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衡政办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18日衡水市2024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2024年在全市继续实施省定民生工程,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采取更直接、有效的措施,结合衡水市2024年“民生实事”,大力实施省定民生工程,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4年任务目标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成棚改安置房2079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1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新建口袋公园10个。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
建设改造农村公路227公里。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五)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提质工程。
全市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7所,校舍面积3.5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六)农村厕所改造工程。
改造卫生户厕10907座,建设公厕3座,恢复重建粪污处理站2座。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
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7]76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0
【实施日期】2017.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
见》(冀政办字〔2017〕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政
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同时,全市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部分地方还存在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还有差距等问题,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重、责任大。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继续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为实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6]38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民间投资的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地区经济的内生动力水平。
近年来,在国家及省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和措施的引导扶持下,我市的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我市民间投资达到994.2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88%。
但近两年,我市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持续放缓,2014年同比增长18%,2015年同比增长12.5%,2016年上半年同比增长8.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关键,着力扩大民间投资,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强化政策落实。
近年来,围绕如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93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冀政〔2015〕32号)等文件,市本级出台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衡发改投资〔2015〕609号),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衡政办[2011]4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衡政办〔201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落实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统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0]54号)精神,参照河北省民政厅发布的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报,结合我市实际生活情况,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2元。
开发区、滨湖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桃城区标准执行。
结合各县市区低保标准测算情况,一般地区(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安平县、景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312元/月、农村不低于1793元/年;困难地区(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故城县、阜城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283元/月、农村不低于1622元/年。
请各地参照此标准制定当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与全国平均标准同步增长。
这次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落实市委第三次党代会议精神,综合考虑物价、消费等因素而调整的,是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把工作落实到位。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结束——。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衡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推进行政权力标准化规范化运行,我市依据《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本地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简政放权等实际情况,编制了《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落实许可清单。
市有关部门要对照《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调整,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整并依法实施,目录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实施许可,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各县市区按要求于2023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依法依规实施许可。
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抓紧研究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违规设置前置确认、初审转报、现场核查等环节,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数量限制等门槛。
三、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行政许可事项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规则和标准,逐项细化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措施。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
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0日“12345+衡企通”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及时解决我市工业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步伐,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力推进“产业振兴强市、结构调整富民”,紧紧扭住产业振兴这个“牛鼻子”,强化为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力度,帮助工业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工业企业规模实力进一步提升,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成立衡水市“12345+衡企通”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衡水市“12345+衡企通”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12345+衡企通”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转送的企业诉求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按照企业诉求问题的原因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研判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企业诉求问题专题汇报。
(二)根据企业诉求情况和相关单位的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不定期向市政府报送《“12345+衡企通”专报》,对工业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衡政办〔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201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26日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和《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衡政〔2012〕7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二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基本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基本医保实施对象:(一)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二)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第三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衡政[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201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和《衡水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近两年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对《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衡政〔2009〕44号)进行了调整修订,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修订后的《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新区组织人事局:为保证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顺利启动,平稳运行,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1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意见》(衡政办发〔2016〕49号)以及《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冀人社发〔2015〕35号)原则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新生儿参保报销、一级医疗机构划分、异地就医转诊和报销材料等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出生婴儿是指在衡水市范围内各县市区落户的当年新出生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管理办法》中“新出生的婴儿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是指:1、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其工作或居住地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不特指衡水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的基本医疗医疗保险;2、新生儿父母参加衡水市辖区外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3、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新生儿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自动获取城乡居民参保资格,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需缴纳当年度参保费用。
出生3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度全额参保费用(包括个人参保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才能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9至12月份出生的婴儿,错过下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期的,应于出生下年度2月底前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参保年度全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5日衡水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增强对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兜底性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
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2022年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市级统一规范,三重制度“一站式”直接结算覆盖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1•【字号】衡政函[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部分条款的通知(衡政函〔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参保女性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城镇居民生育费用列入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衡政〔2009〕44号)做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
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生育费用及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二、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用于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的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部垫付,出院后,凭有效报销单据、诊断证明、医疗费明细单、手术记录复印件、引产者提供B超检查单(以上资料均需盖医院印章)、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衡水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申请单》,由协管员于每月上旬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补助手续”。
四、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实施方案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衡政办字〔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91号桃城区、武邑县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移交工作。
衡水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1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桃城区代管的大麻森乡、农村办事处、武邑县苏正办事处部分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划转移交至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市政府(衡政〔2014〕46号)文件精神,高新区申请独立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拟定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启动。
二、基本原则按照移交不乱、工作不断、待遇不停、衔接顺畅的要求,坚持如下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为组长,市人社局为牵头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高新区、桃城区、武邑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高新区、桃城区、武邑县同步开展城乡居保移交划转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划转移交任务。
(三)坚持强化监管原则。
移交划转期间强化监督管理,对基金、档案等移交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移交完整,防止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2024年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方案范文
2024年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生保险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许多人因疾病、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有效的保障措施来应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在2024年推出一元民生保险,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面、可持续的社会保障。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一元民生保险,提供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社会保障,减轻疾病、灾害等突发事件对生活的影响。
2. 原则:公平、可持续、适应时代需求。
三、保险项目范围与保障内容1. 健康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旨在提供对常见疾病和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2. 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和财产损失的保障。
3. 养老保险: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养老金和养老服务。
4. 失业保险:提供对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和再就业帮扶。
5. 住房保险: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房屋贷款优惠、住房租金补贴等福利。
四、保费筹集与管理1. 保费筹集:每个参保人员每月缴纳1元保费作为一元民生保险的保费,由政府统一收缴。
2. 保费管理:成立专门的一元民生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保费征收、资金管理和运营监督。
五、保险责任与赔付标准1. 健康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常见疾病,报销比例为80%,重大疾病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疾病,保险金额按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最高赔付比例达到90%。
2. 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和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付,最高赔付比例为100%。
3. 养老保险:参保人满足法定养老年龄,享受每月养老金,养老金发放标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确定。
4. 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救助金,同时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
5. 住房保险:提供房屋贷款优惠、住房租金补贴等福利,具体标准由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实际情况确定。
六、机构设置与运行管理1. 保险机构设置:根据地区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地方保险机构,由政府、社会组织和保险公司等共同管理。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衡政办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衡水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8日衡水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若干措施衡政()字〔2020〕XX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61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压实责任,健全多层次的医保基金监管责任体系(一)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要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完善公立定点医药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基金监管责任的监督考核与执纪问责,筑牢监管底线。
(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二)强化政府监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衡政[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20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村镇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51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二、《衡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02〕第21号)(适用期已过)三、《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及支付比例的通知》(衡政办〔2003〕4号)(适用期已过)四、《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3〕15号)(已被新文件替代)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03〕48号)(适用期已过)六、《衡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04〕第1号)(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七、《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衡政〔2004〕45号)(适用期已过)八、《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调整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4〕33号)(适用期已过)九、《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衡水市规划局、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衡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字〔2004〕15号)(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十、《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在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衡政〔2005〕41号)(适用期已过)十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衡政函〔2005〕56号)(适用期已过)十二、《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05〕77号)(适用期已过)十三、《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衡政办函〔2005〕40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十四、《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函〔2005〕51号)(已被新文件替代)十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我市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衡政〔2007〕88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2010]16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3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决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
行)》的通知
(衡政办〔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保障的迫切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衡发〔2009〕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衡水市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衡政办〔2009〕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同时享受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9〕3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30日衡水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推进方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根据衡水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明确目标(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民生实事工作任务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2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民生实事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7年民生实事工作任务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017年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中共衡水市委办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向全市人民承诺的民生实事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民生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一、完善推进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民生实事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由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承办事项的落实负总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紧盯紧办,定期调度,确保落实。
二、建立工作台账。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逐项建立工作台账,强化时间节点,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完善措施,强力推进,确保民生实事顺利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强化保障措施。
各职能部门对所有实事项目都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服务。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民生实事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导检查。
为确保各项民生实事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民生实事工作进行挂牌督办,采取月督查、季通报、年中预警、年终总结等方式对民生实事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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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一元民生保险”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办字[2014]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0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2014年1月10日
衡水市“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增强城乡居民因见义勇为和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的抵抗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以见义勇为和自然灾害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一元民生保险”。
一、保险内容
“一元民生保险”即本级民政以本辖区内户籍人口及暂住人口(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每人每年缴纳一元保费的标准集中统一投保,被保险人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享受“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见义勇为指行为人因非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抢险救灾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地面沉降、住房意外火灾、空中坠物袭击、爆炸等灾害。
二、投保办法
市直各单位由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与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依法签订投保合同。
其它县(市)区由当地民政部门为投保人,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依法签订投保合同。
保险费按照上年度各辖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数每人1元缴纳。
保险时限为一年,具体以签订保险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准。
三、理赔标准
本保险理赔分死亡理赔、医疗理赔、伤残理赔三种。
死亡理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见义勇为或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每人赔偿金
额分别为5万元;
医疗理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见义勇为或自然灾害致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
伤残理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见义勇为或自然灾害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以5万元标准限额按1%-100%的比例赔付(详见附表:“一元民生保险”伤残理赔比例表)。
以上理赔范围为本市常住人口在我国大陆境内、暂住人口在辖区境内发生赔付责任险的。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每单个被保险人赔付限额5.5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人保财险衡水分公司对投保人投保范围内累计赔偿限额可根据市区和各县(市)户籍人口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