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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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我国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升级。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同发力。

本文将围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展开探讨,以求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内在联系市场调节是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一种重要特征,是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一种方式。

市场调节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价格机制、供求关系等方式,将资源配置转变为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调节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宏观调控是国家经济领域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通过采取政策手段来调整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宏观调控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各种手段,通过调整经济总需求和总供给,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经济稳定和结构调整。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市场调节需要宏观调控的引导和支持,宏观调控也需要市场调节的有效运作。

只有两者相互配合,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促进作用,它们相辅相成,全面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宏观调控对市场调节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宏观调控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控和引导,保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活力,激活经济发展的活力。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协同作用,共同引导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市场调节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价格机制等方式,促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

宏观调控可以通过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等手段,对产业发展进行引导和支持,推动优势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也在不断创新,适应新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逐渐步入新常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新常态下,市场力量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也在增加。

如何协调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成为当前经济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与制衡。

一、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调节也存在一些问题。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竞争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市场调节虽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需要受到宏观调控的指导和制约。

二、宏观调控是市场调节的必要补充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对整个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以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目标。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更为凸显。

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一项必要职能,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宏观调控可以填补市场失灵的缺陷。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性,存在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竞争不完全等问题,政府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纠正市场失灵,保障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

宏观调控可以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部门、企业之间存在竞争与协作关系,可能存在利益诉求的冲突,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宏观调控可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

市场调节可能出现诸如垄断、价格波动、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互作用与制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宏观调控是市场调节的必要补充,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市场调节既是宏观调控的基础,宏观调控也是市场调节的必要补充,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得益彰。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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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3、论经济法的责任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论经济法的地位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0、论经济法的体系11、论经济法的实施12、论经济法律关系13、论经济法主体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5、论经济职权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2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2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5、论经济法的精神26、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7、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28、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29、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0、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31、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2、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33、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3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35、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36、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37、略论经济立法权38、论经济法律责任39、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40、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41、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2、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43、论公司的基本制度44、董事会制度研究4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46、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47、论反垄断法的性质48、论行政性垄断49、论经济性垄断50、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5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5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5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5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55、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56、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57、论产品缺陷责任58、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59、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60、对垄断条款的质询6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62、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6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4、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6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6、反垄断与经济民主67、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68、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69、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70、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71、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72、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73、“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7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75、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77、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78、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79、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80、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81、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83、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8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8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8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8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8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8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90、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研究91、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92、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9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9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9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96、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97、论金融信用98、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9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10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101、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102、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10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104、浅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105、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106、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107、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108、浅论证券操纵行为109、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110、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111、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11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113、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定位114、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15、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11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117、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118、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119、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120、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121、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122、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124、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125、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126、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127、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128、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29、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130、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31、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13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33、论税收法定原则134、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135、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 国家干预 的根 源 ,但现 代市场经济理 论 和 实 践 表 明 ,国 家 干 预 也 并 非 没 有 缺 陷 ,政 府 干 预 的 失 灵 (如 过度干 预 、滥用 干预权等 )同样 会妨碍 交易的正常进 行 ,政府规 制 的失 败 。就 要 求 必 须 确 立 对 政 府 干 预 的 规 范 ,其 中 包 括 约 束 政府 干预经济 的权 力 ,规 范政府 干预 的行 为 ,从这 一方 面来看 的话 。笔 者认 为对市场 规制 法来说 。它着 重 强调 的是对 市场 主 体一方 行为的约束 。通过 对市场 主体的竞争 行为和交 易行为 的 约束 。维护市 场的竞争秩 序 。交易秩序 ;而宏 观调控法 则更加 注 重对政 府干预行 为的约束 。以确保 政府 的宏 观调控权 的正 当行 使 。所 以 。笔者认 为.从某种 意义上来 说 ,市场规制 法侧重于确 立政府 干预 。宏观调控法 侧重于规 范政府 干预 ,但 只是侧 重 ,两 者 都只有 由建立 在对 市场失 灵 和政府 失败 的双 调整基 础上 才 能有效 发挥其作用 。
一 、 市场 规制 法 与宏 观调 控 法 的 比较 分析
市场规 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的关系 。体现在两 者在经济法体 系 中的 比较地位上。一种观点认 为。反垄断法是 “经济宪法 ”,因 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优位 于宏 观调控法 ;另一种观点认 为 ,计 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因而 宏观调控法 优位于市场规 制法 。 笔者认为 ,宏 观经 济与微观经济在市 场经济 中的地位并不存在 高低 、主次之 分 .与之相应 .市场规制 法与宏观调 控法在经济法 体 系中应当处于并重地位 。国民经济运行虽然在某一 阶段宏观 问题较 为突 出.而在 另一阶段 微观 问题 较为 突出 。这仅 仅影 响 到 国家政策 的指 向.但 并不影 响市场规制法 与宏观调控法 的并 重地位 。通过 比较 ,我们不难看 出市场规制法 与宏观调控 法的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和互补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是指采用法律、
法规、政策等方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

宏观调控法是通过货币调控,税收调控,利率调控和财政政策等措施,以有效控制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方式来实现政府有效调控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并且相互依存和互补。

市场规制法作为一种市场秩序的规范手段,能有效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它需要宏观调控手段的帮助才能发挥最大的
效果。

仅靠市场规制法难以控制大众投入市场的规模,它也难以把资源转移到需要投入的
部门,因此,宏观调控法一方面可以控制资源合理分配和社会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
有效地切断市场的级联效应,从而防止市场失灵。

同时,市场规制法也能帮助宏观经济调控。

宏观调控法虽然能够控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并且可能无法达到政府期望的目的。

其中,
市场规制法可以有效配合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市场力量,增强经济发展的预期,加大宏观经济政策的收益,促进经济预期和投资增长。

综上所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和互补的关系。

它们各自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一方面,市场规制法能有效地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法能有效地实现政府的可控性,有效地调整通货膨胀的趋势,以及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只有完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才能使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繁荣稳定。

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协调性分析

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协调性分析

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协调性分析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协调性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市场机制早已被认为是经济运行的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政府宏观调控也逐渐显现出其重要作用。

因此,如何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之间的协调性,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政府宏观调控对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政府宏观调控是指依据国计民生的需要,采用行政手段和财政手段对经济总量、物价、金融、就业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管理和调整的过程。

而市场机制则是指市场这一自由竞争的场所,在竞争中形成的价格信号、供求关系、信息流动等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宏观调控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经济高度集中一体化,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并不显著,而政府的宏观调控则较为严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逐渐提高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政府宏观调控仍然是经济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如今的国内外环境下,政府宏观调控必须要发挥其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源向政府所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促进国内需求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可以缓解经济周期波动对企业的压力。

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其中更重要的是通过引导和规范市场机制,使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增强。

二、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运行的基础。

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供求关系得以实现自我平衡,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经济主体的自主行为得到保护,市场机制在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功能。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机制展现出了广泛的价值。

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市场机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不断深化和完善,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市场机制能够激发经济中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经济发展的使用教程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的协同作用

经济发展的使用教程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的协同作用

经济发展的使用教程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的协同作用经济发展的使用教程: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的协同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经济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

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成为重要手段。

宏观调控是指对整个经济系统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整和控制,而市场监管则是指保障市场公平、公正、透明运行的监管机制。

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对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宏观调控的意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管理,以实现经济增长、就业稳定、价格稳定等目标。

它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宏观调控能够稳定经济增长。

通过调整财政支出和税收政策,政府可以刺激或抑制经济增长,避免经济过热或过冷的情况出现,从而实现经济的平稳增长。

其次,宏观调控能够调整收入分配。

通过改变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可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再次,宏观调控能够保障就业。

政府通过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优化产业结构等手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就业水平,降低失业率,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最后,宏观调控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通过调整货币供给、贷款利率等手段,政府可以有效控制物价上涨,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维护人民的购买力。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市场监管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但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垄断行为、虚假宣传等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首先,市场监管能够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打击经济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各个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竞争,避免市场被垄断、形成寡头垄断。

其次,市场监管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市场价格、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的监管,预防和处理虚假宣传、不合理定价、欺诈行为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的“高增长”模式下,政府宏观调控往往是为了保持经济增速,保障就业增长等,而市场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跟风”的作用。

但在“新常态”下,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突出,政府宏观调控也逐渐转向为市场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

市场调节是指市场机制通过自身的调节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在“新常态”下,市场调节愈发重要,因为市场调节可以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更为重要的是,市场调节可以防止市场出现非理性波动,保护企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此外,市场调节还可以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等各方面的发展。

然而,如果完全把市场调节置于中心地位,则市场可能出现过度波动及产生一定的风险。

因此,政府宏观调控仍然是必要的。

但是与过去不同的是,政府现在不再是单纯的“灌水”式的宏观调控,而是通过改革制度、提升治理水平等方式,为市场创造合理的环境和制度保障,使市场主体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

在“新常态”下,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为市场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同时要保障市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政府需要通过优化产权保护体系,推进市场准入和行业规制,建立完备的市场监管机制等,促进市场规范化建设,以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在“新常态”下,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是协调发展、相辅相成的。

市场调节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现代化理念;宏观调控则是建立合理的市场规范化体系,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保障,使市场活力得到有效释放,从而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高质量、可持续、稳健的发展。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平衡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政府的干预成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议题。

本文将从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概念入手,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探讨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协调二者,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市场调节是指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竞争、供求关系等方式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纠错的能力。

而宏观调控则是指政府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对整个经济进行干预和管理,以实现经济平稳增长、就业稳定和物价稳定等目标。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中的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它们各自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市场调节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自发性的调整,能够更加有效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而宏观调控则主要依靠政府的干预和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实现宏观经济目标。

在经济新常态下,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任务变得更加紧迫,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市场调节需要更加注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市场机制的有效性,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和竞争,促进优胜劣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宏观调控需要更加注重政策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效果进行监测和调整,尽量避免政策过度干预和引发一系列负面效果。

在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中,有几个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协调性问题。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为经济运行的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市场调节强调市场机制和自发性的调整,而宏观调控则强调政府的干预和管理,往往容易导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协调,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定位不清,甚至出现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情况。

如何更好地协调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经济新常态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需要更加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日益凸显,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议题。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管理手段,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构建起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探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以期对当前经济形势有所启示。

一、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是指在市场机制下,通过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来决定资源配置、价格形成和分配的过程。

在市场调节中,政府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和监管市场竞争。

市场调节是一种自由放任的观念,主张市场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协调,碰撞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和最合理的价格形成。

在经济新常态下,市场调节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活跃化,市场的作用不断扩大,具有了更强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协调的能力。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机制已经成为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的主导力量,而政府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监管市场秩序上。

在市场调节中,政府应当扮演好“智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即在市场运行中通过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来消除不规范行为和市场垄断,同时通过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开来促进市场竞争和完善市场机制。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来调整和影响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状况,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控制通货膨胀和保障就业的目标。

宏观调控是政府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手段,是一种为了全局利益而进行的调整和规范。

在经济新常态下,宏观调控的重心往往更多地放在稳增长和结构调整上。

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结构性矛盾突出,宏观调控需要更加精准和有效,以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宏观调控还需要适时调整政策工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政策组合,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运行。

在宏观调控中,政府应当注重整体性和系统性,避免出现单一政策的片面性和局部性。

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调整和供给侧改革已经成为了发展的主题,政府应该以此为依托,通过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整合,来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从而提高经济的内生增长动力。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面临的风险差异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面临的风险差异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面临的风险差异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中,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根本手段。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市场进展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两者共同的理论根底是国家干预理论以与相关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理论。

但两者仍然存在着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微观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关系。

〔2〕调整手段不同。

前者是政府直接依法干预的,更多的是政府依强制性公法规X干预,后者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

〔3〕规X内容不同。

前者较多设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X,后者较多设立进展宏观调控的政府部门的行为规X,目的是使其科学合理地运用经济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交易行为。

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协调

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协调

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协调宏观经济管理是国家对经济运行的整体调控和管理。

它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调控通货膨胀、维护金融稳定等。

而制度安排和市场协调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探讨宏观经济管理下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协调的关系及其作用。

一、制度安排的重要性制度安排是为了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运转。

这些制度包括财政制度、货币制度、金融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合理性和完善程度对于宏观经济管理发挥重大作用。

例如,中国的财政制度是指政府如何在收入和支出方面进行决策和管理。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违规借贷和非法担保,国家在2014年出台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权利和责任。

这样,就可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降低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

二、市场协调的重要性市场协调是指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中发挥作用,从而实现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过程。

市场协调的基础是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供需关系和价格信号机制。

市场协调可以在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

例如,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如果市场供给不足,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来增加供给。

政府可以通过激励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生产,或者通过采取中国的“房地产去库存”政策来扩大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这些政策都是为了在市场机制下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

三、制度安排与市场协调的关系制度安排和市场协调是相辅相成的。

制度安排可以为市场协调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场协调则成为制度安排的重要实践场所。

两者共同构成宏观经济管理的基础。

同时,市场协调会对制度安排产生积极影响。

市场允许更多的自由和竞争,这将迫使政府通过制度改革来提高经济效率和公正性。

例如,经过多年的实践,中国发现了所谓的“中外货币矛盾”问题,这种问题不但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也影响了整个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推出了人民币国际化计划,加强对外贸易的基础设施建设。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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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经济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法治经济,有着复杂的构成.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专家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还具有统一性、互补性. 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同时, 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保持经济上的平衡来优化经济的结构,从而能够实现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进步. 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防止市场的失灵,最终能够维护好市场秩序.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分析我们通过比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体现两者的关系. 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属于经济宪法,因而觉得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场规制法的;有的人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优于市场规制法,因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本文中着重讨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无高低、主次之分,而是处于并重地位.1.1 理论基础方面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都依靠国家的干预理论,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市场规制法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另一者则依据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它是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虽然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的优点,但具有一定的随时性. 市场主体通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竞争手段,从而造成了垄断、贫富差距等问题. 只有国家进行直接干预,才能有效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当然,宏观调控法以国家进行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1.2 侧重点国家的干预也存在缺陷, 如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要明确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 市场规制法要重视的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只有通过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才能够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宏观调控法强调的是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确保政府正当行使宏观调控权. 所以,两者在这方面的侧重点不同.1.3 调整方式方面市场规制法们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市场规制法的职能. 它通过使用行政命令或者规章制度来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与交易行为.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来实现.1.4 对象调整方面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形成的交易管理关系属于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间接性等特点.1.5 范围调整方面市场规制法主要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交易行为的过程,市场规制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是宏观调控法的对象,涉及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所有过程,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内容. 不管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主要内容上看,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都不如宏观调控法的宽泛.1.6 调整方法市场规制法是由国家直接干预的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与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只能采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方法.但是, 因为宏观调控法是通过国家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的,而且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相关,因此,只能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辅的调整方法.但必须注意的是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前提是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2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联系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在不同的经济运行中各有分工.前者主要存在作用于微观领域, 后者则主要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两者间联系非常密切.2.1 两者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是要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这只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规制的实现,从而使宏观调控法能够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目的作出限定,对于外在,则表现为限制市场竞争. 这样一看,两者相互排斥的. 但两者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 也都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和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而,二者又是统一的.2.2 宏观调控法的基础是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功能主要用于保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市场规制法则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和有序. 宏观调控法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市场、自由、秩序等都是依靠市场规制法的市场竞争来实现的.要实现宏观调控法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尤其是反垄断法,必须依靠市场规制法. 另外,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市场规制法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因此, 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实施必须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前提.2.3 市场规制法是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的市场规制法要形成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目标必须先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最终目标. 宏观调控法创造的平等、自由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规制法所追求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因为宏观调控法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文献, 所以为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实施指明了方向.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市场规制法能够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它们之间互相促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参考文献[1]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2003(27):40.[2]王伦刚.中国经济法经济学基础的反思与前瞻[J].西华大学学报,2006(1).。

浅议当前阶段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应对现实问题的方法

浅议当前阶段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应对现实问题的方法

浅议当前阶段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应对现实问题的方法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一直寻求经济发展态势上的稳中求进。

而在国内外环境的双向压力下,如何保证国内经济的稳定,又如何从下行的走向中找到发展的新突破点。

是对我国新形势下宏观调控政策的一大挑战。

当前阶段,基于国家思路,新时代下宏观调控政策的相关研究较多。

在宏观政策规划角度上,祝宝良(2019)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指出,逆周期宏观调控政策效果是逐步显现的,应着眼于长期。

何自立(2019)认为,在战略机遇期,我国宏观调控应坚持短期与中长期配合。

苏剑(2019)认为,将需求质量同长期经济增长理论结合,将供给管理同短期宏观调控结合,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

在具体政策建议上,苏京春(2019)认为,宏观调控抉择应符合“最具针对性”原则。

宋瑞礼(2019)认为,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政策,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

刘伟(2019)认为,具体应做到宏观调控重点由需求侧转向供给侧,其次应保证调控的“松紧适度”,还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持微观主体活力。

结合已有研究,对于现阶段宏观调控的认识,主要集中于时间上的长效,方法上的供给端改革,及实施上的准确适度。

在具体制定宏观政策时,一方面需要把握上述三点方向,同时需要注意部分现实问题,本文将进一步以国内外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时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为例,简要提出三项建议。

一、政府配置资源以市场配置为前提宏观调控应当建立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过度的政府干预行为极易导致资源错配。

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财权划分的特殊性,及我国资源地域分布的不均,决定了我国在资源配置方式上的特殊性。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结构发生根本变化。

在出口导向经济的背景下,劳动力力资源于资本的结合,只可能发生在海运交通便捷、成本最低的广大东部沿海地区,进而引起了大规模人口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南沿海地区。

时至今日,东部沿海地区成熟的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仍不断吸引资源的聚拢。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加速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经济新常态”阶段。

在这个阶段,我国经济增速总体放缓,结构转型和升级的任务更加紧迫,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市场调节强调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价格形成,其主要作用是引导供求关系、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增加就业机会等。

而宏观调控则强调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来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其主要作用是引导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方向、平衡经济的供求关系、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社会等。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这两个方面更加密切地相互融合和互动。

首先,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互促进。

市场调节是指在一定的制度和规则约束下,通过市场竞争的自发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价格的形成。

宏观调控则是指政府调整经济运行的总量和结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统筹处理各种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冲突。

两者相辅相成,既需要市场调节的自发机制,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诱导和引导。

其次,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互制约。

市场调节存在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机制,政府介入市场的干预应该是有针对性的、适度的,应遵循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但政府一旦过度介入市场,刻意调整市场,有可能引起市场混乱和失衡。

因此,政府应该避免采取不合理、过激的干预措施,保持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清晰。

相应的,市场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市场调节中遵循规则,不应简单粗暴的追逐利润,而是应该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家精神,这样才能及时回避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最后,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需要思维创新。

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是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应对问题和迎接挑战的手段和方式,应该不断创新思路和思维方式。

当前,我们需要注重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更好的发挥市场的作用,加强宏观管理和调节,在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中更好的完成经济转型和升级任务。

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

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

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价格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政府利用价格杠杆调控经济运行、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在深化价格改革、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价格总水平方面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价格法》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实施现状、完善思考等方面对《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功能进行了论述。

一、《价格法》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价格法是指一切调整基于价格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价格作为商品社会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逻辑起点,不仅是微观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因为价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引起交换双方利益关系的转换,从而影响市场和社会的相对稳定。

虽然价格机制的运行离不开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环境,但由于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等特点,价格机制本身无法解决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控制垄断价格等问题,为了弥补价格机制自发调节的不足,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准许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的调控和干预。

例如韩国,除了制定《物价安定法》、《限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等专门的价格法外,还在《防不正当竞争法》、《出口保护法》等法规中包含了有关规范价格行为的条款;而法国和德国政府在积极主张市场价格由私有经济体或国有经济体自由竞争决定的同时,都还设有专门的价格调控机构,法律准许政府在自由竞争调控市场价格受到限制时,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法令制定措施禁止价格过度上涨。

可见,价格法律及相关手段的有效运用是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调控功能是其他法律法规所无法取代的。

(一)价格法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

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都是经济法部门中重要的部门经济法。

在对这样的部门经济法精心研究的时候,应该联系到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这种体系应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而不是经济法律、法规的体系。

因为只有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才是经济法各部门的统一体。

要想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必须从经济法体系的角度出发。

本文就是以此为据点,着重从调整对象、体系构成两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的。

一、调整对象方面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分析二者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多年来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遵循着调整对象的标准来研究各个不同的部门法的。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有其调整对象,即某种客观崔载的特定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存在的根本,如果没有它,那么法律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存在。

”对于经济法中两个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当然也不例外。

我们知道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学者们基本上达成一致,认为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内涵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属性必然伴有垄断属性,与自由竞争一样,垄断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同样,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还意味着市场主体独立;市场权力分立;市场决策分散;市场目标多元;以市场私利为本,因此也必然伴有盲目属性,所以与自由竞争一样,盲目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市场经济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更是经济法的两个核心因素,因而二者间的关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前提是学习部门经济法的基础。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存在的基础即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渗透。

现如今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人们普遍都已达成共识:市场需要政府的干预。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更需要法律条件。

而且政府之所以敢于市场,关键在于市场经济固有的自由竞争、垄断和盲目的属性导致的市场失灵,正是这一点使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摘要: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发育不全面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一)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

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二)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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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作者:王雪姣指导老师:刘辉(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08级经济法学,410128)摘要:本文在分析中国入世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协调1前言2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体系。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引起国内经济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法等上层建筑的变化。

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作用,使中国从容应对WTO带来的冲击,二者必须在立法目标、法律原则、调整手段和作用体系等方面进行协调。

3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各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市场”当仁不让地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角,而“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也举足轻重。

现代国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市场发挥功效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清洁的环境,包括“政府”参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市场行为两个方面。

经济基础决定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形态,无论是“市场”的正常运行,还是“政府”的经济行为,亦或是“国家”的干预措施,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和保障。

如果说,市场的“剧本”是民(商)法,那么国家的“台词”就是经济法。

具体而言,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市场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保障,而市场规制法则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行为所不可或缺的。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清理“环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法”。

关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问题,不能仅从静态上把握,而要从动态上分两方面把握。

一方面,应将其置于资本主义的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去认识。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市场经济的良好发育时期,自由、平等是其灵魂,因而民(商)法便大显身手。

但进入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的扭曲。

垄断、限制竞争以及不公平竞争的形成,使民(商)法固有的原则与制度难以正常发挥其功能,客观上要求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

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国家曾试图沿用民法来控制垄断的蔓延,而现实是,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的三大原则,还是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

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借助于以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进行调整。

众所周知,制约市场活力的障碍主要是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规制这三种行为的法律统称为市场规制法,其根本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客观存在于1890——1914年间的美国社会的反垄断法就是市场规制法基本内容。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时期,不断发生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使西方各国意识到,仅从微观上对市场进行规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想经济更好地发展,还要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

至此,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全面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

另一方面,对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的有机结合问题,还应置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历程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中去认识。

在计划经济时代排斥市场机制,以计划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较为发达。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经过短期恢复发展,我国很快实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

但是,由于受前苏联理论教条的束缚,人为否认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政府对经济一统到底,企业失去自主经营权,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些违背生产力要求的作法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逐渐形成以民(商)法为基础,以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相结合的经济法为保障的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已比较完善,主要内容是对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进行调整,基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相比之下,我国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其内容应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其目标应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4二、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

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①。

其主要职能有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以及组织多边谈判。

其主要原则也有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最重要的义务承诺,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范对国内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约束,接受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动的监督。

通过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看出WTO规则是以民商法为根据确立的,其核心就是推进自由贸易、使各成员在此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发展。

然而,WTO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产生。

因而在WTO达成协定的同时,各国都会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条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内的贸易壁垒也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

这实质就是经济法手段的运用。

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

因而,我国入世后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辅以经济法为保障,也就是要努力协调好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为市场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也为尽快完成与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接轨,创造有利条件。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商品、服务和经营者的大量涌入,必然导致我国经济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作为社会个体的经营者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引人注目。

竞争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宏观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等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在入世后都呈现国际化趋势。

不仅如此,入世也导致了我国经济立法根据和立法目标的变化,WTO法律规则、世界利益与本国利益的统一将成为我国经济立法的主要根据之一,当然也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加入WTO在法律上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律注入了大量新的内容。

WTO 的文件也将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一个法律框架,WTO所架构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对WTO所带来的冲突的前提是重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由此政府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与手段也要相应变化。

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应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 的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政府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这也是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三是国民待遇原则,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会性转化。

所有这一切都是我国加入WTO 后所要应对的变化,而WTO仅仅提供给我们一个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规则,这就需要依靠国内的经济法来补充和完善,因而作为经济法体系主要支柱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建设,及其相互协调的任务就迫在眉睫了。

②5就目前看来,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的问题:(一)立法目标的协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同属经济法范畴,因而其立法目标在大方向上是协调一致的,即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然而,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又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体系,因而也有各自的立法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两者才有协调的必要。

现代各国的经济实践,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历充分证明,政府对企业、社会经济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往往会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

适度参与经济活动是各国政府的最佳选择,宏观调控法就是实现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

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调节社会经济,其高效率毋庸置疑。

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竞争者必然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甚至不惜以结成垄断联盟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自由竞争。

如此一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市场配置资源违背最优原则,“市场失灵”不可避免。

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立法目标,要在进一步深化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统一等理念的过程中相协调,尤其是要体现在公平竞争精神方面。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质上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

”①在我国,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足。

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等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念。

(二)二)法律原则的协调从以往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则。

例如,学者们所列举的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包括“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原则、协同原则、集-(二)法律原则的协调从以往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各自的法律原则。

例如,学者们所列举的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包括“总量控制原则、间接调控原则、协同原则、集中统一调控权原则、政府调控行为规范化和约束原则、平衡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统分结合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等。

而学者们列举的市场规制法的原则也有许多,诸如“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社会公益原则、自治(自愿)原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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