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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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粮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粮食行政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执法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执法公正。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熟悉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三)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四)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公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地记录案件的查处经过和相关材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记录和证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突出立法性、依法性、规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他人隐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整理、归档等必须遵循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的建立管理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及时。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归档,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可溯性。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具备案件基本信息、立案依据、查处依据、查处经过、相关证据和资料等内容,确保全面、真实、客观。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案卷管理人员;(二)制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明确一宗案件一个案卷的原则,并统一编号、标注、整理和归档;(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清点、整理和归档,并进行备份和存储;(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查阅制度,确保案卷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检索性。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案卷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应当采用专人负责的方式,确保案卷管理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和使用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案卷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

行政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卷管理,保障行政案卷的完整、真实、可靠,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案卷,是指机关事务、业务及经办单位依法形成的文件、记录等。

第三条行政案卷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整理、便捷查询、严格保密、长期保存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案卷管理应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做到管理规范、查询便捷、保密安全。

第五条行政案卷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行政案卷信息。

第二章行政案卷的收集、整理和登记第六条行政案卷的收集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关系和分工原则,将相关行政案卷及时收集整理。

第七条对收集的行政案卷,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编号、登记和归档。

第八条行政案卷的登记应当按照机构部门的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登记,建立行政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对于一些重要的行政案卷,需要立案登记,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行政案卷的采集、整理和登记应当由专门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完整、准确、规范。

第三章行政案卷的保存、借阅和销毁第十一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和条件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应当注意保护行政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行政案卷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确保安全、准确。

第十四条行政案卷的销毁必须经过审查、登记和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和借阅应当做到便捷、及时、安全。

对有需要的行政案卷,应当提供方便的查询方式。

第四章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第十六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应当进行信息化设备的投入,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要做到信息共享、存储安全、追溯便捷等要求。

第十九条对于电子化管理的行政案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不丢失。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执法案卷管理,保障执法案卷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执法程序和规定;2. 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3. 保密原则;4. 规范管理,确保案卷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四、具体规定1. 执法案卷的定义执法案卷是指执法机关在依法开展各项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记录材料。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各类书证;照片、视频等图片资料;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材料。

2. 执法案卷管理流程(1)立案登记:对于每一起行政执法活动,在立案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违反行为时间地点;立案时间;立案人员姓名;案卷编号等。

(2)行政执法活动记录:对于每一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各类书证;照片、视频等图片资料;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材料。

(3)案卷整理归档:对于每一起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案卷编号进行整理归档。

每一份案卷应当由立案登记表、相关记录材料和处理结果组成,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案卷借阅管理:任何人员在借阅本单位的执法案卷前,必须填写《执法档案借阅登记表》,并经过主管领导的审批。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如需延长借阅期限,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同意,并在《执法档案借阅登记表》上注明延长时间。

3. 执法案卷管理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执法程序和规定,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合规;(2)案卷登记、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确保案卷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3)案卷管理应当保密,严禁泄露执法机关内部文件和资料;(4)案卷管理应当规范有序,确保案卷可以及时取用,并且不影响工作效率。

五、责任制度(1)立案人员负责对每一起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整理归档;(2)主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管理,并审批《执法档案借阅登记表》;(3)每个人员都有保护执法机关内部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1.doc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1.doc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1 案卷管理制度,以下便是第1页的正文:制度文件讨论稿之七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确保我局粮食流通、盐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盐业主管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证据资料及内部审核审批文书等,均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范围。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单独立卷,并由专人管理。

第四条立卷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五条法律文书、内部审核审批文书、书证材料等书写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有单位量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出现书写错误时,应当在更改涂抹处加盖公章或承办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审核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资料等。

法制工作部门对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审核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资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检查,发现适用法律错误、程序缺失或不当、文书不完备时,应当要求承办人按法定时限改正或者补正。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材料,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时间顺序,兼顾各类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排列。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1)举报登记表;(2)立案申请表;(3)调查笔录;(4)现场检查笔录;(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7)封条;(8)物品清单;(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0)案件合议记录;(11)撤案申请表;(1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陈述申辩笔录;(14)行政处罚审批表;(1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没收物品凭证;(18)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19)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0)责令改正通知书;(21)听证告知书;(22)听证通知书;(23)听证笔录;(24)听证意见书;(2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6)送达回执;(27)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28)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日期填写。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制度文件讨论稿之十一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五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副局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的;(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九条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参加听证的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粮法规[2013]63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粮法规[2013]63号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粮法规〔2013〕63号)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按照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黑依行领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依法行政考核目标量化标准(2013年修订稿)》及《省政府对省直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目标量化标准(2013年修订稿)》,省局重新制订了《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逐项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具体人员。

黑龙江省粮食局2013年6月5日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0号令,2001年9月27日发布施行)、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黑依行领办发[2013]1号),结合全省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严格依法办事,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优化粮食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基本原则以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原则,实现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营造依法管粮的法治环境,促进我省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制度

哈尔滨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制度

制度文件讨论稿之九
哈尔滨市粮食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局及所属依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的。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盐业主管
机构备案。

第四条备案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各1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材料)。

第五条接受的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对备案登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粮食部门行政执法
责任制考评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3.01.28
•【字号】黑粮法规[2013]10号
•【施行日期】2013.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2012年度全省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
考评结果的通报
(黑粮法规〔2013〕10号)
各行署、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粮食局,省局有关处室,省军粮供应办公室、省盐务管理局:
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0号令)关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以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后,应当作出优秀、达标或者不达标的评价,并在本系统内公布”的规定,依据对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年度依法行政任务等方面考核情况,并结合2012年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油库存监管考核结果,经省局综合,现将2012年度全省粮食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一、优秀单位
地市优秀单位7个:哈尔滨市粮食局、牡丹江市粮食局、绥化市粮食局、黑河市粮食局、七台河市粮食局、大庆市粮食局、鹤岗市粮食局。

省局优秀单位3个:调控处、农村处和省盐务管理局。

二、达标单位
地市达标单位9个:齐齐哈尔市粮食局、佳木斯市粮食局、双鸭山市粮食局、鸡西市粮食局、伊春市粮食局、大兴安岭行署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绥芬河市粮食局、抚远县粮食局。

省局达标单位2个:仓储物流管理处和省军粮供应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市粮食局2023年度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

市粮食局2023年度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

市粮食局2023年度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2023年度,市粮食局按照国家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标准,对本局辖区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查工作。

二、评查流程1.立项准备在评查开始前,市粮食局部署了评查工作,明确了评查标准和流程。

同时,制定了评查方案和评查任务分配表,确保评查工作有序进行。

2.抽取案卷根据评查任务分配表,市粮食局从本局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案卷中抽取了一定数量的案卷,作为评查对象。

抽取标准为:案卷依据、程序合法、规范性、文书完整、案卷存储等。

3.组织评查评查工作由市粮食局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和审批人员组成。

评查工作分为初评、复评两个阶段。

初评环节,针对每份案卷进行初评,列举出问题。

复评环节,针对初评的问题进行再次审查,以确定每份案卷的得分。

4.整理报表完成对案卷的评查后,市粮食局工作人员对评查结果进行整理并制成报表,方便后续的统计和分析。

三、评查结果经过评查,市粮食局对本局辖区内的案卷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对案卷质量开展了全面的监督管理。

1.评查得分本次评查中,共抽取了100份案卷,其中90份得分在85分以上,10份得分在70分以上。

没有发现严重违规问题。

2.问题分析根据评查结果,市粮食局认真对每份案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主要问题有:存储不规范、文书不完整、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等。

3.问题整改更具评查结果,市粮食局将对评价较低的案卷给予退回,并要求负责人加强管理,加强训练。

对于评价较高的案卷进行表彰,并以此为标准来要求全市其他地方加强粮食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

四、结语本次评查工作对于促进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案卷呈质量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的工作中,市粮食局将不断加强对案卷的管理,保障执行质量,确保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范文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范文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案卷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科学和合法性,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执法案卷是指执法活动中产生的有关案件的记录、材料或证据等相关文件。

第四条执法案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便民和高效。

第五条执法案卷管理的目的是做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高效运作和保密安全。

第二章执法案卷的分类和归档第六条执法案卷按照案件类型和执法阶段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1. 刑事案件2. 行政案件3. 民事案件4. 经济案件5. 涉外案件第七条执法案卷的归档分为两个阶段:1. 执法过程中临时归档,即案卷的初步整理和分类。

2. 审结后归档,即案件审结后的最终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执法案卷的归档应当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包括案件基本信息的整理、案卷编号的分配、材料装订和封存等。

第九条案件归档后,案卷应当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案件材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执法案卷的管理流程第十条案件归档工作应当由专门的执法案卷管理人员进行,采取有序的流程。

第十一条执法案卷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执法过程中案卷的快速分类和初步整理。

2. 案卷的材料装订和封存。

3. 案卷的编号和归档登记。

4. 案件审结后对案件进行最终整理和归档。

5. 定期对归档案卷进行检查和保密安全的检查。

6. 退卷、销毁和转移等处理。

第四章执法案卷的查阅和调取第十二条对于非涉密和非敏感案卷的查阅,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和权限进行,并签订查阅登记。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对执法案卷的调取,应当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调取理由和说明。

第十四条禁止对涉密和敏感案卷进行未经授权的查阅和调取。

第五章执法案卷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致力于执法案卷管理信息化的建设,采用合适的信息系统进行案件管理和档案归档。

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建立执法案卷管理的电子档案库。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粮办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3.07.26
【实施日期】2013.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3〕30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及其各分局粮食局,省盐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水平,按照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要求,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了全省粮食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2.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标准
3. 粮食流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4. 食盐零售资格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5. 盐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
附件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粮食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粮食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粮食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黑粮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粮食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会议的通知(黑粮办发〔2009〕26号)各行署、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为了贯彻落实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软科学课题研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省局决定召开全省粮食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要内容(一)公布2008年度全省粮食系统软科学课题研究评审结果,部署2009年度软科学课题研究工作;(二)组织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案卷评查;(三)组织盐业案卷评查,包括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时间:8月18日报到,19日-20日开会。

会议地点:伊春市泰昌大酒店(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电话:0458-******* )三、参会人员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局承担法制和软科学课题研究工作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各1名。

四、其他事项(一)请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准备案卷评查卷宗。

包括:1、每个市(地)提供2009年粮食行政执法卷宗5本,其中要有3本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卷宗;2、作出粮食流通行政处罚的地市(含县)提供2009年处罚所有卷宗;3、每个市(地)提供2009年盐业案卷6本,包括盐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各3本。

(二)请于8月12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同时报省粮食局法规监督处和伊春市粮食局。

(三)会议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伊春市粮食局联系人:李和平,电话:0458-******* 139********;省粮食局联系人:孙亚明,电话:0451-******** 139********。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范文一:第一条、依据《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强化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确定》要求,为进一步标准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标准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局机关,局属执法大队(管理处)授权或受托付的组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答应事项、一般(简易)程序行政惩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表达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运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为执法案卷评查人,基层执法单位法规科(办公室)为案卷自查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按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搜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执法单位案卷承办机构根据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除简易程序行政惩罚案卷卷宗外应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当保管。

第七条、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基层执法单位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开展案卷评查,应依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布置制订评查方案和标准。

开展案卷评查可实行专题评查,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考核组织评查的形式组织评查。

第十条、实施案卷评查可实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组织基层执法单位互查的方式实施案卷评查。

基层执法单位依据相关制度按上述方式对本单位案卷实施自查。

粮食局行政管理制度

粮食局行政管理制度

粮食局行政管理制度粮食局是国家粮食储备管理和粮食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之一。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落实国家的粮食储备政策,粮食局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粮食局的行政管理制度,重点涵盖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方面。

一、管理体制作为国家粮食储备管理和粮食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粮食局应遵循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

具体而言,粮食局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管理规定,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领导负责、部门层级协调、工作条块分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组织机构1.局领导班子: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等组成,主要负责局的决策和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职责和任务,领导、统筹和指导局的工作。

2.二级机构:局下设副局级机构和处级机构,包括人事处、财务处、计划处、监督管理处、市场与信息化处、储备处等,协助局领导班子开展工作。

3.办事机构:局办公室是局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局领导的日常工作,组织局领导会议、文件办理、机要、保密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1.粮食市场监管:粮食局应当监管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市场,保障公平、正常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

具体而言,粮食局应当加强粮食市场供需的统筹管理,拓宽粮食流通渠道,稳定粮食市场价格,防止粮食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权益。

2.粮食储备管理:粮食局应当依照国家粮食储备政策,统筹制定全国粮食库存规模和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粮食储备采购、保管、调拨、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粮食局要合理配置粮食储备,确保粮油储备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国家粮油保障和应急计划,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坚持科学管理:粮食局应当不断改进管理方式,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完善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化运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信息化管理,强化数据资产保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工作流程1.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流程:(1)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制定市场监管规章制度;(2)完善市场监管网络,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3)开展市场监管执法,打击粮食市场违法行为;(4)开展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与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和合作;(5)制定和实施投诉处理程序,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内容摘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案卷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对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应立卷归档,第三条案卷由下列四部分组成,(一)封面1、案由,(二)卷内文件目录,(三)材料内容,(四)封底,第四条所用文书均应使用国家总局新修订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第五条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一案一卷,第六条案卷由案件主办人员负责整理立卷,于结案后7日内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并建立登记台帐,实行微机管理,第七条案卷应字迹工整、清晰,装订规范、整齐,第八条查阅案卷必须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复制、损坏。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案卷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对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三条案卷由下列四部分组成(一)封面1、案由:简明扼要地用一句话概括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

2、处理结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规定。

3、日期:填写第一次调查或检查日期至结案报告审批完毕日期。

4、保管期限:现场处罚、立案查处的案卷一般保存3年。

案卷到期后对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可适当延长保存年限。

5、归档号:案卷号为七位数码,前四位为年代号,后三位按归档先后顺序编写流水号。

(二)卷内文件目录: 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填写,一个材料填写一个名称。

(三)材料内容: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排列,自第一页开始,在材料右上角编写页码,一页一码不得重复和遗漏,并与案卷目录相对应。

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可作为附录装在案卷的最后。

(四)封底:每个案卷最后都应装订封底,封底可自行选择较厚的纸张。

第四条所用文书均应使用国家总局新修订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第五条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一案一卷;现场处罚案件一般一案一卷,对在同一时间同一现场办理的同类案件,经领导批准可数案一卷。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汇编范文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管理,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培养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依法执法的原则。

各级粮食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能分工,依法组织执法活动,并接受上级监督。

第三条粮食行政执法管理应坚持公正、廉洁、权威、高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国家设立粮食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国范围内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粮食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执法管理机构成立细则由国家粮食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责第七条省级粮食行政执法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由综合执法、监督检查、案件处理、培训中心等职能部门组成。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总体管理,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执法监督,案件处理部门负责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粮食行政执法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二)监督各级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督促其依法履职;(三)负责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各级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五)组织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六)收集和分析粮食行政执法相关信息,提出政策建议;(七)受理和处理涉及粮食行政执法的信访和投诉;(八)承担其他与粮食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县级粮食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设立细则由省级粮食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组织和管理第十条粮食行政执法队伍是指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应当严格执行组织纪律,服从指挥,坚守职责,依法执法。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法律、经济、农业等相关知识;(二)具备一定的执法经验和技能;(三)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四)年龄及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粮食局管理制度

粮食局管理制度

粮食局管理制度
粮食局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合理调配粮食资源,并加强粮食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管理,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是依据国家粮食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适用于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以上粮食局。

二.本制度实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忠诚履职、公正公正的
原则,以确保粮食生产、购销、运输和存储真正地维护国家利益和
人民生活。

三.各级粮食局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职责,严格执行
各项粮食管理制度,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夫利益,确保粮食市场
稳定。

第二章粮食生产管理
一.各级粮食局应当依据国家规定,订立本地区的年度莳植计划,并落实责任到每个莳植单位。

二.对于植密一类的粮食,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播种数量和
面积,对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能依照规定进行播种的单位,应适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各级粮食局应加强科学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督促农夫认
真执行技术培训,科学施肥,细心选种,提高粮食单产,提高农夫
收益。

四.建立农夫勤工嘉奖等激励机制,激励大、中、小农户积极
参加粮食生产,提高国家粮食生产水平。

第三章粮食运输管理
一.各级粮食局应严格执行粮食运输管理法规,确保粮食运输安全、适时、精准。

二.对粮食运输的车辆和仓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安全运输。

三.严格掌控由于损耗、污染等问题所引发的投诉和质量问题的处理,真正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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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讨论稿之七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
案卷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我局粮食流通、盐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盐业主管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证据资料及内部审核审批文书等,均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范围。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单独立卷,并由专人管理。

第四条立卷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五条法律文书、内部审核审批文书、书证材料等书写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有单位量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出现书写错误时,应当在更改涂抹处加盖公章或承办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审核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资料等。

法制工作部门对法律文书、内部审批审核文书、书证材料、音像资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检查,发现适用法律错误、程序缺失或不当、文书不完备时,应当要求承办人按法定时限改正或者补正。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材料,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时间顺序,兼顾各类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排列。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
(1)举报登记表;
(2)立案申请表;
(3)调查笔录;
(4)现场检查笔录;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7)封条;
(8)物品清单;
(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0)案件合议记录;
(11)撤案申请表;
(1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3)陈述申辩笔录;
(14)行政处罚审批表;
(1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6)行政处罚决定书;
(17)没收物品凭证;
(18)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19)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听证告知书;
(22)听证通知书;
(23)听证笔录;
(24)听证意见书;
(2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6)送达回执;
(27)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日期填写。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法定期限保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应符合案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接受人要逐卷审档,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整理。

第十三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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