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信息的安全、可控、可追溯,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包括信息的内容、格式、发布平台、发布时间、接收群体和维护机制等方面,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和投资者的需求。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五条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本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定期以及不定期对相关应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核实,及时纠正不实、不准确、不完整及误导性的信息披露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落实,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维护投资者服务平台和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实现在线发布、监控、调整和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做到信息披露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九条本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涵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并购、决策实施、风险管理、国际业务、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邮寄、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传媒形式为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发布各种信息,例如:(一)本公司和子公司的年度和中期报告,以及定期披露的其他财务、经营等信息;(二)本公司实施重大决策、计划、合同等信息;(三)本公司发行的证券信息披露,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四)本公司不定期或特别披露的信息,如非公开信息、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五)其他任何本公司认为需要向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交易所发行、转让股票,并在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各种权益证券发行和交易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据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节信息披露原则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避免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实,不得隐瞒、虚假披露或故意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布,且在信息发布后立即向证监会报送。
第十条信息披露应当全面涵盖与发行、交易决策有关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及时确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经过真实性审核,确保其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年报、中报、季报等,并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并由公司的授权人员负责签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后,本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信息披露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证监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____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
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6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一、概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在合规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其经营管理活动中蕴含的各类重要信息的行为。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健全的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针对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从定期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定期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信息。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确定披露时间:企业应明确每年的定期信息披露时间,例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2.确定披露内容: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需要披露的内容范围,包括经营情况、财务数据、重大事件等,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建立信息披露管理机制:企业应指定信息披露责任人,并建立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和审核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4.加强内外部沟通:企业应与监管机构、媒体和投资者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回答投资者关于信息披露的疑问和问题。
二、临时信息披露除了定期信息披露外,企业在发生重大事件或情况变化时,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临时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披露与重大事件相关的信息。
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设立信息披露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预警机制,明确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并迅速启动相关流程。
2.建立信息披露决策机构:企业应设立信息披露决策机构,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统一决策与临时信息披露相关的事宜。
3.确保信息披露准确性:企业应对临时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投资者。
4.加强信息传递渠道:企业应多渠道传递临时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活动等,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内幕信息披露内幕信息是指企业内部人员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决策等。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依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公开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获得同一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公司重大事项;(四)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相关信息;(五)公司收购、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六)公司重大合同、诉讼、仲裁等事项;(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一)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重大合同公告、重大诉讼公告等;(三)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时间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授权人审查确认信息披露的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及时,临时报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限内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获得同一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司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及时性: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情况。
(三)公平性: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权利。
(四)简明性:信息披露内容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重大合同公告、关联交易公告等。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
(二)在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平台等渠道发布。
(三)向投资者关系代表或特定投资者发送。
(四)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如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现重大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形成信息披露草案。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信息披露草案后,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
(四)高级管理人员审批通过后,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内容进行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责任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概况浙铁集团代表浙江省政府持有并经营浙江境内合资铁路、城际及其他轨道交通相关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客货运输、仓储、物流以及铁路沿线综合开发等配套业务,同时开展装备制造业、科技化工业、房地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
作为浙江省铁路投资的责任主体,浙铁集团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运作、多元筹资、综合经营”的原则,以150亿元的国有资本为基础,引领和汇集超过450亿元的省内资金,加快推进温福铁路、甬台温铁路、宁杭客运专线、杭甬客运专线、沪杭客运专线、杭长客运专线、九景衢铁路、金温铁路扩能改造、杭黄铁路、钱江铁路新桥和杭州铁路枢纽、宁波铁路枢纽等“九线一桥二枢纽”重点铁路项目建设,构筑浙江铁路二小时交通圈和长三角一小时城际快速通道。
在大力发展铁路主业的同时,浙铁集团通过战略投资、产业整合、存量培育等手段,培育出了一批业内优势企业,构建了铁路建设主业与经营性产业“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营造了独特的“浙铁模式”。
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促进国有经济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中,发挥了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的独特作用,开创了“铁路主业凸现、主辅相互促进、资源互为补充、铁路带动产业、产业支撑铁路”的良好局面。
截至2007年中期,公司总资产12亿800万元,净资产3亿2100万元,资产负债率73.42%。
截至2006年底,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11家、控股子公司6家。
编辑本段集团简介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为理顺全省铁路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浙江铁路现代化建设,以原浙江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整合金温铁路公司及其他省内铁路管理资源,于2006年9月组建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亿元人民币。
浙铁集团代表浙江省政府持有并经营浙江境内合资铁路、城际及其他轨道交通相关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客货运输、仓储、物流以及铁路沿线综合开发等配套业务,同时开展装备制造业、科技化工业、房地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的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确认收悉。
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
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
(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7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二)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八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不损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实用性。
第十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披露信息,并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前不被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二)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和重组、并购等事项;(三)企业重大合同、诉讼和仲裁等事项;(四)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事项;(五)企业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组织内部对于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披露目标与原则:明确组织的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时机、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
2. 披露责任和权限: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权限,包括披露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得发生滞后披露、缄默披露或虚假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基本面的原则,不得追求短期利益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以不当方式获取投资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3、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公司业务发展和重大项目情况;5、公司风险管理情况;6、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7、公司重大合同和交易情况;8、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重要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公司公告;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3、业绩预告;4、投资者关系活动;5、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6、其他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内外部信息的统一披露;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5、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周期和披露时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方公司等。
三、信息披露原则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公开、公平、及时、准确地向所有相关方披露。
2. 透明原则:信息披露应充分揭示相关事实及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3. 连续性原则:公司应及时、连续地披露重要信息,避免信息断层造成误导。
4. 平等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方。
四、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
3. 公司业务情况:包括核心产品、市场份额、竞争优势等相关信息。
4. 公司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相关信息。
5. 公司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重大风险提示、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信息。
6.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合同、重要投资等相关信息。
7. 公司治理和道德规范: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规定、违规行为处罚等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方式1. 定期披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披露公司的财务、经营和治理等重要信息。
2. 不定期披露: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3. 紧急披露:对于可能对公司的股价、投资者决策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立即进行紧急披露。
六、信息披露责任1. 董事会:负有最终的信息披露责任,审批和发布重要信息披露文件。
2. 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策略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监事会:负有监督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责任,确保信息披露合规。
4. 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信息披露工作。
5. 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七、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故意隐瞒、虚假披露、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等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行为,根据公司治理文件中的相应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和制度,指导并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披露信息,不得故意造假、虚报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对重要信息有误导性表述。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应当将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不得有隐瞒、掩盖、遗漏的行为。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时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询问,与投资者保持有效沟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起者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将决策结果告知申请者。
企业报告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报告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报告与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高企业的透亮度和信誉度,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报告和信息披露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内部报告、重点资产重组、股权更改、合同公告等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主管部门企业报告与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二章报告编制与披露第四条报告编制1.报告编制应遵从真实、准确、全面、公平及时的原则,确保报告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2.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重要财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风险因素等内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3.内部报告应依据需要,及时向上级管理层汇报公司运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紧要决策等事项。
第五条报告披露1.年度报告应在每年年底后的三个月内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2.其他紧要报告如财务报表、内部报告等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3.对于存在重点事项和风险的信息,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第六条报告批阅1.报告编制和披露前,应进行内部批阅,由负责人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2.内部批阅应针对报告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批阅看法。
3.紧要报告应由董事会审定后方可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要求第七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原则1.报告和信息披露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信息对全部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平等对待。
2.报告和信息披露应包含必需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形、业绩及经营风险。
第八条信息披露的媒介1.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渠道,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定期公告、媒体发布等方式。
2.公司官方网站应定期更新,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可访问性和时效性。
3.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档案,保存相关信息和披露记录,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通过股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部门。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持续原则;(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四)主动自愿原则;(五)通俗易懂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三条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是指公司年度报告。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按照最新的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二)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敏感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六)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监事发生变动;(七)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总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十九)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通知各所属〔控股〕公司D委〔D总支〕:现将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集团网站上公布,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于8月12日前给予我部。
联系人:陈侯全联系:87251672电子邮箱:集团D群工作部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中共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委员会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防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22]5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2-2022年工作细因此?〔浙铁D委[2022]13号〕的要求,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熟悉,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一〕充分熟悉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既是落实科学开发瞧,推进国有企业健康开发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促进和谐企业的内在要求。
各D组织要在全面分析当前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的本原上,清醒地熟悉当前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新咨询题,明确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宽阔D员特别是D员领导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地以科学开发瞧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进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企业改革开发稳定和维护职工群众全然利益提供重要保证。
二、进一步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深进开展D风D纪教育。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引导宽阔D员特别是D员领导人员自觉遵守D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
把廉洁从业和困难奋斗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运气德教育、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宽阔D员加强D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廉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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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集团公司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与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条 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向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保证其向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及该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与上市公司有关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上市公司股东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集团公司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导致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书面答复上市公司。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指定专人与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市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向上市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其所得收益应交上市公司,并及时向通告上市公司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保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十九条 与上市公司有关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集团公司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一旦发
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集团公司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紧急情况下,集团公司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除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集团还将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