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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0]-20-号文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号文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社会上以评审专家身份招揽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及监测业务;(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管理(济建质安站字22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管理(济建质安站字22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我市部分建筑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购使用的砂石材料质量较差,砂的含泥量多、石子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大等,少数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掺有“磕砂”(注:磕砂是指风化岩石未经除土开采,通过机械破碎,未筛分而成的且压碎值指标达不到要求的细集料)的天然砂,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用砂石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筑工程用砂石材料是否合法开采,其质量是否达标,直接关系环境保护及工程结构安全,因此各建设、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使用非法开采砂石和不合格砂石的社会危害性,严禁使用偷采盗采的砂石,严格把好砂石材料的进程检验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把砂石进场质量关(一)各建设、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称使用单位),不得收购无砂石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的砂石料。

在采购砂石料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砂石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对砂石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石的进场验收、检验制度。

建筑工程采用大型工具运输的同产地同规格的砂或石,应以400m³或600t 为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200m³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验收、检验不合格的砂石材料。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石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石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砂石进场时应每车进行观感和必要的专业辅助检查,并作好详细记录,质量不符要求的,应及时退货。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从2015年11月15日起,正式版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开始施行,同以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根据新的监督规程结合本人在站上工作的一段时间所遇到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规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不同点及验收当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基本规定1、监督的时间跨度是从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续开始至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终止,这其中不一样的地方是以前是由监督站出具工程备案单,现在转到了窗口。

在监督站出具监督报告后,到窗口办理备案单。

2、工程施工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中止施工报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遇见,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中止施工,一定要及时提交中止施工报告,时间跨度可以填写的长一点,在具备复工的条件时再提交一份复工申请报告。

3、监督工作模式(这一部分就是关于监督站工作模式的改变的一个总体思路,具体的每个阶段的模式在后面的章节还要提到),里面需要注意的几点就是节点式监督检查变成过程当中的检查,就是把验收的时间提前,例如主体分部验收,以前是要所有的主体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各方验收通过,再报送验收报告,监督站再去现场验收,再提出问题,再整改,再提交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了,才能通过主体验收。

现在在主体结构封顶以后,下面的楼层的二次结构和砌体工程有了一定的工程量之后,就可以联系监督站,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报送主体技术资料审查,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技术资料齐全合格,同时在主体结构所有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再报主体分部验收报告,这时主体分部就是直接通过了,因为需要整改的问题都已经在前期整改完毕。

4、差别化监督、分段验收和优质工程的申报。

从鼓励工程质量创优的角度来说,一般对于合格工程不考虑分段验收,优良和优质结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分段验收。

规程中说的原则上要每次分段不少于15层只是一个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段申请报告(注意以建设单位的名义)。

建设工程质安站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质安站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质安站工作总结
近年来,建设工程质安站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对建设工程质安站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建设工程质安站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操作、材料质量不过关、安全隐患等问题。

因此,建设工程质安站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设工程质安站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施工人员是建设工程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建设工程质安站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建设工程质安站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建设工程质安站不是独立于其他部门的,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只有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总之,建设工程质安站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希望今后能够在这些方面做得更好,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驾护航。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工程交底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工程交底
⑤对进场材料质量有异议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工程 交底
2. 材料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复试和见 证取样送检。
防治措施: (1)给水、采暖塑料管材进场即应进行验收并送检测
单位检测复试。 检测复试按二种情况要求: 一是管材物理检测。各种管材均应送有资质的检测
二、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排水检查井、化粪池;给水水表井、消防阀门井、 采暖进户井及计量装置施工不规范,竣工验收时未完 成。
防治措施:(1)室外各种井、池、室施工时,安 装专业人员必须参与质量控制和检验,避免返工。检 验的依据是相关标准图和质量验收规范。
(2)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和质量控制;加 强竣工验收工作,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对各种检查丼 按照设计的布设、选型和相关标准图要求验收到位。
(2)应事前向土建人员提交竖井和走廊内管道安 装的配合计划,按规定进行工序交接检验,并履行签 字认可手续,符合安装要求方可进行管道安装。
(3)穿越楼层、管道穿墙部位应在结构施工时预 留套管或预留洞;并应验收复核套管和预留洞的位置、 尺寸是否准确。
(4) 安装管道应事先放线、定位,必要时应进行 管道预组装。
(2)制定专项技术措施。 (3)进行专项验收,检查堵洞混凝土的平整和密 实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管道预 留管口的封闭措施,监理单位应检查把关,并按一定 的验收批对管道预留管口封闭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工程 交底
4、排水管道朝上管口不按规定进行临时封堵,管道 内落入杂物,不畅通。
(5)验收时对竖井内管道安装按检验批进行验收; 对走廊吊顶内管道安济南市装工程质按量与安检全生产验监督站批建筑组安装工织程 隐蔽验收。

预拌干混砂浆规定

预拌干混砂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相关文件及资料样本

相关文件及资料样本

提交资料:(验原件)1、中标通知书;(施工和监理)2、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凭证(进账单和发票);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C证)暂存。

注:请带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备案书,并将规划放线定位图(x,y坐标图)电子版发至邮箱:jdzzgb@相关文件:《关于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6 号)/newsxx.asp?nuwid=364&classoneid=1&classtwoid=4 &bigclass=&smallclass=2、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17号)/newsxx.asp?nuwid=245&classoneid=&classtwoid=&bigclass =&smallclass=3、《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济建标字[2009]7号)/home/pages/ShowArticle.aspx?SortID=24&ArticleID=12494、《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存制度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10] 13 号)/newsxx.asp?nuwid=368&classoneid=1&classtwoid=4&bigclass=&smallclass=5、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通知/CreditSuperviseClient/WebSite/Article/Article.aspx?FID=fda87984-269 a-4cec-bb12-03e368ee5c8d参与本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单位名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样板间参考做法

样板间参考做法

样板间参考做法一、济南市相关要求1、《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济建质安站字〔2018〕17号第六条装饰装修监督6.1 在工程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为强化对墙面地面空裂、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措施,全面推行“样板引路”制度,即在主体施工阶段或工程展开装饰装修大规模施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装饰安装样板间(段)施工和检查验收工作。

6.2 样板间(段)应在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楼层内按户型分别实施。

住宅工程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至少一个标准户型;公建工程样板间(段)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房间至少各一间。

6.3 样板间(段)应包含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内容,宜在同一个单位工程内实施。

住宅工程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至少一个标准户型;公建工程样板间(段)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房间至少各一间;外墙外保温样板应设置在山墙与外纵墙的转角部位,面积不得小于20m2,且应至少包含外窗洞口、外墙挑出构件各一处,同一工程项目(标段)采用多个外墙保温系统的,应分别制作。

6.4 室内装饰安装样板间(段)监督抽查内容包括:1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包含的各个子分部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2 涉水房间墙地面防水施工质量,包括防水层厚度、墙面上翻高度、门口外延长度、蓄水试验效果等;3 初装饰厨卫间及阳台的箱线盒、地漏、管道、暖气片等应结合装饰做法进行预留预埋;4 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局部等电位等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的情况;5 对涉及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监督抽测;6 对实施初装饰的住宅工程,执行和落实《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情况;7 对规范规定需要复验的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测。

2、《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

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济建质安站字[2008]23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抄送:省安监总站、市建委田庄主任、季良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08年9月17日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沟)等的土方开挖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沟)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质安站有关文件

质安站有关文件

济建质安站1.doc济建质安站字〔2011〕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板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板房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板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板房夹芯板的芯材必须采用岩棉等不燃或难燃材料,杜绝使用聚苯板等易燃材料。

购置的板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结合板房使用性质,制定板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对板房相关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台帐,每日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每日巡查两次。

四、各参建单位立即开展板房消防安全大检查,对仍在使用聚苯板等材质的板房立即进行拆除,拆除工作须在一周内完成。

五、市站各科室和各县市区站加大对施工现场板房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落实不到位的,一律责令整改,应拆而未拆除的板房,责令强制拆除。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9〕16 号)和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板房安全用电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 38 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济建质安站字〔2010〕 44 号关于电气管线施工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市部分竣工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跳闸现象,经检查发现,电线管内存在积水、杂物、电线绝缘损坏以及电线接头包扎不到位等质量问题。

为了确保使用安全与使用功能,现就电气管线施工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应严格按施工图纸敷设电线管。

电线管的材质、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电线管弯曲时不得有瘪管现象;禁止将不同回路的电线管进行合并以及随意更改电线管的走向;金属电线管敷设时必须做好清口工作,消除管口毛刺。

济建质安站站字2010[1][1][1].20号文

济建质安站站字2010[1][1][1].20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济南市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安全生产

济南市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安全生产

济南市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1、济南高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在哪在舜华路山东贝特办公楼四楼2、企业安全问题第一章安全目标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杜绝职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绝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确保无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监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投拆。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和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应负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公司各级人员主要职责:公司经理: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等资源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期、进度的关系,做到齐抓并进。

3、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项目施工任务概况,掌握工程的重、难点项目,负责组织审查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并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4、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项目经理:1、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2、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5号),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执行系挂点图集要求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图集》要求落实相关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在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作业部位或作业区域设置牢固可靠的安全带系挂点或生命绳。

二、严格管控安全带使用(一)下列情况必须系挂安全带:1.外围二次结构及构造柱施工;2.临边防护设施安拆;3.安全网安拆;4.烟道、强弱电间施工;5.电梯井防护及四周砌筑作业;6.正式电梯安装;7.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安拆;8.塔机起重臂上行走及标准节内攀爬;9.起重机械安拆;10.吊篮安拆及作业;11.各类操作平台及曲臂车、高空车上作业;12.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安拆;13.模板拼接及拆除;14.竖向钢筋绑扎;15.钢结构拼装及涂料、屋面施工;16.斜屋面施工;17.攀登作业;18.其他。

(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全身式安全带(五点式安全带),严禁使用半身式安全带(三点式安全带)和单腰带式安全带。

安全规范及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规范及法律法规清单

本工程相关的安全规范及法律法规清单山东省水利工程局腊山分洪济西水文基地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4、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现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 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 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五)建筑起重机械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4月30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1999年7月8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5年12月28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3日)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 月9日)二、地方法规、规章、规程(一)综合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2002年9月1日)2、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2004年7月15日)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80号公告2006年3月30日)(二)安全评估、评价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6号)2、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管理办法(济建质安站字[2009]11号)(三)安全技术管理1、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2、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0号)2、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5号)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5]2号)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鲁建管质安字[2005]3号)5、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8]12号)6、济南市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6号)7、关于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6号)8、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存制度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10]13号)(五)基坑管理1、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鲁建发[2006]27号)2、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六)建筑起重机械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2] 25号)2、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13号)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08年5月29日)4、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5、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济建发[2009]13号)6、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14—015—2002(七)消防1、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2008年2月21日)2、济南市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8]2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9]16号)(八)环境保护1、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公告2003 年11月28日)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5号公告2002年9月28日)3、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关于建设工地必须安装渣土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济建渣整发[2009]4号)5、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建质安站字[2009]17号)(九)文明施工及管理1、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关于公布《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07]9号)3、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济建质安站字[2009]11号)(十)安全费用1、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济建发[2007]35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3号)3、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济建标字(2009)7号)(十一)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济政发[2003]39号)2、关于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建质安监字[2008]17号)3、关于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中推广建设外来农民工家属探亲房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8]20号)4、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0]37号)(十二)生产安全事故1、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09)22号)2、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济建质安字[2010]12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10]17号)(十三)突发事件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9]124号)(十四)安全生产责任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2、济南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济政办发[2009]20)(十五)安全文化建设1、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9]88号)2、山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选标准(暂行)(十六)安全监督程序管理1、关于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6)17号)2、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8)3号)3、关于新开工工程组织集中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08)21号)4、关于大型开发小区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人制度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09)6号)5、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济建质安站字(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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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

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

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

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

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

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一条各种管道保温:保温材料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层压接正确,结合紧密;风管保温钉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空调水管道木托应防腐良好,与管道保温结合紧密;室外、屋面的管道保温外保护层宜采用金属板材外壳。

第十二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应设臵金属或塑料套管;明装塑料水管(排水塑料管除外)穿过楼板及出楼地面均应加保护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均匀且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煤气管道安装前应预埋钢套管,严禁在涉水房间、部位后开孔洞。

第十三条涉水房间的各种管根应做围水试验,在竣工时必须蓄水验收。

第十四条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

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

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

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臵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

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臵。

(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暖入口装臵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

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臵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臵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

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

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臵、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给排水、采暖工程第十九条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第二十条消防箱应内外清洁,不得锈蚀,栓口不得影响快速接头连接;箱内报警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水塑料管须按要求及位臵装设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臵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二)六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底层排水管应单独排出。

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臵清扫口。

(三)明装塑料排水管管材管件应基本无色差。

第二十二条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产品说明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三)洗脸盆、洗涤池等下水存水弯接口密封应严密。

(四)蹲便器安装就位后应高出装饰地面5mm左右,面砖套割应吻合。

第二十三条地漏水封不得小于5cm,地漏篦子应低于地面5mm,地面向地漏找坡;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四条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

塑料管和复合管宜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二)采暖干管拐弯处应采用煨制弯,采暖主立管和干管的分支与变径连接时不得采用T形连接,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同径,热水系统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

(三)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采暖管道三通分流处与拐弯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第二十五条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

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

第二十六条地面下敷设的采暖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

第二十七条隐蔽安装的采暖管道在墙表面或地表面上应标明暗管的位臵和走向。

第二十八条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臵、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提倡暗装,明装时应有防护。

出地面管道应顺直,不得出现硬折弯和压扁现象,与分、集水器连接严密。

第二十九条散热器温控阀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臵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采暖系统试压合格后,必须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理过滤器及除污器。

系统冲洗完毕应进行调试,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若暂不具备供热条件,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

第三十一条中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

(二)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在外壁涂浅绿色标志;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三)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和楼板内。

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室外给排水及供热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指水表井、化粪池、采暖入口装臵以内部分):(一)埋地金属管道防腐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道在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第三章通风与空调工程第三十三条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臵防止摆动的固定支架,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

金属风管垂直安装, 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m, 非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非金属风管与金属支架间应设衬垫;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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