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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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为 了 推 进依 法 治 国 的 实 施 ,我 国在 2 0 1 0年 于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行 人 民 监督员制度。十八届 四中全会 中提 出了要完善人 民监督员 制度 的要 求 。 同年 ,《 人 民监督 员选任 管理 方式改 革试 点工作 的意 见》 ( 以下 简称 《 意见 》 )和 《 人民监督 员监督 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 以 下简称 《 工作方案》)的出台对 于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完 善也有着 巨大的 促进 作用 。本文 主要将结合这两个文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 的改 革来 分 析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完善和发展方 向。 人民监督 员制度 的产生和发展 为 了加 强外 部 监 督 。我 国从 2 0 0 3年 起 开 展 人 民 监 督 员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2 0 0 4年 ,人 民监督员制 度正式 在省级 检察机 关进行 试点 推广 。经 过一 年大范围的实践 ,2 0 0 5年 ,最 高检高 检院对 人 民监督 员 制度做 出 了初 步 的完 善 。2 0 1 0年 ,最 高 检 又重 新 规 定 了相 关 内容 , 以 此 为 契 机 , 人 民 监督 员 制度 正 式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行 。2 0 1 2年 ,人 民监 督 员 制 度 被 正 式 纳入 刑 事诉 讼 规 则 ,为 人 民监 督 员 写 人 法 律 打 下 了基 础 。
实行由上一级检察 院和 “ 选 任委员 会 ”两 种方 式选任 管理 ,这 种选 任 方式从本 质上来说 ,并没有将选任权独立出检察系统 ,没有从根本 上解 决 自己选 任监督 自己的矛盾 。为 了解决这一问题 ,促进人 民监督员 制度 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高检对人 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 了重大变 革。最高检将人 民监督员 的选任机关 由检察机关替换为司法行政机 关进 行试 点。而尽管将选任权交 由司法行政机关掌握尽管不符合原先 大部分 学者的预期 ,但是 ,司法行政机关不属于检察系统 ,实际上达到 了将选 任权脱离 出检察机关 的 目的。与此同时 ,由于司法局属于政府机 关 ,负 责律师协会 等事务 ,因此 ,既具备 了人大所没有的法律背景 ,可 以胜任 选任培训人 民监督员 的工作 ,又与检察机关保持了较大的距离 ,使 其不 会 受到检察机关 的影响 。因此 ,将选任权交给司法行 政机关可 以说 是当 前 情 况下 的最 优 选 择 。 在人 民监 督 员 的选 任 方 面 ,还 需 要 注 意 人 民监 督 员 的 选 拔 范 围 。 改 革 规 定 了人 民监 督 员 的通 过 选 拔 符 合 标 准 的 人 建立 信 息 库 ,再 由检 察 机 关 从 中 随机 抽 取 。此 前 ,人 民监 督 员 相 对 集 中 在 和 政府 关 系 比较 密 切 的 单 位 和企 业 当 中 ,而 这 次 的改 革 并 没 有 提 出 相 应 的规 定 ,这 个 问 题 可 能 会持续下去 。我认为如果还是采取推荐加 自荐的方式 来确定候选人 ,那 么就需要加强宣传 ,使得 民众 了解这一制度。除此 之外 ,还可 以借鉴 西 方 陪审员 的选任方式 ,直接在符合条件的公民之间进 行随机抽取 。但采 取这个方法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就需要消耗较大的人 力物力 。因此 ,对 于 人 民监督员 的选拔方式 ,还需要继续探索。 由于 目前 的人 民监督员制度 中规定监 督程序缺 乏相应 的救济程 序, 而这无疑会影响监督效果 。为此 ,《 工作方案》 中提 出明确 相关的复议 制度 。但是 ,针对复议之后人 民监督员和检察 机关 的处理 意见仍然存在 分歧 的情况 ,仍然缺乏处理办法和强而有力的救济机 制。对于复议仍存 在分歧这种情况 ,我认为可以采取第三方介 入的方式来对 具体案件 的情 况进行审核 ,例如将情况上报至当地的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申请 人 大代表介入 。 除了上文介绍 的几个方面之外 ,《 工作方案 》 中还提 出其 他一些 改 革要求 。这对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 的促进作 用。 ( 作者 单 位 :华 中师 范 大 学 )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

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

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的内部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

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

《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

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

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

《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人民监督员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和监管企业员工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改进。

以下是一些主要问题和相应的建议:1.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一些人民监督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佳。

建议加强监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监督员工的工作。

2. 信息获取不足: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员工时,往往缺乏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导致监督结果不够客观和有说服力。

建议加强监督员对相关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方法的培训,提高他们获取信息的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不独立、不公正:一些人民监督员可能受到利益关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在监督员工时不独立和不公正。

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评估,确保他们的监督工作客观、公正、独立。

4. 缺乏有效沟通和引导:人民监督员在对员工进行监督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引导能力,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建议加强监督员的沟通技巧培训,提高他们在与员工交流和引导时的能力,增加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惩罚手段不足: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员工,人民监督员往往缺乏有效的惩罚手段,无法对其进行制裁。

建议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为人民监督员提供相应的惩罚权力和手段,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总之,人民监督员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业知识和技能、信息获取、独立和公正、沟通和引导、惩罚手段等方面。

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信息获取能力、确保独立和公正、加强沟通技巧培训、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员工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以下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人民监督员有时缺乏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他们难以准确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其独特 之处 ,然而它所体现 的司法理念和价值与上述 几种模 式却有 共同点 ,即都 是通过 民众参 与司法权的行使 ,对司法 权形 成监督制约 。现 代法 治社 会,民众 对司法的关注度 日益 强 烈,而设立人 民监 督员制度 ,不仅是对社会关注检 察权行 使 的回应,亦 为民众监督检察权畅通了相 应的制度 管道 。 二 、人 民 督员制度 的发展历程及规定对 比 监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浅析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李小娟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广 5 0 ) 0
摘 要 :作为检察 改革 的创 新与尝试,人 民监督员制度历经局部试 点、扩大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本文在回顾人 民监督员 出台背景及试 点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 对比 《 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 查案件 实行 人民监督 员制度的规定 ( 试行 ) 》与 《 关于实 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 的规定》 ,揣摩解读 表述变更背后 的用意及原 因,提 出进一步深化开展人 民监督员工作的几 点建议 。 关键词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发展基石 ;发 展历 程;发展展望
( 一)从试 点到全面推行之路 在党 的十六大确定推进 司法体 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后 ,最 高检经 过充 分的调研论证 ,于 20 03年 1 O月下发 《 最高人 民 检察 院关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实行人 民监 督员制 度 的规 定 ( 试行 ),在天津、河北 、内蒙古等 l 个省 、 自 》 O 治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基石
( )人 民监督员制度 出台的背景及设计初衷 一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 讼法 》第 三条和第十 八条 的规定 ,可见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格局是将侦 查权 、 起诉权 、审判 权分别赋予 公安 机关 、检察机 关、人 民法 院 , 只是法律通过特 别规定将一部 分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犯罪 侦 查权交 由检 察机关行使 。在诉讼程 序上 ,我 国公 、检 、法三 机关遵循 的是 “ 分工负责 ,互 相配 合 ,互相 制约 ”的原则 , 并且 法 院对 审判 阶段之 前 的诉讼 程 序不 具有 司 法审 查 的职 权 。那么 ,对 于人 民检察 院直接 受理侦 查的案件 ,如果 不提 起公诉 ,则立 案、侦查 、决 定逮捕或不逮捕 、撤案 、决定起 诉 或不起诉等 程序都是在一个相 对封 闭的空 间里运行 ,都是 检 察机关运用 自由裁量权 即可独 立控制 的。虽然现在职 务犯 罪案件 的审查逮捕权上提 了一 级,上级检 察院加大 了对 下级 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的监督力度 ,但这 种监督 仍属 内部监督 的范 畴。尤其 是对 职务犯罪案件如 果作 出了不起 诉的决定 ,诉讼 程序就此终止 , 几乎没有来 自检察机关 以外 的监督制约机制 。 而 检察机关 直接 受理侦查案件 ,是国家侦 查权 的重要组 成部 分,必须加 强对其的监督制约 才能保障其准 确、公正行 使, 这是权力监 督理论的必然要求 。人 民监督 员制度正是 为了解 决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某些环节上外 部监督薄弱 的 问 题而产生 的,是健全检察机关 外部监督体系 的创新举措 。作 为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 机关既要 依职 权对其他机 关是 否依法履行职 责进 行监督 ,又要 自觉接受其 他机关和人 民群 众 的监督制约 , 民监督员制度 的设计初衷也 是为了回应 “ 人 谁 来监督监督者 ”这个疑 问。 ( )人 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应然的法理基础 二 1 权力监 督制约理论 。法 治国家追求 的是程序司法 ,要 . 求司法权 力的行使要受到 严格 的程序制约 , 以防止个 别的司 法行为主体背离司法制度的 目的而恣意妄 为。孟德斯鸠 说过 : “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 的权力 导致绝对 的腐败 ” 。创设检察权 的初衷是 为了对警察权和 审判 权形成双重制 约 ,然而 衍生的 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个 问题 。以 “ 力制约权 力 ” 以 “ 权 和 权 利制约权 力 ”是权力制约 的两 个路径 。前者 通过 国家权 力之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人民监督员是根据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择若干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属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管理和监督程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立法支撑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先后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但直接依据只有高检院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均无明文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现行基本法未有规定,仅仅依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法律依据尚不够充分”。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存在缺陷目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自行管理,选任条件比较笼统,随意性大,不能完全破解“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尚没有改变原有的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性质。

由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来推荐,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领导,具有公务员身份、管理者身份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层次较高而群众性不足,导致人民监督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很难充分体现民意。

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由检察机关自行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力和效果,监督公信力不足。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还存在缺陷1、监督范围小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范围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对检察机关其它的职能,比如批捕、公诉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或其它刑事案件作出不诉决定时,人民监督员不能监督,这就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上的发挥。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来讲,是实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基本要求。

因此,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检察干警要求特别的严格,如果没有外来的监督,往往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工作的开展都有不利的方面。

为此,旨在通过对人民监督员既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进一步通过该项制度来完善自身监督的途径。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刚性;立法授权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020—02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检察干警要求特别的严格,如果没有外来的监督,往往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工作的开展都有不利的方面。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国检察机关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全面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去年10月开始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

去年共有3 341件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3 189件。

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52件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70件,其余未采纳的案件均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

实践表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

去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起诉率上升了3.4个百分点,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5个百分点和3.4个百分点,这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分不开的。

虽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中的一些刚性问题可能影响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监督实效。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案部 门在沟通 上 出现 问题 时 , 民 人 监 督 员办 公 室可 以与办 案 部 门进 行 有效的 沟通协调 , 保证人 民监督
案 , 无 办 关 系案 、 情 案 、 力 有 人 权
案 ,有 无工 作 不 负责任 、疏 忽 大 意 、 忽职 守等 情形 。对这 些事 项 玩 的评 判 。与 法律 专 业 知识 并 没 有 很 直 接 的联 系。作 为一般 民众 , 在
权利 制约 权 力” 的原 理 。 是 ,规 但 《
定 》 并未 明确 人 民监 督 员 应 享有
和 领 导 干 部 较 多 等 问题 , 人 民 使 监 督 员的代表 性 和人 民性打 了
折扣。
— —
的具 体 权 利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这
就 很难 收到 应有 的监督 功效 。
大 多 数 未经 过 法 律 专 业 训 练 , 而
检 察 工作 又 具 有 很 强 的专 业 性 。
如果 让 这种 “ 行监 督 内 行 ” 外 的情
件 , 规定 》 在 实施 中不可 避 免地 《
遇 到 了一些 问题和 障碍 。
— —
形 持 续下 去 ,由人 民监 督 员依 据 履 行 职责 ,可 能影 响 这一 制度 的 法 律 功 能 和 社 会 功 能 的 实现 , 也
首先要 明确他 们 在监 督过 程 中 享 有 的权 利 :
的社 会基础 ,也 直接 影 响 其社 会
公信 度 。结合 《 规定 》 人 民监 督 员 ,
主 要 监 督 办 案 人 员 是 否 违 法 办
听证 权 。在 评议案 件过程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有权 了解 检 察 机 关查
是 ,作 为一项 探 索性 的规 范性 文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口杨. l el Wl  ̄ i
(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浙江温州 35 0 20 )
摘 要: 民监督员制度对 于加强检察机 关 自侦案件 的监督 、 范职务犯罪侦 查权的行使起到 了重要 作用。 人 规 但该 项制度在运行过程 中也 出现了一 些问 , 题 引起 学界和实务界较多的争议 。因此, 亟需对该项制度 予以完善, 括 明确对人 民监督 员资格条件 、 包 产生方式和程序 、 利和义务等有 关 权 规定, 实现人 民监督 员听案审查制度 、 健全人民监督 员培训、 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 民监督员 自侦案件 立法完善 人
高 检院常 务副检 察长张耕 曾在《 检察 日报》 撰文指 出,检察 上 ” 机关要共 同关 心这项 改革 , 关心 人 民监 督员制度 的建立 和完 善。 特 别是检 察机关 的领 导同志要 善于 总揽全局 , 协调各 方, 组成合 力 , 攻 坚克难 , 将试 点工作 不断 引向深入 。” 下面 , 者将结 合此项 工 笔
作 的实 际, 就如 何完善 这项制 度提 出 自己的一些 看于 人 民监督 员 的资格条件 , 当从 两个方 面加 以考 虑 : 是 应 一 要 能够胜 任对检 察机关 直接受 理侦 查案件 的监督 职责 ,二是要 能 够 充分地 代表人 民的意 愿 ,即要 有广泛 的代 表性 。作为人 民监 督 员 要能够胜 任对检 察机 关直接 受理侦 查案件 的监 督,其先 决条件 就 是必须 具备相 当的专业 素质 , 否则 , 外行监 督 内行 , 监督 便会步 入 形式化和 象征化 , 实行 人 民监 督员制 度就成 为” 作秀” 或摆 设的” 花瓶 ” 。同 时, 民监 督员代 表人 民对检 察机关 的执法 活动进 行监 人 督 , 充分体现人 民的意愿 , 须彻底淡 化” 要 必 官方” 色彩 , 这就 要求人 民监 督员还应 当” 民化 ” 平 。鉴于上 述考虑 , 笔者 认为 , 为保证 监督 工 作的到位 ,应该把 规定 一些 限制 条件 作为人 民监督 员任职 资格 的前置 要求 。人 民监 督员 的资格条 件可 以参照 人 民代表 资格 条件 和检察 官资格 条件提 出, 除修 订后 的《 规定》 中列举 的五项条件 外 , 特 别是 在政 治思想方 面 , 为人正 直、 要 公道 、 正派 、 热爱 检察工 作 , 在当地群众 中有较高 的声誉 , 龄上不仅要 有下限 , 年 而且要有 上限 。 上 限以 6 周 岁为好 。年龄过 大 , 0 精力 有限 , 能适应工 作 。为监 不 督案件 的需要 ,人 民监 督员 的文化 程度应 在大专 以上并 要有相 当 的法律 知识和 其他专业 知识 。在 限制条款上 , 明确党委 、 应 政府及 其 组成 部 门的负责人 , 人大 常委会 组成人 员, 公检 法司 、 国家安全 机 关 的现 职人 员, 执业律 师 、 民陪 审员等 不宜担 任人 民监督 员, 人 人 大代表 本身拥 有法定监 督权 , 因此担任 人 民监 督员也 不宜过 多, 大型 国有企 业 的主要领 导 本职事 务繁 忙也 不宜 担任人 民监 督 员, 以保证人 民监 督员执法 时 的公正性 。 二、 完善 人民监督 员产生 方式和 程序 修 订后 的 《 定》 出人 民监督 员 由机 关团体 、 规 提 企事业 单位和 基 层组织 经 民主推荐 、 征得本 人同意 、 考察 后确认 。但这一 规定在 实践 中难 以运行 与操作 。首 先, 有哪 些机关 、 团体 、 企事业 单位和 基 层组织 推荐无 法确 定,而实 际上往往 出现 先确定 人选后 通知单 位 的情形 : 其次 , 如果有些人 既没有 工作单 位 , 也没 加入任 何团体 , 那 么这些 人是否 就 当然 被取 消了成 为人 民监 督员 的资格 。笔者认 为, 在即将对 人 民监 督 员制度 进行 立法的 时候 , 不妨 考虑 改变 目前 由检 察机 关决定 人 民监 督员人选 和任 期 的模 式 , 立相对 开放 的 确 人 民监督 员产生 和更新机 制 。人 民监督 员可采 用选举 和聘任 两种 模 式。选举 的程序 既可 以采 取公 布条件 、 自愿报 名 、 单位或 人民群 众推 荐 、 若干 群众提 名, 也可 以采取地 方党委 根据法 定资格 条件提 出。各利 提 名均 须报 经 同级人 大常委会 审查 ,然后 交 由公 民在 选 举人 民代 表同 时进 行 , 聘任 的程序 是 由人 民检 察院根 据案件 的情 况提 名聘请 高素质 、 具有 某项专 长的 学者 、 家为人 民监督 员 , 专 报 同级 人大 常委会 审查批准 。聘请 有一 定特长 的专家 、学者担任 人 民蛉 督员 , 能充分发挥 检察人 员和人 民监督 员优 势 互补 的实 力 , 保 证案 件的监督 质最 , 高诉讼 效率 。 提 另外 , 还应 当建立 相应 的候选、 公 告、 异议 、 认 以及 更换 程序 。 选举 和聘任程 序产 生的人 民监 确 经 督 员均应 由同级人 大常委 会颁 发证书 。 三、 明确 人 民监 督员 的权 利 和义务 修订后 的 《 定》 已零碎地捉 到 了人 民监 督 员的一 权 利, 规 虽 仇 够 系统 、 细化 。笔者认 为, 民 督 员在腹行职 务 时应有 以下 人 权利 :1人 民监督员有 权参加上 级检察 院 、 () 人大、 政法 委对本 院直 接受 理侦查案 什 的执 法检 查活动 ,接受人 民群众 对检 察人 员的投 诉 。( ) 2 向本院及 上级 院的纪检 峪察等 部 门转 交检举 、 告 。( ) 控 3 有权 查阅除检 察工作秘 密 以外 的其他相 关卷宗 、 各部 门基础 资料。 () 4 有权 在检 察人员配合 下 , 向案什 当事 人、 证人 了解情 况 , 有权 要 求检 察人员就 相关案 件及法 律适用 作 说明 。()依法 履行职 责 5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举程序与资格条件
人民监督员是由居民自行推举,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履行一定监督职责的公民
代表。

在选举程序上,应该进一步明确程序,防范干预与造假。

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应该
借助广告、演讲与政策宣传等方式,加强群众的选举意识,提高居民监督员的产生率。


监督员资格方面,应该强化对资格条件的要求,例如要求年龄较大的候选人具有一定的社
会经验与组织能力等。

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行为标准
三、设定适当的制度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要从操作层面和文化层面入手,更要在政策层面
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机构,为其提供场所、设备
与基本工资待遇等资金条件。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支持与配合,为
其正常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四、引入其他社会力量
除了改革制度保障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引入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设
与实践。

例如,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组织专家、学者、媒体等组成监督团体,
做出定期性的监督报告,推动政府部门改善工作和推进制度改革。

同时,可以将人民监督
员制度作为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发展的重点,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民间机构等参与其中。

以上就是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一些思路与探讨。

总体而言,人民监督员
制度的发展需要呼唤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支持,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护人民的
权益与利益,推动社会公正与健康的发展。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强化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而采取的一项改革创新举措,其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努力探索更好的外部监督方式的一种产物。

随着时间推移,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还面临着诸多的质疑和挑战,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唯有正视困难,不断改革完善,才能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途径;监督成效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监督员制度始于2003年,它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宏观和微观背景。

从宏观上看,1996年在整个公诉运作机制中,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极大的权力。

如果不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就会像任何一种权力一样,导致滥用。

从微观上看,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是从20世纪70年代复建的,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权力行使都呈现出相对封闭的状态,容易导致公众对检察机构工作模式与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检察制度的民主化改革被提上了日程。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在四川、山东、福建等10个试点省份检察院正式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随后,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基本形成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框架。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职责、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及职责保障、办事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实践部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操作依据。

2010年,为巩固人民监督员制度7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经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调整为“七种情形”。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人民监督的普及和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各地正在得到广泛的实施,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却受到一些问题的限制,严重影响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作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和行政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职责和权利方面没有完全规定。

人民监督员并没有被完整清晰地规定其权利,但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拖累,这种情况的发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严重影响其发挥其该起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通过合理的立法,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其获得充分的权利保障,从而增强其重要性和尊严,从而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在形成环节多,流程混乱,发挥效率低。

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环节较多,流程较为复杂,而社会组织的动员、教育、举报以及处置等环节的层层级联导致整个监督流程非常混乱,人民监督员在发挥其作用时经常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干扰,以至被拖垮,使得发挥作用的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排查并及时处理社会纠纷。

因此,应当重视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简化环节,统一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三是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不完善。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法律法规仅仅提出了培训和考核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这容易导致培训和考核结果不尽如人意,人民监督员也就无法及时发现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要积极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培训,明确考核政策,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技能及其工作能力,有效地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发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要想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效果,关键在于加强法律的规范性和制度的完善性,明确其权利、职责、机构及流程,同时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拥有充分的责任感和追求,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该案不符合抗 诉条件 ,在答复 申诉 人时 ,由 涉 检 信 访 案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在 于 申 诉 人 是 一 位 8 岁 的 老 人 ,且 又 有 耳 背 , 3 三 个工作 日内,向人 民监 督员进 行通报 。以 承 办 人 花 了九 牛 二 虎 之 力 , 就 是 听 不 进 答 复 便 人民监督员对 案件情况 有所掌握 ,做到心
况 ,按流程管 理的要求 ,报送 人民监督 员办 公室 ,人 民监 督员可采取 来院调 查或 电话 查 询 等 多 种 不 同 的 形 式 ,要 求 得 到 检 察 机 关 的
答 复 , 确 保 案 件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得 到 及 时 处
理。
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4 、全面 客观 。人 民监 督员 参与对 涉 检 信 访 案 件 监 督 工 作 时 , 检 察 机 关 应 按 首 办 责任制的要 求, 由首办责任人 向人 民监督 员 全面 、客观 地介绍案件 相关情况 、处理结果 及 法 律 依 据 : 必 要 时 , 人 民 监 督 员 可 通 过 听 取案件 汇报 、听取案件 当事人及利 害关系人 意见 、向案件承 办人提 出质询等形式 加以监 督 。对 人 民 监 督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承 办人 要 如 实 回 答 。 具 体 监 督 情 况 人 民 监 督 员 办 公室 应 形 成卷 宗材 料 及 时 归 档 。 5 、复议复核 。对检察机关处理的涉检 信 访事宜 ,人民监督 员经表决不 同意检察机 关 处理意见 的,检察长 在收到人 民监督员的表 决意见后 ,应 在充分 听取人 民监 督员意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决 定 案 件 的 处 理 , 必 要 时 可 以 直 接 召 开 检 察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 根 据 案 件 需 要 , 人 民监 督 员 可 以应 邀 列 席 检 察 委 员 会 会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存在问题及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几点建议。

一、实施情况1、人民监督员的基本情况。

我院共聘请了5名人民监督员,其中,人大代表4名,政协委员1名,全部是中共党员。

总体上看,他们具有较好的议案能力和监督能力。

2、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

从2004年至今年,我院共提请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职务犯罪案件7件。

人民监督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经过无记名投票全部同意检察业务部门提出的建议处理意见。

(1)从涉嫌犯罪性质看:贪污3人,受賄2人,挪用公款2人;(2)从监督事由看: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4人,拟不起诉2人,拟撤案1人。

无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的案件和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符合“五种情形”需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

二、试点中存在问题1、认识不到位。

社会上和部分干警,甚至于人民监督员自身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这项制度的建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无效力保障,监督无力度;检察机关部分内设部门也认为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事,和本部门无关;有的一线办案干警认为自己的办案任务已经很重了,现在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加了工作量,自找麻烦,自讨苦吃,有的甚至认为是多余的,消极抵触。

2、选任不合理。

一是监督员中单位领导过多,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监督工作;二是被动选任。

选任时无一人主动申请,都是通过协商和单位推荐产生的;三是各个行业所占的比例不均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工、青、妇团体中无一名监督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林、水行业也无监督员。

3、“五种情形”监督渠道不畅。

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较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

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新创的一个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立和推行,旨在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以来,成功地监督了一批案件,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

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关于选任制度、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效力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同时这也是我们将要致力改善之处。

标签: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机制;司法公正2003年8月,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我国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与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05年8月底,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6 7l9件。

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 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 ,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9O15名。

据统计显示,在6 719件监督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315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4.7 %,其中不同意的表决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的155件,占不同意的表决意见的49.2%。

①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的初步的成效表明此项制度有其实行的必要性、科学性,也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的一步。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概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从一出台就引起了理论学界的争鸣。

赞同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举措。

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和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

②质疑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与要求,与司法改革的法治主义方向相悖。

③笔者认为,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法理和宪法规定,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精神实质,能够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对促进检察机关全面、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在程序上制约检察权,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但同历史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人民监督员制度还算一项全新的司法改革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笔者试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1、重新界定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社会化和大众化特征。

三是人民监督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化和司法化这一特征。

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

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规定》应作适当的修改,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法律职称。

这样才可能从实质上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这就决定了与检察机关有着领导以及其他关系的各级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也可能瞻前顾后,使监督效能有所减损。

人大代表作为当然的法律监督者,其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也不宜过多的担任人民监督员。

由此看来,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从事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律师协会、工会、妇联、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让人民监督员能全面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司法领域任何改革的终极目标都是追求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官法律专业评判的基础上,引进了公众的内心良知尺度,把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结合起来,使法度和情理更好地平衡,这不失为保障公平、公正的有益尝试。

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试从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现状中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有助于制度的完善。

(一)缺乏法理支持1.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由于这些条款都是从宏观上阐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必要性,是任何制度出台以及任何工作展开的共同法理基础,所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台,虽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精神,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2.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严肃的制度改革,如何保证其规范化和有效性,如何确定监督的性质、范围及程序,都需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是因为,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力、国家制度的重要形式,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一切制度都必须以法律作支撑,不能长期以司法解释作为救济立法不足的手段。

因此,借以宏观法条来佐证这项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必要性、有效性,就显得底气不足。

(二)选任方式需要完善1.高检院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作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機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以法治国理念在检察环节的重要体现,是对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下面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自己承担着批捕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执行监督、民行行政审判监督等多项司法职权。

从整体上,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有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在具体案件上,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主管刑事案件的监督工作中,通过刑事诉讼流程监督,检察职权得到了制约;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通过抗诉程序和法院的再审程序检察监督职权得到程序约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从案件的立案、到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审查起诉的办案流程全部属于检察职权,由检察机关自行监督,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于是随着“以法治国”理念的完善,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加强自身监督,引入外部监督,于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三类案件”监督,即指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实施监督;二是“五种情形”监督,即指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赔偿决定以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二、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不规范。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完善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到了外部监督,促进了检察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质量。

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正在探索的新制度,属于“新生事物”,凡“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从不完备到完备的过程,所以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笔者在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喜人效果而欣慰的同时,认真思考了社会舆论中关于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些典型看法,感到以下几方面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及实行中的“软肋”,亟待改进和加强。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当和检察机关分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对考察和确任的主体,《规定》虽然没有进一步明确,但很明显是各级检察机关,因为《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只有配合选任的义务,这样就产生了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的结果。

基此,检察机关“自己选任监督自己”的监督员,就难免使民众对这一制度的公信力产生合理怀疑。

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个弊端,正在探索自行遴选后由人大常委会确认的方式。

笔者认为,应该将选任工作移交人大常委会。

因为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人民、表达民意的机构,他有义务、有责任帮助检察机关寻求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外部监督的途径,在监督员制度上升并写入基本法之前,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暂且承担这项工作,增强民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信任感,提高监督结果的公信力。

二、应努力避免人民监督员身份的双重性从笔者获取的监督员成份构成看,在第一届监督员当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领导占有相当大比例,在第二届监督员当中,上述人员仍占有较大比例,上述人员被选任为监督员,有可能产生以下弊端:(一)淡化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内涵。

工作心得: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新)

工作心得: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最新)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在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历史难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工作,到2018年,经过十几年的时间的完善和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是为了促进了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而实行的的监督保障机制,该项制度的实施,从很大程度确保了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行检察权,从而确保了检察机关监督执法的公平正义。

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监察制度的正式实施,如何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完善,彰显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该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体系的有益补充。

弥补了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如何接受外部监督的空缺。

随着我国法治中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它对促使和制约检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权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和其它监督方式相比,都具有独特的特征,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其自身的价值功能也不断彰显。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

因为检察机关本身是监督机关,所以必须要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加以监督和约束。

“作为公权力,自产生开始就是与公民个体的私权利相对,它一方面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所必需的社会保障。

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恣意行使而侵犯私权利的危险。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讲到:“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我国检察制度的设置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公安机关和法院在行使其司法权力过程中的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

而检察机关本身也受人大监督,同时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体现了宪法和刑诉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既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分工协作原则。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把职务犯罪侦查权又赋予了检察机关,这体现了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也符合中国的国情。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程序设计混乱,功能发挥不足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引入外部监督程序弥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保障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彰显司法程序的正义性,然而现行制度的涉及欠缺经常化、规范化的特征,影响其充分发挥效能,在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

1、办案期限与监督期限的冲突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三类案件”监督程序紧密相关的法定期间有:强制措施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

《规定(试行)》第27条规定,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完毕。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至15日。

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由此可见,规定是将监督期限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的。

因此压缩办案期间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对于不服逮捕的案件,由于主要是事后监督的性质,因此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而且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案件部门提出,承办案件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辩期间和审查期间都很紧凑,存在超期羁押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在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监督工作仍未完毕的,还可以依法撤消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没有侵犯的危险。

对于拟撤消案件的,由于没有侦查期间的限制,同时侦查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并不影响侦查部门的办案工作。

但是,对于拟不诉的案件,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审查起诉期间,而且这种监督是在事中进行的,势必压缩了审查起诉部门的审查起诉时间,一种结果就是可能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另一种结果就是可能突破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间,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权与检察长权限上的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一般案件由检察长决定逮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则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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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论文-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来讲,是实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基本要求。

因此,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检察干警要求特别的严格,如果没有外来的监督,往往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工作的开展都有不利的方面。

为此,旨在通过对人民监督员既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进一步通过该项制度来完善自身监督的途径。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刚性;立法授权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6—0020—02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检察干警要求特别的严格,如果没有外来的监督,往往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工作的开展都有不利的方面。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国检察机关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全面开创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去年10月开始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

去年共有3 341件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3 189件。

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52件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70件,其余未采纳的案件均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

实践表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

去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起诉率上升了3.4个百分点,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5个百分点和3.4个百分点,这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分不开的。

虽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中的一些刚性问题可能影响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监督实效。

从目前实行的情况看,人民监督员制度只是一个咨询程序,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没有诉讼程序意义上的发动、变更和终止功能,也没有实体功能,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因此,为了加强人民监督员权力的有效实施,应把检察机关不能采用的意见附在送往人民法院的卷宗里,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二是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保障问题。

目前,各地所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他们虽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和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但与人民监督员的自身要求来说,有点不适宜。

因为人民监督员与各级人民代表是不同的。

对人民监督员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不是一般人民群众都能担任的。

人民监督员所参与监督的个案千差万别,专业性强,没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没有高于被监督者的业务素质,是很难做好这项工作的。

三是监督的范围较小问题。

目前监督仅限于自侦案件的三种情况,同时,监督员程序设计不够具体,如人民监督员须要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程序是什么;法定的羁押时间是有限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的时间与之如何衔接等。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赋予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员同等的权力。

但我们应当看到,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具备专业的检察知识,他们以普通人的理性和良知判断案件、做出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判断是合适的,如果让他进行法律适用,这无疑勉为其难。

四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授权问题。

检察权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扩张和让度需要取得立法授权,这种授权是需要法定的。

目前,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是扩张公权力,而是引入民众监督,制约公权力,特别是它处于试行阶段,其法律理论上的意义和法律实践上的意义都是重大的。

应当重视的是,法律的滞后性是其基本特征,政策先行和积极实践是立法的基础。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放弃了这一积极的有意义的实践。

人民监督员制度由检察机关制定,不具有达到外部监督的可信程度,要使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可信程度。

让社会参与对检察机关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决定。

现行制度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规定得很模糊,由谁确认不具体,操作起来很不统一,也不科学。

五是监督的事中和事后问题。

根据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人民监督员对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而对不起诉和撤消案件为事中监督,这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发生冲突。

人民监督员的这种事中监督,进入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决定的过程并施加影响,必然会侵害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也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及时保护的问题。

对检察机关拟撤消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其审查的期限最长可以是一个月,如果确属应该撤消案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应该的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这就会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上,较其他犯罪嫌疑人多了一个权利保护措施,而在不起诉上,又多了一个权利及时得到保护的限制措施,这两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

这不能不说,在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过多关注该制度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监督和制约,却忽视了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

六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仍有法律上的缺陷及实践上操作的随意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检察机关应当接受群众监督,但这是个基本原则,从基本原则的角度来讲,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是有法可依的,但仅依基本原则展开工作,还是有法律上的缺陷及实践上操作的随意性,如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是检察机关自己界定的,检察机关想让外部监督什么就监督什么,不是所有案件都有人民监督员监督。

因为检察机关办案内部都有一定的监督程序,那么为什么还要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呢?设立这个制度的原意也就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那么接受群众监督出发点是什么呢?检察机关担心三类案件出问题,还是人民群众担心三类案件出问题?这三类案件检察机关也有内部监督程序,这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程序常常失效,内部监督程序对三类案件以外的案件还管用?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是提高对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

首先要认识到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体现这一原则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一种外部监督机制。

其次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会议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举措,是检察机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根本举措常也是检察机关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理论的创新,检察理念的创新,检察作风的创新,检察实践的创新。

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加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

二是人民监督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所谓政治素质就是要求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坚持公平、正义,坚持依法办事。

所谓业务素质,就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能够正确妥善参与处理检察机关涉及的一些案件。

通过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人民监督员行使自己的职权,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的讨论研究,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但最终依据法律和事实来决定案件。

人民监督员的基本素质,包括他的政治素质,年龄的要求,职业道德,在现行的制定上都有规定。

三是在提名上,由人大和政协去提名;颁证上,由人大政协和检察院共同颁证;在管理上,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机构中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从体制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律上可以对检察机关实行监督。

而人民监督员来自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大常委会中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和日常工作事物,这样便于更好地协调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使这两种监督更好地进行优势互补,从而节约工作经费,提高工作效率。

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后,可设立人民监督员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统一了解和汇总媒体、群众来信来访报案人控告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转交的材料等并进行初步处理,再由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具体案件,看是否需要启动监督程序。

这种规范性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外部监督的公正性。

四是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赋予刚性效力。

人民监督员的决议不必然改变检察机关的决定,只是具有建议的作用,但如果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决议,应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且人民监督员在不同意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使监督流于形式。

如果同意人民监督员的决议,就应当执行,要强调人民监督员决议的严肃性,如果相关检察业务部门不认真执行,就应求赣韬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你监督你的,我照样一意孤行”的现象出现。

五是建议在监督的范围上,逐步地延伸到自侦案件的其他案件,直至全部的刑事案件;在监督的内容上,人民监督员仅限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判断,不应对法律适用做出决定。

六是人民监督员的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人大负责。

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就没有政治上的独立,当监督主体依赖于被监督对象提供经费及物质保障时,就难以公正的履行职责。

因此,经费的承担形式,与公正履职密切相关。

总之,现在检察机关主动打开一个窗口,真诚接受外部监督,在整体上要肯定。

要以一个平常人的心、正常地看待一些事物的发展和完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它对于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我们在实践的发展中不断研究、解决新问题,从而不断地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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