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金鸣晨来源:《商情》2016年第49期2014年《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的限制,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这一修订进一步缓和了政府对公司资本的管制,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但同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就凸显其重要性。
一、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挑战此次资本制度的改革虽说是进步的,但是强化交易自由的同时也弱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一)债权人知情权保护问题原有的《公司法》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公司法的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信用的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深深的信赖或依赖。
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弱化了对于公司资本的要求,作为公司偿债基础的主要不是公司的初始资本,而更多地体现为公司实际的资产。
实收股本不再被纳入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事项范围,股东出资额的缴纳及变更亦不再属于应登记的事项范围,公司对于自身资本的公示与披露义务被大大削弱,取而代之的应是逐步强化公司对于自身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的披露义务。
综上,注册资本的弱化实质上对公司债权人知情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实现应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股东的义务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有第63条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仍暴露出不少问题,集中在:首先,就该法第20条而言,仅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此时公司股东把公司的资产转移成立了新公司,新公司的人格是否应该被否定?按照法理来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国《公司法》对此“反向人格否认”却没有相应规定;其次,这两条规定均太过笼统和原则,没有说明具体的适用条件,加之我国基层法院审判能力不强,而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对专业性要求极高,因此要求立法者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细化。
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允许企业按照一定的方式运作,以防止投资者因业务运营失误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所有权益。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的损失将被限制在其投资金额内,而不会进一步扩大。
这种制度旨在鼓励企业家精神和投资,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是一种企业结构,其特点是将所有者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开处理,从而提供有限责任保护。
它与传统的合伙企业不同,传统的合伙企业不仅可以使用合伙人的资产,而且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允许所有者自由地组织公司和经营业务。
所有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他们共同拥有和管理公司,但他们不需要承担公司财务事务和业务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被认为是小企业的有效组织结构,但适用于各种大小的公司。
它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清晰的所有权和管理结构,并应付各种税收和法律挑战。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P)是一种合伙企业结构,其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的责任限制为其投资额。
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与传统的合伙企业相同,即有权参与管理企业,但也接受着负面风险,例如商业债务和诉讼风险。
对于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来说,通常会有至少两类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他们的责任受限制在他们的投资额范围内;另一类是普通合伙人(也称为管理合伙人),他们有权力,也有责任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这种结构灵活,因此在很多私募股权基金中被广泛使用。
保护有限责任制度保护有限责任制度是确保企业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并且合法地运营的一种方法。
这种制度通常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创建,旨在确保投资者在商业交易中受到保护,并为企业提供和谐运营的环境。
保护有限责任制度通常包括企业注册和许可证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规和土地使用法规等。
这些法规和条款确保企业在商业交易中遵守法律,并确保公司能够合法地运营。
结论有限责任制度为企业家创业提供了支持和保护。
它为企业提供了有限责任保护,使投资者不会因公司财务风险而失去所有权益。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是什么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是什么公司有很多的制度和规章,规章制度的组成才决定了公司可以走得更加长远,才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那么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是什么?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是什么1.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为使公司设立时版的基本情况能权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2.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等;3.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资本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在资本制度的设计上严格贯彻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这是传统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确定原则在客观上保证了公司资本始终处于较真实和较稳定的状态,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是防止亏损以外的原因使公司实际拥有的资本和公司规定的资本不一致。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其目的是为了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以及社会了解公司的资信状况、责任性质、营业状况及其前景等,从而使债权人在交易前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减少交易的盲目性,增加交易的安全性。
现行《公司法》的公开制度主要分二个方面:1、登记、注册事项公开制度。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的实际操作 内容 。比如 : 何种情形下应 当 了财产混 同外, 格混 同、 员混 同等 是 人 人
二、 我国 《 司法》 公 对一人公司债权人 视为公司财产混 同于股 东 自己的财产 ? 除
利 益保 护措 施 的 不 足
( ) 人 公 司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不 周 否接受限制 ?在认定了混 同的情形下 , 一 一 是
( )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缺 乏 可 三 公
一人公司较之普通公司更易发 生 弊 之 后 纷 纷 建 立 起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 从事各类投 机或 冒进 等风 险极高 的经 营 操作性 。
公 / 中 4条 是 2 0 新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对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行 为 的可 能性 大 大 增 加 , 股 东 的 不 当 经 混 同 的情 形 。 《 司 法》 只有 第 6 0 5年 但 却 作 出特 别规 定 , 标 志着 我 国 正 式 以立 法 营 所产 生 的不 良后 果 或 各 种 风 险 , 可 通 直接 明确规定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 , 这 缺 认可形 式上 的一人 公司在 中国的法律 地 过有限责任机制 , 转嫁给包括债权人在 内 但 这一 句 话 只 能 说确 定 了框 架 , 乏 更 多 位, 因此关于一人公司债 权人利益保护是 的 他人 承 担 。 公 司法 上 比较 重 要 的 论 题 之 一 , 对 社 会 它
信 用 l法制 /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口文 /顾 晓1 , 2
(. 1 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2 安徽大学在职研 究生 安徽 ・ 合肥 )
这一条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的 [ 提要] 一人公司有利于鼓励投 资 使一人 公司很容 易演 变成股 东个人 的权 于失效 。 公司治理 中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 规定十分的简单, 未充分注意到一人公 司 创业、 累资金 、 积 发展 经济和增加就 业, 其 利场, 存在和发展有其 历史必然性和 重要 意义。 在 一人 公 司 中难 以实 现 , 终 导 致 公 司 债 制衡机制缺失的弊病 , 最 依然强调治理中的 但 由于一人公 司股 东唯一性 和责任 的有 权 人 可 能 承 担 因股 东 个 人 意 志 产 生 的 经 股 东本 位 主 义 , 公 司 的 权 利 全 部赋 予 了 将 限性 , 容易导致其唯一股 东在有限责任制 营 风 险 。 和公 司独立人格 的保护 下, 在所有权和经
浅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二、 问题 的分析
出现上 述情 况 , 两个 原 因 : 有 1一 人公 司 的制 度 设 置存 在 不 足 。在 我 国现 .
有法律体系中, 一人公 司的制度设置与一般有限责 任公 司 的制 度设 置没 有 明显 的差别 , 由于 一人 公 但
司的特点 , 决定 了其在 制 度设置 时必然 要有特别 之 处 。然而 目前我 国法 律在设 置该 制度 时存在不 足 ,
2 我 国有关 执 法 部 门执 法 不严 。《 司法 》 . 公 第
十二章 , 1 条款对 违 反 《 司法 》 用 7个 公 的行 为作 出 了惩 罚 约束 的规 定 , 矩严谨 , 罚严厉 , 由于有 规 惩 但 关 执法部 门执法 不 严 , 于 执 法 , 能给 一人 公 司 怠 未 的债 权 人 提 供 足 够 的保 护 。如 , 公 司法 》 2 1 《 第 0 条 规定 了对 抽 逃 出 资行 为需 要 进 行 处 罚 ,刑 法 》 《 第 19条 也规 定 了虚 假 出资 罪 和抽 逃 出 资罪 。现 5 实 中企业抽 逃 出资 的现象 极为普 遍 , 者观察 发 经笔
用法 律漏洞 侵犯 债 权人 权益 就 是 这 一制 度漏 洞 带
类 似的情 况在我 国经 济活 动 中并不鲜 见 , 一些
人利用一人公司制度 的漏洞 , 为实现 自身利益 , 而 损害 了债权人 的权益 。从 上述 案例 中 , 过分 析可 通 以得知一人公司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 以下
加公司债权的方式损害债权人 的权益 , 从而优先保 护 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司的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 , 由于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个人的财产独立于公 司 的财产 , 债权人 只 能 以公 司 的全部 财产 为限进 行追 索。这样因股东转移财产而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 失 , 权人 只能被强 制接 受 。 债 2 设定高额报酬。一人公 司的股东可以担任 . 董事 , 并可以自行决定 自己的报酬事项。在缺乏有 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 股东可 以利用这种方式不露 痕迹地侵吞公司资产 , 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经过本学期对《公司法》的学习我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
从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法的"传统的奠基石",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
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乃是有限责任制度,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下面特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对债权人不公正。
债权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的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蒙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
如果股东负有限责任,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他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沦上,股东是有权管理公司的。
然而,股东却仅以其出资负责,这显然与其享有的权利是不相称的。
也有些学者认为,既然股东已经意识到其投资是有风险的,那么他为什么要将其经营风险转移给外部的债权人?还有学者认为,股东获得股息、红利等会超出其全部投资颤,而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而变得两手空空,所以,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二、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公司的运作是靠人来实现的,每一个公司背后站立的都是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并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即使出现此种情况,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阻碍了债权人要求董事负责的请求。
还有一些董事常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
在集团公司也可能出现此种情况:集团公司中的附属公司可能并没有财产,面只是被母公司用来作为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
而有限责任的存在,阻止了债权人对董事直接提出的请求。
三、对侵权责任的规避。
(完整word版)公司法论述题及答案
公司法论述题及答案(4题)1•试论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答案要点:我国公可法大胆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形成了一些特色:1、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包括促进补•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稱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等。
2、选择了两种公司形态,考虑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可通过合伙企业法规范,只规定了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用的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为了有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4、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公司法规世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只限于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5、有自愿淸算,强制淸算之别,无任意淸算,法定淸算之分。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统一的法定淸算程用,淸算时依法通知债权人屮报债权等。
6、Q章规定法律资任,公司法对违反公司法律的贵任作了若谭规定,贵任主体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等。
7、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如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的筲理等2.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案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特点:(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设立程序简单:(4)组织设置灵活:(5)股东参加管理。
般份有限公司特点:(1)具有最典型的资合性质:(2)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但无最高限额:(4)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5)般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具有开放性.3.试论莆事的民事责任.答:革事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冬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贵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个方血。
就公司法作为民曲法的特别法血言,遗事的民事责任应卜特别关注。
一般來说.莆事承担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1)对公司或股东负有义务;(2)有违反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3)对公司造成了损害:(4〉不属于股东会可豁免的范I制。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关于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解-最新文档
关于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解新《公司法》顺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向,借鉴了市场经济法比较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从具体立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措施:1. 强调重大事项公开我国新《公司法》相关具体规定主要有:第一,登记注册公开。
新《公司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财务状况公开。
公司财务状况最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前景。
新公司法第166 条:XX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XX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变更登记公开。
新《公司法》第7条第2款对公司营业执照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特别强调: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清算事项公开。
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诉讼情况公开。
对于上市公司,法律要求其应比一般的公司作出更多的信息披露。
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6条中,上市公司除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经营情况外,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重大诉讼情况。
2. 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投资者认同公司形式的重要原因[3]。
然而,这两项规定却存在着投资者滥用公司制度,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
为了维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新《公司法》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基础上,设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设置的,因此主张否定公司人格从而请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权利人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
浅议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法。
关键 词
公 司法
公 司债权 人
利益 保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护
作者简介: 张兆伟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2 . 2 9
利。 其次, 两 者在权 利享 有 方面 的 比较 。 从我 国 目前关 于债 权人 司债 务不 能清 偿 的部分 承担 补充 赔偿 责任 的 ,人 民法院 应当支
法律地位的实际情况来看,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虽然都是作为 持” 。这一 司法解 释确 实弥 补 了 《 公司法》 没 有规 定“ 公司 债权人
的漏洞 , 为 公司债 权人 追究 虚假 出 公 司 的出 资人存 在 的 ,但 事 实上 两者 之 间的享 有权 利 是不平 等 追究虚 假 出资股 东赔偿 责任 ” 的。举例 来 说 , 我 国的 《 破 产 法》 中规 定 , 企业 作为债 务人 不 能清 偿 到期债 务 的 , 企 业 的债 权 人可 以 申请 宣 告债 务人破 产 。 从破 产 财产 分 配顺序 来看 , 债权 人 可 以先于股 东 分配破 产财 产 。 但是 从 司法 实 践来 看, 破 产财产 多数情 况下 是不足 以偿 还债 权人 的 。 也 就 是说 , 我国应 从 公司法 的角 度 出发 , 进一 步加 强 债权人 合法 利 益 的保护 。 最后 , 两 者在 责任 风险承 担方 面 的比较 。股东 只 以其
出资额 为限 负担 有限 的风 险 。而股 东 的有 限责任 在 实践 的司 法 独 立人格 被滥 用 , 而 否认 公司 的独立 人格 及股 东有 限责任 , 直接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Ja C C l U l n aIa K aI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所青制度的 核心 , 它既是公司股 东利益之 所在 , 也是债权人利益之保证 综观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 公司资本制
度的设计已日臻完善, M而成为维护公司、 投东和债权^利益的基本 保证 我国公司法对促进我国现代企业糊度的建立和发展, 规范公司 的形成和运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 由于公司珐颁布的时代背景 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以及当时立法指导思想和思路的局限, 其原先设 计的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制度, 已明显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 其最突出的表现是公司资本糊度已成为某些公司经营 者和大股东不当控制公司, 损害公司中小投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M一定意义上说, 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系 { 严重损害广大中
能适应现代公司发展趋势。 当前发达国家 但对其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这不利于中介 出现公司为达到不法目的而设立、 公司无
考虑到公司 发展的灵活性, 均向英姜 法系 机梅的公正和中立 性 正当理由在成 立后 定时间内末 开业或停 靠拢. 采折衷授捉资本射。 显然, 债 公司 3 公司 减资程序简单而笼统。 公司 业- ̄er、 司 l ,]公 控股股乐或 B 董事不 顾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三露则对于保护债权^利益,维护社会
口石家庄经济学院 任凤珍 杨智杰
维普资讯
J C I a K al l an a C I U
经济秩序起到了 应有的作用 但也存在明 相应责 我匡公司 任。 法尽管规定了 股款缴 议, 并请求法院予以 解决。 借鉴国外先进 显的不足和缺陷。 足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做法 , 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确立债权人的 1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过于死板 不 而且规定了验资不实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异议权 : 1 请求解散公司投. () 这是指当
有限责任制度探析——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关系浅谈我国有限责任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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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中 D 己 () 口
有 限责任制度探析
从 股 东、 司与债权人 关 系浅谈我 国有 限责任制 的完善 公
姜 晓 琳
摘 要 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经济、 社会 中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和 问题 , 顺应这一趋势, 修改后的 ( 司法) 0 6 1月 1日起施行。本文试根据新的理论依据 , 《 公 ) 0年 2 以股 东 公司与债权人相互间的利益平衡为出发点 , 探讨有 限 责任 制度 在我 国存 在 的 不足 , 以期 对有 限责 任制 度 的社会 价值 和 法律 价值 及 其发 展和 完善 作 出一 个合 理 的分析 。 关键词 有限责任制度 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 有限合伙
了空 间 ,使 得 公 司安 全 交易 及债 权人 利 益无 法保 障 。我 同在 新 比 , 认公 二法 人人 格 的可 能性 随股 东人 数 的减少 而增 加 。 东 否 J 股 人 数越 少说 叫股 权越 集 中, 股权 集 中 的直接 后 果就 是一 股独 大 。
《 司法 》 明确引 入 了法 人人 格否 认制 度 。 公 中,
股 东或股 东委 派 的代表 。需要 注意 的是 , 《 司法 》 2 第 新 公 第 O条
20 0 5年 6月 2 9日颁 布 的 日本 《 司法》实现 了股 份公 司和 有 限 三款规 定 的适用 以f重 损 害公 司债 权人 的利 益 为前提 , 么这个 公 那 公 司两者 的一 体 化 , 再保 留有 限公 司形式 。 同时 , 不 日术 引入一 “ 重” 的标 准其 实 是 比较 不容 易 把握 的 。因此 , 笔者 以为 , 还应
浅析有限责任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财产 以逃匿债权人的追索时, 以行使该撤销权 。 可
借 鉴 国 际 经验 , 们 可 以在 公 司法 中 增加 以下 规 定 以更 好 地 保护 我
债权人 的利益 : 第一 , 赋予债权人会议对债 务人 公司的监 督权 。此处
的债 权 人 会 议 并不 是 破 产 法 意 义上 的债 权 人 会议 , 是 针 对 处 于 正常 而
现今金融危机 的阴霾 已经笼罩了全球。2 0 年 ,受次贷危 机的 08
影 响 , 国五 大 投 资 银 行 之 一 的 贝尔 斯 登 被 摩 根 大 通 以 24美元 ( 美 . 缩
生产 经营过程 中的公司的监督设立 的债权人机构 。 当然 , 债权 人会议
水 了 9 %) 3 的超低价格进行了收购, 而雷曼则被执行 了破产 。我国也 不得干涉股东大会 的决议, 更不得 随意干涉债 务人公司的适当的生产
深 受 金 融 危 机 之 害 , 品 出 口 、 业 问题 成 为 当前 需 要 解 决 的 难 题 。 产 就
权 的分 离 起 到 了重 要 的作 用 , 因此 才 有 学 者 拿有 限责 任 制 度 与蒸 汽 机 相 媲 美 。但 是 有 限 责 任制 度 设立 的 初衷 就 是 为 股 东进 行 投 资 设 立 一
个天然 的责任承担屏 障, 结果造成了与股东利益相对的债权人等其他 利益相关主体的利 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 甚至 常常被漠视 。 股东只要
履行 过 出资 义 务 , 就可 以把 自 己对 债权 人 应 该 承 担 的 间接 责任 限 定在
公司法上的债权人保护
一
() 3 出资方式 的确定 性。在 资本 确 定原 则之 下 , 法律 明
有 自已独立的财产 , 司的所有者—— 股东 可 以以其 出资对 确限定可以作为 出资 的财产 , 公 超出法律限定的范围 , 能作为 不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 在其 出资以外 , 就不必再承担 责任 。这极 出资财产 。一般而言 , 法律 只承认价 值容 易确定 的财产 才能 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风 险 , 但公 司 制度并 没有消 除企业 的经 作 为出资财产 , 往往排 除劳务 、 信用 、 股权 、 债权等不易 确定 其 营风险 , 股东投资 的部分风 险却 转嫁 给了公司的债权人 , 在某 价值的财产作为 出资财产 。有 的法律甚 至对技术等无 形财产
指公 司 资本 必 须 在 设 立 时 由 公 司 章 程 明确 规 定 , 由股 东 认 足 , 并 按 期 缴 纳 l 】 。包 括 以下 内 容 :
这些规定从资金量的保障方面 防止 了公 司设立 中的欺 诈
为 安 全 交 易 提 供 了保 障 。 2 公 司 在设 立 过 程 中 可 能 因为 各 种 原 因而 达 不 到 成立 的 .
、
系 列 筹 建 行 为 的 总 称 … 。
产权 ) 作为 出资方式 , 但规定该财产 还是要 “ 以用货 币估 价 可
1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对债权人 的保护 主要 体现在 对 并可 以依法转让 的”, . 同时规定作 为非货 币财产 “ 当评估 作 应 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方 面 , 这里公 司法理 论 中有著名 的资 价 , 在 核实财产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 本“ 三原则 ” 中第 一 项原 则——资本 确定原 则 。资本 确定 原
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5期No.15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资本认缴制的发展历史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出现并逐渐发展,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防止大量扰乱市场秩序的皮包公司出现,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市场上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抽逃资金、拖欠工资等导致社会不稳定的行为出现,199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实缴制,具体设立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让公司一次性缴纳足额,但是本次制度主要针对的是绩优的国有企业,受众范围较为狭小。
随着时代发展,之前的资本实缴制中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利于企业的设立,且在该制度下,公司在经营前积压了大量资金,导致公司资金利用率低下,同时公司的资本变更成了问题。
在诸多问题丛生下,2005年我国《公司法》转换了之前公司设立时的缴付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观念,实行了较为平缓的方式方法,也就是说,国家放松了对资本的管制。
具体表现在公司设立时可以分期缴纳自己的注册资本,由此公司设立的门槛降低,为公司更好地运转注入了血液。
2013年的《公司法》则彻底转变了原来的思维方式,取消了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限制发起人或股东的缴纳数额,公司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此举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同时提高了公司活力,加强了公司的自主性,但同时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资本认缴制度的确立所带来的变化(一)有利方面首先,从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
2013年改革前,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价值是不变的、静态的。
改革后,其转化为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动态的、变化的资产信用,并且在成立之后,公司可以自由地选择公示财产。
其次,从安全到效率功能重心的转变。
2013年《公司法》的改革,摒弃了之前的实缴制,转化为适用至今的认缴制,该制度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设立和运行的积极性提高。
最后,从事前防范到事中事后防范。
实行资本实缴制时,验资部门虚报瞒报、公司抽逃资金的现象层出不穷。
公司法律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未 按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缴 足 出 资 的 , 应
当 补缴 ; 其他 发 起 人 承 担 连带 责 任 。 股份
有 限公 司成 立 后 .发 现 作 为设 立公 司 出
营 阶段 进 行 分 类 ,不是 以公 司诉 讼 主 体 分 类 , 文着 重 以债 权 人 主 张 进行 阐述 。 本 笔 者 认 为 .上述 案 由 中 以债 权 人 为 主 体
资 的非 货 币财 产 的 实 际 价 额显 著 低 于公 司章 程 所 定 价 额 的 .应 当 由交 付 该 出资
的发 起 人 补 足其 差 额 :其 他 发 起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公 司法 》 第 六 十 四条 还 规 《 定 : 一 人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股 东 不 能 证 明 “ 公 司 财 产 独 立 于 股 东 自己 的 财 产 的 , 应 当 对公 司债 务 承 担连 带 责 任 。 ” ( ) 司 高管 损 害公 司利 益承 担 法 二 公 律 责任 1 司 管 理 层 法 定 义务 。 公 司 之 所 . 公
共 和 国公 司法 》 以下 简 称 《 司法 》 中 ( 公 )
有 二 十 处 明 确 规 定 可 以诉 讼 的 法 律 规
定 。 述 案 由 规定 是 以 案件 类 型 分 类 , 上 公 司 法可 诉 条 文 则 是 以 公 司类 型及 公 司经
序发 展 。
2我 国民 商 立 法 中对 滥 用 法 人 格 否 .
容。
一
司管 理 层 恶 意 转 移公 司资 本 ,私 自占有
公 司 财 产 和 故意 制 造 公 司 财 产 与 个 人 财
的 利益 ” 。第 二 十八 条 、 三 十一 条 以及 第
我国加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我 国加 强 一人 有 限责 任公 司债 权 人 利益 保护 的法律对 策
廖善康
( 西 经 济 管理 干部 学 院 , 西 南宁 5 00 ) 广 广 3 0 7
一
、
( ) 格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及 法 定 资 本 制 一 严 《 司法 》 公 第五十九条规定“ 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注册资本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币 十 万 元 。 东 应 当一 次 足 额 缴 纳 公 司章 程 规 股 定的 出资额。 也就是说 ,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的是严格 的法 定资本制度。而普通有限责任公 司实行 的是折 中授权资本制 , 而且注册资本降低为人 民币三万元 。 而且可 以在两年 内分期缴 纳 , 于 投 资公 司还 可 以放 宽 到 五 年 内缴 足 。这 一 规 定 明 显 体 对 现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 ( ) 二 自然 人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滥 设 禁 止 自然人设 立一 人有 限责任公 司数量存在横 向和纵 向限制 , 横向限制表现为一个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 司 , 纵 向 限制 则 表 现 为 自然 人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得 再 投 资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限 制 目的 在 于 防 范 自然 人 股 东 以有 该 限责任 为借 口, 将个人财 产无限细化 , 以有限财产 承受无 限责 任的风险和债务 , 间接地损 害债权 人利益 。 同时, 以防止 同一 可 股东控制的公司之间恶意串通 、 关联交易 、 抽逃资金 , 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 。 ( J 司 和 股 东 信 息 的 披 露 制 度 三 公 《 司法》 公 第六 十条规定一人有 限责 任公 司应 当在公 司登 记 中 注 明 自然 人 独 资 或 者 法 人 独 资 , 在 公 司 的 营业 执 照 中载 并 明 , 以公示 。这有利 于同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交 易的潜在债权 予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和缺陷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与缺陷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的主要特征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资本的相对封闭性、公司设立程序的简便性和公司组织机构设立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存在的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陷.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主要在于:第一,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
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中的公司设立程序的简便性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一般只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达到要求,进登记即可。
第二,股东变动小,内部凝聚力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量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因为股东人数较少,所以股东之间容易协调.同时,公司资本具有相对封闭性,不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这使得股东的人员流动不会很大。
第三,公司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比较少,有时仅有两个或者更少,所以,并不要求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甚至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所以其必设机构极其简单。
第四,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起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发展规模受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不能公开发行股票,且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因此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第二,股权转让不易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不像股份转让那样自由,通常须获得其余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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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摘要: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间接性,存在反射性利益保护的局限,其根本原因在于忽视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控制权配置可能。
借助对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契约性权力的合理性分析,可以清楚地揭示公司控制权的动态结构。
相应地,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又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深刻影响,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是其本质内核。
基于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生发的相机治理理论,通过对不同经营状态下剩余控制权应然归属的确认,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据此,公司法框架下的债权人介入行使控制权的具体路径可以表述为:(1)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公司有关控制权合同条款的合理性;(2)建立普遍的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3)建立适合的监督履约机制;(4)明确规定公司濒临或处于破产阶段时的债转股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公司债权人分为自愿的债权人和非自愿的债权人,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为自主性债权人或自愿债权人(Voluntary creditor),侵权之债中的债权人为非自主性债权人或非自愿债权人(Involuntary creditor)。
[1]本文意欲探讨给予保护的是自主性的公司债权人,仅因其依自由意愿与公司发生契约或传统交易关系,才有形成介入公司治理进行自我救济的可能 [2],即构成以债务融资为基础的规制机制的考察视角,下文将作详述。
(一)存在的问题正如论者指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需要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保护必须由公司法来完成:这项工作也可以全部留给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去完成,或由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法来完成。
因此,在公司法中设置债权人保护规定的第二个原因肯定是,公司债权人面临着由公司形式派生出来的独特风险。
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
[3]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
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
[4]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
诚如学者所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永远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之一,放弃或动摇对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即是在撼动公司大厦之基础。
[5] 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也广为学者着墨,但其着眼点都在于如何通过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如何通过法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来保护债权人,即便有债权人的异议制度,也多无切实可行之举措,这类有关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侧面安排”终究力所难逮,未能起到真正保护债权人的效果。
有俟于此,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实值探讨,即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真正缺陷为何?以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以实现自我救济的措施是否可能?其介入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为何,依循该理论的内生逻辑而展开的具体路径应如何设置?(二)进路的选择本文首先考察分析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在检讨其所存制度缺陷之时,对该反射性利益保护方式进行批判性反思,并试图藉此廓清其背后的理论渊源。
通过对该误解的根源性解读,肯定立基于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控制权配置的存在可能。
比较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的企业控制权配置选择,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结合的合作模式是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可采的理论基点。
但是,如何寻找合理的债权人治理路径,正确把握债权人自我救济权力的行使边界,已然成为判断我国公司法框架下适用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结合的合作模式是否可行的关键所在。
二、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之制度管窥及缺陷检讨诚如上文述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存在三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当事人依赖契约自由的预先设定、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民事立法以及公司法的特殊法律策略选择。
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并未适当地关注当事人的契约安排,而是在一般的民事合同法调整(如主张有担保的债权)之外,在公司法律策略上多集中进行间接的保护安排,而非直接地着眼于赋予债权人权力或具体权利的制度设计,笔者形象地将之称为债权人的反射性的利益保护。
此种保护显然会造成保护力度不足的可能,而引入赋予债权人权力或具体权利的制度则可起到相应的补正作用,因而考察这种直接保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反射性利益保护的局限: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之传统路径的一种批判思维围绕债权人保护逻辑展开,人格的事实独立,责任独立、财产与意志独立以及作为其保障的专业化管理机关,是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
[6]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赔偿的有关条款。
目前,对债权人保护进行特殊规定的公司法主要提供了四种基本的方式: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之遵守、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适用。
其他零散的规定,包括转投资、利润分配、合并与注册资本减少等限制、中介机构对债权人的严格责任、关联公司债权人对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为的索赔、债权人异议制度以及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
概观上述制度,除新公司法引入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公司清算阶段外,均未明确债权人在遭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而造成损害时的积极权利主张,从而无法提供正面的实质性保护。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对公司人格进行全面否认的制度,需要进行十分严格的认定。
而破产监督也只是一种不完全的事后监督,破产企业往往资不抵债,难以有效地保护其利益,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良债权即是明证。
有论者提出,新《公司法》出于谨慎的态度,仅就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做了明文规定,而就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则只字未提。
主张应当借鉴域外各国立法关于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的先进经验(董事信义义务对债权人的扩张及违反责任等),重新确立债权人在公司法的地位,抓住这一“公司法革命”的尾巴。
[7]此外,主张债权人有限介入公司治理制度的论者,多将目光定位于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建立 [8],破产程序中确立的债权人会议制度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例。
那么,在倡导给予债权人种种积极的权利主张的保护论说以及我国公司法对此所持的谨慎态度的两厢困境中,最有利的解释便是对传统将债权人排除于公司之外的固有观念进行彻底的重塑,寻找公司债权人有限介入的正当理据。
(二)误解的根源:立基于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控制权配置是否可能?公司债权人需要保护的事实并不必然导致法律干预的正当性,其正当性应源于与债权人通过合同进行契约安排的保护的有效性比较。
换言之,法律干涉仅在通过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比债权人自主的合同保护更有效时才具备正当性的基础。
实践中,公司债权人也多是依赖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及一系列其他自助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公司法律策略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力,或保护过度(可能带来造成公司机关运行僵化,交易成本高昂等为问题)的困境中,必须关注的问题是对公司债权人契约性权力的控制权配置是否可能的问题。
不论是前者的契约安排,还是公司法律策略的选择,都应关注公司控制权的配置机制,两者的有限区别仅在于前者是基于意思自治的正当性基础,而后者的合理性体现为立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的补充安排。
公司控制权 [9]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存在方式,它滥觞于公司的所有权制度结构。
在公司制度合理运行的环境中,控制权被合法创造出来且受大股东和董事的青睐并受其他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的关注,是因为它自身存在正当的利益。
[10]现代公司的公司控制权也有着自身的组织结构,即以控制权自身的存在为中心辐射出的制度构造和利益安排体系,包括控制权的固有结构和行使结构两部分。
固有结构,也称为静态结构、抽象结构,主要包括公司控制权的形成宗旨及其背后的价值、具体内容和法律属性;控制权的行使结构,也称为动态结构,包括控制权的合约安排及控制资源的动态配置,公司章程的指导功能以及公司控制机构之间的权利切分和互动。
[11]控制权的动态结构,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契约安排以及公司法律策略安排的内在一致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控制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power),通过公司债权人的契约安排,如何将常识意义上的“合同性权利”转化为“契约性权力”是公司债权人享受扩张性的契约性权力的前提。
有论者揭示了这种转换机制,即公司债权人的“合同性权利”(依传统民法理论,这种权利仅意味着一种“请求能力”)经过一种基于合意的预设性安排即可扩张为“契约性权力”(此时,先前的“请求能力”即转换为债权人意欲获取的“要求能力”了)。
用英文来表述这一转换过程,即right变成了power。
[12]笔者以为,公司控制权作为一种公司权力,其实是在赋予权力享有主体一种总体上的能力或总体上的权限范围,是各项公司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和前提;相反,公司权利则是公司具有的权力的具体表现。
[13]三、对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的适当引入:控制权相机配置的合理性分析控制权的动态结构,并不仅仅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将控制权移转给公司管理层的“经理革命”,相反,在合约安排及控制资源的动态配置情形下,控制权可以完成向债权人转移的“外溢过程”,因为传统经济学上剩余控制权固定不变地属于股东的看法本身就有待检讨。
此外,透过功能价值的视角,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能够更好地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自利性与公司社会角色定位的关系。
学界对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兴起的高度关注,也表明一种持续性的努力正倾注于债权人分享企业控制权的正当化研究。
(一)作为企业控制权配置选择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之比较分析1.利益相关者理论 [14]契约联结理论的倡导者约翰逊和麦克林将公司定义为:“有构成公司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外部的债权人、关联交易商、客户、内部股东、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等 [15])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联结(a nexus of contracts)。
” [16]该理论指出企业的实质便是利益集团之间显性与隐形合约的组合,由此成功地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的视角。
布莱尔进而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
[17]该定义更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途径,因为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的存在 [18],利益相关者也就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和它们所承担的风险来获得企业对其利益的保护,由此,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便有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