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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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3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现将《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4月8日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为目标,通过采取调查摸底、用工对接、技能培训、创建基地、创业就业、就业援助、劳务协作、维权保障等措施,使全省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得到积极就业政策扶持、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为每名有培训愿望的贫困劳动力提供一次免费的技能培训。

全年力争举办就业扶贫专场招聘会或送岗下乡活动300场次,技能培训贫困劳动力2000人,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677人,有组织劳务输出440人,全省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占有就业意愿贫困劳动力人数的60%以上。

二、工作措施(一)精准调查摸底,实行动态管理1.调查摸底。

各地人社部门与扶贫部门联动,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和村(社区)人社保障服务员,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确认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吉财农〔2018〕29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18〕290号省直有关部门,各整合资金试点县(市)财政局、扶贫办:2017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整合资金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精神和有关部署,持续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整合力度逐步加大,管理使用逐步规范,创新改革逐步深化,整合成效逐步凸显。

2018年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整合试点巩固成效、深入推进的重要一年。

省直各相关部门、各试点县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整合试点工作摆在脱贫攻坚和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格、求实效,确保整合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整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为整合试点提供资金保障。

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试点国定贫困县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农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局:《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村级组织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推动实现强村富民、共同富裕为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公开公正、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会同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研究制定引导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三)会同省农委、省委组织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五条省农委、省委组织部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二)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引导资金项目扶持计划,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引导资金支出计划;(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六)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吉财金〔2020〕242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金〔2020〕24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分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业管理局、气象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扶贫办,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业管理局、气象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扶贫办,各相关保险机构: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制定《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银保监局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气象局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20年3月26日附件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夯实农业保险发展基础,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吉林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73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73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739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9月18日附件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分配吉林省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构成。

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调节县间财力水平差距、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基层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奖补资金,并对县级“三保”支持保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吉财粮[2020]110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1107号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稳步推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吉财粮〔2020〕5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完善了《吉林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0年12月18日吉林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稳步推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财政部农业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吉财粮〔2020〕5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业务担保费用补助,是省财政厅对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开展的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按规定给予的费用补助。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吉财农〔2020〕246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0〕246号各市(州)、县(市)、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委)宗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大力支持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现请各市(州)、县(市)、长白山管委会做好如下工作:一、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政策总体稳定1.继续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地区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市州本级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要求,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在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内选择项目,市州级不得指定具体项目。

未制定(修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或资金管理办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县,须于4月底前制定(修订)完毕。

2.用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强化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成效投入保障,支持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落实贫困县资金增幅保障政策,细化贫困县整合方案编制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明确省级审核责任分工及审核要点,同步审核纳入方案项目的绩效目标,进一步提高整合方案质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吉政办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等4个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未经省委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4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4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性和有效性,我厅会同省工信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1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产业政策、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引导重点产业在关键领域加大投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吉财预〔2017〕608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7]608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8月14日附件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三条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期限。

(一)经国家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

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

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省财政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情况确定补助对象。

以往试点地区3年补助期满后相应取消。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吉财预〔2019〕949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9〕949号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6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8日附件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是指利用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设立,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应当专款专用,具体用途包括: (一)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用于支持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以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收回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9〕24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收回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吉财农指〔2019〕24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收回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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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收回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吉财农指〔2019〕246号
延边州、白城市、白山市、吉林市、通化市、永吉县、桦甸市、东辽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预〔2015〕112号)和你市县关于申请退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告,现收回你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94.39万元。

此次收回省级财政的资金,通过2019年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办理。

省财政厅收到缴回的资金后作调入资金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附件:收回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9日
——结束——。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消费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消费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消费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07
•【字号】吉发改代赈联〔2020〕239号
•【施行日期】202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
消费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发改代赈联〔2020〕239号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扶贫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费扶贫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2020年行动方案》(发改振兴〔2020〕415号)和吉林省《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3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2020年消费扶贫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略):吉林省2020年消费扶贫工作方案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扶贫办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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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吉财农[2017]67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农〔2017〕674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吉林省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
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原《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扶贫办
2017年8月31日
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资本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省政府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期低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的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五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吉林省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开
发公司)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省政府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和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

其中:省政府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作为省扶贫开发公司资本金;省扶贫开发公司以与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的《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吉林省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作质押,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取得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建设基金采取股东借款方式,由省扶贫开发公司的出资人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借入,再转借给省扶贫开发公司。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

第七条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相关资源、农户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第八条市(县)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并结合实际,督促市(县)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市(县)政府应加大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县)发改委或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应定期复核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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