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好意同乘纠纷之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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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往往会选择同乘交通工具,比如打车、搭乘地铁等。

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之间自然会形成一种隐性的社会契约关系,即好意同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搭乘人受到了损害,那么责任归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就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讨论。

要明确好意同乘是否构成一种法律关系。

好意同乘并不是一种明确规定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社会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处理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主要涉及到的主体是搭乘人和同乘人。

对于搭乘人而言,当他们在同乘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而对于同乘人而言,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搭乘人受到损害,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要确定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同乘人的过错是否存在,比如是否因为同乘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了搭乘人的损害。

其次是搭乘人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比如是否采取了足够的注意措施来避免自身的损害。

最后是需要考虑的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因素,比如是否同乘人在同乘的过程中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只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才能够确定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在确定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后,需要进一步规定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指赔偿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搭乘人的损失情况和同乘人的过错情况。

赔偿的方式主要是指赔偿的方式和时间。

在确定赔偿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法律规定,而在确定赔偿的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赔偿的时效性和合理性。

只有在明确定义了赔偿范围和方式后,才能够保障搭乘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为了防范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对于好意同乘行为进行规范,比如通过立法明确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归属。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机动车作为一种基本交通工具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接受。

或为了出行方便的需要,或为了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拼车”、“搭顺风车”已经成为人们平时生活中基本上可以不屑一顾的小事。

殊不知,如此举手之劳的小事在法律上却有一个专业的称谓——“好意同乘”,因为目前在法律上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平时微不足道的小事即会造成无以弥补的后果,对驾驶员而言轻者倾家荡产,重者面临牢狱之灾;不仅让双方从亲友反目成仇,还会对当地善良风俗造成影响,毕竟从成本核算的规律而言,牢狱之灾、巨额赔偿与人情相比,大家均觉得牺牲后者更合算,两权相比取其轻,好事不做也罢!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进行探讨不仅有助于驾驶员和搭乘人合理承担风险,还有助于乐于助人风尚的提倡,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案例案例一:李某驾车回家作客途中,遇同村好友王某、白某、张某,王某等三人要求乘坐李某所驾车辆同往,李某同意。

车行至村旁水库时因坡陡路滑,车辆侧翻入水库内,致王某等三人死亡,李某经抢救受伤。

后王某等三人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王某等三人因死亡所致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张某、李某赴宴结束,李某醉酒,坚持让张某驾车送其回家,张某同意。

行驶途中,李某因醉酒无法自控,抢夺张某方向盘,致车辆侧翻,李某死亡。

后李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对李某因死亡所致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三:潘某和孙某相约自驾游,由潘某提供车辆,二人轮流驾驶,在前往某地途中,孙某驾驶的车辆因避让其他车辆,撞上巨石,致潘某死亡。

后潘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对潘某因死亡所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上述三个案例有个共同的特点:事故的发生均不涉及第三人。

那么在好意同乘的事故中,对事故本身负责的驾驶人是否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对此,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多数意见认为驾驶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基于好意同乘关系,可以适当减轻。

少数意见认为机动车驾驶行为本就属于高风险行为,好意同乘中的乘车人自愿乘坐应视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即行为人虽意识到了危险的存在,仍甘愿冒险为之,对因风险实现而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

好意同乘致害之侵权责任分析

好意同乘致害之侵权责任分析

好意同乘致害之侵权责任分析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好意同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坐顺风车”等,是指双方之间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运输合同,一方经另一方的允诺搭乘其交通工具,在此过程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杨立新教授认为要构成好意同乘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好意同乘的车方为一方,自愿提供车辆运行,同乘者为一方,受邀搭乘或者主动请求搭乘机动车。

第二,好意同乘需为无偿,合伙拼车或者分摊油费等看似无偿实为有偿的形式不在此列。

第三,好意同乘需双方完全自愿,一方邀请另一方搭乘,另一方应允,抑或者一方主动请求车方搭载自己,车方同意。

任何强制性的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

第四,好意同乘的车方和同乘者通常具有目的地和时间上的一致性。

车方的目的地具有主导性,即车方主要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运行机动车,并不是专程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运行。

二、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这两种。

理论界对于在好意同乘纠纷中该使用哪种归责原则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过错责任是主导,而无过错责任只是侵权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加以适用。

德国学者耶林曾认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可非难性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

但是,如果一概将主观上有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殊为不公。

于是,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弱者,或者限制某些本身存在极大风险的行为,发展出了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只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特殊情形下弱者的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理规则,绝对不能将他泛化。

第二,采用无过错原则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道路上,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我们不能将一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同行者损害的责任都附加在驾驶者身上。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好意同乘是指在出行时,由于各种原因,某些人会邀请他人一起搭乘自己的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

这种行为表现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怀和帮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在好意同乘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搭乘人受伤或者受害,那么搭乘人是否有权要求好意同乘人承担侵权责任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律界和社会大众讨论的焦点之一。

让我们来看看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好意同乘的情况屡见不鲜。

有些人因为工作繁忙,需要加班到深夜,但是没有交通工具可以回家,这时候就会有同事或者朋友主动提出搭载他回家。

又一些学生放学后需要到较远的地方参加课外活动,家长无法接送,于是就会有其他家长或者亲戚帮忙载送孩子到目的地。

这些都是好意同乘的典型案例,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意外事件或者其他造成搭乘人受害的情况,那么责任应当如何界定?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情况和侵权责任的界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搭乘人和好意同乘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商业运输中的司乘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交关系。

在界定侵权责任的时候,需要对搭乘人和好意同乘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考量。

一般来说,在好意同乘中,由于受害人并非租客或者乘客,他们与好意同乘人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好意同乘人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来提供服务,而是出于私人关系或者友好关系来提供帮助。

这种情况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好意同乘人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搭乘人的安全。

如果好意同乘人在搭乘过程中存在疏忽、违法或者过失,导致搭乘人受伤或者受害,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也要看到,好意同乘人并非职业司机或者专业运输人员,他们在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情况。

好意同乘人可能不具备专业的驾驶技能;车辆可能存在隐患或者机械故障;交通环境可能很复杂或者恶劣。

浅谈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

浅谈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
浅 谈 好意 同 乘 民 事 责 任的 归 责 与承 担
北京石 油化 工 学院 王 蕾 王喜 云
[ 摘 要] 意同乘作 为好 意施 惠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 好 其行为 目的是 为了增进人们彼此之 间的情谊。伴 随着社 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 机动车辆 的大量增 多, 因好 意同乘所引发的法律 纠纷也随之 呈 大幅增加趋势 。而我 国现行 立法并没有好意 同乘的相关规 定, 各地 法 院在处理好意 同乘事故 时没有统一 明确 的规 定为依 据,导致判决结果难 以体现公平。本 文重点对好意 同乘 民事责任 的性质进行分 析 , 而 明 确 其 归 责 原 则 和 具 体 责 任 承 担 等 问题 , 从 旨在 对 好 意 同乘 民事 责 任 有 进 一 步 的 深 入 研 究 。 [ 键 词 ] 意 同乘 归 责 原 则 责 任 承 担 关 好
好 意 同 乘 的概 念 界 定 及 特 征 ( ) 意同乘 的概念界 定 一 好 好 意同乘 即搭顺 风车 、 便车 , 非严格 的法律术语 , 搭 并 它是指 乘车 人在运行供用者好意并无偿地邀 请或允许 下同乘于运行供用者之 车的 现象 。好 意 同乘主体分为好 意人 和同乘人 两类 。 中 , 其 机动车保有人或 驾驶人统称为好意人 。 保有人既可 以是车辆 的所有 人( 车主 )也可以是 , 车辆 的管理人 , 有时驾驶人就是 所有 人 ( 主) 车 。同乘人又称为 同乘者 、 搭乘人 , 是该机动车 内的乘车人 。范围包括驾驶人 的亲属 、 朋友 、 同事 、 熟人 等 , 有时还包 括陌生人 , 如行车路 上遇到 陌生 人单纯搭 顺风车 , 等 等。 2 意 同乘是一种典型的生活互 助行为 , 好 好意人在 为同乘人提供便 利 的 同 时 , 有 利 于缓 解 城 市 交 通 压 力 , 约 出行 成 本 , 为 一 种 环 保 还 节 作 的出行方式值得提倡。 ( ) 意 同 乘 的 特 征 二 好 好意同乘 的好意人允许他人搭乘 的行为的原始动 因是出于情谊而 给予朋 友 、熟人等搭 乘人一定的便利 ,或是出于善意 为陌生人提供援 助, 一种 比较特殊 的社会关 系。 意同乘 的特征有以下三点 : 是 好 第一 、 搭 乘者搭乘机动 车为无偿 , 意人 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 。 好 即好意人不以营 利 为 目的, 放弃追求经济利 益。第二 、 同乘 人搭 乘他人机动 车仅 为顺路 搭乘 , 而非好 意人为 了同乘人 的 目的“ 专程运送 ” 只是好意人 自己的行 , 驶 目的与搭乘人 的目的恰好相 同或途 中经过 搭乘 人的 目的地。 第三 、 好 意 同乘须有合意性 , 即同乘人 的搭 乘行 为应 当经过 好意人 同意 , 未经 同 意而搭车不构成好意 同乘行为 。 但这种合意并不构成合 同关 系 , 因为这 并不是设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 的合 意。 二、 好意 同乘 民事责任的定性分析 研究好意同乘的民事责任 问题 , 首先要明晰好意 同乘 行为的性质 , 在确定了行为性质的前 提下 ,才能进 一步明确好 意同乘致 害可能承担 的责任 。 在好意 同乘性理论界对 好意同乘的性质认定有多种不 同观点 : 1 客运合 同关 系说 。 、 此种观 点认 为好意同乘属于客运合 同关系 , 适 用无过错 责任 。同乘人 请求 损害赔偿 的基 础是合 同法第 三百零 二条第 二款 , 该条规定:承运人应 当对运输过程 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 “ 任 ,但伤亡是旅客 自身健康原 因造成 的或者 承运人证 明伤亡是旅 客故 意、 重大过失造成 的除外 。前款 规定适用 于按 照规定免票 、 持优 待票或 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 的无票旅客 。” 条中“ 承运人许 可搭 乘的无 票 法 经 旅客 ” 即为 经好意人允许搭乘 的同乘人 。因而, 同乘者与好 意人之 间属 客运合 同关系 。 同关系修正说认为, 合 好意 同乘虽不是客运 合同关 系, 但 可 以类推适用客运合同之规定 。 2 侵权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好 意同乘损 害行 为的发生是 由交通 、 事故而造成 , 因此它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 。 在该 主 张 中又有高度危险责任说和场所责任说 , 高度危险责任 说认 为 , 汽车系 高速运输工具 ,故好意同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中有关 高度 危险作业 的 规定对好 意同乘者承担 赔偿 责任 ; 场所责任 说认为 , 在好意 同乘中 , 驾 驶人 员负有 场所 责任 , 因为车辆在驾驶人员 掌控下 , 以驾驶人 员应对 所 车 辆 空 间 内 的好 意 同乘 者 承 担 责 任 。3 发 生 事 故 之 后 应 当 区 分 好 意 人 [ 1 在 与 同 乘者 双方 的责 任 大 小 , 此确 定 双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损 失 。 据 3好意施惠关 系说 。 、 认为好意 同乘应 当属 于好意施 惠关系 , 并不成 立契约关系, 受害人请求权的基础是 民法关于侵权行为 的规定。 笔者认 为此种观点更为妥 当, 认为好 意同乘 即是一种情谊行 为。 意同乘属于 好 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 , 好意施 惠行 为产生于德 国判例 , 德 国民法典 》 在《 上并无 明文规定 , 梅迪 库斯在 《 德国 民法 总论》 中称 之为情谊行 为 , 我 { 国台湾学者王泽鉴称之为好意施惠行为 ,黄立称 之为施惠关系。 生活 中常见的好意施惠 比比皆是 : 诸如搭顺 风车 、 请客 吃饭或替他人照看小 孩等都是增进情谊的行为 。 好意同乘作 为情谊 行为的典型 , 并非 一种法律行 为 , 因此客运合 同 关系说并 不能成 立。 倘若 欲为好 意同乘 行为做出准确的定性分析 , 就应 该将好意 同乘行为本身 和好意 同乘 行为 的致 害后果严 格区分开来 , 行 为致 害后果 的性质不应影 响行为本身 的定性 。好意 同乘行 为本 身是当 事 人 间基 于情 谊 而 实施 的社 会 行 为 , 没 有 成 立 法 律 关 系 的 目的 , 以 并 所 不受法律调整 。好意人 与同乘人间达成 合意的动因 只是为 了增 进相互 问的情谊 , 而非追求一定 民事 法律上 的效果并受 法律的约束 , 此事 实层 面的合意与法律行为要素 中的意思表示并不 相同 ,因此不应从 法律行 为的角度评 价好意 同乘行 为。“ 可见并非所有 的合意都 构成合 同行 为, 实 际上 合 同 内 容 也 不 一 定 均 须 合 意 达 成 , 是合 同 中的 要 素 须 此 而 已 。 只

好意同乘法律分析及案例(3篇)

好意同乘法律分析及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中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对好意同乘的法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好意同乘的法律分析1. 好意同乘的定义好意同乘,是指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好意,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不具有运输服务的性质。

2. 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1)好意同乘属于无偿合同关系。

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无偿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2)好意同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好意同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3.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1)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在好意同乘中,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若因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错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搭乘人的责任搭乘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干扰车辆驾驶,不得要求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交通规则。

若搭乘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搭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好意同乘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车辆所有人因过失导致搭乘人受伤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搭载乙、丙二人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乙、丙受伤。

经鉴定,乙、丙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甲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赔偿乙、丙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案例二:搭乘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搭载乙回家,途中乙在车内吸烟,干扰了甲的驾驶。

甲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乙受伤。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乙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交通工具的使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与此由于人口增加和城市交通拥堵等原因,共享交通工具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首选之一。

共享交通工具的使用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探讨相关的侵权责任。

一、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现象好意同乘是指在同一路线上的乘客互相载客,通常是由于路上难打车、方向相同、节省成本等原因,乘客之间相互搭载,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善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当搭乘人的驾驶技术不熟练、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搭乘人在车上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

这就需要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来对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和界定。

二、侵权责任的规范和界定针对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界定。

对于搭乘人的安全责任。

搭乘人在搭车时应注意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正常驾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失,搭乘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平台责任。

共享交通工具的平台也应当对搭乘人受害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确保搭乘人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失,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在实际生活中,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案例时有发生。

某司机因过度疲劳驾驶,导致搭乘人受伤,某搭乘人在车上从事违法活动导致事故等。

在这些案例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范和界定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于因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对于驾驶员和平台的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要求驾驶员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并对其驾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平台也需对搭乘人的安全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镇江 社会科 学 2 1 0 0年第 3期
好 意 同 乘 交 通 事 故
口 袁 泉


好 意 同乘 的含义 及性质
行为 , 不能 简单套 用施惠 行 为进行 定性 。实践 中好 意
顺 风车 一般指免 费搭 乘或 付少量 成 本 的搭 乘 , 法 同乘双 方都具 有节 省开支 或方 便 出行 的主观 目的 , 双 理上 称“ 好意 同乘 ” “ 意 同乘 ” 。好 并不是 严格 的法律 概 方通过合 意 明确 了各 自的权利 义务 , 至有 的是 书面 甚

旦符合 了法 律的构 成要件 , 管 当事 人 主观上 是否 与财产 安 全转 变 , 向侵权 责任 领 域转 变 , 使 契 约 不 即 致 有确 立 、 变更 或 消灭 某 一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意 思 . 都会 责任与侵 权责 任 的界 限 日益模糊 . 且在 好意 同乘 中 而
益 性 、 惠性 , 再是 早 期 的偶 然 、 互 不 个别 、 纯 的施 惠 原 则 。我 国 司法 实践 就是 采 用 的过 失 责任 为 基本 原 单
1 0
镇江 社会 科学 2 1 0 0年第 3期
经投 保人 的汽车 所有 人及 其家 则, 无过 失责任 是 例外 。但 是人 类进 入 2 0世 纪 以后 , 采用无 过 失保 险制 度 ,
任. 即使 搭 车人 知道 开车人 存 在一 些增 加 行 车人 没有 驾 驶执
三 、 国关 于好 意 同乘 的观 点 我
我 国著 名 法 学家 江 平 教 授认 为 : 偿 搭 乘 , 无 司机
由于社会 生产 力迅 猛发 展 , 危及 人 的生命 健 康 的 问题 属 、 同乘 者 , 司机及 被该 车碰 撞 的受 害 人 , 一定 金额 在

论好意同乘中的责任认定

论好意同乘中的责任认定

论好意同乘中的责任认定摘要:我国有善意的美德与传统,法律同样吸收了这种善意观。

好意同乘本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而是受道德的约束,但因好意同乘而致的侵权事件,则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1217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好意同乘,对因好意同乘产生的侵权问题进行了规制。

应当明确好意同乘系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应慎重处理因其引发的侵权法律问题,明确对施惠人的责任认定减轻事由。

只有把握了这些方面,才得让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事件得到合理处理,不消磨社会善意。

关键词:好意施惠;好意同乘;侵权责任一、好意施惠和好意同乘的认定(一)好意施惠概述好意施惠来源于德国判例法学说,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和我国台湾的王泽鉴教授也称其为情谊行为,区别于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道德或感情对受惠人作出的无法律效果意思的行为[1],好意施惠关系与契约的区别在于当事人间的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

德国法学家梅迪库斯将其归类为“社会层面的行为”。

(二)好意同乘的定义我国《民法典》第 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行为1,这是我国民法首次明文规定好意同乘行为,对好意同乘行为规制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于好意同乘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好意同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该观点认为,好意同乘与合同有共性,如都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等,对此,本文并不赞同。

嵇星瑀老师对合同说持反驳态度,认为好意同乘中的合意并非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而是与近似“同意”。

在乐清女孩乘坐滴滴出行旗下顺风车遇害案中,“不应该将顺风车的服务定位为好意施惠,顺风车司机和平台之间存在劳务服务关系,而平台和乘客之间构成营运合同关系”。

[2]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中,人民法院也认为,刘某乘坐同社村民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去集镇赶集,并未支付任何费用,仅出于好意帮助,属好意同乘。

第二,好意同乘属于无因管理。

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其中的合意并不是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只表同意、接受,故好意同乘不产生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不适用无因管理说。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摘要】好意同乘是一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常见的情形,指的是车辆主人或驾驶人在自己的车辆上让他人搭乘出于好意或为了方便,而搭乘人在乘坐过程中遭受损害。

本文首先介绍了好意同乘的法律定义,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搭乘人受害的情况。

接下来分析了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以及搭乘人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原则包括维护搭乘人权益和合理界定侵权责任。

结论部分指出了责任倾向、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以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通过对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可以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益,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搭乘人、案例分析、权益保护、司法处理、责任倾向、灵活性、社会公共利益、论文、法律规定、社会讨论1. 引言1.1 概述好意同乘是指在乘坐一辆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同乘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好意同乘往往是一种善意的行为,但是却可能导致意外伤害和法律责任问题。

对于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好意同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不仅仅是好心帮助他人,还关系到乘车人的安全和权益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受害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也引发了对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和搭乘人相关权益保护措施的探讨和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好意同乘的法律定义、搭乘人受害的案例分析、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搭乘人相关权益保护措施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的研究,探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通过对责任倾向、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的讨论,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2. 正文2.1 好意同乘的法律定义好意同乘是指在同一个交通工具上,车主主动提供非商业目的的搭载服务,给他人提供免费或收取极低费用的搭乘机会,通常是发生在朋友、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

在法律上,好意同乘被认定为一种私人行为,不属于商业交通运输范畴,也没有经过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1. 引言1.1 背景介绍好意同乘是指在司机或乘客拼车过程中,搭载其他非亲属关系的乘客。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拼车平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虽然好意同乘可以帮助节约出行成本,减少交通拥堵,但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特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搭乘人往往处于较弱势的位置,容易受到伤害。

探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对于保障搭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好意同乘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给搭乘人在维权上造成了难度。

有必要对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和规范,以保护搭乘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围绕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展开深入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是指探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对于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平民百姓而言,乘坐他人车辆通常是为了方便出行,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情况,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通常较为模糊,需要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救济。

从司机的角度来看,如果因为“好心”接送他人而导致车辆损坏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甚至面临法律追责。

研究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有利于司乘双方的权益保障和规范行为。

加强社会对于好意同乘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认知和遵守意识,避免因为不懂法律而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2. 正文2.1 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好意同乘是一种社会共享的交通方式,虽然其初衷是为了节约资源和减少交通拥堵,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好意同乘可能涉及到搭乘人的隐私泄露问题。

由于好意同乘的特性,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往往会被共享,一旦这些信息被滥用或泄露,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驾驶车辆时,当司机因为某种原因造成乘客的伤害或损失时,法律上对于责任的归属原则。

这个原则,尤其是在车祸频发的社会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可以有效保障乘客的安全,同时还有预防和减少车祸的作用。

在这里,我们将会通过分析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归属、适用条件和案例分析来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因为种种原因造成乘客的损失或伤害,那么对于损害侵权责任的归属,则取决于好意同乘致同乘人的具体情况。

这种归责原则,区别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其法律后果和其他车祸案件并不相同。

其实,对乘客伤害赔偿责任的确切归属,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难题。

这要求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和之后,必须要始终关注到他的乘客。

如果司机能够更加注意到乘客的安全,那么就能更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减轻司机的经济负担,改善事故后果。

二、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取决于以下三个关键因素:1. 司机的责任如果司机因为酒驾、疲劳驾驶、擅离公路规定等原因导致车祸发生,那么司机应该完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乘客的责任如果乘客因为没有系好安全带、违反交通规则、在车内吸烟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乘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其它责任如果事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那么即使司机和乘客都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责任应该由车祸调查的专业小组,通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司机不负所有责任时,法官一般会根据相关规定,来确认乘客的责任。

三、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侵权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1) 司机和乘客之间存在明确的契约关系;(2) 司机和乘客之间互相认识或相互熟悉;(3) 司机实施了道德义务的承诺,即他主动提供空间让乘客搭乘;(4) 司机的行为是基于无偿的好意的。

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承担责任同乘一个车子发生的事故,这个责任划分还是比较复杂的,要考虑是否有其他人进行干扰,如果说只有驾驶员自己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其他人又没进行干扰,那么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

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

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

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

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驾驶人存在过错,驾驶人赔偿;驾驶人无过错,搭乘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搭乘人均无过错,亦
应由驾驶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

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

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交往方式也在不断地改变。

在现代社会,人们喜欢使用各种社交媒体来传达信息和交流想法。

尤其是在移动设备的普及下,我们可以更方便地与他人沟通。

但是,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许多侵权问题。

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便是“好意同乘”致损事件。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和权益,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和侵权责任。

本文将探讨“好意同乘”致损事件的侵权责任问题。

一、什么是“好意同乘”致损?“好意同乘”致损事件,指的是别人出于好意分享的图片、视频、音乐、软件、甚至是文章等作品,却违反了被分享者的版权、隐私等权益,带来了一系列的损失和麻烦。

在信息时代,许多人为了方便,选择通过社交媒体或者网络平台分享各种有趣的内容。

但是,很多时候,内容的上传者并不是版权所有人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等保密事项。

在此情况下,如果这些内容被共享到公共平台上,那么这些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都会受到侵犯。

而这种非法分享行为,就被称之为“好意同乘”致损。

二、“好意同乘”致损的具体表现1. 非法盗版和分享非法分享和盗版,在版权法中是被禁止的。

如果你版权所有,有权利决定内容是否在公开渠道上显示,如果分享和盗版的行为破坏了你的合法权益,那么上传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人隐私被泄露现今,人们借助网络设备传递信息,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信息传递容易泄露。

因此,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启用跟踪程序的上传者,或者没有及时停止泄露行为,无法保护受影响者的个人隐私权;而又因为“好意同乘”团体相对松散,掌控难度也增加了,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也就相对增多。

三、侵权责任及损失估算依法侵权人应向侵权人支付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对于“好意同乘”致损的问题,一旦发生,那么责任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侵权人需要向受侵犯者支付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

同时,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全部费用,比如调查、律师费、庭前费用等。

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比例

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比例

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比例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比例,这个话题听上去有点严肃,其实说白了就是在我们搭车的时候,大家都是朋友嘛,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

想象一下,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去玩,突然车子抛锚了,或者碰上了小刮蹭,这时候就要想想,责任到底该怎么分?是不是有点头疼?哈哈,别担心,咱们来聊聊这件事,轻松点儿,别让烦恼缠住。

咱们得知道,所谓的“好意同乘”,就是大家出于好心,搭个顺风车啥的。

可是,碰上事故的时候,责任就像撒在地上的盐,碰着了,才知道有多痛。

比如说,你朋友的车借给你开,结果出了点小问题,哎呀,那可得好好商量一下。

毕竟,谁都不想为了几百块钱,搞得关系紧张得像老虎和兔子。

心里想着“哎,都是朋友,何必为了这点事伤了和气呢”。

再说了,这个赔偿原则可不止是为了钱。

有人说,钱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我看,人和人之间的信任才是最重要的。

出了问题,大家先冷静下来,商量着解决,能让事情变得简单多了。

咱们常说,和气生财,平心静气说事情,大家心里都能明白,都是好意,不想给彼此添麻烦。

咱们的友情可比什么都贵重。

责任的比例问题就出现了。

有的人可能觉得,出了事就是车主的责任,毕竟是他的车。

但我想说,这种想法可得慎重。

你想想,如果车主在开车的时候,你在旁边瞎指挥,给他提出各种建议,这是不是也要算在里头?大家都得为这个结果负责,不能一味地把责任推给别人。

说到底,都是为了好意嘛,大家一起享受旅程,也一起承担风险。

这里还牵扯到一个“谁的车谁负责”的道理。

你说这道理好理解,但实际操作起来就复杂了。

假如你在别人车上,出事了,能不能说“我不负责,我是坐车的”?当然不行!你得想清楚,出门在外,大家都是一条船上的人,不是单打独斗,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再说,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反正我是顺风车,那就不需要负责,呵呵,这想法可不太靠谱。

顺风车虽说是出于好意,但责任可不能因为是“顺便”就抹掉。

这就像大家一起吃饭,谁点的菜谁买单,这个道理一样,大家都是在这个局里,难免要为此承担点什么。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交往是无处不在的。

在这样一个互相依存和相互关联的社会中,我们需要一种准则来引导我们的行为,特别是在涉及他人利益和安全的情况下。

而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就是一种基于道德和伦理的准则,旨在确保人们在行动中始终考虑并承担归责义务。

归责原则的核心概念是,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应该对我们的行为负起责任。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认识到我们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并为我们的行为负起责任。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我们的行为不会对他人产生不利后果。

好意同乘的概念强调了在归责原则下行动的重要性。

好意同乘是指我们应该在我们的行动中尽可能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幸福。

这不仅仅是出于良心的原因,更是出于社会责任的考量。

在一个互联互通的社会中,我们的行为往往会对他人产生连锁效应,可能会给他人带来益处或损害。

因此,遵循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不仅仅是我们个人的行为准则,也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

通过推行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和稳定的社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本文将探讨归责原则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好意同乘的概念和重要性。

进一步地,我们将重申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并探讨推行好意同乘的策略和措施。

通过这些内容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的关注,进而影响和推动实践中更多的行为符合这一原则。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公正和互助的社会。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讨论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及其重要性: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归责原则的定义和背景2.2 好意同乘的概念和重要性3. 结论3.1 重申归责原则的重要性3.2 探讨推行好意同乘的策略和措施在第一部分的引言中,我们首先对整篇文章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说明了文章将要探讨的主题是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出行的方式也在不断丰富,其中公共交通工具是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好意同乘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方式,尤其是在城市快节奏的生活中,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很多人都愿意选择好意同乘来缓解交通压力和减少交通费用。

如果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搭乘人受到了意外的损害,却往往引发一系列法律责任问题,因此需要对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应当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方面来加以审视。

从民事责任来看,侵权责任主要涉及到损害赔偿和合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到的损害,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而对于好意同乘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了搭乘人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刑事责任来看,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主要涉及到过失犯罪的问题。

如果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搭乘人受到了伤害甚至是死亡,其行为人可能会因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好意同乘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其中一方明知对方不具备相关驾驶资质或者交通违章行为而依然坚持搭乘,而导致了搭乘人的损害,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也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形和具体的案件事实。

比如说,如果是在同事之间、朋友之间进行好意同乘,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往往有可能会在民事赔偿方面进行友好协商,而避免起诉的情况发生。

但是如果是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好意同乘,那么在合同和侵权责任方面可能就会更加复杂和严格。

针对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有必要提出一些预防和完善的建议。

对于好意同乘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在搭乘前就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明确谁是驾驶员和乘客,双方之间是否有针对搭乘行为的书面约定和记录。

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需要提醒双方要遵守交通规则和注意交通安全,尤其是不能酒后驾车或者疲劳驾驶。

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什么

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什么

好意同乘侵权⾏为的规则是什么好意同乘的侵权⾏为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种具体责任形式。

具体和店铺⼩编看下⽂。

好易通常侵权⾏为的规则是什么同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乘车⼈。

有偿的同乘者,如买车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

⽆偿搭车,就是⽆偿同乘者,为好意同乘。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偿搭乘他⼈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在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偿乘车⼈。

其特点是,第⼀,同乘者搭乘他⼈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者为⼀⽅,提供车辆,同乘者为⼀⽅,搭乘该机动车。

第⼆,所搭乘的他⼈机动车并⾮为搭乘者的⽬的⽽运营或者⾏驶,⽽是为了⾃⼰的⽬的,搭乘者的⽬的与机动车⾏驶的⽬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已。

如果主要的运营或者⾏驶⽬的是为机动车⾃⼰的⽬的,为了同乘者的⽬的⽽略作其他⾏驶,也视为好意同乘。

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

专门迎送顾客或医⽣或他⼈,虽为⽆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

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但是⼀般划在好意同乘的范围内加以研究。

第四,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保有⼈的同意,未经同意⽽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确⽴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于受害⼈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于汽车保有⼈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

⾸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偿搭车⽽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其次,在另⼀⽅⾯,既然好意同乘者是⽆偿搭车,是“顺风”⽽已,如果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确⽴好意同乘侵权⾏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

好意同乘时的减责规则

好意同乘时的减责规则

好意同乘时的减责规则好意同乘,通常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基于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搭载朋友等。

对于好意同乘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认识,但多数意见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情谊行为。

所谓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情谊行为虽然不会产生合同上的义务,却不能完全排除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属于人们日常交往中的互惠互助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倡导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

从比较法看,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将好意同乘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失责任,只有驾驶人实施了超过一般过失的严重不当行为,达到严重、极度轻率或故意造成客人人身损害时才对受到损害的同乘人承担赔偿责任。

瑞士道路交通法第50条第3款,就关于无偿同乘者的赔偿,授予法官减轻乃至有特别情节时免除责任的权力。

我国的审判实务对好意同乘,也多认为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法理依据在于,好意同乘属于乐于助人的行为,不宜对行为人要求过高,否则将不利于人们日常的互助互惠,但基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机动车的控制和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其对于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

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

出现交通事故后,往往驾驶人自己受伤、车辆受损,于此情况下还要求驾驶人对无偿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无偿乘客损失,有些苛求。

这样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

此外,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己甘愿承担所有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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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好意同乘纠纷之归责原则[摘要]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日常生活中的免费搭乘现象便不断出现。

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好意人和搭乘人的责任却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究其根源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尺度不一,处理结果就难免会产生偏颇。

文章就好意同乘纠纷的规则原则问题展开论述,以期为解决此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好意同乘;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好意同乘者遭受损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尚无规定,专家学者对好意同乘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也各有不同见解,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并确定法律责任成为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好意同乘牵涉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而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显得意义重大。

通常情况下好意同乘行为由道德调整即可,但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制。

本文将对此展开初步探讨,以期能为解决此法律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一、好意同乘的基本理论(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及特征对于好意同乘,在立法上,我国目前没有明文规定。

好意同乘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认为,它来源于德国判例学说中的“好意施惠”概念,俗称“搭便车”,即搭乘人经机动车保有人或者驾驶人的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很多情况下,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引起了搭乘人与机动车辆驾驶人或者车主之间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通说称为“好意同乘”纠纷。

好意同乘应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驾驶人主观上应该具有实施“好意”行为的积极心态,必须是基于发自内心的善意的考量主动请人搭乘或者当对方提出搭乘的请求时给予允诺。

其次,驾驶人的目的地与搭乘者通常具有重叠性或者是保持同一个方位。

再次,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将纳入客运合同所调整。

最后,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保有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好意同乘的性质关于好意同乘性质的争议由来已久,只是尚未形成定论,就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客运合同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好意同乘属于客运合同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

[1]无偿搭乘者与司机或者车主之间是否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搭乘人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基于客运合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就目前情况来看,理论界的争议不大,基本已有这样的共识: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关系的认定及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针对营运性车辆的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关系,那么好意同乘行为中非营运性车辆车主与无偿搭乘者在主体资格上并不符合客运合同的主体要求,因此不能受《合同法》中客运合同相关规定的调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客运合同包括了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但根据对我国合同法上下文的联系及对条款的理解,不难发现《合同法》第302条所规定的承运人是指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营运人,而并非指非营运的机动车司机或车主。

第二,好意施惠关系。

所谓施惠行为是指给他人好处或者恩惠的行为,例如请朋友吃饭、帮忙买东西之类。

债的关系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它本身具有特定的法律拘束力;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法律范畴的范畴,也不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笔者认为,好意同乘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好意同乘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纯粹的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是普通社会关系。

理由如下:第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表意人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外部而为他人所知,法律直接根据其效果意思赋予其法律效力,所以判定一个行为究竟是不是法律行为,首先是看其是否具备意思表示。

第二,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们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人们基于内心意愿发生的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意在追求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并表示在外的行为。

第三,好意同乘虽有意思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并非追求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约束的意思,如果没有这种意思,就不能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评价此类行为。

第四,在好意同乘中,驾驶员没有义务将搭车人运送至目的地,甚至有可能遇到急事时掉头回转,把搭车人又抛至路边。

此时,搭车人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基础法律关系。

二、对好意同乘纠纷的归责原则的探讨(一)好意同乘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好意同乘本质上是人们之间的一种情谊行为,虽然表面上似乎也有邀约和承诺,但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搭乘行为实际增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谊,体现了人类之间的互利互助、助人为乐的美好精神。

我们应当认识到搭乘人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搭乘人放弃对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被搭乘人也不能因为搭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被搭乘人免责的根据。

好意同乘中车辆保有人的法律义务是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在另一方面,既然好意搭乘人是无偿搭乘或仅支付远低于营运车辆费用的,且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的行为,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要求被搭乘人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被搭乘人来说过于严格也不公平。

因此,好意同乘者如因同乘关系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车辆保有人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依据。

将过错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因素,包括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要考虑的是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过错对侵害结果的影响,而行为人的好意与行为人的善意注意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主观范畴,谈到行为性质时,考虑的是好意,谈到侵权责任时考虑的是善意注意义务,好意施惠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先前的好意行为而减轻或免除。

严格执行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分担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好意同乘致人损害构成侵权,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好意的机动车一方在法律上对无偿搭乘人应负责任,是因为机动车方在驾驶的过程中出现了过失,没有尽到对无偿搭乘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车辆保有者承担责任,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

过错责任原则应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唯一归责原则。

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

这样既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权益免遭侵害。

其次、侵权法领域的主导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对于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同样是适用的,这里主要论述的对象为好意同乘内部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

机动车辆保有人尽管是出于好意让搭乘人免费乘车,但在行驶的过程中由于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而致无偿搭乘人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理应承担对无偿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如果机动车辆驾驶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搭乘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那么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有不当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p(三)对好意同乘侵权行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的思考好意同乘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对搭乘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过错责任要求责任的承担须与行为的过错程度相当,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过程中由可能会导致法律保护向搭乘人一方倾斜,这会对机动车辆驾驶人或者车主造成不公,为了更好地平衡此间的利益,好意同乘损害赔偿中应当确立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原则。

那么关于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原则的理由为:首先,要求好意者对损害赔偿全额赔付与社会的一般观念和传统道德理念不相符。

我国自古以来就讲究“因果报应”、“扶危济困”、“好善乐施”,对于出于一片好心但没能最终如愿的行为,人们一般会比较宽容,如果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即要求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对其苛以重责,与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和人们的道德观念是背道而驰的,无法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

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司法裁判和利益衡量时,应立足于一般民众的普遍的价值观念从符合社会需要的立场。

正如卡多佐所言,法院在进行利益衡量时,不能“以它们自己的关于理性和正义的观点来替代它们所服务的普通人的观点。

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

”其次,由好意的机动车辆驾驶人或者车主赔付全部的损失,有违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之虞。

无偿搭乘人作为受有利益的一方,而机动车一方作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对他人有利的行为,没有从好意同乘行为中得到任何的好处和利益,更没有因此而获取对价的主观目的。

按照公平的观念来看,任何事物的收益和风险应该呈现出互相对应的一致关系,双方在行驶过程中应该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驾驶行为自身具备的危险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那么搭乘人享受了驾驶人提供的无偿、便利的搭乘,而且主观上对因此而潜在的搭乘风险也是明知的,自然也应当为此支付一定的对价,承受一部分的风险。

因此对于好意同乘中驾驶人的行为因其好意性、无偿性对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豁免或减轻,以期实现利益变动的平衡。

再者,在当下社会好意同乘行为已经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如果过于侧重保护无偿搭乘人的利益,而对提供便利的机动车一方苛以重责,显然是不合适的。

笔者认为,在好意同乘行为中,如果车方仅仅因为过失而导致损害的,可以对车方的责任酌情减轻,这样可以防止驾驶人的善意受到阻遏,保护大家好善乐施、互帮互助的热情。

结合立法与实务中的做法来看,减轻赔偿责任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对赔偿的数额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二种是对赔偿额范围进行限定,也即对一般过失不予赔偿。

对于好意同乘,应采用第一种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是对人身造成损害,生命是最高的,也是无价的,“天地之间,莫贵于人”,那么出于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那么采用适当减少赔偿数额的方式来减轻好意方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参考文献][1]王娉娉.好意同乘而致人损害之责任承担.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9,(5):33.[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7.[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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