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2.病历信息录入:系统应提供病历信息录入功能,医生可通过输入的
方式记录患者的诊断、病史、用药情况等信息。录入过程中应支持输入诊
断代码和药物代码的自动补全,减少录入错误和重复工作。
3.病历信息管理:系统应支持病历信息的整合和管理,包括对已录入
的病历信息进行保存、查看、修改和删除的功能。对于病历信息的修改和
删除操作,系统应记录操作人员和时间,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医嘱管理:系统应支持医生对患者开具的医嘱进行录入、管理和查询。医嘱录入时应可以选择常用医嘱,同时支持医生手动输入医嘱内容。
对于影像检查等特殊医嘱,系统应支持医生上传相应的文件,并与病历信
息关联。
5.电子处方:系统应支持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可以选择药品并生成电
子处方。对于开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药物相互作用等风险,系统应提示医
生进行警示,以提高用药安全性。
6.检查、检验结果管理:系统应支持医生录入和管理患者的检查、检
验结果。医生录入结果时,系统应支持数据的自动计算和分析,以便医生
快速了解患者的健康状态。
7.报告生成与传输:系统应支持自动生成病历报告和其他医疗报告,
并支持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传输给相关医生和患者。同时,系统还应
支持报告的打印和存档功能。
8.数据安全保护:系统应具备强大的数据安全保护功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权限控制等。同时,系统还应定期备份数据,并支持
数据恢复和迁移。
9.数据共享与互连:系统应支持与其他医疗系统(如医院信息系统、
实验室信息系统等)的数据共享和互连,以便医疗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提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子病历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纸质病历成为医疗行业的常见工具。电子病历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有助于病例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协同工作。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必要且重要的。
一、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1. 管理机构及责任
(1)每个医疗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电子病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应与医院信息化部门、医务部门等进行密切合作,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
(3)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电子病历访问权限管理
(1)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访问仅限于授权人员;
(2)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其角色和职责分配相应的访问权限;
(3)医疗机构应定期审核和更新访问权限,及时撤销已离职人员的权限。
3. 电子病历安全保密
(1)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性;
(2)对于重要病历信息,应该加密存储和传输;
(3)医务人员应严守医疗机构制定的电子病历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病历信息。
4. 电子病历备份和恢复
(1)医疗机构应制定备份和恢复计划,确保电子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定期进行病历数据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的地方;
(3)遇到病历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1. 病例信息完整性
(1)每个电子病历应包含基本的患者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一、引言
电子病历是指利用电子设备记录、存储、管理和传递患者的医疗信息的一种方式。电子病历管理规范旨在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一致性,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患者的医疗体验。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实施步骤。
二、电子病历的存储和传输
1. 存储要求
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或云存储平台中,确保数据的完整性、机
密性和可用性。存储设备应定期备份,备份数据应存储在离线设备中,以防止数据丢失。
2. 传输要求
电子病历的传输应采用加密的通信协议,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传输过程中应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传输电子病历数据。
三、电子病历的录入和修改
1. 录入要求
电子病历的录入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确保录入的信息准确、完整和及时。
录入时应遵循统一的标准术语和格式,以方便数据的查询和分析。
2. 修改要求
电子病历的修改应记录修改人员的身份和修改时间,并注明修改的原因。修改
后的电子病历应保存原始版本和修改后的版本,以便追溯和审查。
四、电子病历的安全和权限控制
1. 访问控制
电子病历的访问应根据权限进行控制,不同的用户应有不同的访问权限。访问权限应根据用户的职责和需要进行分配,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2. 数据加密
电子病历中的敏感数据应进行加密存储,确保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加密算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更新。
3. 审计日志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审计日志功能,记录用户的操作行为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审计日志应保存一定的时间,并定期进行审查和分析,以发现异常和安全漏洞。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度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
用、保存和管理。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 ,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
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的原则。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
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 24 小时制。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
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卫健委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
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
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
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
签名。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
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
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一、引言
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和存储患者的医疗信息的电子化文档。电子病历的管理规范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机构运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病历管理的标准格式,包括电子病历的基本信息、数据录入规范、数据存储和保护、数据共享和传输等方面。
二、电子病历的基本信息
1. 病历编号:每份电子病历应有惟一的病历编号,用于标识和检索。
2.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3. 就诊信息: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
4. 医生信息:包括主治医生姓名、医生签名、医生执业资格证号等。
三、数据录入规范
1. 电子病历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录入人员应熟悉病历信息的录入规范,包括字段的填写要求、数据格式等。
3. 录入过程中应及时保存数据,避免数据丢失或者损坏。
4. 对于敏感信息,如患者的社会保障号码、银行账号等,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四、数据存储和保护
1. 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或者云平台上,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访问性。
2. 数据存储应具备备份和恢复功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者损坏。
3. 对于患者隐私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访问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
4. 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安全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共享和传输
1.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患者知情允许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2.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电子病历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功能规范:
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及结合医院需要设计病历格式,实现不同病历之间的数据共享。
1.病历书写支持
1)一般文字输入、排版功能。支持中英文字输入、分段、首行缩进等文字编
辑功能。
2)支持病历模板调用功能。
3)支持表格式病历。
4)特殊符号的输入功能.如摄氏度符号等特殊字符的快速输入功能。
5)文本在同一病人病历间的拷贝。
6)检验、检查结果的调入。
7)电子病历的痕迹显示功能,可选择是否显示病历的修改痕迹。
2.病历安全保密控制
1)屏蔽外部文件复制功能,防止病历内容在不同病人间的复制引起的描述病
情千篇一律,张冠李戴,前后矛盾。
2)病历修改权限的控制,严格按照三级医生检诊权限对病历内容的修改进行
控制,
3)运转及出院病历的封存。可暂时封存(解封)运转中病历,封存出院归档
后的病历。病历一经封存,临床科室均不得修改.
3.病历及时性监控及提醒
1)通过多个时点对病历完成时限进行监测.入院、病情状态的转换、交接班、
转科、手术、出院、死亡等多个时点设置病历完成的时限,并形成数据。
2)对病案质量控制所设置的时间段内需完成的病历进行提醒。
3)转科、出院时需提醒医师停医嘱.
4)医生可在工作站查询病历完成时限监控信息.
4.病案回收及归档
1)严格按照出院后3天,死亡后7天病案必须归档的规定对纸质病案及电子
病历进行回收,由病案科病历回收人员对回收的病历进行确认,并对纸质
病历的完整性进行评价。
2)回收后的病案处于封存状态,临床医师不得修改。
3)如病历不完整或缺陷、缺页,则由病案回收人员退回,退回内容含纸质病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需具有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现在可以暂不具有,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实现的功能。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
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
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电子病历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
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电子病历规范
电子病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
和管理。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使用医疗机
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 Word 文档、 WPS 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的原则。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
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 12 小时制记录时间。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
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
份,并设臵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
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
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
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臵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创建、使用和管理,以提高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
2. 电子病历的定义
电子病历是指利用电子设备记录、存储和管理患者的健康信息的一种方式。它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病史、诊断、治疗和医嘱等内容。
3.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
- 医疗机构应使用正规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应由授权且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从业人员完成。
- 电子病历的录入应遵循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4. 电子病历的内容要求
- 电子病历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病史、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 电子病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分类和整理,方便医疗从业人员查阅和使用。
- 电子病历应具备版本控制和修改记录功能,保留历次修改痕迹,并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5. 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性,防止未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泄露。
- 电子病历应设有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相关内容。
- 医疗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电子病历的内容。
6.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数据的防护、加密和可恢复性。
7. 电子病历的使用和共享
- 电子病历的使用应遵守医疗伦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确保合法、合理、安全和可靠。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规范
一、背景介绍
电子病历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管理系统来记录、存储、传输和管理患者
的医疗信息的一种形式。电子病历的管理规范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机构的效率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内容。
二、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要求
1. 数据安全性要求
电子病历的管理应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医疗机构应采取
相应的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保护电子病历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2. 数据完整性要求
电子病历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医嘱、检查结果等重要内容,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数据录入和审核机制,确保电子病历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3. 数据互操作性要求
电子病历应具备互操作性,能够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医
疗机构应采用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和接口,确保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能够互相识别和解读,提高信息的流通效率和准确性。
4. 数据可追溯性要求
电子病历的管理应具备良好的追溯性,能够记录和追踪数据的来源、修改记录、访问记录等信息。医疗机构应建立日志记录和审计机制,确保电子病历的操作过程可追溯,便于事后的审查和追责。
5. 数据保存和备份要求
电子病历的数据应进行定期的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医疗
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数据备份策略,包括备份频率、备份介质、备份存储地点等,以应对数据丢失、损坏等情况。
三、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的内容
1.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
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电子病历创建和录入流程,确保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和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最新更新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最新更新版
1. 基本要求
1.1 病历信息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电子病历
管理办法》等。
1.2 电子病历应以患者为中心,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
诊断结果、医疗措施、治疗进展等内容,并保持完整、真实、准确。
1.3 电子病历应具备标准化的数据结构,可实现互操作性,方
便信息的共享与传递。
2.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2.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病历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的法律
法规,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2.2 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性策略、技术措施、权限管理等,保障病历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3 防止电子病历信息的不当访问、篡改、丢失等安全风险,建立相应的安全监控和应急措施。
3. 数据录入与整理
3.1 确保电子病历信息的录入人员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3.2 严格控制录入错误率,确保电子病历信息的准确性。
3.3 电子病历应按照统一的规范、格式进行录入,包括病历编号、日期、患者基本信息等。
4. 数据存储与备份
4.1 设立合理的电子病历数据存储结构,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快速检索。
4.2 定期进行电子病历数据的备份,保障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恢复性。
4.3 建立数据备份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备份异常情况,确保备份数据的有效性。
5. 病历信息的查询与使用
5.1 设立合理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合法查询和使用电子病历信息。
5.2 严禁非法查询、使用他人电子病历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5.3 提供便捷的查询与检索功能,支持多维度、多条件的病历信息查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病历功能规范 :
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及结合医院需要设计病历格式,实现不同病历
之间的数据共享。
一般文字输入、排版功能。支持中英文字输入、分段、首行缩进等文字编
辑功能。
特殊符号的输入功能。如摄氏度符号等特殊字符的快速输入功能。
电子病历的痕迹显示功能,可选择是否显示病历的修改痕迹。
通过多个时点对病历完成时限进行监测。入院、病情状态的转换、交接 班、转科、手
术、出院、死亡等多个时点设置病历完成的时限,并形成 数据。
对病案质量控制所设置的时间段内需完成的病历进行提醒。
1) 严格按照出院后 3 天,死亡后 7 天病案必须归档的规定对纸质病案及电子
病历进行回收, 由病案科病历回收人员对回收的病历进行确认, 并对纸质
1. 病历书写支持
1) 2) 支持病历模板调用功能。
3) 支持表格式病历。
4) 5) 文本在同一病人病历间的拷贝。
6) 检验、检查结果的调入。
7) 2. 病历安全保密控制
1) 屏蔽外部文件复制功能, 防止病历内容在不同病人间的复制引起的描述病
情千篇一律,张冠李戴,前后矛盾。
3. 2) 3) 病历修改权限的控制, 严格按照三级医生检诊权限对病历内容的修改进行
控制,
运转及出院病历的封存。可暂时封存(解封)运转中病历,封存出院归档
后的病历。病历一经封存,临床科室均不得修改。
病历及时性监控及提醒
1) 2) 4. 3) 4) 转科、出院时需提醒医师停医嘱。
医生可在工作站查询病历完成时限监控信息。
病案回收及归档
精选文库病历的完整性进行评价。
2)回收后的病案处于圭寸存状态,临床医师不得修改。
3)如病历不完整或缺陷、缺页,则由病案回收人员退回,退回内容含纸质病案及电子病历,待临床科室补齐病历病案回收人员再次进行回收审查工
作。
5.病历质量控制
1) 主观性评分。可设置主观性评分的内容及分值,评分内容均区分在院及出
院评分。并在对病案进行审阅的时候可对该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2) 客观性评分。可通过对病历完成时限信息、医嘱信息、电子病历信息等信
息的加工、提取、判断,动态生成自动评分内容及分值。评分内容均区分
在院及出院评分。医生的工作站中可使用自评功能,以便及早发现病案质
量问题。
3) 根据主观性评分和客观性评分生成病案评分值,如是不合格病案则退回科
室进行处理,合格病案则封存归档。不合格病案内容的信息需能显示到医
生工作平台上,以便修正。
4) 可分配权限给各科室负责病案质量工作评定的人员进行病案评分工作。
6.病案借阅
1) 临床医师可通过病案借阅功能借阅已封存的病案。由临床医师提交借阅病
案的原因及条件;病案科审批医师提交的申请,设定借阅时间及选择借出
的病案。
2) 已到借出时限的电子病历自动回收。
3) 可查阅病案的借阅情况。
7.病案相关统计查询
1)病历回收归档相关统计
a)归档工作质量监控统计表
2)病案质量相关统计
a) 质控病案登记表
b) 质控科室情况汇总表
c) 病案质控存在冋题简表
d) 病案质控分数统计表
e) 病历完成时限汇总统计表
f) 医师书写病历评分表
g) 医师书写病历评分及书写缺陷分布表
h) 在院病案质控统计详表
i) 质控汇总表
3)医疗质量监控
a) 病历书写完成时限监控
b) 上级医师病历审阅时限监控
c) 病历质控员病历工作监控
d) 归档工作质量监控
e) 病例讨论监控
f) 知情同意书监控
g) 病历模板管理监控
h) 病历修改过程监控
i) 新收病人检诊及时性监控
j) 会诊监控
k) 住院医嘱及时性监控
1) 抗菌药物使用监控
m)围手术期监控n)手术申请审批质量监控
电子病历功能规范详细内容:
《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是指医院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米集、存储和访冋,并围绕提咼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
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电子病历创建、住院病历管理、医嘱管理、检查检验报告管理、临床知识库、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电子病历查询、展现功能、打印/输出功能、系统扩展功能。
《电子化病历书写与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1. 自动获取或提供以下信息:
1)病人基本信息:就诊卡号、病案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
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
2)病人的诊断信息;
3)操作人员的身份标识;
2. 电子病历内容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
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
3.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
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4. 可设置电子病历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
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
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
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5. 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
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6. 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
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7. 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
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
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
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
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
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8. 支持病案调阅,实现调阅权限自动回收功能。
9. 支持示教病案借阅功能。
10.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
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