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论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公司交叉持有对方股份的股权结构开始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而在对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制方面则显得十分不足。
因此,如何使公司交叉持股在法律的监督规范下健康有序地生成和发展,是我国公司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研究对交叉持股的法理概述(一)公司相互持股的定义公司之间通过股份资本的参与持有而形成公司联合是企业集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形式之一。
股份资本参与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公司单向持股,二是公司相互持股。
公司单向持股是公司通过投资单方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而成为该公司股东的一种企业联合形式。
而所谓“公司相互持股”(Cross-shareholding),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而形成的一种公司联合形式,也称“交叉持股”、“公司相互转投资”等等。
公司单向持股是公司一种公司单向的转投资行为,而公司相互持股是公司间双向的转投资行为。
(二)交叉持股的类型根据交叉持股的结构特点划分1、单纯的交叉持股该类型指的是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而B公司同时持有A公司的股份,也就是仅仅存在于两家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
这里股份的持有“可以是通过在公司设立时或新股发行时认购股份而形成,也可以通过在股市购买己发行的股份而形成。
”应该说,这是最简单和最原始的交叉持股形态,其他所有类型的交叉持股都是由单纯的交叉持股组合演变而成的。
交叉持股的本质属性都在单纯的交叉持股中有体现,因此单纯的交叉持股是研究交叉持股的重点和基础。
2、复杂的交叉持股与单纯的交叉持股相对应的是复杂的交叉持股,即存在于三个或三个以上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对其又可具体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环状型交叉持股:即在A、B、C三家公司之间,A与B、B与C、C与A各有交叉持股情形存在,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环状系统。
(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三家或三家以上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关系。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交叉持股,亦称跨持股、交叉控制,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被购买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形成互相持股关系。
在上市公司中,交叉持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交叉持股的背景和概念交叉持股的出现是由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等综合因素导致的。
交叉持股可以增强公司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交叉持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操纵股价等。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二、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组织、运作、监督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证券法》则主要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决策程序、财务制度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还需要符合反垄断法律的规定,防止形成垄断行为。
三、国际上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存在着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航空公司法案》规定,禁止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在一些国家,允许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但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例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进行交叉持股时,需要向公司董事会申报,董事会则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
四、存在的问题和展望尽管各国对交叉持股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跨国交叉持股时,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差异,存在着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进行关联交易、操纵股价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同时另一家公司也持有第一家公司的股份。
这种现象在当前的企业经济活动中十分普遍,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争议。
有必要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法律因应,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利益。
我们需要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一方面,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
当两家公司存在交叉持股关系时,它们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可能会受到对方利益的影响,造成实质性的利益输送。
公司交叉持股也可能妨碍市场竞争。
如果几家竞争对手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关系,它们可能会通过横向联盟的方式限制竞争,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构成威胁。
针对这些法律风险和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法律因应措施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的交叉持股行为。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完善公司交叉持股的监管制度,对交叉持股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防范利益冲突和市场垄断。
需要强化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各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管,对交叉持股行为进行信息披露和公开,提高透明度,使市场和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交叉持股的情况。
还需要加强对交叉持股行为的反垄断监管。
竞争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交叉持股的公司进行反垄断审查,防范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了以上提到的一些法律因应措施,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国际经验和做法,来完善我国的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因应机制。
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公司交叉持股法律框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
美国的《反垄断法》对交叉持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和限制,要求相关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反垄断审查。
欧盟也对交叉持股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一系列反垄断措施,防范了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和市场垄断。
除了法律因应措施,公司自身也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自觉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可以对被持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带来一定的好处,比如可以增加公司之间的合作和互信,促进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比如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影响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形成交叉持股关系,持股比例如下公司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同一非上市公司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对上市公司的发起公开收购行为需获得《公司法》规定,同一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公司法》规定的百分之五以上,应当自知悉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公众披露股份持有情况。
《证券法》也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时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问题,中国《反垄断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削弱、排斥、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实际监管执行中,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都会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还会通过审查公司的发行申报,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审查,确保交叉持股不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还建立了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应当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也会定期公布公司交叉持股情况,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交叉持股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公司法》规定了具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因应。
在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之前,需要明确几个概念。
一是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而不是直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经营。
二是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产生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垄断、操纵市场等。
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规范和监管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从而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各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以规制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方面的内容。
对于公司交叉持股,一方面要求公司进行反垄断审查,确保不会对市场产生不正当的影响;对于已经形成的垄断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证券法律的规范关于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情况,证券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方面,证券法律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报告和披露要求,确保公众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证券法律还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公司交叉持股涉及到公司间关系,因此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也是必要的。
公司治理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法、股东协议等,用于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公司治理法律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以防止因交叉持股而产生的内部腐败和不当操作。
四、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专项调查和监督,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分析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彼此股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了交织的股权关系,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产生了一定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分析。
一、交叉持股的法律定义和背景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不同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彼此股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之间的股东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影响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与独立性。
交叉持股的背后有多种原因,包括实施合作战略、规避反垄断法规定、提供互惠投票支持等。
在一些情况下,交叉持股关系可能导致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交叉持股的法律风险1. 反垄断法风险交叉持股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规定,限制市场竞争。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有针对交叉持股的限制,比如禁止竞争对手互相持有彼此股份超过一定比例。
2. 公司治理风险交叉持股导致公司间产生复杂的股权关系,对公司的治理提出挑战。
交叉持股可以削弱股东之间的独立性,阻碍独立董事的有效履职。
3. 信息披露风险交叉持股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与透明度。
持股交叉的关系可能导致相关利益关联交易的出现,需要监管部门对公开信息进行监管。
三、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1. 监管机构的作用监管机构在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中扮演重要角色。
他们通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交叉持股遵守反垄断法和公司治理原则。
2. 控股权的界定控股权是交叉持股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监管机构需要明确控股权的界定,避免公司之间形成不正当的垄断地位。
3. 股权竞争政策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一些国家制定了股权竞争政策,限制公司间的相互持股比例。
这有助于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
四、交叉持股的法律案例1. 美国股权交换委员会对交叉持股的监管美国股权交换委员会对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关系进行监管。
他们审查公司间的持股关系,并确保交叉持股不会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竞争限制。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垄断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包括反垄断规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比例。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1. 引言1.1 什么是公司交叉持股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这两家公司又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公司交叉持股通常发生在两家或多家公司之间,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
在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变得复杂,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公司交叉持股还可能导致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增加了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
公司交叉持股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构成挑战,也可能对整个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为了避免出现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有必要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管。
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定,才能有效防范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1.2 为什么需要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从而在两家公司之间形成相互持股关系。
这种现象在当今经济环境下越来越普遍,但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和监管挑战。
需要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问题进行法律因应,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扭曲。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可能会影响到两家公司的独立经营和市场竞争力。
如果存在过多的交叉持股情况,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来限制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以保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
公司交叉持股也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风险。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问题。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了应对公司交叉持股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监管和规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2. 正文2.1 公司交叉持股的风险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同时被后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也持有前者的股份,形成一种相互交叉持股的关系。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摘要】公司交叉持股是指多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当今市场经济中愈发普遍。
本文通过对公司交叉持股的定义和研究意义的介绍,探讨了公司交叉持股存在的问题、法律对公司交叉持股的规定、解决公司交叉持股问题的法律措施、加强公司交叉持股监管的建议和案例分析。
结合这些内容,得出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意义,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必要的法律改革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有望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法律措施、监管建议、案例分析、法律改革、发展趋势、法律因应、展望未来、问题存在、法律建议、定义、研究意义、结论。
1. 引言1.1 公司交叉持股的定义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公司股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和经营决策。
公司交叉持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通常是出于合作或战略投资的目的。
交叉持股可以带来一些好处,比如加强合作关系,提高市场竞争力等,但它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和问题。
在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各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变得复杂,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决策能力。
一些公司可能会利用交叉持股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
交叉持股还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等问题。
公司交叉持股的定义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和监管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明确规定和监管。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问题,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2 研究意义公司交叉持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交叉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市场上不同公司之间的关联程度和利益交叉情况,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信息参考。
公司交叉持股会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产生影响,了解这种现象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措施,有助于遏制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透过研究公司交叉持股,我们也可以深入探讨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等重要议题,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透明度。
论交叉持股之利弊及法律规制路径
论交叉持股之利弊及法律规制路径李晓春佛山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交叉持股,稳定股东,资本虚增内容提要: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投资而彼此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
交叉持股是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有助于公司稳定经营权、防御敌意收购、灵活筹措资金等,但也具有内部人控制、资本虚增、内幕交易等弊端。
应在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以及税法层面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合理规制,既发挥其正面效能,又抑制其负面效应。
所谓“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相互投资而彼此持有对方所发行之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
目前,交叉持股在我国公司之间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运用。
究其原因,主要是出于保持经营权的稳定、公司间的策略联盟、抵制敌意收购、财务上的需求等考虑。
虽然交叉持股具有正面功能,但其负面效果也不容小觑,必须以法律手段进行规制。
一、公司交叉持股之裨益对公司而言,交叉持股具有很多正面功能。
二战之后,日本公司采用了大量的交叉持股,就是希望稳定股东,保持公司经营权的稳定,防御敌意收购,避免公司的经营权落入他人之手。
具体来说,交叉持股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第一,交叉持股有助于防御敌意收购,稳定公司的经营权。
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效果,建立一种相互持股联盟,互相支持对方公司的经营者,使得经营者能够稳固其经营权。
而且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减少了流通在市场上的股份,也使得公司收购行为难以进行,从而保持经营者的地位。
二战之后,日本财阀开始解体,为了不让公司的股份流通在外而被收购者,特别是国外的收购者所收购,财阀公司就把那些股份分配给稳定股东。
稳定股东一般是属于同一公司集团或公司系列的银行、公司,或者是有交易关系的银行、公司。
[1]而且,财阀公司和稳定股东之间一般都具有相互持股的关系。
稳定股东不会因为公司盈利的下降或股票价格的涨跌抛售所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了外部收购者收购该公司股份的难度,有效阻止了敌意收购,使公司经营者可以专心经营公司,谋求公司的长期利益。
交叉持股的合法性研究
交叉持股的合法性研究交叉持股的法律研究所谓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持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
例如A 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A的股份,即相互持股;或者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 又持有A的股份,即循环持股,等等。
在我国,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交叉持股的现象普遍存在。
对于其合法性,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试图将其理清。
首先,目前唯一明确涉及到交叉持股的法律性条文(严格意义上来说称为规章)的,是证监会07年12月28号发布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因此,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是禁止交叉持股的。
那么,除了上述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的交叉持股问题,其合法性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一、相互持股的情形相互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又逆向持有A 的股份,又可称为逆向投资,我认为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显然,这种A对B投资后,B又逆向投资A的行为对A而言属于间接抽逃出资行为。
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逆向投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循环持股的情形循环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又持有A的股份的情形。
对此,我认为除前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的相关规定外,其他主体的循环持股行为是不被所法律禁止的。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只要这种循环持股行为不违法其他法律性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不合法。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至少现在就不能单从循环持股行为上认定其不合法。
我国交叉持股法律规制路径选择制度设计
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学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向静关键词: 交叉持股法律规制股东权益保护容提要: 交叉持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危害对象是公司的债权人、中小股东、资本市场中的公众投资者,因此各国(地区)一般通过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三个层面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导致在具体规制重点和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基于我国现实经济环境的考虑,总体上应该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对于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应采取限制超额持股一方股权行使的方法;创设二重派生诉讼;对公司高管附加超额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限制金融类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是经济活动和资本市场中极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
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形成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而《中华人们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对交叉持股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交叉持股所造成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不揣简陋,特对此进行研究。
交叉持股的动机与效应分析一、交叉持股的动机分析交叉持股作为企业的一种策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管理层为了特定的利益诉求而进行的,因此,交叉持股现象的背后必然存在着相关当事人的特定动机。
1.资金融通。
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可以有效规避自己购买自己股票的限制,先由上市公司成立专门从事投资的子公司,继而由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稳定或者维持上市公司股价的目的,再以取得的股票向银行进行质押借款,充分发挥了财务操作的乘数效应,实现集团公司资金的充裕。
这一目标的实现是基于子公司购买母公司股票护盘成功的假设,因为越是股价上升,获得质押的贷款就越多,但是在市场低迷股价难以在高位维持时,这种做法会形成恶性循环。
交叉持股 公司法
交叉持股公司法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况,它在公司法中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从交叉持股的定义、法律要求、优点和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叉持股的定义和法律要求交叉持股是指公司A持有公司B的股份,同时公司B也持有公司A 的股份。
这种情况下,公司A和公司B之间形成了相互的股权关系。
在公司法中,交叉持股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股权安排,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交叉持股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经济目的,而非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 交叉持股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相关事项。
3. 交叉持股的比例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通常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
二、交叉持股的优点交叉持股作为一种股权安排方式,具有以下优点:1. 促进了公司间的合作与合作关系的加强。
通过交叉持股,公司A 和公司B可以共同分享资源、信息和技术,实现互利共赢。
2. 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交叉持股可以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更加有利,减少单一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降低经营风险。
3. 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交叉持股可以实现公司间的互相监督,减少潜在的腐败和违法行为,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三、交叉持股的风险尽管交叉持股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风险:1. 利益冲突。
当公司A和公司B在某些业务上存在竞争关系时,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2. 股权争议。
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股权归属的争议,特别是在公司A和公司B之间存在分歧或合作关系变化时,股权归属问题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3. 法律合规风险。
交叉持股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四、交叉持股的监管和限制为了规范交叉持股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交叉持股进行了一定的监管和限制:1. 公司法规定了交叉持股的比例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
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作者:陈云英来源:《商情》2013年第37期【摘要】公司交叉持股是公司发展中常见的经济法律现象,理论界对于交叉持股的利弊研究比较全面,但是法律应如何规制公司交叉持股,是立法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公司交叉持股的效应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我国法律对交叉持股规制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规制交叉持股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交叉持股,母公司,子公司公司交叉持股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一定比例股份,公司双方形成了对对方公司股份相互占有的一种股权结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交叉持股的股权结构成为资本市场中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和常见的经济、法律现象,而对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制不完善,影响公司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一、交叉持股的效应分析(一)积极效应1.防止恶意收购。
公司之间适度交叉持股可以加强公司间的联盟,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阻止公司被恶意收购与兼并,分散持有的股份在遇到他人收购时,持股的公司可以买进公司的股份,起到有效的反收购作用,达到阻止吞并的目的。
2.分散风险。
交叉持股在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不需通过实际的资金支出,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往往双方以换股方式实现各自的多元化经营以分散风险。
交叉持股公司之间共担风险,公司之间通过交叉持股降低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御商业风险,缩小公司收益幅度。
3.联合协作。
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在公司之间形成技术、人事、销售、创新方面的策略联盟,形成联合协作优势,实现一些领域发展的战略构想,有利于公司资产的增值。
4.增加资金使用率及投资市值管理。
由于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动,但在会计报表上其资本和资产会增加,因此母公司通过交叉持股的关系,控股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投资控制多家公司,从而形成庞大的资金集团。
交叉持股通常成为资本运作的平台。
同时交叉持股的情形下,母公司规避现行法律的规定,通过子公司买卖公司的股票,以达到影响其股价及实现关联交易的目的。
论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摘要:交叉持股优点亦为世界各国的公司企业所注重,但其弊端重重,法律须对其予以合理规制。
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我国法律应对公司交叉持股予以何种规制?关键词:交叉持股负面作用立法现状法律规制交叉持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股份的一种股权结构形式。
〔6〕公司交叉持股有其正面作用,但其消极效应不容忽视。
第一,导致资本空洞化,违背资本充实原则。
第二,危害股东平等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破坏公司正常治理结构。
第四,妨害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和增大公司财务风险。
第五,易于限制竞争进而形成垄断。
法律有规制之必要。
一、我国对交叉持股的规制现状交叉持股现象本身在我国出现得就比较晚,〔15〕因而我国法律在此领域规制相对滞后。
1.新《公司法》颁布前后我国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定交叉持股出现的早期阶段,我国重视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没有认识到其可能产生的弊端,因而一直采取的是鼓励政策,没有所谓的法律规制。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逐渐显现并为人所知,因而立法开始较为严厉地限制公司进行交叉持股。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升,交叉持股现象蓬勃发展,学者亦能较为全面客观认识交叉持股的正反两面。
但立法并没有及时跟上。
2005年《公司法》不仅没有直接规定交叉持股,还删除对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的条款;并且从某些条文上看较旧《公司法》对交叉持股的放任态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如第15条和第16条将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决定权交由公司自身。
交叉持股势如脱疆,危机重重。
但值得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的若干制度对交叉持股引发的问题能够走到事后救济的作用。
包括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排除、股东代表诉讼在内的这些规定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救济、增强公司自治、完善公司监控机制方面上具有显著效果,因而顺带也缓解了交叉持股引起的矛盾。
〔16〕目前除了新《公司法》外,我国能够间接规范交叉持股现象的法律文件有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摘要:公司交叉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就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
抵制恶意收购、稳定公司经营、促进公司联合、实现资金融通、降低交易成本是其积极的一面;然而,交叉持股也容易造成资本虚增、诱发内部控制、引发内幕交易、导致行业垄断、形成股市泡沫等。
目前我国交叉持股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上市公司问题突出。
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交叉持股问题形成规范的法律体系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公司治理不健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缺失,所以必须对交叉持股进行立法规范。
从公司法、反垄断法层面进行规制,同时,注意与公司交叉持股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趋利避害,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交叉持股;法律规制一、交叉持股的含义(一)含义交叉持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交叉持股指两个公司直接或变相直接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
广义的交叉持股包含了两个公司直接和间接互相持有对方股份的情形。
间接交叉持股在法律实践中比较隐蔽,效应的发挥不太明显,法律规制难度较大,所以本文着重研究狭义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其交叉持股问题尤为重要,本文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间的狭义交叉持股。
二、交叉持股的影响(一)积极影响交叉持股能够抵制恶意收购。
交叉持股成为抵制恶意收购形成略联盟的重要手段,由于这种战略联盟的稳定性较强,使得股价比较稳定,不易大起大落,避免给恶意收购提供控制股价的空间。
此外,由于交叉持股的表决传导机制大大加大了收购的难度,使得交叉持股成为阻碍恶意收购的天然保护屏障。
交叉持股的两公司基于对方的表决权的行使而不敢轻举妄动,否则一方表决权的滥用会形成另一方亦滥用表决权的借口,这不利于双方共赢,同时避免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层因大股东不规律变动而带来震动,进而引起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政策的变动。
交叉持股的初衷大多是为实现公司联营,实现战略联盟,在生产技术、关键业务力资源、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协同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9-22 公司交叉持股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在我国发展较快且形式多样,而我国公司法的规制尚属空白。
本文在探讨交叉持股作为一种企业的经营策略,必然会形成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的基础上,提出应兴利避害,在公司法中采用区别对待主义的立法模式,只限制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对非母子公司主要是通过对交叉持股的比例限制和表决权限制来实现规制。
关键词:交叉持股母子公司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公司交叉持有对方股份的股权结构开始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而在对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制方面则显得十分不足。
因此,如何使公司交叉持股在法律的监督规范下健康有序地生成和发展,是我国公司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交叉持股的效应分析公司交叉持股,也称之为公司相互持股。
对于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提出了诸多不同的定义。
归纳起来,其含义是基本一致的,均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一定比例股份的一种股权结构,也即公司双方形成了对对方公司股份相互占有的关系。
交叉持股作为一种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必然会形成相关的效应,其中可以分为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
由于交叉持股是一种复杂的经济与法律现象,对它的评价历来毁誉参半。
对这一经济现象的相关效应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立法对这一法律现象进行规制时是应采取鼓励为主还是限制为主的态度。
从积极效应来看,在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形下,可以稳定公司经营权,有效狙击恶意收购,夺取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促使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通过交叉持股可以在企业之间形成技术、人事、销售、创新方面的策略联盟,形成联合协作优势。
从消极效应来看,虽然公司间交叉持股使得公司的资金筹措更具有弹性,但同时也会产生资本“虚增资本”或“资本空洞化”的问题,危害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易引起连锁性财务危机;交叉持股易成为非法操纵股价、诱发内部控制,谋取暴利的工具,妨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交叉持股同时兼具正反两面不同的效果,且往往处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指的是在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的情况。
这种持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股权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但也带来了法律因应问题,特别是当其中一家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或经营失误时,如何保护其他公司的利益,需要有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规范。
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份的转让、处置、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也作了明确的管辖。
证券法则规定了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对涉及证券方面的交叉持股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反垄断法则则防止产生过大的、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对公司交叉持股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亦影响公司交叉持股,如金融行业的银行业监管法规等。
(一)资产评估的难点。
在公司交叉持股中,资产评估的难点在于公司之间股份相互持有,而且业务模式等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对于每一家公司的业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等进行评估难度较大。
(二)公司治理问题。
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如存在主要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等。
(三)操纵市场风险。
在公司交叉持股中,存在可能通过交叉持股协助垄断市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也存在加强协同垄断行为的可能。
(一)完善股权交易市场制度。
建立高效精准的股权交易市场,加强信息公示,增强规范性和透明度,方便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持有交叉股权。
(三)完善金融监管和反垄断制度。
加强对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监管和管理,排除操纵市场风险等问题。
(四)完善股东投票制度。
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股东投票制度,防止少数股东通过交叉持股协助垄断公司,影响公司治理。
综上所述,公司交叉持股在提高股权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管理。
同时,涉及公司也要通过加强公司治理,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协作等情况出现,确保公司交叉持股达到双赢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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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母 公 司 严 密控 制 子 公 司 . 子 公 司交 叉 持 股 与 非母 子 公 母 司 的交 叉 持 股具 有重 大差 别 。第 一 , 同于 一 般 公 司交 叉持 股 【 不 { 1 的意 志 完 全 等 同 于母 公 司 的意 志 。 第 二 , 司取 得 自己 股 份 的 这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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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对 交叉 持 股 的 规 制 现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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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 止母 子 公 司 交 叉 持 股 .
交 叉 持 股 现 象 在 我 国 出现 得 比较 晚 .因 而 我 国 法 律 在 此 领 域 规 制 相 对 滞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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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i1 . 9.7 o:0 3 6 /. n 1 7 s 1 4 2 1 .70 3 [ 中图分类号]D 2 . 1 [ 9 2 9 文献标识码]A 2 [ 文章编号] 17 — 142 1)7 0 3 — 2 6 3 0 9 (0 1l— 1 2 0
参 随 着 我 国经 济 水 平 的 迅 速 提 升 . 叉 持 股 发 展 迅 速 . 者 亦 持 股 持 严 格 的 特 殊 规范 态 度 因此 我 国 立法 亦 应 根 据 实 践 、 考 交 学 能 较 为 全 面 客 观地 认 识 交 叉 持 股 的正 反 两 面 但 立 法 并 没 有 及 时 跟 上 。 0 5 《 司 法 》 仅 没 有 直 接 规定 交 叉 持 股 , 删 除 了 20 年 公 不 还 对 公 司转 投 资 数 额 限制 的条 款 ; 且 从 某 些 条 文 上 看 较 旧《 司 并 公 条 将 向其 他 企业 投 资 的决 定 权 交 由公 司 自身 。但 值 得 指 出的 是 , 新《 司法》 公 的若 干 制 度 对 交 叉 持 股 引 发 的 问题 能 够 起 到 事 后 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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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 司 法 》 布 前 后 我 国关 于 公 司 交 叉持 股 的立 法 规 定 . 公 颁 子公 司在 母 公 司 股 东 会 I 在 交 叉 持 股 出现 的 早 期 阶 段 .我 国 重视 其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交 叉 持 股 的 公 司 多 少具 有 独 立 的意 志 . 重 要 作 用 . 有 认 识 到 其 可 能 产 生 的 弊 端 . 而 一 直 采 取 的是 鼓 没 因
励 政 策 . 有 所 谓 的 法 律 规 制 。 随着 国 企 改 革 的不 断 深 入 , 司 没 公
地 限 制 公 司 进 行 交 叉 持股
弊 端 在 母 子公 司交 叉 持 股 中加 剧 . 公 司 以购 买母 公 司股 份 的 子
交 叉 持 股 的 弊端 逐 渐 显 现 并 为 人 所 知 . 因而 立 法 开 始 较 为 严 厉 方 式 实 质 上 返还 了母 公 司 对 其 出 资 . 公 司 经 营 者 能够 更 加 方 便 母 地 控 制 母 公 司 股 东会 。基 于 此 , 界 各 国立 法 都 对母 子公 司交 叉 世 国外 模 式 . 此 加 以严 格 控 制 对 全 部 禁 止公 司交 叉 持 股 违 背 了 效 率优 先 兼 顾 公 平 的原 则 , 与
交 叉 持 股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公 司 之 间 相 互 持 有 对 方 一 定 比例 股 份 的 一 种 股 权 结构 形 式 。公 司 交 叉 持 股 有其 正面 作 用 。 但 1 明确 规 定 循 环 持 股 属 于 交 叉持 股 的一 种 .
循 环 持 股 在 现 实 经济 生活 中十 分 普 遍 。 循 环 持 股 【 其 外 表 但 I : = I 在 但 其 消极 效应 不 容 忽 视 。 第 一 , 致 资 本 空 洞 化 , 背 资 本 充 实 原 的 隐蔽 性 . 谈 及 规 制 交 叉 持 股 时 往 往 被 忽 略 . 其 有 牵 涉更 多 导 违 则 。 二 。 害 股 东 平 等 和 其他 合 法 权 益 。 三 , 坏 公 司 正 常 治 的公 司 、 模 远 大 于 一 般 的 交 叉 持 股 。 其 隐 蔽性 、 模 大 以 及 特 第 危 第 破 规 因 规 故 理 结 构 。第 四 . 害 证 券 市 场 正 常交 易 秩 序 。 害 国 民经 济 和 增 殊 性 对 一 般 交 叉 持股 所 固有 的 问题 和 缺 陷 的 放大 . 循 环 持 股 的 妨 危 如 大 公 司 财 务 风 险 第 五 , 于 限制 竞 争 进 而 形 成 垄 断 。法 律 有 必 危 害 甚 于 一 般 交叉 持 股 果 法 律 不 明确 将 循 环 持 股 纳 人 交 叉 持 易 股 的体 系 中 . 么 公 司 企 业 将 可 以通 过 循 环 持 股 在 扩 大 规模 的 同 那 要 对 其 加 以合 理 规 制
( 京 师范大学 法 学院 , 北 北京 10 7 ) 0 8 5
[ 摘 要] 叉持 股 的优 点 为世 界 各 国的 公 司 企 业 所 重视 。 其 弊端 也 不 容 忽 视 , 交 但 法律 须 对 其 予 以合 理规 制 。本 文 结 合 我 国
现 实情 况 就 我 国法 律 应 如何 对公 司 交叉 持 股 予 以 规 制进 行 探 讨 。 [ 关键词 ] 叉持 股 ;负面 作 用 ;立 法 ; 状 ;法律 规 制 交 现
2 1 年 9月 01
中 国 管 理 信 息 化
Ch n na e n fr to iain i aMa g me t n o main z to I
S p.2 e , 01l Vo.4 . .7 11 No 1
第1 4卷第 1 期 7
论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庄 小茜 , 真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