应中止本次谈判,重新组织谈判采购;如遇特殊情况,
项目经办人应针对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采购办,并按批复意见办理。

(三)项目经办人在谈判小组监督下拆启并宣读各投标人密封的最终报价和相关承诺,谈判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项目经办人应对谈判评审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谈判小组和采购人代表在谈判结果上签字确认。

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确认谈判结果的,视为同意。

(四)项目经办人应现场向所有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并公布成交价格。

(五)如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当场提出,由谈判小组组长代表谈判小组现场解答。

(六)项目经办人应熟练掌握谈判的各个环节和评审方法,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突发事件的掌控、处理能力,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要及时给予提示、纠正或制止,对拒不配合的,经请示处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后,及时上报省政府采购办。

第六条公示评审结果
一、评审结束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应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起草《成交公告》,经处室负责人审定后提交技术审核处,由技术审核处负责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项目经办人和公告发布人应及时下载《成交公告》存档。

二、经谈判小组评审,因有效谈判报价文件不足三家或其它原因导致废标的,项目经办人应现场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及废标理由,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质疑处理
所有质疑应按《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发放《成交通知书》
一、公示期满或质疑答复无异议后,项目经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成交通知书》,并及时通知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项目经办人要在当日通知办公室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合同监督处确定纳入抽检验收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项目经办处应将所有采购活动文件均移交合同监督处。

第九条合同核对
项目经办人应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文件及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答疑澄清等相关承诺对采购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应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报省政府采购办复核备案。

合同监督处确定纳入抽检验收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合同监督处负责核对并报省政府采购办复核备案。

第十条资金结算
项目经办人负责资金结算工作。

成交供应商履约验收合格后,携带相关手续到采购中心办理结算,项目经办人确认结算手续完整齐全,应及时予以结算。

合同监督处确定纳入抽检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合同监督处负责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归档
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经办人应及时整理采购文件,按照档案目录认真清理排序、归档。

所有采购档案,项目经办人按要求归档后应及时移交办公室存档。

合同监督处确定纳入抽检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合同监督处负责归档并移交办公室存档。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技术审核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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