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州市苏建质安监[2014]13号)

合集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颁布机构】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实施时间】2004-4-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苏建质安〔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我厅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一)起重机械模块管理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二)系统登录方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登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登陆。

具体登录方法详见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登录界面下载)。

(三)系统过渡期使用方法。

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前言流动式起重机作为一种高空作业设备,在建筑、交通、能源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而在使用过程中,吊装安全问题是最容易出现的重大事故之一。

因此,对流动式起重机的吊装安全进行规范,加强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的管理规定、使用方针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以期为工程现场提供保障。

管理规定1.起重机的申报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流动式起重机吊装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备案。

而在备案申报的过程中,相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设备制造或者进口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或者检验报告;•起重机械制造或者进口单位出具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测等技术资料;•使用单位与驾驶操作人员的证书、技术资格证明等。

2.起重机的配备和维护使用流动式起重机吊装的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选择、配置。

同时,维护保养工作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制造商要求进行,包括定期检查维护、年检、更换磨损部件等。

3.起重机的操作人员使用流动式起重机吊装的单位必须配备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操作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臂工操作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视力、听力、反应等各方面的检查合格,并进行专业的体检和职业病检查,确保安全。

4.场地和环境流动式起重机需要在有利于操作的场地上使用,同时需要注意以下的环境:•在平坦、坚实、无渗漏的地面上使用;•严格按照工作环境、天气条件和操作情况进行使用;•开展施工前,必须对工作环境进行熟悉,查明地基的承载能力、机位范围以及有无遮挡物等因素,确保安全。

使用方针1.起重机的使用范围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范围需要明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能超出正常使用范围。

在使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如果工程负责人认为需要调整吊装范围,必须先征得专业技术人员同意;•在为高空施工作业时,必须通知周围环境,并确保周围区域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实用文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建质安[2011]514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514号)各市、县建设局(委)、质监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

省质监局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前,应当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布点规划,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36号文 附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1)

36号文 附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理实施细则(试行) (1)

A.0.4徐州市沛县“中江文华苑”项目A、B地块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日期: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监理实施细则(塔吊)一、工程概况1 建设地点:沛县的东环路西侧,南环北侧,新沛路南侧,迎宾大道东侧2 工程名称:徐州市沛县“中江文华苑”项目A、B地块3 建设单位:江苏沛县中江国际城镇开发有限公司4 设计单位: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5 勘察单位: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6 施工单位: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7 监理单位: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8 建设规模:约38.7万㎡9 结构类型:现浇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8-26层10 工程造价:约7.4亿11 工程质量:合格12 施工工期:48个月;二、专业工程特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本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编制。

本工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情况: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本工程拟安装塔吊14台,分别安装于,型号分别为,具体情况见下表;拟人货电梯台,分别安装于,型号分别为,具体情况见下表;外装饰工程拟吊篮作业,准备安装台,分别位于,型号为。

(可节选)三、监理依据:(根据项目的地点,可节选)1、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文件;2、国家、住建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2008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建设部659号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等;3、省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苏建法(2004)90号)、《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苏建管质[2006]92号)、《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苏建安监总〔2011〕8号、《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418号等。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市地规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市地规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省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或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

第七条未录入“苏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在该系统内进行设备登记。

登记应当上传以下---------------------资料原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监督检验证明;(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购销合同和发票;(六)产权登记证明。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出借、出租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公众等通过多种方式向总局反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现就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协会强烈要求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贯彻落实。

为此,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地不应再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同时,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中第三条第五款“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要求,修改为“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或重大维修由负责该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负责,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最新7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规定汇总

最新7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规定汇总

7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规名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颁布机构】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实施时间】2004-4-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2022年8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 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市地规2014年6月1.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州市地规2014年6月1.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省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或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

第七条未录入“苏州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在该系统内进行设备登记。

登记应当上传以下资料原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监督检验证明;(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购销合同和发票;(六产权登记证明。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不得超资质、超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转包、出借、出租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上岗人员,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

2024年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吊装作业行为,保障工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开展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工程准备第六条开展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吊装方案,并确保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各种起重设备和吊装工具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安装、调试、维护和保养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吊装作业现场应进行适当的标识和围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吊装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不得存在障碍物,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第十条各种起重设备和吊装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吊装作业操作安全第十一条进行吊装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作业证书。

第十二条进行吊装作业的人员应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进行吊装作业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进行吊装作业的人员应遵守指挥员的指令,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五条进行吊装作业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作业并汇报。

第十六条进行吊装作业的人员应确保吊装物品的稳定,不得挪动或晃动。

第十七条吊装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突发情况处理第十八条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吊装作业现场应设立应急通道,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二十一条吊装作业现场领导人员应及时报警,同时做好现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日期】 /04/01【颁布单位】苏建法()9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南京、泰州市建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经 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建设厅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 3月8日省建设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自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流动式起重机是一种常用的吊装设备,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作业的安全性。

下面是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设备管理1. 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验收,并制定设备管理制度。

2. 对流动式起重机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3. 起重机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鉴定,超过有效期限的设备不能继续使用。

4.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修改和改装起重机设备。

二、人员管理1. 所有参与起重机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2. 指定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负责起重机的操纵,严禁其他人员随意操纵起重机。

3.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4. 不得饮酒、吸烟或服用药物等影响起重机作业安全的行为。

三、作业环境管理1. 在起重机工作区域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以提醒其他人员注意作业区域。

2. 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区域的秩序与安全。

3. 严禁穿越起重机作业区域或站立在起重物的下方,以免发生意外。

4. 对于作业区域内可能造成危险的障碍物,要进行及时清理和整理。

四、起重物的吊装管理1. 在起重作业前,必须核实起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并制定相应的吊装方案。

2. 选择符合要求的吊装工具和设备,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检验。

3. 在起重过程中,要保持起重物的稳定,严禁发生倾斜、摇晃和滑落等情况。

4. 在起重过程中,严禁将人员放置在起重物下方,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五、应急措施1. 在作业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以应对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

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每个人员的职责和应对措施。

3. 在作业现场附近设置清晰的逃生通道,并通知人员熟悉逃生路线。

4.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报告管理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护和处理。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1. 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苏住建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苏州市管辖范围区内从事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等活动的相关单位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鼓励和促进各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规范行为,杜绝各类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五条外地进苏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并在工程承包合同备案之后向有关部门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未办理资质核验或企业登记的,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省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应当具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核发的行业确认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的通报
苏建质安监[2014]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2014]244号)、《市政府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府[2014]98号)精神,结合2014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6月24日至7月7日,我站组织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共抽查了20个项目,涉及178台建筑起重机械,抽查了70台建筑起重机械,其中塔式起重机41台、施工升降机29台,抽查率为39.3%。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和注销的办理情况;日常检查、维保及点检、台班记录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实体安全状况等。

本次检查共开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3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抽查监督记录》7份;暂停了2台塔式起重机、4台施工升降机的使用,责令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体方面
1.塔式起重机:①个别塔吊基础积水;②有的塔吊的限位装置失效;③部分塔吊标准节螺栓松;④有的附墙装置不符合要求(安装方式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穿墙螺杆偏短或螺栓松动等);⑤有的部位的开口销未打开;⑥个别钢丝绳有断丝或锈蚀现象;⑦个别塔吊的急停开关失效;⑧有的塔吊缺少一组接地装置。

2.施工升降机:①个别电梯齿条螺栓缺失或松动;②个别电梯双靠轮损坏;③有的极限限位等限位保险装置松动或失效;④个别电梯的机电联锁装置失效;⑤个别电梯电缆线挡线架缺失。

(二)管理方面
①未按“一机一档”,以及相关规范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苏州城区)》的要求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②塔吊附墙安装相关质保资料不全,有的附墙安装后未进行安装验收;③有的项目未对设备开展定期检查和维保,或定期检查和维保记录不全,责任人签字存在代签现象;④有的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测或复测。

三、通报批评
1.承担“苏地2012-G-97号”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项目(8#楼、10#楼、11#楼、13#楼、14#楼、15#楼、16#楼、商业2、物业1、1号地库A)塔式起重机出租的南京文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和安装、维保的南京鼎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保的上海远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2.承担“苏地2012-G-71号”地块一期项目施工升降机维保的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3.承担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建设项目施工升降机安装及维保的四川道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

4.“苏地2012-G-97号”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25#楼、26#楼、27#楼、28#楼、2号地库A)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单位上海仲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装单位南通华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场4台施工升降机的使用登记证均属伪造)。

四、记分处理
根据《苏州市城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单位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记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次检查中存在不良业绩的安装、出租单位予以记分处理,其中:
1.出租单位上海庞源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南京文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记分满30分,给予三个月时间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办理上述两家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

2.安装单位南京鼎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记分满30分,给予三个月时间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企业的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五、下一步工作
1.各单位要举一反三,持续抓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隐患的整改力度,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性能完好,杜绝各类违章违规行为。

2.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严格落实“一机一档”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司机、司索信号工应持有效证上岗,全面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责任。

3.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市住建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苏住建规[2014]4号)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苏州城区)》中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管理要求,杜绝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